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信用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完善与思考
2021-11-26张子恒
张子恒
(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0)
为了满足个人消费使用目的而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统称为消费者,随着消费信用经济的兴起和发展,西方发达国家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定了为消费信用保护方面的法律,如1968年美国提出和颁布了《消费信用保护法》,1974年英国也紧随其后制定了《消费信用保护法》等。我国消费信用经济的发展还处于起步摸索阶段,消费信用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越发凸显,应当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不断完善我国消费信用领域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消费信用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一)有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通过消费信用经济的良好发展,能够起到拉动内需的重要作用,进而有助于提升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同时随着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经济条件越来越好,甚至大部分居民具备了一定的超前消费能力,以及买方市场的兴起和快速发展,有效推动消费信用经济的良好发展。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形势越发紧张,导致消费信用中的消费者权益频频受到各种限制与侵害,对消费信用经济的发展容易造成不良影响,若是消费者无法保护自己的合理权益,久而久之会对消费信用交易产生抵触心理。因此通过加强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能够让消费者对信用交易产生信心,能够有效促进消费信用经济的健康发展,进而能够通过消费信用经济拉动内需,有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通过采取科学的措施与方法加强消费信用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引导消费者适度消费和合理信贷,加强相关制度和保护法律的落实到位,创造出一个公平和安全的信用交易环境,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完善的方案加强消费信用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完善,以及全面保护消费者在消费信用中的合法权利,从而有助于维护和保障消费信用经济的良好发展,以及促进和谐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阐述消费信用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1.消费信用经济对生活消费领域有着直接性的影响作用,而生活消费面对的唯一对象是广大消费者,通俗来说消费信用经济的对象主要是广大消费者。作为消费购买交易,消费者和相应的对象这两者的权利义务应当是平等的。但是在制定消费信用交易规则的时候更倾向于商业化和格式化,尤其有些买方市场的经销商为了获取高额利或是为了防范不良债权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容易造成消费者和相对人的合理权益义务出现失衡现象。同时根据国家政策的实行情况来看,资产公证与评估、抵押登记等相关部门给消费者的个人消费设置各种障碍,这不仅会造成消费者交易成本呈大幅度增加趋势,还会耗费消费者大量的时间精力,尤其是到相关部门办理业务的时候总是会出现服务态度不好等情况,久而久之只会导致消费者对信用交易产生各种不满和排斥的负面情绪。
2.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水平对消费信用经济的社会效应起到直接性的影响。根据实际情况可知消费信用的社会效应既有一定的优势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消费信用能够给消费者提供最为显著的好处主要是“运用明天的钱满足今天的消费需求”[1],如果消费者能做到量力而行和合理消费,不仅有助于提升自己的生活水准,还能够拉动内需创造经济财富,进而有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健发展。但是如果消费者没有做到适度消费,或是招致超过本身经济条件的债务,这种情况下需要使用消费信贷的消费需要及时控制自己的消费行为,尤其有些消费者自身的经济条件比较差,同时还需要承担日常生活支出、疾病等风险,也就无法按合同履行债务,甚至有些债务过重的情况还会造成倾家荡产,进而会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发生,以及会影响到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
3.无法达到国民经济发展的预期目标。我国消费信用经济的发展历史只有短短的十几年,并且在其发展历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因素对消费信用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了各种不良影响,从而导致我国消费信用经济的发展速度远远无法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以及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如美国、英国、瑞士等国家在《消费信用保护法》立法方面取得了非常优秀的成绩。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推动了我国消费信用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随着1993年《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效指导意见》的颁布和实行,推动了消费信贷业务的快速发展。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前进,消费信用经济得到了良好的发展,消费信贷业务的完成量呈不断增长趋势,并且业务范围也在不断扩大,逐渐从住房等扩大到高等教育、汽车和旅游,并初步建立了我国消费信用经济的市场框架结构[2]。但是随着市场竞争形势越来越严峻,以及消费信用经济发展力度不足,导致无法有效满足国民经济的发展需求。
二、加强消费信用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完善建议
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通过发展消费信用带动内需经济的发展,而且人们的经济实力也在不断提高,以及消费实力也在不断增强。买方市场的出现给消费信用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条件,进而有效推动了我国消费信用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整体来说我国消费信用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原因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措施不到位,应当针对消费信用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有效建议。
(一)加强相关制度的完善
第一,应当加强消费信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制度的完善,如消费者信用调查制度、消费信用合同制度和信用回收制度等,并确保相关制度的落实到位。第一,应当充分认识到消费者信用的收集和评估这两个基础环节的重要性,并采取科学合法的措施推进征信市场与机构的市场化运营,避免出现征信结构垄断市场的问题,否则容易出现市场恶意竞争的不良现象。结合现代化信息技术的科学运用实现信息共享,并依据市场情况和消费者需求统一评估标准。第二,在进行信用交易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诚实的基本原则将贷款人姓名、商品价值、信用担保和合同有效期等信用交易条件详细完整地呈现出来,尤其应当全面披露消费者的财务收费整体情况。第三,不断完善信用回收制度,主要是对因为失业和疾病等原因而丧失按合同履行债务的经济能力的现象所设置的债务回收制度,为了降低信用交易风险,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借鉴先进的制度经验加强信用回收制度的完善和改进,促进我国消费信用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信用消费者合法权利的保护
首先需要依据我国《消费权益保护法》保障消费者的撤销权等合法权利,根据实际情况将消费者撤销权扩大至消费信用领域中,有助于降低冲动消费等行为所产生的交易风险,进而有效保障信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可以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关于信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经验,尤其在信用交易中消费者不仅是受益者同时也是“受害者”,为了避免出现影响和谐社会稳定发展的不良问题,可以参考和借鉴“欧盟消费信贷指令”提出的相关规定,明确消费者提前还贷的权利为合法权利,并且确保该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对于消费者提前还贷而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恶意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以及受到该种行为的影响而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合适的补偿。
三、结语
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消费信用经济开始兴起和发展,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消费信用经济的发展还是比较缓慢滞后,主要是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对消费信用经济的发展形成了制约和束缚。目前我国在消费信用经济中消费者权益受保护问题越发凸显,甚至对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因此需要针对消费信用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并依据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科学的完善措施,以及从立法和司法层面不断完善和制定消费信用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