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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中特情介入问题探究

2021-11-26杨辉俊

法制博览 2021年2期
关键词:特情会议纪要犯罪案件

杨辉俊

(西南财经大学,四川 成都 611130)

一、特情介入毒品犯罪案件的合法性分析

特情侦查的表述方式多种多样,最常见的表述方式有:“诱饵侦查”“诱惑侦查”“警察圈套”等等[1]。虽然使用的名词不一,内容定义存在一点差异,但是其表达的核心意思都是侦查机关安排特定人员向潜在的可能实施犯罪的人发起要约,以金钱等为饵,诱发对方实施犯罪行为,进而得以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这是侦查机关办理毒品案件的一种常见的侦查手段。在大量使用特情的同时,伴随而来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也逐渐凸显。

2000年、2008年、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印发了三个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分别简称为“南宁会议纪要”“大连会议纪要”“武汉会议纪要”[2],三个会议纪要均专门规定了特情介入案件的处理问题,认可了特情介入侦破毒品案件的合法性,同时也认可了实施“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合法性,只是在量刑时从轻考虑。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其中新增的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侦查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3]该法律条文虽然没有直接提出特情的概念,但是其表述的控制下交付已经有了应尽之意,进而从法律层面认可了特情介入侦查的合法性。

至此,《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三大会议纪要的司法解释规定,为特情介入侦查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形成了完整的体系。

二、实践中特情侦查存在的问题

(一)侦查机关使用特情需要进一步的内外部监督

一方面,侦查机关选用特情没有标准化的程序规定,对特情的培养、使用、审批均由侦查机关自审自批,随意性强,内部监督需要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侦查机关对特情做保密处理,外部很难知道侦查机关使用特情的情况,外部监督也需强化。而特情介入案件往往都存在犯意引诱或者数量引诱,在当前这种缺乏内外部监督的情况下,容易滋生腐败或者造成冤假错案。

(二)特情作证的合法性问题

毒品犯罪案件中,侦查机关通常安排特情实施控制下交付,但是在特情进行毒品交易时,往往由特情一人前往与犯罪嫌疑人接触,特情自己使用录音录像的方式搜集固定证据。但是,司法实践中为了保护特情身份,侦查机关往往将特情介入的痕迹隐去,因为特情介入侦查的使用、审批均由侦查机关自审自批,缺少监督,其程序公正性就会存疑。[4]

在部分毒品犯罪案件中,因为特情环节的证据因客观原因缺失或者被告人对证据提出异议,特情出庭作证成了关键一环,但侦查机关为了保护特情,往往拒绝特情出庭作证。特情作证的合法性问题成了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这种情况下,要么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未得到保障就进行判决,要么就证据存疑判决无罪。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形,其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都未得到维护。

(三)特情转化为罪犯问题

特情大多是有前科劣迹的社会人员,在部分毒品犯罪案件中,特情会出现不听从侦查机关预先的安排,自作主张,自由发挥,导致侦查活动功亏一篑。更有甚者,特情拿着侦查机关提前准备的用于购买毒品的毒资逃之夭夭,或者毒品交易完成后,特情自己带着毒品逃跑吸食,或者自己私扣一点毒品等问题。上述情形出现严重影响了刑事司法活动的严肃性,不利于打击犯罪,同时还容易滋生新的犯罪,极大的浪费司法资源。

特情相比侦查人员更处在禁毒的第一线,长期的经验使得他们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了如指掌,会形成一系列的反侦查意识。一旦他们转变身份成为一个毒品犯罪者,其危害程度远远大于一般的毒品犯罪者,侦查机关办案的难度也更高。

(四)特情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

鉴于我国刑事特情的人数庞大,他们虽然大多有着前科劣迹,但是他们协助侦查机关破获了一起起毒品犯罪案件,可以说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有他们的一份功劳。但是对于这样一个游走在光明与黑暗之间的群体,没有一个配套的规定保障他们的权益和安全。从长远来讲,不利于这个群体稳定的做出贡献,甚至一旦产生了心理落差,就会坠入深渊。如何防止这把双刃剑不会刀口向内,是必须严肃考虑的。

三、完善特情介入侦查的建议

(一)完善特情介入侦查的相关程序性规定

第一,针对当前特情参与控制下交付的毒品案件,尚无公开成文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首先制定一套完备的、行之有效的程序性规定,让特情侦查的程序规范置于阳光之下,在阳光下规范运行,防止侦查机关在使用特情过程中滥用权力。侦查机关首先对特情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如果属于临时特情,一般不允许该类特情参与侦查。其次要禁止特情对未成年人、没有犯罪意图的人实施犯意引诱,禁止打击报复而实施犯意引诱。

第二,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特情使用的监督权,全面履行侦查活动监督职能,不能将特情侦查置于真空地带。侦查机关对参与案件的特情相关材料以及审批材料单独组成一本侦查卷宗,随案移交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将特情活动至于外部监督之下,保障程序的合法性。

(二)完善特情介入侦查证据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5]由此可以制定对特情侦查的相关程序性证据开庭审理制度,既要充分保护特情的身份和安全,又要适应当前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在特情必须出庭作证的案件中,要隐去特情的真实身份,保护其人身安全,可以采用视频询问的方式,对其面部和声音进行处理,如果该措施仍不能防止产生严重后果,则可以由法庭决定,进行庭外证据核实等。

(三)建立和健全特情管理制度

针对当前严峻的反毒形势,对特情的管理不能继续采取放任式管理模式,而是应当适应现代化办案模式,对特情进行严格规范管理,对每一个特情建档、造册、备案,将所有特情全部纳入侦查机关内部监控管理范围,防止特情漏管失控。同时要定期同特情进行沟通交流,谈心谈话,便于侦查机关能够随时掌握其心理动态的同时,又时刻对其进行法制教育、禁毒宣传和心理疏导,让他们对自己的工作有认同感和自豪感,引导其积极的一面,鼓励其断绝和违法犯罪分子的日常交往,防止其再次滑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另一方面要定期对特情进行考察,对违法犯罪的特情人员要坚决依法严惩。

(四)增加对特情人员的待遇和安全保障

对特情人员的档案和身份要严格保密,专人专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界透露,防止特情人员遭到打击报复。侦查行动前做好安全预案,周密部署,减少特情在行动过程中的风险。另外,特情人员没有义务无偿协助侦查机关,要通过制度保障特情人员的专项资金,制定统一的发放标准,专款专用,奖善罚恶,充分调动特情人员的积极性。

四、结语

特情介入侦查作为我国侦查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一种重要手段,是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力量,我们要充分用好这把尖刀,对毒品犯罪分子实施精准打击。因此,对于特情介入侦查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正面对待,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程序运行,加强内外监督,做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适应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制度,重拳打击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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