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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滨之城火灾引发的探究和思考

2021-11-25蔡文行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6期
关键词:法律关系职责

蔡文行

摘要:高层住宅火灾引发小区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被绿化占用的问题,暴露出住宅开发商在取得审批许可后进行违法复绿的现象,导致消防部门在消防隐患整改处理过程中遇到系列棘手的状况,笔者从自身处理情况重点阐述相关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和审批监督闭环监管机制等观点。

关键词:消防车道 消防登高操作场地 法律关系 职责

2021年4月19日6时40分左右,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河滨之城水澜轩7幢2单元901室发生火灾,火灾直接过火面积2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这起火灾原本属于住宅类的一般火灾,但是由于在消防部门救援过程中,由于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被绿化占用,导致消防车无法进入小区,从而引发省市领导关切,社会媒体关注。

一、火灾暴露出的问题

河滨之城水澜轩火灾事故虽无造成人员伤亡,但因該小区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被绿化占用,影响消防人员施救,多家省市媒体进行报道,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同时也引起省市领导关切,西湖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在火灾发生后立即部署全区“体检式”地排查整治,第一批排除出存在类似问题的住宅小区33家,从而深刻暴露出河滨之城水澜轩并不是个案,而是存在一定普遍性。那么河滨之城水澜轩的火灾隐患是怎么造成的,为什么没有整改到位呢?

(一)房产开发商违法复绿造成源头隐患。

2018年2月27日,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就该小区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被绿化占用违法行为,责令开发商限期整改并对该小区开发商进行行政处罚。经调查发现,该小区开发商在完成消防竣工备案后,为了提升小区绿化,提高住宅品质,违法对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进行了复绿,然后将住宅小区交付给所有业主。

(二)物业管理公司履职不到位。

物业管理公司在接管河滨之城物业时,明知小区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被绿化占用,但未要求开发商整改后再接收,虽然期间将存在的问题反映给社区和属地街道,但是没有采取有效手段,督促整改,存在履职不到位。

(三)小区部分业主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小区部分业主对于河滨之城消防车道和登高场地被绿化占用熟视无睹,在河滨之城开发商违法事实被消防部门处罚后,按整改要求制定了具体方案,在河滨之城开发商征询业主建议意见阶段就明显表示抵触,认为小区绿化品质好,对于消防车道和登高场地被绿化占用的危险性认识不到位,消防安全意识极度淡薄,甚至阻碍隐患整改推进,导致整改方案不能落地,开发商进场施工。

二、法律关系和法律职责的问题

该小区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被绿化占用的消防隐患,在消防隐患整改过程中涉及相应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职责问题,接下来具体分析如下:

(一)消防隐患整改涉及的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如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也就是说,如拒不整改,消防部门将强制执行。

消防部门是消防隐患整改的行政执法机关,开发商是消防隐患整改的整改责任主体,按照消防规范落实整改工作。

物业企业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根据消防法,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按规定进行维护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小区业主应当予以配合本次消防隐患整改,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场地的行为。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同时,业主对消防部门提出的消防隐患整改不服的,可以法律途径解决,但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即消防隐患整改)。

(二)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优益权。

火灾发生,消防部门责令开发商限期整改,但是再次遇到小区业主的阻挠,小区业主提出交付的住宅小区归全体业主共有,认为开发商在小区内的进行消防改建工程的施工,擅自改变小区内的道路绿地等场所和设施,且消防改建工程的事项未经小区全体业主决定和表决,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小区内的道路、绿地等场所和设施属于业主共有财产)、第二百七十八条(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以及表决规则)和第二百八十七条(业主请求权)。

消防隐患整改,虽然是对共有部分用途的改变,但其本质上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纠正,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优益权。消防部门对开发商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是开发商执行消防部门要求,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的强制措施,本质上是对消防行政管理秩序的维护,小区业主无权也无需共同决定是否进行整改。

(三)业主与开发商民事纠纷处理途径

小区业主如认为开发商违法复绿行为存在欺诈行为,侵犯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业委会或业主代表可以整理相关情况,通过社区、街道、区政府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平台,与开发商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解决。

三、如何有效监管开发商违法复绿的建议

不良开发商利用审批和交付的时间差,违法复绿,为了自身利益,不惜占用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严重危害公共消防安全,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危险。如果仅依靠开发商的守法自律,肯定避免不了,所以务必从政府部门监管上进行加强。据了解住宅小区的竣工审批需经过15个部门审批,如何防止不良开发商钻各部门审批和交付业主的时间差,有效杜绝违规复绿,占用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等违法行为呢?笔者认为:

(一)对竣工审批的顶层设计进行调整。

有效避免各部门审批的时间差,留给不良开发商有空可钻,从审批源头把关,采取联合审批方式,既提高了政府部门审批效率,又把各部门审批时间差消除掉。

(二)加强住宅小区审批后交付前的监管闭环。

消防部门职能改革后,目前消防竣工备案已移交住建部门,建议住建部门在住宅小区审批后,交付业主时间节点上对住宅小区进行二次监管,如发现开发商存在违法复绿占用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行为,可以依法取消行政许可,责令开发商恢复原状。

(三)消防部门加强住宅小区消防监督检查。

消防部门针对辖区内新交付的住宅小区,第一时间进行首次消防监督检查,如发现开发商存在违法复绿占用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行为,立即依法处理,并抄送住建部门,告知全体业主。

以上是笔者对于河滨之城火灾发生,从而引出住宅小区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被绿化占用问题,同时对于消防隐患整改过程中遇到执法部门、开发商(违法主体)、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之间法律关系,另外类似消防隐患整改的难度等问题的分析,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最新修订版),法律出版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3]《浙江省消防条例》(2010年6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中国方正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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