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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显时代性:中国民法典的鲜明特色

2021-11-26刘玉民

法制博览 2021年13期
关键词:法律条文时代性人格权

刘玉民

(中共许昌市委党校,河南 许昌 461000)

对于《民法典》来讲,本身是社会生活当中的百科全书,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最基本法。《民法典》,也是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我国在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民事立法发展的集大成者。对于我国的《民法典》来讲,是当前世界上最新的民法典,虽然在立法的过程中借鉴了其他民法典的成功经验,但最重要的是与我国的社会现实、发展需求,以及时代发展特色进行了结合,所以拥有诸多的鲜明特色,最主要的就是彰显了时代发展过程中的时代性特征。

一、《民法典》的优秀品格

对于《民法典》来讲,其本身属于社会法律条文的范畴,所以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也是时代的产物,在立法的过程中不能够脱离时间及空间而存在。通过十九世纪的法学派发展以及相关学术来看,法律本身并不是被创造出来的,而是被相关学者发现的,所以对于法律来讲是一个民族在过去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所积累下来的生活经验以及实践智慧。从这一层面上来讲我们能够说法律是历史的产物。有学者指出,历史学派的学者拥有非常多的真理,而法律本身不可能是横空出世的,所以一个国家本身的法律,不能够和自身的历史文化以及价值观念、实践经验相背离,我国的法律是根植于我国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制度与理念的。所以对于民法典来讲,本身所拥有的时代特征是固有的品格,充分体现了在法律制定过程中时代的精神以及特征。

(一)时代性是民法典具有生命力的原因所在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当中指出民法典是上层建筑,是由下层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所以充分说明民法典是在经济和社会根基当中所生长出来的,对于一部优秀的民法典来讲,是集合了时代精神以及时代特征的,能够为当前时代发展指明发展方向。如果在民法典制定的过程中和社会实际生活相背离,那么就说明民法典并不适用,而且已经落后[1]。但同时对于民法典来讲,虽然时代决定了民法典所拥有的品格,但是并不说明民法典是对整个社会进行被动记载,而是在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中立法活动先于社会发展,为整个社会发展的方向进行探索与确定。所以对于民法典来说,其本身是时代发展的缩影,对于民法典来讲,始终保持时代性是自身具有顽强生命力的最主要原因。

(二)时代性是民法典发挥应有作用的原因

对于民法典来讲,之所以要在发展的过程中始终拥有时代性特征,最主要就是因为以下几方面原因。首先,对于民法典来讲时代决定了民法典所拥有的品格,因为法律本身是来源于社会生活,并且在交易实践过程中所产生的生活经验以及社会规律的概括和提炼。所以对于法律来讲,时代是在法律立法及发展过程中的最主要根源,而实践则是法律理论的源头,所以民法典作为当前经济生活一般条件的反映,需要和特定历史时期下的社会发展需求相符合,并随着时代发展所提出的需求变化进行转变,对现实生活中所存在问题进行解决,这样才能够保证自身作用的发挥[2]。也就是说对于民法典来讲,需要在编撰的过程中对社会前沿问题进行重点关注,将时代发展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民法典法律条文当中进行体现,如果法典缺乏了时代性,那么就会和社会严重脱节。从另一方面来讲,民法典之所以需要保持时代性,是因为民法典需要拥有针对性、有效性和适应性的特点,在时代发展的过程中,将自身引领以及推动和保障经济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真正发挥出来。所以对于民法典来讲,在发展的过程中肩负着两种使命,需要保有两个面向。也就是说在发展的过程中要面向过去,在现有的制度当中汲取进步的养分,同时也需要着眼于未来让民法典的法律体系始终拥有充沛的活力。

二、民法典充分反映了时代精神

(一)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

对于我国《民法典》来讲,在传统民法典体系的基础之上,新增了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这也体现了当前21世纪发展背景下民法的最主要特点。因为对于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来讲,在制定的过程中以调整财产权为工作重心,大多数存在着仲裁侵入的现象。所以我国《民法典》在编撰的过程中设置了独立的《人格权编》以及《侵权责任编》,将人的主体地位进行了重点突出,将民法典所拥有的人文关怀作用充分展现出来[3]。同时,在我国《民法典》当中,还对人格尊严的保护进行了重点强调,人格尊严是具体人格权的价值基础,而具体人格权的规则设计过程中需要以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为最根本目的。除此之外就是《民法典》在编纂的过程中,法律条文更加注重实现代际主义。所谓的代际主义是指在不计时间的情况下,同一种在一个社会的全部历史过程中,公正地对待的方法。所以基于该理论及想法来看,我们现如今的每一代人都是受后代人委托的,受托人需要在当前时代背景下替代后代人获得相应的权利。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充分体现

一方面来讲,我国《民法典》在编撰的过程中,将过去的许多原则以及制度和规范都进行了补充,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这些原则以及制度当中进行了体现。例如在《民法典》编纂内容当中规定,监护制度当中的监护人需要对被监护人的抚养以及教育义务等进行承担[4]。从另一方面来讲,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讲,因为本身就是多元化的,所以在《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也基于多元化的特点,对当前社会当中各种价值之间存在的联系进行协调以及补充,避免各种价值之间出现冲突。如果各种价值观之间出现冲突,也提供了相应的解决规则与办法。

(三)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与关爱

就民法来讲,主要是以抽象的人格为法律的基础,将社会当中的人作为抽象的人进行对待,所以在法律编撰的过程中强调形式上的平等。但是在我们日常以及现实生活当中,农民以及手工业者、制造业者、企业家之间是存在明显区别的。在司法当中人作为被抽象了的人力以及财力的抽象个人而存在,所以导致人与人之间拥有平等性和互换性的特点,但是人与人之间本身是存在巨大差距的,社会当中是存在诸多弱势群体的。

三、充分彰显时代特征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人们日常生活以及生产对法律所提出的要求不断提升。首先在民法典当中之所以充分体现了时代特征,是设置了底线规则。在开展任何医学及科研活动的过程中,都会涉及人的尊严以及生命健康和伦理道德,所以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其次,则是禁止使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的肖像。因为在社会技术快速进步及发展过程中,先进的技术并不仅仅是被用于正规生产及生活内容当中,同时还可能会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进行违法活动。所以,对使用信息技术进行伪造他人肖像的行为进行了明令禁止,并通过相应的法律条文进行了立法约束及惩处。再次,主要是承认声音作为人的人格利益。因为在当前社会技术快速发展过程中,声音以及其他类型的新人格利益在不断产生,人的声音是由人的声带振动所发出的,不同的人声音也具有独特性,所以声音可以作为对人进行辨识的主要身份依据。在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声音的利用方式及利用范围也在不断拓展,所以在民法典当中通过法律条文确认了声音权的具体人格权地位[5]。

综上所述,对于《民法典》来讲,是我国在新时期发展背景下第一部以法典形式命名的法律条文。对于我国《民法典》来讲,是基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时代发展特征进行完善编制的,所以也充分体现了时代发展特色,是我国新时期发展背景下民事行为活动的最主要指导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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