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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院建设新进展

2021-11-26查文龙

法制博览 2021年2期
关键词:法官法院司法

查文龙

(河北工程大学文法学院,河北 邯郸 056000)

一、智慧法院建设概述

(一)智慧法院的概念发展

什么是智慧法院?智慧法院的本质在于以现有司法制度为基础,围绕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两大法治理念,依托现代“人工智能+”和“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信息化技术,从而实现法院司法活动全程的智能现代化。

(二)智慧法院建设的发展现状

从2016年到2020年,在近五年的时间里,我国智慧法院建设无疑取得了巨大的司法实践成就。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布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全国法院网上立案率、网上证据交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率、直播庭审次数等工作都取得了重大进展[1]。

2020年6月,发布的法治蓝皮书《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 No.4(2020)》中指出,2019 年中国法院围绕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服务、智慧管理的智慧法院体系基本建成,自此,我国正式进入智慧法院体系基本建成的“新时代”。在2020世界人工智能大会云端峰会上,我国多位法律专家、学者,对智慧法院与智慧城市、智慧社会协同发展等问题进行了有益探讨。

(三)智慧法院建设的功能

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毫无疑问地推动了智慧法院建设。一是人工智能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主要体现在诉讼主体身份认证使用图像识别技术与人脸识别技术;数字化会议引入语音识别系统;利用程序算法及司法大数据,预估案件结果,进行类案推送与法条推送。二是互联网技术打破时空界限,在网络虚拟空间进行“云审理”,构建全流程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深化“互联网+”诉讼服务体系,为民众提供网络化智能诉讼服务。三是利用信息化技术,例如区块链技术,对人民法院大数据进行集中管理与信息化应用,实现法院案件信息传输与交换,包括法院电子卷宗调阅、司法取证、存证、示证,通过录影录像对审理全程进行监督并且可追溯调取查阅,并且还可以对其进行自动巡查管理[2]。

二、智慧法院建设的潜伏问题

(一)智慧法院不够“智慧”

“人工智能”并不等同于“智能工人”,这也是受目前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所限。智慧法院建设所采用的是目前仍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的相关应用系统,仍然存在许多技术问题需要解决。①骁克.从耦合到内聚: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挑战与出路[A].《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法治论坛文集[C].上海:上海市法学会,2020,5:155.一是网上线下程序转换与衔接不畅,例如线下远程取证如确保网上证据调取与交换的真实性与便捷性;如遇特殊情况如何从线下立案转接到线上开庭模式,又如如何保障法院从线上审判衔接到线下实际执行等都需要优化技术提高智能性。二是智慧法院建设信息化程度与运用不足,各地法院信息化水平不一,发展不平衡。目前诉讼服务也仅限于网上立案、网上通知等环节,全流程电子诉讼服务标准并未达到;基于神经网络与深度学习等前沿人工智能技术在功能开发中应用程度不高等。

(二)智慧法院建设中的新技术运用对司法实践的冲击

智慧法院系统中的新技术运用对司法实践与法治伦理也产生了冲击。一是智慧法院系统运用人工智能与算法使用计算机自动生成审判结果,甚至进行电脑刑事量刑,从而可能使法官变成处理案件流水线上的“工具人”,也很容易发生计司法大数据与计算机算法支配个案的情形。技术理性绑架司法理性会减损人类社会的人文与情感特性,也会使以人性情感、法治精神为基础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产生障碍。二是“互联网+”与5G通信技术的广泛运用,全流程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建立,在网络虚拟空间进行网上开庭的情形更加常见,这使得法庭这一传统审判空间的形象被弱化,将会挑战法庭审理的严肃性和仪式感,对权利保障、庭审规则、司法礼仪、法庭秩序产生巨大的冲击。

(三)法律信息化专业综合型人才少

我国目前形成一支约7200人的信息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除去其中2000名编外聘用人员,在编人员只有5200人左右,而我国各级法院共约3470个,平均每个法院在编信息化专业技术人才竟不到2人。法律信息化专业人才的缺失对智慧法院建设来说是重大难题。一方面,技术人员不了解法律,在编写程序或者开发软件时,缺乏法律敏感度,无法将法律人的逻辑思维方式写入其中,加大智能机器人进行法律思维深度学习的难度;另一方面,法律专业人才不了解信息化技术,无法对智慧法院系统及时进行完善,完全依赖第三方外包企业工程师进行平台开发与运维。总之,培养法律专业与信息化专业的综合型人才已迫在眉睫[3]。

三、智慧法院建设的应对措施

(一)让人工智能为智慧法院进行深度赋能

从宏观上出发,需要加大对前沿技术研究的支持,领导地方和行业部门加大科技投入,重点解决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发展中重大科技问题,实现以科技驱动智慧法院建设;优化智慧法院人工智能建设实施细节,实现网上线下流程流畅衔接;实现人工智能为智慧法院进行深度赋能。

从微观角度出发,人工智能关键在“智”,作用在“能”。从技术层面,运用区块链与5G网络技术,发展新技术,建设智慧法院。人工智能是人类的伟大历史进程,它的核心标志就是与司法的紧密对接。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展望有三个方面:一是提质增效,不断提升审判质量和司法领域各工作环节的质量。二是维护公平正义。人工智能可以自动进行瑕疵检验,找到证据相互矛盾之处,检查证据链是否完整等等。三是降低司法成本,增加社会互信,强化社会纠纷的解决能力。

(二)正确认识智慧法院的定位,充分发挥智慧法院的功能

在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应当正确认识其定位,充分发挥其辅助法官办案功能,重建设更要重应用。由于法律问题内含有价值判断的因素、兼具法律续造的功能,必须要由理性的人而非机器作出最终决断。①史明洲.区块链时代的民事司法[J].东方法学,2019(3):110-120.因此,人工智能不能完全代替法官进行裁判,但可以辅助其办案。这也是现阶段我国法律界对人工智能的一致看法。法官依据其多年工作经验以及逻辑认知,进行价值判断,行使自由裁量权,是有温情的裁判;而智能裁判依靠司法大数据与算法模拟进行机械性逻辑推理,目前受人工智能技术与深度学习发展水平限制,机器人尚无法理解人类复杂的心理情感,进行有感情的价值判断与自由裁量确是难点。所以,即便产生法官与智能裁判两种裁判结果,也应以法官为主,辅之以智能裁判,建设智慧法院也应主要用于帮助法官,是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一种辅助方式[4]。

(三)为智慧法院的建设培养综合型人才

从高校角度出发,万丈高楼平地起,对于培养综合型人才的黄金期应是高校教育时期。高校在培养法律人才专业素养之时,也应该注重培养其计算机基础知识与技术运用能力,增设计算机相关课程;对计算机、通信专业等相关专业的学生开设法理学、宪法学等法学选修课,提高其法律素养。现在一些高校已实施计算机专业与法学专业双学位培养方案,以培养综合多能型人才。从法院角度出发,各级法院应一方面引进优秀综合型人才,留得住、用得好、成长快;另一方面,对现有法官展开智慧法院知识培训,引领人工智能法治研究,开展智慧法院建设学习座谈会,加强法官对智慧法院建设尤其是人工智能的认知,培养人工智能与信息化法治人才。还应该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加强法官与互联网科技公司的交流。可以派遣法官到科技公司进行参观学习考察并开展法律座谈会,也可以邀请技术专家到法院来举办智慧法院建设前沿技术知识讲座[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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