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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策略分析

2021-11-26

法制博览 2021年13期
关键词:卖方买方小额

刘 玥

(江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00)

网络购物呈现着商品多样化、选购便捷化、支付便利化的特点,这种方法既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也让一些不法分子发现了可乘之机。为了保障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也为了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必须通过法律规制网购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本文结合现状进行深入探究,希望能够探析到解决此类问题的具体措施。

一、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概念界定

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指的是通过因特网购买标的物的买方。这种在上网买方与线下的买方同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但是二者也存在着本质区别。线下买方只能是自然人,但线下的传统买方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与此同时,网络购物与传统买卖交易也存在着一些区别。由于二者所依存的媒介不同,因此网络购物在性质上,相比较传统买卖交易来说,具有虚拟性的特点,这就有可能使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处于信息不对等的弱势地位。在线上交易的过程中,相关信息必须通过运营商来提供,消费者无法辨别信息的真假,这就有可能使其权益受到不法侵害。

二、当前网络购物中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法律保护所存在的具体问题

(一)知情权受限

消费者在进行线上购物的过程中,处于消息不对等的弱势地位,买方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可以查阅到的商品信息只能够依靠卖方提供。例如在商品详情页所展示的价格、产地、性能、材质等信息,都是由卖方自行编写的。消费者在进行线上购物的过程中,既不能够在购买前提前检查商品,也无法查验商品详情页信息的真实性,这种现象实质上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限制[1]。而在实践中,部分违法商家利用线上交易的这一漏洞,故意编造虚假的商品信息,或者故意给买方提供与详情页不符的商品。这种欺诈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更使得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层出不穷。

(二)公平交易权受到限制

公平交易权指的是卖方与买方在交易的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平等的地位,而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二者都平等受法律保护。实践中,买方的公平交易权受到限制,具体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方面,网络购物中的格式合同不利于消费者。为了提高销售量,也为了让买方能够明确线上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网络购物平台选择与买方签订格式合同。但是在线上交易中,买方只有“同意”与“不同意”两个选项,这在实质上是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限制。另一方面,由于买方在付款时无法明确得知商品的质量,因此在实践中,会有部分买方在收到货后,因为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而选择退货。在没有运费险的前提下,买方需要自行支付邮费。在实践中,部分消费者会由于邮费过高的问题,而选择被迫接受商品。

(三)安全保障权遭遇风险

消费者在线上购物时,主要有两种交付钱款的方法,一种是网上银行支付,一种是线下支付。网上银行支付,指的是买方在购买商品时将货款支付给第三方,在确认收货后,第三方才会将货款转移给卖方,这种形式实际上维护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2]。但随着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也开始在网络上购买物品,而他们大多选择货到付款等线下支付的方式。但是在这种支付条件下,买方仅有几分钟的时间查验商品,并不能检查出商品是否存在着内在问题。

(四)求偿权的维权途径不同

在网络购物过程中,不仅涉及消费者与经营者,还涉及第三方,即网络购物经营平台。因此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消费者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时,卖方与第三方的责任应该如何分配的问题也在一直困扰着大部分人。首先,法律对于这个问题的规定,仍然处于空白状态,法官在判决时也无法依据法律合理分配卖方与第三方的责任。其次,网络具有非实体性的特点,但面对此类纠纷时,第三方平台很有可能选择通过技术手段销毁相关证据。最后,网络购物具有一定的便捷性,因而选择线上交易的买方与卖方可能跨越地域或者国度。在解决此类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依据受理法院所在国的规定,选择或者适用某一国的准据法,因此消费者的维权途径会因为国家间的不同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

(五)自主选择权受侵害

消费者享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即使是在网络购物的过程中,买方也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商品。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在浏览时并不了解商品的性能,因此大部分买方都会选择与卖方进行咨询[3]。这就给部分违法销售者一定的可乘之机,这部分违法销售者可能会在买方咨询的过程中故意夸大产品的性能,以此来达到提高销售量的目的。而买方则可能会因此受到欺骗,并购买到自己并不需要的商品。

三、完善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立法

想要完善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第一步就必须做好立法工作,这样才能够保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当前阶段,法官在处理网络购物纠纷时,主要依据的单行法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成文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对于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法律可能并没有相关规定。为了改善这一问题,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形式,为法官提供一定的参考[4]。同时,相关部门也需要结合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完善立法工作。

(二)建立网络购物争端解决机制

消费者想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要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形式进行。但由于大部分的网络购物标的额不大,尚未达到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因此在实践中,相关部门应该建立起网络购物争端解决机制。这样才能够保护大部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够减轻法院的负担。

首先,相关部门应该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指的是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庭或小额法院适用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但小额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可以提起上诉。大部分消费者担心在败诉后寻找不到相应的救济方法,因而他们在实践中并不会选择小额诉讼。为了改善这一问题,法院可以专门针对小额诉讼设立相应的复议委员会,如果当事人不服诉讼判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复议委员会提出复议。这样既能够发挥小额诉讼的价值,也能够真正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其次,相关部门可以设立网上投诉中心。为了帮助消费者尽快处理问题,也为了从根本上规制违法经营者的不良行为,相关部门可以设立网上投诉中心,以便于尽快处理纠纷、规制违法行为。一旦有消费者在网络投诉中心投诉不良商家,卖方所属的单位,以及保护买方合法权益的民间组织可以在第一时间内知晓,这样不仅能够在第一时间内解决纠纷,还能够化解买方在维权时所遇到的问题。

(三)促进行政监管

完善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必须相关部门完善立法,也需要行政部门加强监管,这样才能够从不同环节打击违法行为、促进纠纷的尽快解决。

首先,行政部门在商家市场准入过程中,实行严格的登记许可制度。通过颁发营业许可执照的形式,不仅能够帮助买方在选购商品的过程中了解卖方的经营资格,也便于行政部门进行监管。

其次,行政部门应该加强对于广告的审核力度。为了增加销售量,不少商家会在广告中进行虚假宣传,因此行政部门在监管的过程中应该认真审查商家所发布的广告,并视情况对违法商家进行处罚。如果商家所发布的广告含有不实信息,行政部门应该将其记录在案,并给予警告。如果商家所发布的广告是完全虚假的,行政部门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如果网络购物经营平台明知商家违法行为,却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且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侵害的,经营平台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结束语

对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加强法律保护,是顺应时代发展趋势,也是符合我国法治要求的。通过上述措施,不仅能够从根本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网络购物中的违法行为,也能够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并加速推动国家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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