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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中隐私侵权问题研究

2021-11-25杨婧怡

法制博览 2021年27期
关键词:隐私权主播社交

杨婧怡

(大连财经学院,辽宁 大连 116622)

一、社交媒体网络直播的现状及特点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与网络社交媒体的不断发展,直播带货、美妆直播等社交媒体网络直播成为近几年来热门网络社交现象。随着这种现象的普遍化,在公共场所直播未经他人的同意将他人随意拍摄至视频内侵犯他人隐私的现象也呈螺旋式上升,经常发生群众因视频被网络暴力的情况,因此,版权问题、道德问题以及隐私问题成为社交媒体网络直播的主要问题。

二、社交媒体网络直播中常见的侵权问题

(一)社交媒体网络直播版权侵权问题

音乐网红主播在直播间播放他人音乐,导致中国音乐版权协会将某公司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赔偿涉案曲目版权费用共计四万多元。最后北京互联网公司判决某公司赔偿中国音乐版权协会的经济损失为2000元,合理诉讼费成本为3200元。然而从法律角度分析,网络主播在直播期间播放广播或歌曲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或购买显然侵犯他人的版权,应该对这种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二)社交媒体网络直播中隐私权的侵权问题

首先我们要对隐私权进行一个剖析,随着人类生活水平和GDP的不断提高,隐私权这个人格权中重要又常常被忽略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逐渐被重视。但在公众场所这种权利意识往往会被淡化。在《民法典》中关于隐私权的规定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被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且对侵害隐私的具体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比如: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行为均属于侵害他人隐私的侵权行为。在主播处于网红景区打卡直播、在公共场所拍摄直播未经他人允许私自将录像同步传播至社交网络平台,有时虽然是无意的举动,但会出现拍摄到不雅画面或者因为直播者的无意拍摄所造成的网络暴力事件而丢失性命等现象,而且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往往伴随着违法行为[1]。网络暴力的严重后果可能构成诽谤罪和侮辱罪,因此社交媒体网络中的隐私权侵权问题值得引起注意。

(三)社交媒体网络直播中著作权侵权问题

社交媒体网络直播的性质与特点使我们在获取直播网络信息时十分便利,网络上出现大量未署名和审核的视频未经他人许可被复制肆意使用,甚至出现营利现象,在观看直播时我们经常听见经典被翻唱,影视被翻拍。直播间内播放的背景音乐和直播视频屡见不鲜,这些歌曲和视频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颇受关注[2]。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中并没有明确地指出网络直播属于公民的哪种权利,但是依据法律规定公民自创作作品完成之时,独立创作的作品都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直播中主播翻唱的歌曲、播放的视频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相当于同步的直播放映会,实质上作者还是享有著作权。

(四)社交媒体网络直播中广播组织权侵权问题

在社交媒体网络直播中我们也常常看到主播介绍网络影视作品或者未经广播组织许可对电视台节目转播的情况,由于广播组织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信号以及自己编排的节目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无论是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用或者工资、薪金所得和稿酬所得都属于公民个人所得[3]。因此对于未经广播组织允许,对电视台节目转播的情况实质上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五)社交媒体网络直播中传递非法信息

在很多为了博取眼球、浏览量的主播的内容更新中,会出现各种反社会不正当的言论,譬如几位戍边英雄为了守护边境线牺牲,00后的战士在日记中写道“清澈的爱,只为中国”让人湿了眼眶。可部分主播利用此类信息编造谣言,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破坏社会风气,甚至触犯《刑法》,构成违法犯罪行为,这种不依照事实的不良言论势必会给无完全民事能力的人和具有反社会倾向的人埋下犯罪的种子甚至出现一些危害社会的行为,女性教唆他人实施强奸都可以构成强奸罪,这种不负责任的言论挑唆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同样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常见侵权问题的解决方法以及给平台的建议

由于社交媒体网络中常见的问题主要由于主播的直播造成,而主播的直播权限来源于各个社交媒体的网络平台,因此首先要在网络平台中寻找问题,首先网络平台的监管力度需要加强,根据本文所述的社交网络媒体直播的特点,以及2016年由互联网信息办发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明确可以进行直播的人员要求有哪些。比如主播需要提交个人身份证信息和联系方式,以及个别社交平台规定的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对直播中言论进行相应的规范。其次可以对网络直播中的不良言论和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罚款处罚。由于法律上对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许多主播为了营利,平台为了获取最大利益往往会规避社会责任甚至坐视不管。

对于被侵权者无论是著作权的侵权问题以及广播组织权的侵权问题。被侵权人都可以积极申请法律庇护。如果涉及著作权侵权问题首先我们要了解是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直接侵权简单讲就是主播是被平台直接签约的,因此如果涉及侵权问题,主播作为合同工履行义务,直播平台是从事直播内容的经营者、直接提供者,因此直播平台上直播内容问题由平台承担对外侵权责任,而对于间接侵权概括而言即为主播对平台的介入程度。如平台对直播内容已经实际接触,则侵权主体为平台同主播,则需要平台和主播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如果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也可以适用《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帮助等支持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如果涉及其他的著作权,则应当适用《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通知删除”规则。如果权利人已经向平台发出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平台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直播平台要对损失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平台管理者已知直播人员侵犯他人权益而不采取必要措施,视为帮助直播者实施侵权行为,则管理者应承担共同责任[4]。

对于平台而言为了减少主播版权侵权问题纠纷,应当制定相关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则,建立严格的版权制度。例如解决直播平台对于主播要求过低的问题,加大网络直播平台监管的力度,维护良好的直播环境,同时设立完善流畅的侵权投诉以及相对应的体系。可以设置人工智能体系帮助监管直播中的不良言论以及违法问题,同时对直播内容进行审核,加大处理群众的投诉意见。

四、结语

最后本文通过对社交媒体网络直播的特点、常见的侵权问题以及解决方案和对平台的建议的阐述发现:就目前而言对于网络直播这一广泛的新兴产业,我国目前并没有一套专门的互联网法律来加以约束,也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网络直播行业,且大部分的案子是根据以往高院的判决与司法解释做出裁定,这样的方式给不法分子创造了规避责任的侥幸心理。使得近年来关于直播的案件频发。虽然《民法典》就未成年人打赏主播这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是构建一套完整完善的网络直播运行体系有关的法律,依然可以作为法律人研究的对象。

同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对网络隐私权问题的解决应该刻不容缓,只有对网络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做到足够的遏制,网络用户使用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网络发展才能达到一个新的阶段,才能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实现社交媒体网络中的隐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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