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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治理问题及对策研究
——基于《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实施

2021-11-25徐佳怡

法制博览 2021年1期
关键词:时速电动管理

徐佳怡

(西安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9)

近些年来,随着电动自行车产销量及使用者的不断增长,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及事故等安全问题越来越凸显,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成为当前社会公众日益关注的热点问题。然而有关电动自行车的立法体系不够健全,执法中也存在种种缺失,造成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治理“难”的突出问题。2020年7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该领域的立法空白,但在产生积极社会效果的同时,也尚存在一些治理难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当前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有关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不健全

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电动自行车及其安全管理有一定的专门性规定,涉及电动自行车的法律规范大致包括登记上牌、驾驶人管理以及车速、行驶规则等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的定性、对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行驶速度的限制等原则性规定;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于电动自行车载物、载人的规定等规定;三是地方性交通法规规章中,在上位法授权之下的少许补充性规定,如《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于载人的“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等规定。应该说,除了以上条款外,目前我国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中涉及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规定不尽科学合理,如地方政府未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在车速、佩戴安全头盔和保险制度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立法方面的缺失也带来了执法上的困境,造成电动自行车安全治理缺乏相关依据而存在诸多争议。

(二)电动自行车管理执法效果不佳

一是执法依据不甚明确。以上各个立法机关制定的综合性交通法律法规中涉及电动自行车的规定条文较少,不能适应当前复杂严峻的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形势。如是否佩戴头盔以及处罚的依据不明确。鉴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大多数的死亡原因是碰撞导致颅脑损伤[1],《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但对于有些条款所涉及的内容,并未进一步建立和实施配套的具体规范,因此未能充分体现《条例》的设计初衷和制度优势,导致执法效果不够理想。由于目前有的地方政府并未作出明文规定,仍持观望态度,交警对于不佩戴安全头盔者是否处罚比较“纠结”。在实地调查中,目前不少地方对于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者,基本上还是简单的批评教育,没有采取任何处罚措施,并且一直不规定具体的实施时间和区域,而仅仅是一味地批评教育无法保障《条例》执行的权威性,震慑效果不佳。

二是执法力度不强。如对于普遍的超速行为的执法不够严格。不少电动自行车的行驶时速都超过了当前法律所设定的15km/h时速,而对交警的现场执法工作来说,没有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从而也就造成了关于限制时速的法律条文无法执行的尴尬境地。目前新国标将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从20km/h提高到25km/h,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行驶时速并没有作相应的调整,仍是15km/h。据有关调查报告显示,有76%的消费者认为电动自行车限速应超过20km/h。[2]再如保险制度的难以执行。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居高不下,带来的是赔偿难的问题。虽然《条例》规定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但由于电动自行车在登记上牌时只是“鼓励”而并未强制要求购买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往往无力赔偿,容易带来赔偿难、调解难等后续问题。

三是公众一定程度的不配合。实地采访调研表明,一方面公众对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违法现象普遍、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频发等存在的交通安全问题不满意,渴望得到有效的治理,以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另一方面,却也普遍存在公众法制素养和文明意识有待提高的问题,过于强调自己是相对的交通弱者,对于交警的执法工作不甚配合,甚至产生抵触情绪和抗拒执法。此外,有关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也不够扎实和深入,公众对于相应的法律法规知晓度较差,因此难免出现不知法不懂法的现象,也加剧了交警的执法工作难度。

二、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治理的相关对策

(一)进一步健全电动自行车法律法规

应该说,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法律法规体系正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对于解决当前电动自行车违法现象和交通事故的突出问题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有利于缓解电动自行车在日常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通行乱、理赔难等现实问题。当然,针对以上普遍存在的难点问题,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切实将法规制度优势转化为电动自行车治理效能,切实破解电动自行车管理难的问题,从立法根源上保障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针对电动自行车日益突出的交通安全问题,各地陆续出台了专门性的法规规章,目前发布的地方性法规6部,地方性规章有13部,包括《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3]目前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丰富了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在一定程度上较具地域特色。如《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细化了电动自行车关于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了只能搭载一名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等驾乘人员的有关规定。同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快推进配套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尽快制定对于电动自行车驾乘者应当佩戴头盔以及处罚标准的规定,以切实保障电动自行车驾乘者的生命安全。

(二)加强职能部门的严格执法

新国标已经将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时速提高到了25平米,以及现有电动自行车与人力自行车相差无几的15平米最高行驶时速,并且基本上无人遵守的现实情况,同时考虑到安全要求,建议将有关电动自行车最高行驶时速予以适当提高到20千米。在此基础上,开发针对电动自行车的测速设备并广泛使用,加大处罚力度,也使得最高行驶速度的限制性规定可以真正切实地执行。严格落实快递、外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制购买保险和加强快递外卖人员的交通安全管理,采取切实措施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投保,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电动自行车赔偿难的问题。同时,借鉴推进开展电动自行车的分类管理。可以借鉴德国等欧洲国家对于电动自行车分类管理的方法,将电动自行车按照行驶时度和额定功率等进行分类管理,并对于车辆属性和是否需要驾照等施以不同的管理规定,[4]以达到最优的执法效果,保障交通安全。

(三)深入开展社会协同治理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电动自行车安全问题是当前影响交通安全乃至社会安全的突出问题,电动自行车安全治理要深入贯彻创新社会治理的精神,即要融合党委、政府、社会等多方力量,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强化主体责任,实现电动自行车全过程治理,推动协同共治格局的再完善。一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建立电动自行车市场准入制度的基础上,严格监督执行规定制度,确保电动自行车的质量,从源头上禁止与技术标准不符的电动自行车进入销售市场。二是加强社会面的宣传教育工作。如针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不同群体,采取不同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法制和文明意识,并且可以通过充分发挥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交通安全治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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