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财物在刑事处理程序中的研究
2021-11-26李昌科
李昌科
(海南师范大学,海南 海口 571158)
一、刑事涉案财物的概念及范围
(一)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概念
如何正确处理涉案财物,这在刑事诉讼中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因为这一问题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与财产有利害关系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刑事诉讼法》在处理刑事涉案财物时适当的增加了对刑事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的违法财物的没收程序[1]。这一程序对违法所得的财物如何处理提出了详细的规定内容。但是没有对涉案财物的基本概念作出具体的说明,由此增加了司法机关办案的难度。
目前,我国刑法在处理涉案财物时通常采取没收制定来处理,分为一般没收和特别没收[2]。关于在没有定罪案件中没收财物程序与前两种财物程序有着一定的区别。这一程序是独立于审判程序之中,该程序构建内容只与财产定性问题有着关联性。因此,为了更好地处理涉案财物,首先需要明确涉案财物的概念。但是如今法学界对涉案财物的概念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界定。
(二)刑事涉案财物的性质
1.法定性
在判断涉案财物时首先需要考虑法定性特征,在刑事案件中所涉及的财物属于非法取得,司法机关需要依法对其进行没收处理,并退回给被害人。但是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则不一定属于非法获得。从刑法理论的一般理论来看,罪刑法定原则中“违法”是指刑法。从广义层面来看刑法主要包括刑法、个别刑事条例、犯罪处罚等[3]。因此,违法所得的财物并不是狭义中的刑法范围。在涉案财物处理程序中,在侦查阶段对财物进行的扣押并不意味着这些财物都属于违法所得,是需要通过后面的审查和审理阶段对涉案财物进一步的调查,最终由法官来判定涉案财物的最终结果。由此可见,涉案财物在不同阶段的处理过程中权力机关也不同。
2.证据性
在对刑事证据进行查证时,需要从三个方面入手,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这也是判断证据有效性的三个影响因素。在涉案财物的原则规定中,涉案财物包含的内容有很多,且可以在任何诉讼阶段中产生[4]。如何判断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物是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中来完成的,在侦查阶段是无法判断涉案财物性质的[5]。但是无论涉案财物在案件审理的哪一个环节之中,都需要重点考虑涉案财物是否与案件事实有着关联性。因此,在对涉案财物进行证明过程中,也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二、我国现行涉案财物处理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滥用执法权
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做出毁坏证据等不良行为,侦查人员在收集案件证据时采取强制性搜查手段[6]。关于执法人员在搜查过程中是否需要出示侦查证,原则上来看侦查证是必须要出示的,但是在紧急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因实际情况不用出示。在检查过程中,若与案件相关人员拒绝提交物证,调查机关是可以采取强制性手段进行搜查,但在这一过程中侦查人员很容易出现执法权滥用的行为。
(二)缺乏程序公开
在案件从起诉到审理完毕的全过程都需要将处理程序公开透明化,案件能否公平公正的审理主要取决于程序公开[7]。因此,程序公开不仅可以提升司法公信力,而且也可以确保审判公开原则落实到位。当前,我国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公开性的体现较差,尤其是关于涉案财物的处理程序,至今都没有制定出一个较为完善的、公开的处理程序方法。虽然,在法律方面有专门对涉案财物如何追缴和返还提出了详细的规定内容,但是在实践中却无法真正落实到位。因此,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中公开原则需要进一步加强完善。
(三)扣押标准不明
在经济快速发展下,法律方面的新问题也会随之出现,如法律规定的滞后。在实践过程中,涉案财物的扣押问题非常复杂,例如,关于涉案财物处理的执法人员由公检法来执行,但是如何执行却没有明确说明,同时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是不能进行扣押,但是却没有对无关财物范围进行明确划分。因此,在涉案财物处理中缺乏对扣押标准的规定。
三、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完善策略
(一)理顺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顺序
关于处理涉及刑事案件的财产的顺序:第一,在与第三人财产无关的情况下,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给了失主。第二,对走私和犯罪工具的没收。第三,受害者将犯罪收益进行补偿。在这里需要明确区分犯罪所得是否转化或取代。如果原来的犯罪收益仍然存在应当及时返还;如果替代所得不能完全赔偿受害人,则由犯罪行为人将自身的合法财产用于补偿之中[8]。第四,在罪犯的合法财产补偿受害者的损失和其他民间债务后,可用于财产刑来执行其余部分应受到保护。
(二)完善刑事涉案财物具体处理程序
1.没收违禁品和犯罪工具
(1)违禁品。违禁品本身是危害社会的,应及时予以处理,以避免不当处置和重新流入社会再次造成伤害。不管所有者是否使用违禁品都应该将其没收。
(2)犯罪工具。作案工具需要单独处理。如果属于第三人拥有的合法财产,应当返还,所有的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对于作案工具没收,调查机关应核实其来源。如果它确实是犯罪所拥有,列表可制成并移送检察和司法机构处理。如果来源不能确定,具有一定的价值,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没收,然后法院将发出接受通知。在公告期间,有关刑事涉案财物的利害关系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在公告期限满后,法院可依据诉讼结果做出最终判决[9]。
2.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清偿
由于执行的这部分优先于财产刑的执行,罪犯的合法财产,应当清偿债务[10]。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应引起重视偿还受害人的直接损失。
第一种是当涉案的财物返还被害人的时间。无论是按照利益或按照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原则,受害人的财物需要及时归还。因此,权属清晰的犯罪收益显然是受害人的财物,而且也没有必要等到刑事审判阶段,应及时退还。
第二种是涉案财物不够时,如何应对许多受害者所涉及的财物不足以分配情况。本文认为,可参照执行过程的比例进行。首先检察机关向法院申请受害者的赔偿程序;其次由法院向受害者发出公告,由受害者进行债权申报,法院核实索赔;最后法院依照比例分配给受害人的涉案财物。
(三)完善扣押制度
如今我国扣押制度的规定内容较为简单,没有明确扣押之物的标准。在实践过程中,执法人员对涉案财物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很容易导致扣押问题的出现,因此需要加强完善扣押制度。首先,需要对扣押物设定一个明确的规则,详细说明扣押物范围的标准;其次,针对扣押程序制定每一个环节的规定,对每一个扣押环节进行严格把关;最后,加强扣押程序的监督机制,避免出现错误扣押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