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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环境下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不足与建议

2021-11-26姜天翌

艺术科技 2021年18期
关键词:合理使用著作权短视频

摘要:短视频制作简单、传播方便、互动性强等特征决定了其的崛起,它不仅丰富了大众享受精神文化生活的方式,为大众提供发表言论的窗口,还带动了相关产业的蓬勃发展。但短视频著作权案例频发提醒我们短视频版权保护仍有诸多问题,短视频作品法律定性模糊、短视频作品权属认定困难、短视频作品赔偿标准缺失等问题都阻碍着短视频行业的发展。新《著作权法》虽增设了“视听作品”,但起到的作用有限,难以满足当前社会需要。现行《著作权法》仍需进一步明确短视频作品的独创性标准、完善损害赔偿标准和合理使用标准,并结合短视频平台事前预防机制的建立,使短视频行业在合规路径上发展得更好、走得更远。

关键词:短视频;著作权;合理使用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18-0-03

0 前言

现代生活节奏加快和新媒体技术的革新让短视频行业迅速崛起。单纯的文字、图片已然无法满足大众的审美需求,短视频直接、迅速、信息量大以及注重视觉审美的特点给予受众无限的享受。同时,短视频行业的崛起也拓宽了大众行使话语权的渠道,每个人都可以输出自身观点、技能,甚至可以通过自身标志性的剪辑技巧和视频风格,获得稳固的粉丝群体,并以此为基础将流量变现,带动相关产业蓬勃发展。但是新兴领域总会给法律监管带来新的挑战,法律的严谨性意味着其不能朝令夕改,所以其对于社会发展的新领域存在明显的滞后性。相应的,短视频行业问题涌现,抄袭和不经同意的转发比比皆是,而更难维权的是拍摄和剪辑风格的复刻,实务中对此类案件的认定标准不一,相关司法标准亟待立法机关明晰。

1 短视频

短视频是指总时长在十分钟以内,通过便携方式制作,依托线上媒体快速传播的娱乐性视频节目。据统计,截止到2021年6月,中国短视频用户规模达到8.88亿人,足见短视频的受欢迎程度,究其原因,是短视频特有的短小精悍、娛乐社交性强、制作门槛低等特点加速其受众的扩张[1]。具体而言,首先,在制作技术标准方面,不同于传统的视听作品从剧本的选择、演员的选择、开机的审批,到拍摄、后期均有严格的要求,动辄需花费数月甚至数年打磨一部作品;短视频的创作、拍摄、剪辑主体可以集于一身,无须过多前期调研,仅根据个人经验即可完成节目创作,录像设备多采用小巧便携的运动设备,甚至一部手机即可满足全部需要,后期制作也没有特殊要求,只需要下载相关的APP进行简单润色即可,甚至为了进一步降低用户创作门槛,短视频平台还提供了模式化的视频模板供用户选择,大大提升了短视频用户创作积极性。其次,短视频内容短小精炼,并且融合了时事热点、技能教学、时尚潮流等丰富内容,受众可在移动和短时休闲状态下吸收相关领域的核心内容,是契合当代快节奏生活的“快娱乐”。最后,短视频不仅是节目创作方式,也是记录和分享生活的重要渠道,通过通讯录,好友之间可迅速匹配,进行短视频的评论、转发,从而满足互动需求。

2 短视频版权保护的必要性

不仅个人用户,一些专业媒体也借助短视频转型发展,腾讯“微视”账号、人民网账号等均开始探索融合发展道路,顺应媒体发展趋势。在5G技术普及的当下,短视频可以为官方媒体提供舆论引导的窗口,传播正向声音[2]。但与发展得如火如荼的短视频行业不协调的是短视频保护面临的困境。在微播与快手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由于快手平台账号“学长花花”未经微播公司许可便使用与抖音短视频账号“ahua”相似的名称、账号描述,同时非法搬运抖音短视频账号“ahua”的原创视频“疫情期间有仪式感的出门”,吸引了超过30万粉丝的关注,视频播放量超500万次。并且快手平台在微播公司投诉后拒不处理,导致侵权后果恶化,所以微播主张快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该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疫情期间有仪式感的出门”视频的性质,快手公司是否构成侵权,若构成侵权,快手公司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但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空缺远远不限于此,这些基础性问题的模糊性,反映了当下短视频保护的不足。

3 短视频的法律保护问题

3.1 短视频作品法律定性模糊

2021年6月,新《著作权法》实施,新增“视听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可以将短视频作品形式吸纳进去,这一修改明确了短视频的著作权法性质[3],但并未改善司法实务中短视频作品与电影、电视剧作品适用标准不同的问题,视听作品和录像作品的区分标准是独创性判断虽得到了广泛认同,但由于相关立法未予具体说明,仍然无法解决实务中的适用困惑。在上述案例中,一审法院认为,“疫情期间有仪式感的出门”虽然体现了一定镜头切换和视频剪辑技术,但仍属于对日常生活的记录,对画面内容的选择相对固定,与现有的表达未见有可识别的差异性,认定为录像制品,所以未对独创性进行评判,而是以录像制品定性后作为邻接权保护对象。但在我国,邻接权和著作权保护程度不同,判断短视频是否属于作品尤为重要。二审法院认为,该视频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应被认定为类电作品。两次审理的不同足见短视频作品法律定性的模糊性。在短视频独创性认定上,被告常以视频时长短为视频不具有独创性的依据,诚然,视频时长短通常意味着表达空间被压缩,独创性难度更大,并不能将时长短和不具独创性画上等号[4]。不仅是时长,短视频在涉及平台素材的使用时,也会使独创性判断难度增加。热点是短视频的流量密码,在视频制作后,播放量逐步增多,其他用户或有不同意见,或以欣赏互动的出发点进行模仿,或单纯“蹭流量”,使相关热点主题视频总在一段时间内呈爆发式增长态势,这时初期创作者的视频尚可言独创性,但若已成为模板被争相模仿,独创性无疑会大打折扣甚至不复存在。

3.2 短视频作品赔偿标准缺失

著作权损害赔偿有四种方法,分别是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用和法定赔偿计算。对于实际损失,适用填平规则。若存在违法所得或权利使用费,则以违法所得数目或权利使用费确定损害赔偿的数目,在前者均无可参照标准时,只得依据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疫情期间有仪式感的出门”案中,原告主张5万元的经济损失,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模仿账号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也不存在权利使用费用,最终适用了法定赔偿标准。大数据时代,短视频的侵权损失具有无形性和非物质性等特征,原告没有收集的途径,即便能够收集也难以确定相应的物质价值。根据案件发生时间,法院适用修订前《著作权法》第49条的规定。依照前两个标准不能确定赔偿数额的,由法院根据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则将这一赔偿幅度扩大到500万元。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作品的类型、播放量、点击率、类电作品类型等因素,同时阐明由于短视频时长短、制作难度低,判赔金额不宜过高,综合认定赔偿2 500元。可见短视频侵权赔偿标准模糊,现行法律给予实务裁量空间过大,导致司法实务中存在困惑。同时,著作权人高昂的索赔成本和低回报也成为著作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阻碍[5],助长了短视频市场侵权的乱象。

4 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建议

4.1 明确短视频作品独创性标准

独创性是短视频构成作品并受著作权保护的基础条件,从短视频制作的流程来说,策划、拍摄、剪辑阶段是必不可少的。因此,从策划来讲,独创性应当表现为作品内容体现独特的个人意志。考虑到短视频用户基数大,创作门槛低,加之时长短,若具有共性观点和不明显的风格特征即受著作权法保护,可能导致偶然相似的视频受到不当规制,进而使短视频用户创作欲望降低。此外,拍摄和镜头剪辑虽然仅是内容呈现的工具,但其对展现视频的艺术性不可或缺,即便是镜头运动和拼接画面,若不同于习惯性做法、也非现有模板,则这种视频的录制方式和编排方式的综合呈现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6]。就独创性本身而言,独创性应当包括独立和创造两个方面,司法实务中多对短视频独创性的有无进行论述,而鲜有独创性高低的阐明,仅以独创性的有无判断适用著作权还是邻接权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邻接权并不否认独创性的存在[7],因此对于独创性的判断,不仅应当定性,还应当具有定量环节。但是,立法阶段对于独创性标准的判断也不宜太过具体,因为短视频创作是个性化呈现的结果。当前,在相似主题、相似内容下,短视频创作者的精细化雕琢仍然会使短视频作品呈现出完全不同的质量,因此在限定独创性评判结构化标准之外,对于具体个案来讲,仍需重视自由裁量空间。

4.2 完善损害赔偿认定标准

由于短视频传播的广泛性、高效性和多元性,短视频作品常常被转载到多个不同平台中,制作者难以发现被侵权,即便发现,也很难追诉源头并进一步确定损失数额。因此,完善损害赔偿认定标准显得尤为重要。在一些视频平台,如哔哩哔哩,当受众喜欢短视频时,便可以给视频的制作者投幣,在这一类短视频平台中发现侵权视频的,可以根据其侵权所得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在没有直接收益的短视频平台,司法部门可以根据短视频作品的制作成本及播放量确定。不仅如此,还可以通过侵权方的主观过错进行加重处罚[8]。针对这一点,在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可以找到依据——对于故意侵权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可以引入惩罚性赔偿,参照不具有此情节的侵权案件酌情提高一至五倍的赔偿金,这加大了打击力度[9]。此外,新《著作权法》还将短视频制作者高昂的维权成本纳入赔偿体系,虽然仅限定在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范围内,但仍能为原创短视频制作者缓解不少压力。

4.3 规范合理使用标准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评论性合理使用,在此标准下,短视频制作者可以在不经原作品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评论性引用,其目的是消除文化传播和公众表达的壁垒,平衡著作权人与公众利益。因此,合理使用也应当具有严格标准,旨在最小限度限制个人利益的情况下实现公众利益的最大化。但当下存在的很多“X分钟带你看完X电影”的电影剪辑,均节选了电影的核心内容作为短视频的主要内容,并以电影的主要梗概作为解说配音,不属于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即可适用的情形。吸纳国际条约中检验合理使用且广泛使用的“三步检验法”,并合理适用于短视频作品的判定上,首先要判断创作者是否从合法渠道获取了影片,若使用盗录、下载的盗版影片则无须评价引用形式是否合法,不构成合理使用。其次,判断短视频制作者的核心观点是评价、解读电影还是超越评价所必要的影片情节全篇讲解,直至观众足够了解电影剧情而不用再去院线观看的程度。最后,关注短视频对于原影片的引用篇幅,短视频时长较短,以纯粹的比例来判断合理使用与否显然不甚公平。在个案判断中,需要评判短视频制作引用的电影画面是否以衔接作用为主,若剪辑后的视频短片达到替代原片的程度,仍然不属于合理引用[10]

5 结语

短视频行业是乘着技术发展和手机功能持续升级的东风发展到如今的面貌的,迎合了当代人的信息汲取需要,且其本身具有内容丰富、制作便捷的优势,短视频行业得以不断扩张,不仅有抖音、快手等为大众所知的平台,QQ、淘宝等也开始借助自身大基数的用户,甚至是利用现金奖励的手段进行短视频用户招揽,短视频也渐渐成为制作者创业的新方式。因此,完善著作权关于独创性、赔偿标准等的立法,明晰短视频合理使用的条件,规范短视频侵权乱象刻不容缓。但不应该局限于立法机关,短视频平台也可在诚信原则的指导下承担前期的监管义务,利用技术手段,更加严谨地审核短视频的合法性,并在接到权利人投诉时,准确核实,主动减小侵权损失,发挥避风港原则的效用,对于侵权但能够招揽热度的视频绝不姑息,扮演好平台监管角色,通过自律和法律这最后一道防线,使短视频行业走得更好、更远。

参考文献:

[1] 周书环.我国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的现状、问题及其完善建议:兼评近两年的司法案例[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42(4):77-83.

[2] 邢雪.城市党报实施短视频战略的必要性和策略分析[J].新闻知识,2019(12):46-48.

[3] 张连勇.新修改《著作权法》实施对短视频司法保护的影响[N].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21-07-15(005).

[4] 王淑涵.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探究[J].河北企业,2021(7):158-160.

[5] 罗瑞芳,胡安琪.不同类型短视频侵权问题探讨[N].天津日报,2021-09-02(011).

[6] 张玉东.短视频平台发展中的法律困惑及突围:以“快手”公司涉民事案件为视角[J].青年记者,2021(16):89-91.

[7] 夏迪旸,米新丽.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作品独创性认定标准论析:以“央视国际公司诉聚力公司案”为例[J].哈尔滨体育学院学报,2021,39(5):56-61.

[8] 何晓行,吴素虹.网络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实证研究:以44份判决书为样本[J].社科纵横,2021,36(2):147-154.

[9] 朱巍.《著作权法》修法的亮点及意义[J].青年记者,2020(34):75-76.

[10] 郑玮洺.影评类二次创作短视频“合理使用”的问题研究[J].传播与版权,2021(8):116-118.

作者简介:姜天翌(1996—),女,山东济宁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

①参见(2021)京73民终122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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