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点思考
2021-11-26贺凌
贺 凌
(黑龙江鼎润律师事务所,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一、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随着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实践水平的不断提高,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比重正在持续下降,这正是我国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的重要成果,同样也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的重要体现。虽然从总体数量上来看,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呈现出持续下降的良好发展态势。可未成年人的犯罪类型,却正向着更加恶性化方向不断地发展,即:暴力型犯罪越发的集中,且低龄化趋势也日益突出,极端的恶性的案件更是屡屡发生。如,某初中男生持刀伤害同为花季年龄的少女,却因男生未满14周岁而获得保释,由家长负责监管;某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杀害一名10岁女童后,将其抛尸。虽然已经对杀人者给予了收容管教3年,这一当前法律框架之下最为严厉的处罚;某未成年犯罪团伙轮奸未成年少年,强制未成年少女卖淫等[1]。
可以说这一件件的极端恶性案件,早已在社会舆论之中引发了极为强烈的震荡,大家一致呼吁对刑事案件的责任年龄予以降低。为此,如何看待、教育、挽救这些犯罪的未成年人,早已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有效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依然十分的严峻。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诱因
第一,未成年的心智过于早熟。在自媒体迅猛发展的今天,当代未成年人能够接触到的信息资源越来越多,以至于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都出现了提前成熟的现象。再加之未成年人本就处于好奇心较强的叛逆年纪,对于新鲜的、刺激的事物都想要去尝试,甚至会做出一些反社会的行为。尤其是充斥在社交网络中的暴力、黄色等不良信息,又恰恰为未成年人提供了可以模仿的对象,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成了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心理因素。
第二,不良家庭教育的影响。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家庭是其第一成长环境,父母则是其第一任启蒙教师,对未成年人所带来的影响极为深远。这是因为在家庭成长中,如若父母不能给予未成年人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甚至是在未成年人的心底长期留下一个巨大的阴影,在未成年人的日后成长中将极难被彻底根除。尤其是如若父母本身就存在犯罪行为,未成年人极易会在潜意识中产生犯罪想法,甚至是模拟自己父母的犯罪行为。还有一些未成年人生长在单亲家庭,父母对于未成年人疏于管教以及关心,导致未成年人成长期得不到关爱等,此时如若得不到父母的及时矫正,那么未成年人将会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2]。
第三,法制的宣传与教育不够完善。开展普法活动,让法制走进校园、走进课堂,虽然对构建中小学生的法治思维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实际上在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与教育上仍然十分艰辛。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绝大多数的地区,在法制课堂的组织频率与组织规模上相对有限,并没有形成常态化,以至于未成年人得以接触到的法律知识相对较少。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法律的理解程度相对较低,在法律的宣传与教育过程中又并未做到与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加以结合,因此得到的效果甚微,无法形成良好的法治素养。此外,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等诸多问题上,首先考虑的普遍是违法、犯罪人的年龄段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种心理如若无法及时矫正,那么也难以阻止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
三、有效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措施
要想有效防治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笔者认为应该构建三级防护体系,即:事前的预防教育、事后的惩戒教育、再犯的严厉惩戒,以此在保证未成年犯罪人实际权益的同时,也更容易让受害人以及社会公众接受。
第一,做好事前的预防教育。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防治而言,事前的预防教育不仅是第一环节,同样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如若能够在事前的预防教育环节中,有效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将会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更为健康的成长环境,并有效地节约了我国的司法资源,还有助于保证国家的安定团结。本文所说的事前预防教育,其主体对象包括所有的未成年人,核心便在于如何引导未成年人树立起正确的三观,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矫正他们的不良行径,从而使全体的未成年人都能够长成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首先,可以从法制教育入手,让法律走进中小学课堂,使其成为中小学生的常设课程。并且遵循未成年人的内心规则意识,做好课程内容的设置,以便于更好地提升未成年的法律素养;其次,可以从心理教育入手,开设相关的心理教育课程,定期组织心理咨询活动,从而帮助未成年人塑造良好的社会心理,避免未成年人被错误的社会行为所引导,养成良好的心理卫生习惯。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更要及时予以干预,强化对其的心理教育疏导工作,如遇辍学,过早进入社会的未成年人,以社区为单位,按期举办法制教育课堂,集中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及心理教育;再次,从家庭教育入手,可以先对家长、监护人进行法制教育及心理教育,督促家长为未成年营造温暖、有爱的家庭环境,督促家长加重对未成年心理观察;最后,针对特殊人群的虞犯教育。这类特殊人群主要是指虞犯少年,而他们之所以会产生不良行为,多半是受到家庭、社会等不良因素的影响。因此,针对虞犯少年的教育工作,应该与其本人、家庭都展开长期的心理沟通,帮助虞犯少年打开心扉,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同时,还要让虞犯少年们认识到自身行为存在的危险性,使其勇于面对错误,进而为美好的未来去努力奋斗[3]。
第二,做好事后的惩戒教育。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而言,解决其问题的关键环节便在于犯罪后的处理。也正因如此,要想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有效防治,就必须要做好事后的惩戒教育。目前,我国在未成年人的犯罪惩戒上,明显存在立法不足、执行无力的尴尬境遇。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如恶意补足年龄制度,让那些明显带有恶意的未成年犯罪人,承担起自身应该接受的刑法。国外很多国家已经明确规定,即便涉罪的未成年人还未满14周岁,但年满10周岁且明确知晓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极为恶劣的结果,但依然实施了侵害行为,那么便可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可以借鉴这点,从而更好地应对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暴力犯罪日益严峻的局面,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的恶意犯罪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恶意补足年龄制度,与未成年犯罪人本身的权益密不可分,在实际处理上必须要极其谨慎。同时,鉴于我国的收容教养制度,在相关规定的设置上过于模糊,且各地的执行情况存在较大的差异,笔者认为应该在《少年司法法》中对收容教养制度进行重构,厘清收容教养适用的年龄、标准、执行机关以及执行年限这一系列的问题,从而做好与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衔接,同样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权益。此外,二次教育与引导也格外重要,绝大多数的未成年犯罪人最终仍然是要回归社会,重新开启自己的正常生活。所以,在事后教育上,其重心要放在强化他们的责任承担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让法律切实成为他们心理终生不可再度逾越的底线[4]。
第三,做好再犯的严厉惩戒。未成年人如若出现二次犯罪,甚至是多次犯罪的情况,必须要对这部分未成年犯罪人给予严厉的惩戒,以此提高法律在他们心底的震慑力,进一步遏制他们想要继续犯罪的念头。一般来讲,出现二次犯罪或者是多次犯罪的未成年人,极有可能是预防教育以及罪后教育工作落实的不到位,但无论是何种原因导致的,再度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性质更为恶劣,所以,在给予重惩之余,还要对其展开针对性的法制、心理、责任教育,从而将其引回正道。
四、结束语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有效防治,归根结底还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出力,同时还应充分借鉴英、美、德等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打造出满足我国基本国情的三级防治体系,以便于有效改善未成年人犯罪日益低龄化的恶劣局面,实现对未成年犯罪的良好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