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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侦查的问题与对策

2021-11-26孔厚臣刘建华

法制博览 2021年2期
关键词:隐私权公民活动

孔厚臣 刘建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大数据的应用对于社会的影响逐渐增大,其在侦查领域的运用也同样日益广泛。面对网络犯罪、传统人证及物据少的犯罪、涉众人少的犯罪,以及需要虚拟现场等情形,对于侦查工作都是棘手的问题,而大数据的优势就马上突显出来,具体表现为数据整理分析及时、侦查范围广、预测趋势精准等。目前,在大数据侦查工作中,仍然存在着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诸如,一些信息化数据的获取渠道过于狭窄,一些大数据侦查的方法有待改善等。通过查阅相关文献,本文将对基于大数据侦查面临的现实问题进行分析,同时提出相应的对策,力图使大数据能够灵活地运用到当前和未来的侦查工作中,以实现侦查部门对各类犯罪进行有效的预防与打击。

一、大数据侦查的基本特点

(一)大数据侦查的概念

本文中的大数据侦查是指以海量侦查数据源为基础,以算法、人工智能等技术为核心,对侦查活动、侦查工作的规律的数据化分析,以大数据规则来辅助侦查活动的实现。主要是针对已经或未发生的犯罪行为,以达到查明犯罪事实及对犯罪行为进行预测等目的,所采取以大数据为核心的侦查活动,直接引用字面意思:依靠大数据进行侦查。大数据时代,其实质的转变是从流程核心向数据核心的转变,侦查工作中引入大数据的辅助,能够拓宽侦查新思维,侦查工作从简单的增量到架构的变化。[1]

(二)大数据侦查的特征

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我国在国家层面首次提出了统筹规划大数据的应用技术,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了通过利用数据分析,能够有效提高办事效率以及相关的质量。在侦查工作中做到利用大数据的前提是要保证收集的数据安全,保证收集的数据不会被非法利用。同时,建立一个多元化的大数据侦查协作平台,改进大数据侦查的管理制度,实现“大数据侦查一体化”。

1.大数据侦查渠道多元化

(1)城市智能监控系统作为大数据侦查中重要的数据来源,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城市智能监控系统利用在特定区域设置安装多角度的监控系统,能够24小时无死角对其摄像区域进行监控,并且利用云端互联技术,第一时间将数据进行收集并建立相应规律模型,并传送到管控中心[2]。城市智能监控系统作为大数据背景下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地为侦查活动提供了有力且有效的数据资源支持。

(2)人脸识别系统的诞生进一步丰富了大数据的多样性,以利用数据进行分析的能力为核心,人脸识别系统可以随时随地从复杂的数据中筛选出需要的个体形像,根据个体形像的相关数据进行模型计算后得出相应的趋势以及关系为上一级管理层提供相应的数据支持。人脸识别的出现为侦查系统提供了有力的帮助,侦查部门利用该系统提供的数据分析结果会起到在案件中“逆风翻盘”的效果,更全面掌握犯罪分子的动态,进一步剖析出活动范围,并且通过数据分析有效预测出接下来的范围活动。

(3)车辆监控识别技术的进步为有效打击犯罪活动和预防犯罪活动提供了强大的数据支持,特别是自动提取汽车牌照的处理技术。任何犯罪行为,必有场景的限制,无非就是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大数据侦查为这两个空间都提供了强大的数据收集和分析支持。特别是公共空间里,车辆无疑是使用最多最高效便捷的工具,我国政府对车辆信息的管控力度与对人口的管控力度不相上下,公安机关利用对车辆活动信息的监控识别系统,能够有效对可疑车辆的活动轨迹进行云端追查,进行数据收集,进而对车辆的大数据的分析能够为侦查部门第一时间提供活动路径,对应侦查的案件进行比对后得出相应的结论。可以说,针对公共空间的数据来说,对车辆的行为轨迹的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是目前大数据侦查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2.大数据侦查信息分析客观全面

侦查模式的核心变化使数据收集从抽样转变为全部数据样本。口供作为我国传统证据收集的重要证据,存在着片面性、主观性以及真实性存疑的特征,对侦查工作具有引导作用。大数据背景下提供的证据相较于口供更具有客观性。在侦查活动前,侦查人员通过大数据收集来的客观证据以及相应的信息,可以印证主观口供是否存在着疏漏,这对于侦查办案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抽样取证带来的片面化缺陷导致了数据利用上存在着漏洞,而通过利用大数据来进行侦查活动,能够使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前便具有整体观,通过抓住大数据分析后的细节,能够减少或者避免主管片面性的缺陷。

3.大数据侦查处理数据信息高效

大数据侦查主要优势在于收集数据以及更新信息的快捷和精准。数据能够经过多元化的分析准确地提供侦查情报,这有助于填补人工侦查环节的遗漏。传统的侦查观念的进步推动了大数据侦查运用的进步,目前存在着一些老侦查专家依赖传统的侦查手段进行相关的搜索和提取证据的问题,经验的缺少导致无法运用大数据的优势,流程的繁杂致使侦查效率低下,同时会导致错失侦查良机。与此同时,传统侦查手段在侦查过程中会产生一些无用的数据,人力分析调查结果会偏离主要侦查目的。大数据侦查的效能就此体现,尽管是侦查过程中收集到的无用的数据,也会进行多元化的分析,从而为侦查活动提供重要的线索和情报。通过大数据的碰撞筛选,方便快捷地从大量数据中选出有效的信息。

4.打击与预测一体化

预测一直是大数据的核心运用,在各行各业诸如气象、医疗等领域发挥了意想不到的作用。大数据在侦查领域也同样发挥着重要的预测作用,简言之:犯罪预警。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后的柱状图、扇面图等等进行有效的对比,分析出犯罪持续过程中其周围关联事物将会带来的变化,同时可以预测出犯罪的走向以及将会导致的结果。大数据侦查手段满足了事前预测的特性,以犯罪事发地为中心,对其附近的地点进行大面积搜索,排除无关紧要的地点,预测接下来侦查的地点。利用大数据进行侦查,不仅仅可以节省警力,同时还可以提高侦查的质量,有利于公安机关更好地进行协调办案。犯罪的事后侦查的前提是要保障人权以及人身财产,在一些案件中一旦威胁到了人身财产安全,通过利用大数据进行侦查预测,有助于减少财产损失。海量的数据,能够给予办案人员充分的空间和利用价值去规避一些人身无法规避的风险,就好比一些APP中,各项产品会根据用户浏览的历史记录来为客户进行分类筛选,给予相关的方便。同时,当客户拿到了相关信息推荐,可以另外收获其他的暂时没有意向的产品,使得筛选的过程更加简化。在侦查上,人脑对于预测型的技术欠缺许多,因为疏漏或短暂的遗忘会使得办案侦查更加繁杂。大数据侦查预测有利于转化劣势,逆境变顺境,当警察等侦查办案人员处于侦查劣势时,利用大数据的预测型,可以达到覆盖社会各个方面的能力,任何犯罪都会留下蛛丝马迹。同时,大数据侦查有利于侦查人员对留下的痕迹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将分析出的结论和信息进行整合,可以得到进一步侦查的相关信息。

二、大数据侦查存在的困境

(一)大数据侦查隐私权保护问题

依靠大数据模型进行的侦查活动,其过程中均是对社会各类主体活动信息的收集与处理,其必然会触及对公民隐私问题的处理。例如可能会存在收集与整理数据的过程中产生对于公民或单位隐私权侵犯等问题。大数据的核心首要的就是对海量的数据的收集,之后才是模型分析与比对,而收集信息的管理必须就是无差别收集,如何把握比例原则是非常重要的[3]。由此可见,保护隐私权是大数据侦查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但是目前大数据侦查对隐私权本身的界定极其模糊,同时外部监督的制度并没有制定,因此内外的风险阻碍了大数据侦查的发展。

人力侦查会减少隐私的泄漏,但是相反的,对于侦查的作用力以及侦查效率也远远比不过大数据侦查所量化出的信息。大数据侦查的主要目的是打击犯罪,基于人权的考量在此过程中应当考虑保障公民的隐私,此时体现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目的: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冲突。在信息化飞速发展的今天,公民的很多日常社会行为都在被数据控制着。诸如去售楼处买楼,回到家之后会在手机上接收到家具、床上用品等等推销的短信和电话,这反映了我们的信息在售楼处开始就已经被泄漏了。牵一发而动全身,对于大数据侦查,隐私权的界定肯定不局限于传统的私生活不被骚扰,而应当对其做出更多的结合实际的扩张解释。加大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力度,有助于使得舆论得以控制,同时更好地为人民服务。[4]

(二)大数据侦查数据共享基础性治理薄弱

从法律的层面上来看,不以侦查对象的想法为转移是侦查办案的重要前提。普通公民作为侦查对象必定会对侦查人员的侦查工作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侦查人员在要求被侦查对象进行配合调查被拒绝后,不得不采取强制性措施使其配合调查。强制性侦查措施违背了正常人的心理运行的规律,因此需要做出一个合理的标准来约束强制性侦查,以达到实现区分是否存在侵犯侦查对象的人身自由权的目的,进而使得大数据侦查工作更好地进行。

(三)大数据基础数据录入不平衡不完整

数据采集是大数据侦查的基本工作,在保护了隐私权与公民利益的前提下,如何去获取相关的大数据成了重要的问题。当前,实行大数据侦查的数据主要来源于公安机关内部的一些搜集的数据,以及各平台和银行、企业的合作。一些基层派出所对录入数据不积极,不同地方录入数据不平衡,如果这些实际案发的基础数据少,信息点不全,就难以找出发案规律,如通过作案手段可以串并案侦查。[5]从时间的角度出发,不仅仅是获取的途径稀少,也存在着渠道不畅通的问题。有些企业为了保障客户的隐私权以及签订的合同,会产生提供线索信息不及时、不完整的现象,这会导致大数据侦查的过程效率降低。

(四)大数据侦查复合人才稀缺

以小偷乘地铁规律为例,如果侦查人员知道他们乘车的规律,技术工程师就会通过使用大数据将乘车数据进行处理,找出谁是潜在小偷,然后侦查人员就会精准跟踪。 侦查人员需要在短时间内分析出有价值的数据信息,这是提高侦查效率的关键,这个过程中对于数据的分析和处理需要专业领域内的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有效分析。我国目前对于大数据在侦查活动中的研究和运用仍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大数据专业技术的人才较为稀缺,无法适应现阶段侦查工作的需要。

(五)对于大数据侦查的观念保守

大数据在侦查活动中的运用效果,相当于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目前我国对于大数据侦查的态度并不统一,大部分侦查部门以及从业人员对于大数据侦查的观念仍处于狭隘阶段,仅仅为了完成当前的侦查工作,并未将目光放长远。而大数据对于侦查活动,其效果属于前人栽树,全部气候都会凉爽。 同时,我国侦查办案的传统观念会束缚对于大数据在侦查活动中的运用,非数据专业公民以及老的侦查人员无法接受大数据侦查的新兴产业,心理上的质疑会排挤大数据在侦查活动中的运用。另一方面,我国对于大数据在侦查活动中的掌握度不够以及管控不系统,从开始的审批程序就存在着困难和阻碍,接下来的环节也势必会滞涩。同时大数据的滥用没有合理的相关性法律的约束,使得公民合法权益存在着风险。大多数公民对于强制性侦查的看法,主要在于自身权益保护的问题。数据代表着无实物,而公民并非完全放心自己的财产或者信息在平台上强制进行交易或是收集以达到配合大数据侦查的目的。内部架构的脆弱导致了大数据侦查在社会层面宣传的力度偏弱,社会公信力低下使得数据收集存在着片面性和单一性。

三、完善大数据侦查的相关对策

(一)建立大数据侦查隐私权保护机制

在大数据侦查中,隐私权需要贯穿于大数据侦查的始终。一定要坚持比例原则,须在必要时,才能对公民的信息进行使用。即处理公民个人信息要合乎目的性、适当性和损害最小化原则。同时,必须有法律上的许可即使用或者获得程序的合法性原则。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使用必须选择对公民个人利益损害与所欲达到的公益相适应的途径,无论是否已经获得法律上的许可。从一开始的数据收集就应当着手致力于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由于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通过大数据模型后就可能会整体上环环相扣,疏漏一个环节,接下来的环节就会走向不利甚至是相反的方向。数据收集的过程工作量巨大,并且极其复杂,一旦过程被非法人员入侵,势必会造成秘密的泄露,同时侵犯到公民的隐私权。因此要加大对于过程的监督和管控,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执行每一个环节的监管。对于数据收集来说,收集的范围广,并且具有随意性,公民的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的证据都可以作为侦查要用到的数据。对于大数据侦查的隐私权保护主要分为两类:

1.内部监督

侦查过程中的大数据必须要经过对于数据的整合才能够筛选出相关数据并转化为有助于侦查工作的信息。想要平衡大数据侦查过程中的隐私权的问题,应当对于隐私权做出相应的界定与相关的制度约束。法律法规的制定有助于约束收集大数据的手段以及流程,从源头上保护大数据的隐私,同时能够让侦查部门做到使用公民信息的与保护公民信息的统一。在大数据侦查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比例原则,法律的制定应当更加细化大数据侦查原则,严格在案件侦查过程的范围内使用大数据进行分析,减少不必要的疏漏。同时有效杜绝大数据库监管人员以及操作人员随意调取公民隐私,做到权责统一,充分行使自身监管侦查部门大数据侦查使用权,完善数据的收集流程与合法使用程序,并且担当起保护数据的首要责任。[6]

2.外部监督

侦查活动的开展就是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大数据侦查要秉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利用公民相应的监督权力,建立公民监督与反馈的渠道,普及公民对于大数据侦查外部监督的权力和义务意识。在基层侦查部门,大力宣扬警民互帮互助的精神,树立警民一家亲的意识,培养大数据侦查在社会上的公信力。公民配合大数据侦查的相关事宜,有效从社会层面减少人为的障碍设置。同时培养侦查部门工作人员保护数据资源的意识,实现侦查部门利用大数据对于社会资源的有效且充分的利用。

(二)建立完善的大数据共享机制

大数据侦查的主要阻碍是海量的大数据无法充分利用起来,大量珍贵信息线索的流失会为侦查工作造成不便。重要数据的流失一方面降低了侦查活动的效率,另一方面或被不法分子率先侵占势必会对案情的进展产生一系列不良的影响。建立完善的大数据共享机制首先要严格管理相关联系责任人的机制,对大数据侦查办案的每一个环节的共享都有对应的制度约束。其次侦查部门应当主动与相关性的企业诸如银行、商场等人员来往密集、资金流通频繁的社会机构进行有效的对接。同时这些社会机构应当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不得阻碍公安机关办案的流程,不得阻碍犯罪数据的共享,充分实现大数据共享的基本效能,进而达到侦查部门第一时间获得有效的数据信息。完善大数据共享机制对于侦查工作会产生重要的作用。

(三)打破信息壁垒,完善大数据侦查协作体系

大数据侦查并非侦查部门独自完成的活动,大数据容量大、多元化、速度快的性质促使侦查系统应当打破信息壁垒,建立大数据侦查协作体系。侦查系统应当制定统一的协作体系,同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制定大数据侦查协作规范,责任与权利相互制约,简政放权,进而加强常态化大数据侦查协作机制。其次,应搭建数据库与侦查系统协作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应用技术”,与时俱进。革新数据库应用机制,完善大数据利用的条件与简化应用步骤,形成方便并且快捷的数据应用型侦查模式。最后,应当建立合理的财政保障制度,让侦查机关面对需要运用大数据来进行侦查任务时,有足够的经费保障。

(四)建立跨行业、跨领域人才在大数据侦查中的联动机制

大数据侦查领域的细化让侦查活动的开展更加严谨,细化领域的人才短缺是当前大数据侦查活动中一块亟须完善的短板。诸如对于当地人口分析、指纹数据库的管理等细化大数据侦查系统,对于侦查部门的技术要求更加严格更加专业。应当建立相关的大数据人才交流平台,或者打开大数据侦查的市场,有的放矢地进行完善每一个不可疏漏的大数据侦查环节。

四、结语

大数据侦查不是数据信息在侦查实践中的简单应用,它是在注重公民权益保护的前提下,通过数据甄别与处理,以有效地提高侦查速度与质量。因此,大数据侦查是对传统侦查模式的完善。大数据侦查模式必将广泛地应用到侦查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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