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在民事举证中的责任
2021-11-26曾德军
曾德军
(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广东 江门 529000)
律师是民事诉讼中的委托代理人,也是民事举证责任的主体,其本职工作为充分收集及运用于己有利的证据最大程度实现当事人的诉求,这不仅需要代理律师通过证据证明其提出的抗辩观点,还需要从法官裁判的视角重新认识民事举证责任的内涵。当前大部分代理律师虽然了解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但未能深刻认识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为此,文章以真实案件为例分析代理律师在民事举证中的责任。
一、民事举证责任的内涵
举证责任又被称为证明责任、举证证明责任。当前学术界及法学界从两个层面对民事举证责任的概念进行界定及梳理。
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需要向法官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一旦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庭审开始之后,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出自己的主张,证明自己所陈述的事实为真,以获得法院的支持,当法官内心形成心证,另一方当事人为了避免承担不利后果就需要提出抗辩观点,使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双方当事人一直处于“对抗”当中,直至庭审结束[1]。由此可见,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贯穿于立案至法庭辩论终结的整个过程中。
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在案件真伪不明时由法官判决由何方当事人承担败诉后果的法定举证责任分配形式。在庭审的过程中,当一方当事人无法再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陈述事实的真实性,案件事实处于不明真伪的状态下法官判定由承担证明责任的一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代理律师在民事举证中的责任
(一)事实真伪不明案件中代理律师的举证责任
案例一:卖方吴某与买方王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当买方王某支付了90%的房款后卖方吴某将房屋过户至买方王某的名下,并将房屋交付给王某[2]。在合同履约期间,买方王某对房屋交接产生异议,认为卖方吴某私自改动了房屋内部结构,不符合合同中有关房屋交接的规定,房屋无法顺利交接。之后,卖方吴某回房屋取自己的生活用品,发现房屋门锁被更换,进入屋内后发现衣柜中的衣服以及衣服内的三万元现金丢失,卖方吴某认为,买方王某有该房屋的钥匙,因此有拿走现金和衣服的嫌疑,于是要求买方王某归还自己的衣服与现金。但买方王某表示,自己并没有看到吴某的衣服以及衣服内的三万元现金,也坚持自己没有拿吴某的衣服与现金,卖方吴某遂将王某告至法院。卖方吴某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吴某曾穿着丢失衣服的照片,以证明衣服及其内的三万元现金为吴某所有;2.房屋交接前三日吴某在银行取出三万元现金的取款凭证,以及吴某单位向吴某发放三万元工资的工资条;3.王某更换新锁的照片。买方王某没有向法官提交证据,仅做抗辩称,其已经向吴某支付了百分之九十的房款,按照合同规定房屋已经过户至自己的名下,因此其有权使用房屋。
即使王某没有提交证据,单单从吴某提交的证据来看,只能证明存在其拥有三万元现金的事实,其三万元现金是否被王某拿走还需要进一步判定,此时上述证据无法证明案件事实的真伪性,法官需要基于自身的经验以及心证判断案件的真实性,或者重新分配举证责任,一是要求吴某出示能够证明王某进入房屋并拿走现金的证据,如监控视频等;二是要求王某证明自己没有进入过房屋的证据等。原告吴某的代理律师一方面要按照法官要求开展举证工作;另一方面要正确选择承认或反驳对方出示的证据,使法官作出于己有利的判决,实现己方当事人的民事诉请[3]。为此,卖方吴某代理律师需要提供履历、获奖证书等能够证明自己品性及专业性的证据;提供房屋照片及合同相关规定等能够证明买方王某拒绝收房理由不成立的证据,并简要陈述卖方吴某取现的用途等,以证明起诉状陈述事实的真实性。
(二)程序法与实体法适用下代理律师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虽然是民事诉讼当中的问题,但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能仅仅依靠诉讼程序或《民事诉讼法》完善解决,还需要在实体法中寻找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举证责任的方式。因此,代理律师要认识到程序法中的相关规定是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实体法是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重要依据,一方面要遵循程序法关于民事举证责任的规定;另一方面要注重实体法的适用。
案例二:X公司通过招投标形式中标某地方政府部门的采购项目,并签订《服务合同》。某地方政府部门发现X公司因未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而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某地方政府基于政府采购的规范性与严肃性,认定X公司在投标时故意隐瞒其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事实,决定不再履行合同,并打算重新选择合作单位。某地方政府与X公司协商未果,遂将X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服务合同》无效。
作为某地方政府的代理律师,需要从与合同相关的程序法、实体法中归纳举证责任,一是根据合同相关规定,收集并出示能够证明X公司存在欺诈事实、双方为合作关系事实的证据[4];二是根据招投标等相关法律,收集并出示能够证明如果X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将会侵害国家利益事实的证据,继而保证证据链的完整性。
三、代理律师举证的逻辑起点与归宿
从民事诉讼案件来看,原告诉讼请求的基础为民事起诉状中载明的事实,原告代理律师需要围绕该事实收集并向法官提交证据;而被告代理律师以原告民事起诉状为起点编写答辩状,并承认或者反驳原告民事诉讼状中载明的事实[5]。由此可见,不管是原告代理律师,还是被告代理律师,其举证的逻辑起点均为民事起诉状上所载明的事实,并非民事起诉状上原告的诉求。
在抗辩式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举证的归宿为实现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代理律师举证责任的归宿为实现抗辩观点。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举证责任最终目的认识与代理律师举证责任的归宿,即实现己方民事诉求或抗辩观点之间具有差异性。法官所要求的,或者是抗辩式庭审要求的律师举证责任目的为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或者当案件存在真伪不明的情况时律师开展举证工作,并提交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以使法官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在原告律师上交的民事诉讼状较为简单、被告律师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情况下,法官需要基于审判的实际情况进行庭审指挥,这就要求代理律师进行多次、反复的举证工作。
案例三: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借款七万元,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七万元,被告王某称,已经归还欠款五万元,还欠王某两万元,只承认两万元欠款,原告王某遂将其告上法庭。原告王某上交的证据为:1、有王某签名的七万元借款借据;2、王某向李某汇七万元款项的凭证。被告王某提交证据:向李某汇款五万元的凭证。原告称,此五万元为王某应向其支付的项目分红。
在上述案例中,原告并没有完整的诉讼证据链,被告提交的五万元汇款凭证是被告有力的抗辩证据。此时,原告有两种选择,其一,继续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并需要向其支付五万元分红款,此时法官极有可能作出支持原告诉请的判决;其二,仅作抗辩,称该五万元并未注明是被告应付给原告的分红款,其提供的五万元汇款凭证并不能证明其已经归还了五万元欠款。此时案件事实出现真伪不明的情况,法官需要重新分配举证责任,一是要求原告提供能够证明该五万元是其他合作价款的证据;二是要求被告提供能够证明该五万元是归还原告欠款的证据。
四、结束语
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既有《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所规定的民事举证责任,也包括从实体法中归纳的民事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代理律师要明确其举证的逻辑起点为民事起诉状所载明的事实,举证归宿为实现己方当事人的诉请,当案件存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时,代理律师要基于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通过多次举证质证影响法官心证,使其作出于己有利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