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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途径分析

2021-11-26

法制博览 2021年2期
关键词:实务法学应用型

安 涛

(忻州师范学院,山西 忻州 034000)

随着我国加速推进法治化进程,加之全球一体化发展格局的形成,法律已然成为规范秩序的基础。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更应当具备深厚的法学素养、娴熟的法律技能及高尚的法律职业道德,而这些能力和素养的形成均源于法学教育高质量的实施。但受制于传统教学思维,法学教育仍然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导致学生理论与实践脱节,无法适应新时期应用型人才的培养需求。因此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环境,法学教育必须注重适应和转型,不断依托教学理念、目标、内容及方法的创新,真正把握教育航向,为社会输送更多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推动我国法治稳健发展。

一、新时期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性

高校作为我国人才培养的摇篮,持续行使着为社会输送人才的功能,尤其在新时期的要求下,高校也在积极寻求着变革与创新,以适应新型人才的培养需求。新时期的法学教育更需要结合我国法治化建设的宏伟战略,将目光投放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上,重视改革教学目标、充实教学内容及创新教学方法。事实上,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更新与完善,愈发强调法律人才的实务操作能力。然而这项能力并非与生俱来,是需要通过大量真实案件的学习和实际案件审理时的旁听训练进行锻炼的。法律实务也是一门要求高精准度的学科,它的核心在于将一整套具有严密科学逻辑的法律知识与审理技术运用于各类纠纷案件解决的过程中,因此法学教育的价值不仅在于理论的传导,更在于对法律思维的培育及对实践能力的培养。[1]

二、新时期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

在法治中国战略背景下,法律所发挥的社会职能日益深入,为我国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发展提供了基础保障。但在实践中如果仅依赖法律体系的完善,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而是应当以法律制度为载体,通过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结合,充分发挥法律制度的实务能力。因此,在法律专业人才的培育上,必须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强调法律人才的应用性与实用性,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目标。第一,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实务的体现需要基于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全面理解与吸收基础法律知识,通过对法律的深度了解,为法律实务提供充实地法理依据。第二,灵活运用的实践能力,实践是检验法律实务能力的根本标准,要求法律人才熟悉各类法律适用,并灵活掌握各个应用环节的目标,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灵活融合,使法律知识能够在实践应用中游刃有余、得心应手。第三,推陈出新的创新能力,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呈现为显著的动态性,同时也会存在新旧交替的应用矛盾,因此应用型法律人才更加强调创新性,能够立足于思维上的创新,以全新的视角观察和解释事物,确保各类矛盾纠纷得到有效解决。第四,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身处快速变化的社会转型期,法律人才要想获得社会的认可,在具备足够知识储备与实践能力的同时,更要强化自身的适应能力,能够应对各种复杂的法律环境,适应不同阶段的法律制度变革,切实转入应用型法律人才轨道,形成良好的职业能力与发展空间。

三、我国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中面临的困境

目前国际间的交流日益密切,加强法治化进程不仅是我国的国家战略,更成为全球各国的广泛共识。只有加强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才能够适应新时期的法律应用要求,将法律制度在各领域更好地落实,营造良好的法律秩序。但由于受到多层面因素的影响,我国高校法学教育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方面仍然面临着诸多困境,如传统课程设置不合理、教学特色不突出、教学方法不够丰富等,因此有必要加以正视和分析。

(一)课程设置不够合理,法学实践课程偏弱

毋庸置疑,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应当以实践教学为支撑,这也是提升教学质量的前提和途径,实践课犹如学生法律应用的练兵场,只有注重理论与实践的融合,才能够改变以往纸上谈兵的现象。但依据当前高校法学教育的课程结构看,课程安排上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显著。法学专业四年的学习课程,其中理论课占据了八成以上,反观实践课程则明显不足,教学时间分配受到严重的限制。事实上,由于实践教学安排的不合理,势必导致理论教学比重过重,忽视了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即使学生熟悉各类法律知识,但在应用中终将难逃生搬硬套的命运,使法学教育所传导的知识无法达到灵活运用,对学生的综合成长带来了制约。当然,理论的学习是法学教育的前提,其自身的价值是无法反驳的,但脱离了实践的应用,空谈理论的法学教育便成了“空中楼阁”。

(二)教学特色不够明显,实践技能训练欠佳

法学专业正逐步走出传统环境的制约,依托高校自身的改革与创新,不断探索全新的教学方式。但以目前的形势看仍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方面,法学教育在人才培养目标上尚有摇摆,主要是在教学的理念及方法上因循守旧,教学中仍然以基础理论教学为主导,以“灌输式”教育占据了教学方式创新的空间,对实践特色化教学体现不明显。追根溯源,仍然在于法学教育者缺乏理论教学与法律实践间的互促意识,只单纯地将基础理论教学视为教学的核心,而忽视了对应用型法律人才需求的关注。另一方面,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融合途径尚未打通,特别是在实践技能的训练中,法律思维成为教学的弱项,导致法学教育犹如隔空打牛。著名的教育家迈耶认为:“我们应该教授学生如何思考,而不是教授他们思考什么”。但在真正的教学中,高校往往出于“保险起见”,不敢于尝试特色化教学模式,即便随着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方式的出现,仍然受传统根植思维的影响,存在走马观花的问题,教学效果无法得到凸显。

(三)评价机制不够完善,应用能力转化受限

教学质量的优化与提升源于教学过程及教学效果的监控。法学实践教学由于其自身所具有的灵活性而使教学质量监控面临着许多挑战。对于高校法学教育而言,缺乏有效的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机制,使实践教学领域无法深入开展,教学质量控制也面临流于形式的风险。事实上,当前的法学实践教学中,学生往往只获取了零碎的法学知识,本身便存在着应用的瓶颈问题,加之实践操作上的缺失,无疑增加了学生系统运用的难度,甚至使学生内心产生了彷徨,对学科的认同感与职业意识下降,无法实现由学科理论向社会实践的过渡。虽然多数学生经过努力后都通过了国家法考,但当面对复杂的法律实务案件时,仍然会受到法律思维的限制,无法实现法律条文之间的衔接和变通,影响法律实务案件的办理,增加了法律职业能力发展的压力,这与我国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相悖。[2]

四、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途径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环境的变化,愈发强调法律人才的司法实务能力,高校法学教育必须要紧贴实际,加强对自身教学模式的变革与创新,以提升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为核心任务,切实在教学中创新纠偏,落实法律人才培养的初衷,通过教学结构的优化与目标的确立,进一步改善以往传统的教学方式,突出市场人才需求导向,深化教育教学体系改革,实现高校法学教育模式的发展与质量的跃升,真正探索出一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之路。

(一)更新专业课程设置,夯实司法实务基础

法学课程设置属于高校法学教育的基础,其课程设置的科学与否,将真正决定法学教育的质量,甚至是宏观教育目标的实现。因此高校在实际的教学筹划中,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和创新,注重与社会法律人才的需求保持同步,科学合理地完成专业课程的优化与更新,改变传统课程设置中重理论、轻实践的顽固性问题。尤其要注重对当前课程设置的调整,适度压缩公共选修课、专业基础课等理论课时,大幅增加专业实践课程的课时,将其比例上调至三分之一以上,并依据实际构建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帮助学生实现理论知识的转化。与此同时,为夯实学生的法律基础理论,针对应用性较强的课程,高校可以对该课程进行重点教学,将其单独预留更多的教学时间,也可以将其转化为案例课,以供学生锻炼实践分析能力。近年来,随着社会法律人才需求的日益紧迫,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已经成为共识,其更加强调了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为此,在专业教学上要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提升途径,应多听取法官、检察官及律师等法律实务部门的建议,完善课程教学设置,特别是针对社会热点领域法律应用进行优化,如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及法理学等。关注与社会发展相关的课程比重,如公益、涉外及民族事务等,利用社会导向提升课程的科学性。[3]

(二)强化法学实践教学,拓宽实践培养渠道

相较于国外的法学教育而言,我国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如德国强调学生实操教学及工作能力,实践课程安排均超过了总学时的30%以上。此外,他们还借助多元化的实践方式,丰富学生的见识和能力,如课堂研讨、参观考察及单位实习等,均成为其教学体系的一部分。事实上,通过丰富的实践培养渠道,不仅有助于基础理论的消化吸收,更能够激发学生的应用思维,真正达到法律知识活学活用的培养目标,有益于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的提升。为此,我国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上,必须扭转以往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改变“我讲你听”的教学方式,积极加强与法律实践部门的合作,构建和打造“实践平台建设项目”,为学生提供可操作的实践平台,从而找到理论与实践的契合点。做好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协作,采取“订单式”的人才培养模式,使高校法学教育迈向科学的发展阶段,形成人才培养的完美闭环,真正达到优化培育资源,提升培养质量的目的。与此同时,还可借鉴国外先进教学经验,将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中心、法律诊所等模式,全面融入法学教育体系之中,为学生实践能力提供有力的支撑。

(三)建立科学评价机制,优化法学教育结构

法学教育作为法律工作者职业生涯的必由之路,更要以适应职业需求为重点,转变传统重理论、轻实践的弊端,真正借助教育方法及模式的创新,培养出更多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法考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法学教育成败的试金石,其通过率的高低成了衡量教学质量优劣的重要指标。对于高校法学教育而言,同样应当建立相应的评价机制,以契合我国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一方面,改革教学方式的评价机制。课堂教学作为法学教育的重要依存,应当切实依据学生的文化基础及个性特点,摒弃以往“灌输式”“填鸭式”的教学方式,加强对生本理念的应用和实践,强调学生的课堂主体地位,激发学生的思维和创新意识,利用问题导向、课堂互动及案例探讨,优化课堂教学,引导学生的探究兴趣,让学生借助法律实务的参与,大胆提出自己的认识和观点,再结合教师的点评与启发,为学生打造思维提升的平台。另一方面,改革学生成绩的评价机制。考核中合理分配理论考核与实践能力考核的比重,改变以往一次性考试的考核制度,通过多元化的能力评价,给予学生更客观的指导,真正关注学生的综合能力发展。关注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考核,真正让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得到培养。[4]

五、结语

综上所述,高校法学教育的目标在于,更好地适应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反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也决定了法学专业的培养方向。因此在法学教育改革中,必须要紧紧贴合社会法律人才的需求,将法律实务作为重要的培养内容,合理调配课程设置比重,创新实践教学的方法和渠道,并建立更加科学合理地评价机制,真正从全方位实现教学的改革。当然,法学教学发展任重道远,并非是一蹴而就的事业,但至少目前应针对实践教学中的缺陷,加快补齐短板的步伐,为学生搭建法律职业成长的桥梁,减少法律专业学生处理法律实务中的阵痛,承载法治建设对应用型法律人才培育的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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