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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自由裁量权现状及分析对策

2021-11-26刘正阳

法制博览 2021年2期
关键词:裁量权公平正义行使

刘正阳

(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河北 保定 071052)

公平正义是司法永恒的主题,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成文法具有确定性、滞后性、不周延性等局限,往往无法及时满足社会变革和适应具体复杂的个案。实现公平正义,所以必须借助法官的自由裁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司法正义,然而我们在看到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作用时,也要清醒认识到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加规范和限制方面存在的一些值得商榷与完善的问题。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价值

法官片面的绝对的自由裁量主义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绝对的法定主义则夸大了法律的作用以及适用范围,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是必须杜绝的。因此在依据法律的前提下有限度地承认法官自由裁量权具有重要的现实存在价值。

(一)解释法律规范,审判案件

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法官审理案件,就是将案件事实“对号入座”法律规则,经过多方论证,确定最终适用的法律规范,这个过程就是法官运用各种解释规则来解释法律规范,而如何选择解释原则以及怎样来解释,这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表现。而当法律规则出现漏洞或者模糊的情况时,则需要法官解释法律原则,依据个案实际情况,结合自身法律素养,做出符合公平正义的判决,这也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表现。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有助于解释法律规范,弥补法律规范不足,保证司法公正。

(二)弥补法律规范的滞后性

法律规范因其自身的稳定性以及制定的长时间斟酌,会出现滞后于社会现状及发展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适用不适应社会现状及发展的法律,则使案件处理得不尽如人意,违背司法公正的宗旨。法官身处社会发展向前与法律规范滞后的中间,需要运用其自由裁量权,灵活地处理各个具体的案件,以弥补或尽量缩小社会需要与法律规则之间的这个缺口,使二者在其裁量下更好地结合起来,为社会秩序的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是现实生活需要对法律滞后性提出的合理与正当性要求。

(三)引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审判案件,不仅利害关系人关注,某些情况下大众及媒体也都在关注,法官的判决直接引导着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法律价值观,重大案件的判决还引导着大众和媒体的法律价值观,引导着整个社会的法律价值观。法官合法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符合公平正义的判决,使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接受了法治教育,给大众和媒体上了生动的法治教育课,有助于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在我国司法工作实践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裁判案件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法律适用不统一,同案异判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和标准,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根据自己关于公平正义的理解以及自身的法律素养进行价值判断,同时还要考虑个案所处的社会现状、社会舆论等因素。通常来讲,大众的公平正义观念是一致的,但是具体到特定的个案中,并与特定的社会现状等因素相联系,而法官由于自身法律素养、人生阅历、理解能力的不同,使得不同的法官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对个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会有所不同,从而出现同样的案件但是判决不同的结果。[1]

(二)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滋生司法腐败

法官自由裁量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但容易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干扰,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1.少数法官道德和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有的法官为金钱美色和人情权势摒弃了法官应有的职业道德操守和原则,滥用自由裁量权;有的法官受自身水平所限,欠缺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能力,在审判过程中对于审判程序、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不正确。这些不仅严重影响了法官的公众形象,更是造成了不好的社会风气。

2.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宽泛性,容易导致法官权力过大,带来权力滥用的可能性

法律自身具有局限性,从而必须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保证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可以说法院审理的大部分案件,法官均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2]偏重或偏轻的判决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得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风险加剧,有些情况下法官还会在审判时掺杂个人的情感或受到利益的诱惑,使得判决有失偏颇。

(三)在适用法律上法官的消极回避,怠于行使自由裁量权

社会在进步发展,新鲜事物层出不穷,而与此有关的案件审判难度大且增长快速,现行法律在新鲜事物方面规定存在模糊或空白,且关于此类指导案例又比较少,而面对这种情况,我国法官出于自我保护等方面考虑,不愿意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经常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怠于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通过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形象公正,规范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到审判依法有据、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科学立法,细致立法,责任立法,同时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使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从本源上规范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立法机关要主动适应社会发展和改革需要,对研究社会发展和时代变革所涉及的新现象、新问题,要及时提出立法建议并及时上升为法律,对不适应社会发展和需要的法律法规,要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对于模糊的法律规定要及时明确和细化,还要加强对法律的解释工作,及时下发法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法院要及时汇编典型案例,扩充典型案例类别,详尽审判相关的法律依据及考虑因素,上级法院还要重视和加强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通过法律规定,明确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权限,明确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所遵循的原则和规定,防止外部力量干预审判,避免滥用权力;另外,各级法院要多举行交流学习的会议,为法官之间沟通交流和相互学习牵线搭桥,要侧重于资深法官向新入额法官进行经验传授和能力培养,使新入额法官得到锻炼和提升。

(二)加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要充分发挥纪委、监察委和法院内部监察机关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巡查、监督职能,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于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要严肃处理。法院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等要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结果进行审查和评估,促进自由裁量行使的公平正义和规范合理。同时,注重新闻媒体和大众舆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法官要将新闻媒体和大众舆论的情绪表达纳入自由裁量权的考虑范围,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程度统一。另外,检察机关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具有法律监督职能,尤其是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要敢于行使量刑建议权;落实好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监督法院审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防止承办法官在汇报案件时违背事实和法律,误导审判委员会做出判断;在审判过程中,发现法官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检察机关要坚决依法抗诉,可以同法院就抗诉案件进行研究和讨论,以保障案件得到公正的审判。

(三)坚定政治立场,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加强学习,充实自身,做合格的法官

法官作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主体,要坚定自己的政治立场,要深入学习党的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党的理论、政策和方针,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坚守法治信仰,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做到金钱美女不动心,人情权势拒于外。[3]同时,面对当前案件具有复杂性的现状,法官要主动认真学习颁行的法律、出台的司法解释和典型的案例解析,增加自身知识储备,要加强与其他法官有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学习交流,提升自身的业务素质,正确灵活运用法律规定到行使自由裁量权,努力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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