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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共和国末期至帝国初期家内奴隶“婚姻”

2021-11-25芦子政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6期
关键词:罗马帝国婚姻

摘要:古罗马奴隶的“婚姻”在罗马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其引发的财产继承、子女地位等诸多问题被罗马法学家所关注,奴隶的“婚姻”在罗马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法律政策,这些政策反映着统治者对奴隶“婚姻”的态度,也受社会观念影响,罗马共和国末期至帝国初期,奴隶的事实婚姻和释奴的婚姻深刻的影响着罗马社会。

关键词:罗马共和国;罗马帝国;奴隶婚姻;

在古罗马社会,奴隶按照法律没有结婚权,但在现实中,奴隶们往往私下会结成“事实婚姻”,奴隶和主人也普遍存在同居关系,且很多被释奴隶最终也能依法取得法律认可的婚姻,因此围绕着古罗马奴隶和释奴的“婚姻”问题,产生了财产归属、财产继承、后代地位等一系重要的问题。不同时期,社会对罗马奴隶与释奴的婚姻也有不同的看法,易受到统治者推行观念和社会底层观念的影响。本文试图通过研究罗马共和国末期至帝国初期家内奴隶和释奴的“婚姻”问题,聚焦奴隶“婚姻”在不同时期的变化,为更好的理解古罗马奴隶制提供一个独特的视角。

一、罗马奴隶“婚姻”的定义

古罗马奴隶按照法律规定不能结婚,因此奴隶的婚姻只是一种同居关系下的事实婚姻,通常用拉丁语“contubernia”形容,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古罗马婚姻大体可分为“有父权婚姻”和“无父权婚姻”[1]。在罗马王政时代和共和国初期,普遍实行有父权婚姻,父亲是一家之主,对家庭成员有生杀大权,早期罗马家庭(domus)是指一家之主管辖下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奴隶也被算作家庭中的一份子[2],因此家内奴隶的“婚姻”也受这种父权影响。这一时期罗马奴隶主大多是公民小农,只占有几名奴隶,且男多女少,奴隶主对女奴有性占有权。此时大多数奴隶不但不能拥有合法婚姻,而且奴隶之间的结合也不稳定,因此连“事实婚姻”也较为少见。奴隶仅仅只是出于生理本能与其他奴隶结合,难以形成事实婚姻。尽管奴隶主与女奴发生性关系的情况较为常见,但很少出现奴隶主释放女奴并娶女释奴为妻的情况,男奴和女主人结合的例子则更少。

至公元前2世纪中叶,罗马先后取得了布匿战争和马其顿战争的胜利,称霸地中海,大量被征服地区居民沦为奴隶,涌入罗马,随着奴隶主占有奴隶数量的剧增,奴隶之间更有条件结成稳固的同居关系,奴隶主出于提高奴隶劳动的积极性,也乐意促成奴隶间的同居[3]。例如,加图曾在《农业志》中提到,可以给奴隶监工一个固定配偶,并允许其他奴隶付钱与女奴发生性关系[4]。另一方面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希腊籍奴隶往往充当家内奴隶,与主人关系密切,待遇较好,他们是构成奴隶“婚姻”的主要群体。此外,共和国末期至帝国初期,罗马婚姻制度逐渐从“有父权婚姻”向“无父权婚姻”过渡,罗马社会道德风尚日益“开放”,罗马女性地位显著提高,一些贵族女性拥有一定程度的财产控制权和婚姻自主权。這一时期,大量出现男主人与女奴同居,以及女主人和男奴同居的现象,甚至主人释放奴隶,并与之结婚,例如,贺拉斯就曾公开的讨论过与女奴交合,他认为男主人与女奴的结合是世风日下[5]。尤文纳尔(Juvenal)也曾在作品中讽刺罗马贵妇与一名粗野的角斗士私奔,讽刺当时社会上的贵妇经常与俊美的男奴结合[6]。这些主人和奴隶结合,以及奴隶间的结合共同的构成了罗马奴隶的事实婚姻或正式婚姻。

二、家内奴隶间的“婚姻”

男女家内奴隶彼此结合,构成事实婚姻这一情况,在罗马共和国末期开始大量出现。根据通婚对像的不同,家内奴隶的“婚姻”可分成“同主人奴隶婚姻”和“异主人奴隶婚姻”,前者是指同一奴隶主拥有的家内奴隶经主人允许结成同居关系,其目的是为了繁殖更多奴隶,为奴隶主谋利。例如,为了激励女奴生育,科路美拉会释放生下3个孩子的女奴,帕皮安法(lex Papia Poppaea)中规定:“女释奴生下3个孩子就可以彻底摆脱与前主人的庇护关系” [7],有奴隶主为了增加“繁殖率”专门组织了奴隶繁殖场。但这种“婚姻”(同主人奴隶婚姻)非常不稳定,往往随着主人转卖奴隶或其他原因便拆散了奴隶夫妻[8]。奴隶夫妻易被拆散的这一情况一直持续到帝国初期,随着“罗马和平”的出现和对外战争的减少,家生奴隶成为罗马奴隶的重要来源,主人促成自己的家内奴隶结合更为普遍,奴隶夫妻间此时也往往产生了深厚的感情,加上家内奴隶与主人的关系亲密,甚至可以做“朋友”,于是买卖和转让奴隶时拆散奴隶家庭的做法便显得极为不人道[9]。因此,帝国时期,伴随着奴隶待遇得到改善,罗马政府颁布了各种法律限制奴隶主迫害奴隶,其中就包括禁止转让奴隶时拆散奴隶家庭[10]。与“同主人奴隶婚姻”相比,“异主人奴隶婚姻”较为复杂,结成事实婚姻的奴隶分别属于不同的奴隶主,这种家内奴隶婚姻形式出现于帝国初期,伴随着奴隶地位的改善,很多释奴取得一定身份和地位,他们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婚姻“自由”,隶属于不同奴隶主的奴隶之间也开始自由结合[11],针对其子女的归属问题,罗马法遵循“随母”原则,即孩子的地位跟随其母亲,原则上奴隶所生子女要归女奴的主人所有,但法律同时也规定,男奴的主人若能够与女奴的主人事先达成协议,那么奴隶子女也可归男奴主人所有[12]。

共和国末期至帝国初期,尽管家内奴隶的“婚姻”状况有了一定改善,甚至可以“自由”结合,但这种“婚姻”的本质目的依旧是为奴隶主谋利,例如,一些奴隶主促成一对奴隶结合后,往往故意释放其中一方,然后以转卖其配偶相挟,向其勒索高额赎金。“异主人奴隶婚姻”中,男、女奴隶主人之间的协议内容也大多与如何分配赎金有关[13]。由此可见,无论是何种婚姻形式,奴隶之间的“婚姻”都是罗马奴隶主榨取奴隶价值,谋取利益的一种手段。

三、家内奴隶和主人的“婚姻”

家内奴隶与主人的“婚姻”可分为两种模式,即男主人和女奴的“婚姻”,以及女主人与男奴的“婚姻”。前者“婚姻”出现较早,起源于早期男奴隶主对女奴的性剥削。共和国早期,女奴为男主人提供性服务被视为天经地义,妻子对丈夫与女奴发生性行为并不排斥,即便心有怨念,也畏于当时强烈的父权不敢多言,只能将怒气撒在女奴身上。例如,尤文纳尔在其讽刺诗中写到“若丈夫在床上不理她(指女主人),那么卧室的女奴就倒霉了!女奴们被扒光衣服遭到鞭打。。。有些女主人一面化妆,一面鞭打女奴[14]。这一时期,很少有男主人释放女奴后与之正式结婚,在罗马传统观念中,男子与一名卑微的女奴结婚是有伤家族颜面的,且出于利益考虑,女奴提供不了政治、经济利益,因而共和国早期男主人与女奴的关系大多只是存在性行为,或女奴作为男主人的奴妾,并没有稳定的同居关系[15]。

共和国末期至帝国初期,伴随着罗马家庭中父权的减弱,以及奴隶待遇的提升,男主人与女奴同居,甚至与女释奴结婚的现象逐渐增多。这一时期,在法律层面,女释奴与前主人所结成的庇护关系中,其义务被法律规范,例如,男主人不再能对其女释奴的私人财产进行无下限的剥削,因此拥有个人财产的女释奴具备了一定独立人格。又例如,公元4年,埃利亚法(lex Aelia Sentia)规定,前主人只可以对辱骂、人身攻击和违反释放协定的释奴进行起诉,而不能再滥用私刑[16]。可见女奴被释后,其条件待遇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但是总体来看,女奴依旧处于主人的剥削之下,纯粹因感情原因男主人与女奴结合的情况依旧十分少见,不过相对于共和国初期,其进步在于,女奴能够通过与男主人同居而获得更好的物质待遇,甚至被释后成为男主人的合法妻子[17]。

与之相对的,女主人和男奴的婚姻则感情色彩较为浓厚,共和国末期至帝国初期,罗马女性地位明显提高,一些罗马女性在经济上获得一定程度的独立。例如,共和末期,针对嫁资制,罗马颁布法律使妻子有权要求返还嫁妆[18]。此外罗马妇女拥有了更多自由,能与男人们一起出现在公开场合,女孩甚至可以与男孩一样接受教育[19]。这些都促使罗马传统家庭的父权被削弱,一些罗马女性开始凭个人喜好寻找自己的伴侣,由此出现了很多女主人和男奴同居,甚至释放男奴与之结婚的现象。相对于男主人与女奴的结合,罗马人大多对于女性与比自已身份低下的男性通婚持排斥态度。例如,为了防止自由女性和男奴的结合,公元52年,克劳迪元老院决议,若一个自由女性在男奴主人反对的情况下而执意与男奴结合,那么她自己和其后代将一并成为该奴隶主的奴隶[20]。又如,塞维鲁皇帝曾接到一名叫瓦莱利(Valeria)的法官来信,信中他咨询皇帝,一位女子要与她父亲的释奴结婚,但他不知道这样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的话,这位释奴是否要受到惩罚?皇帝则回复称,该法官应该按照社会习俗对这位释奴予以宣判,并表示应该起诉那些娶了自己主人女儿、孙女或其他女眷的释奴[21]。由此可见,虽然官方不断打压女主人和奴隶结合,但侧面也反映出,私下女主人和自己的奴隶或释奴结成同居关系成为上层较为重视的一件事。另一个较重要的原因是,拥有大规模奴隶的奴隶主在古罗马并不常见,大多都是拥有几名奴隶的小奴隶主,他们并不是特别富裕,很多失去丈夫、父亲的女主人往往会和他们的家内男奴相依为命,这也是促使了女主人与男奴结合,针对这种情况,178年,罗马当局颁布法律,让那些女主人与男奴私下结合所生的孩子也能获得财产继承权,这极大地鼓励了民间女奴隶主和男奴结合。

四、有关罗马奴隶“婚姻”的法律和实践

古罗马奴隶虽然无权结婚,但毕竟存在事实上的同居关系,以及被释后的正式婚姻。他们的婚姻同样要受到世俗观念和法律的限制,尤其在结婚对象、子女地位等方面,罗马法都有非常严格的規定。

罗马人向来就有禁止乱伦和近亲不婚的传统,而且这种传统被法律所规定,奴隶的“婚姻”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首先,奴隶“婚姻”不得在有父女、母子关系的人之间发生,它不仅适用于那些具有血缘关系的父女和母子,也适用于那些通过收养而结成父女、母子,却没有血缘关系的人。很多奴隶主在释放自己的家内奴隶后,通过收养而与其结成父女或母子关系,罗马法严格禁止收养者与被收养者之间的婚姻关系,甚至是收养者与被收养者的子女之间的结合也被禁止。基于此,奴隶主的亲生子女也不得与奴隶主收养的释奴,以及释奴的子女结婚,因为原则上他们是亲属。罗马法同样禁止叔侄、姑侄、姨甥、舅甥之间的婚姻,释奴同样不允许与拥有上述关系或因收养而结成上述关系,以及上述关系人的子女结婚[22]。但法律规定往往不同于现实情况,罗马帝国前期,奴隶被释后与具有叔侄、舅甥、表亲等关系的奴隶主结成婚姻大量存在[23]。

古罗马奴隶“婚姻”中,往往出现一方故意隐瞒身份而出现欺骗婚的状况。例如,卡拉卡拉皇帝曾接到一名叫霍斯蒂利亚(Hostilia)的女子来信,提到她14岁时结识了她的丈夫厄洛斯(Eros),但是直到结婚后才得知他是一个人的奴隶,而她已经陪送了价值不菲的嫁妆,她想收回嫁妆,但不知道这笔嫁妆是否已经归丈夫的主人所有,而无权要回。皇帝则表示,她可以要回自己的嫁妆,及其丈夫欠她的一切东西[24]。法学家乌尔比安对这种情况作出过明确解释,若一位自由妇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嫁给了一个奴隶,那么她就有权收回嫁妆,若嫁妆已被消费或转让,则可利用该奴隶的私产中进行等价赔偿。[25]图密善统治时规定,再婚结合中,若奴隶谎称被释或伪装成自由人而与他人结婚,那么当配偶去世时,其伪装身份被揭穿的话,则婚姻无法律效力,奴隶无权继承配偶财产,奴隶自己将连同其配偶其他财产,一并由配偶与原配所生子女或亲属继承,即子女或其他亲属将成为奴隶的新主人。但现实中,为多争夺遗产,许多原配所生子女会恶意指控自己母亲或父亲的现任配偶是未被释放的奴隶,继而剥夺其遗产继承权。相反,很多仅与主人保持同居关系的奴隶,在主人死后后谎称自己被释放,继而侵夺主人子女的应得的遗产。由于帝国初期,家内奴隶的释放主要以非正式释放为主,尽管这种释放也被官方承认,但易缺乏文书证据,因此双方往往各执一词,很难判断[26]。即便是正式释放,双方当事人也往往与官员勾结,篡改奴隶被释记录。这种因身份不明确而引发的遗产继承案件在罗马帝国初期非常普遍,尤其是富贵阶层。

关于奴隶的子女身份问题,古罗马实行随母原则,即不考虑孩子父亲的身份,孩子的身份跟随其母亲。基于这一原则,罗马法规定,若母亲是奴隶则孩子是奴隶,若母亲是自由人则孩子是自由人,若女奴在释放前生下孩子,则孩子是奴隶,且归女奴的主人所有,若女奴被释后,所生孩子则为自由人。若一名自由女子明确知道配偶是奴隶而选择与其同居,那么奴隶的主人有权将他们所生的孩子沦为奴隶,但这条规定后来被哈德良皇帝废除[27]。由于奴隶所生孩子的身份由母亲的身份所决定,因此,许多奴隶主为逐利而谎称释奴子女出生时其母亲并未被释,同样也有许多释奴子女在母亲尚未被释时出生,却刻意谎称自己的年龄以求自由。例如,在赫库兰尼姆(Herculaneum)出土的蜡碑便记录了这样一桩案件,有一位叫彼德罗妮娅·朱斯塔(Petronia Justa)的女孩,她母亲是一个女释奴,她与已故母亲的前女主人卡拉托丽娅·西米斯(Calatoria Themis)发生争执,后者声称,朱斯塔(Justa)是在其母亲被释放前出生,因此应当是她的奴隶[28]。控辩双方往往各执一词,很难判断,由于奴隶和释奴普遍缺乏出生日期的记录,因此在这种官司中,释奴子女往往处于不利地位。这也是罗马帝国时期,释奴家庭非常重视自己和子女出生日期的一大重要原因之一[29]。

五、总结

罗马共和国末期至帝国初期,随着奴隶的待遇整体得到改善,家内奴隶结成“婚姻”也变得较为普遍,甚至享有一定“婚姻”自由。家内奴隶间的婚姻往往分成“同主人奴隶婚姻”和“异主人奴隶婚姻”,其最初的目的是奴隶主为逐利,以便获得更多家生奴隶,后期随着奴隶待遇改善,在法律上获得一定保障。家内奴隶与主人的婚姻可分为男主人和女奴的“婚姻”和女主人與男奴的“婚姻”,前者出现较早,易被社会接纳,后者出现较晚,为社会所排斥,但也上升为统治阶级较为重视的一种社会现象。家内奴隶的“婚姻”同样遵循一定原则,即禁止乱伦和近亲不婚。随着家内奴隶“婚姻”的普遍增多,一系列问题也随之产生,例如,家内奴隶子女地位问题和再婚结合中的遗产分配问题。根据罗马法,奴隶子女身份跟随其母亲生育时的身份,再婚结合中判断奴隶是否有继承权,根据其是否被释。这种奴隶之间或奴隶与主人之间的“婚姻”是罗马共和国向帝国转型时期的一个重要的社会现象,对罗马社会的再塑造具有深刻影响。

参考文献

一、外文著述

(一)著作类

1.Keith Hopkins, Conquerors and Slav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8.

2.Orlando Patterson, Slavery and Social Death,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3.Keith Bradley, Slavery and Society at Rom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4.

4.Judith Evans Grubbs, Women and the Law in the Roman Empire, Taylor & Francis e-Library, 2002

5.Mary Beard, Pompeii—The Life of a Roman Town, published in Great Britain, 2008.

6.Matthew J. Perry, Gender, Manumission, and the Roman Freedwoma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3.

7.John Bodel(ed.)The Cambridge World History of Slaver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1.

8.Rose Maclean, Freed Slaves and Roman Imperial Cultur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8.

(二)期刊论文

1.Judith Evans Grubbs, "Marriage More Shameful Than Adultery": Slave-Mistress Relationships, "Mixed Marriages", and Late Roman Law, Classical Association of Canada, Volume 47, 1993.

2.W.V. Harris, Demography, Geography and the Sources of Roman Slaves,Journal of Roman Studies,Volume 89, November, 1999.

二、中文著述

(一)史料类

1.[古罗马]加图著,马香雪,王阁森译:《农业志》,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

(二)译著类

1.[英]内撒尼尔·哈里斯著,卢佩媛,赵国柱,冯秀云译《古罗马生活》,希望出版社2006版。

2.[法]菲利普·阿利埃斯和乔治·杜比著,李群译《私人生活史?·古代人的私生活:从古罗马到拜占庭》,三环出版社,北方文艺出版社2006版。

3.[德]奥托·基弗著,姜瑞璋译:《古罗马风化史》,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4.[美]威廉·威斯特曼著,邢颖译:《古希腊罗马奴隶制》,大象出版社2011年版

(三)著作类

1.宫秀华著,《罗马:从共和走向帝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2.周枏著,《罗马法源论》,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

作者简介:

芦子政(1997年-),男,民族:汉族,学历:硕士,单位:哈尔滨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研究方向:古典文明史

注释

[1 ] [英]内撒尼尔·哈里斯著,卢佩媛,赵国柱,冯秀云译《古罗马生活》,希望出版社2006版,第58页。

[2] 宫秀华著,《罗马:从共和走向帝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25页。

[3] W.V. Harris, Demography, Geography and the Sources of Roman Slaves,Journal of Roman Studies,Volume 89, November, 1999, pp.68-69.

[4] [古罗马]加图著,马香雪,王阁森译:《农业志》,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64页

[5] [美]威廉·威斯特曼著,邢颖译《古希腊罗马奴隶制》大象出版社2011年版,第162-163页。

[6] Mary Beard, Pompeii—The Life of a Roman Town, published in Great Britain ,2008.pp.274-275.

[7] Matthew J. Perry, Gender, Manumission, and the Roman Freedwoma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3, pp.86-87.

[8] Orlando Patterson, Slavery and Social Death,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pp.173-174.

[9] Rose Maclean, Freed Slaves and Roman Imperial Cultur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8, pp.12-13.

[10] Rose Maclean, Freed Slaves and Roman Imperial Cultur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8, pp.149-150.

[11] Rose Maclean, Freed Slaves and Roman Imperial Cultur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8, pp.3-4.

[12] Judith Evans Grubbs, "Marriage More Shameful Than Adultery": Slave-Mistress Relationships, "Mixed Marriages", and Late Roman Law, Classical Association of Canada, Volume 47, 1993, p.127.

[13] Keith Hopkins, Conquerors and Slav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8, pp.135-136.

[14] [德]奧托·基弗著,姜瑞璋译:《古罗马风化史》,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98页。

[15] Judith Evans Grubbs, "Marriage More Shameful Than Adultery": Slave-Mistress Relationships, "Mixed Marriages", and Late Roman Law, Classical Association of Canada, Volume 47, 1993, p.125.

[16] Matthew J. Perry, Gender, Manumission, and the Roman Freedwoma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3, pp.72-73.

[17] Orlando Patterson, Slavery and Social Death,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pp.172-174.

[18] [英]内撒尼尔·哈里斯著,卢佩媛,赵国柱,冯秀云译《古罗马生活》,希望出版社2006版,第59页。

[19] 宫秀华著,《罗马:从共和走向帝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42页。

[20] [美]威廉·威斯特曼著,邢颖译:《古希腊罗马奴隶制》,大象出版社2011年版,第179页。

[21] Judith Evans Grubbs, "Marriage More Shameful Than Adultery": Slave-Mistress Relationships, "Mixed Marriages", and Late Roman Law, Classical Association of Canada, Volume 47, 1993, p.126.

[22] 这一条并不适用于整个罗马帝国,在罗马征服的诸多民族中,很多民族依旧保留了表亲可以结婚的的传统,罗马当局也并没有将自己的习惯强加给被征服民族,甚至帝国初期为了迎合克劳迪皇帝迎娶自己的侄女小阿格里皮娜,罗马元老卢修斯·维泰利斯(Lucius Vitellius)还引用异族的婚姻传统为皇帝辩护。

[23] Judith Evans Grubbs, Women and the Law in the Roman Empire, Taylor & Francis e-Library, 2002,pp.136-139.

[24] Judith Evans Grubbs, "Marriage More Shameful Than Adultery": Slave-Mistress Relationships, "Mixed Marriages", and Late Roman Law, Classical Association of Canada, Volume 47, 1993, pp.135-136.

[25] Judith Evans Grubbs, Women and the Law in the Roman Empire, Taylor & Francis e-Library, 2002,pp.142-144.

[26] Judith Evans Grubbs, "Marriage More Shameful Than Adultery": Slave-Mistress Relationships, "Mixed Marriages", and Late Roman Law, Classical Association of Canada, Volume 47, 1993, pp.138-140.

[27] Orlando Patterson, Slavery and Social Death,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pp.139-141.

[28] Judith Evans Grubbs, Women and the Law in the Roman Empire, Taylor & Francis e-Library, 2002,pp.143-144.

[29] Rose Maclean, Freed Slaves and Roman Imperial Cultur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8, pp.15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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