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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分析及完善

2021-11-25

法制博览 2021年27期
关键词:制造者生产者无人驾驶

金 舟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江苏 无锡 214000)

一、无人驾驶汽车及类别分析

作为智能车型以及智能产品,无人驾驶汽车能够凭借智能驾驶系统,在无人工操作的情况下完成自行驱动和运行,同时需要对信息技术、电子技术以及软件开发等进行有效集成。现阶段无人驾驶汽车可根据驾驶技术发展水平及自动化程度划分为五个等级,包括了无自动化类别、单一功能自动化类别、部分自动化类别、高度自动化类别以及无需人员协助的全自动化类别。第一类无任何自动化功能,仍需人工控制;第二类只有部分功能,如自动巡航、自动泊车等实现了自动化,行车安全仍需人工控制和保障,无法实现完全自动化行驶;第三类已能够实现自动驾驶,同时仍需要驾驶人员对行车安全加强重视,并需要保证能够随时进行接管;第四类自动驾驶系统能够在特定条件下实现自动化,并对整车进行全面控制,但在紧急状况下仍需驾驶员及时对车辆进行接管,同时能够为驾驶员提供充足的接管时间,因此驾驶员无法对交通路况进行持续监控;第五级类则能够在无人员协助的情况下,实现全自动化无人驾驶,仅需要输入行车的起点和终点信息,汽车便能利用自动驾驶系统自动完成全程路线的运行,无需驾驶员进行任何操作[1]。现在研究的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主要针对第五类。

二、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分析

目前我国民事主体包括了法人、自然人两类,上述人员只有具备了民事行为能力,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中,其民事主体主要包括制造者、乘客以及车辆所有人,针对上述主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对其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分析。

(一)乘客承担责任

由乘客承担主体责任不具备现实基础和法理基础:1.在使用无人驾驶汽车过程中,乘客作为消费者购买了乘坐服务,属于被服务对象,且在乘客不干预无人驾驶汽车驾驶行为的情况下,运送任务能够顺利完成;2.乘客不具备法定的注意义务、车辆物权以及基于物权的收益关系。除了在无人驾驶汽车提供服务时,乘客对其进行破坏或对驾驶行为进行干预,导致车辆被控制或无法正常行驶等情况出现,否则乘客无需承担主体责任。

(二)制造者承担责任

首先,无人驾驶汽车制造者需要对汽车的智能程度及驾驶模式进行研发和生产,并事先对其驾驶行为进行设定,一旦出现汽车有责事故,从逻辑层面来讲由制造者承担主体责任具有一定的可能性;其次因部分制造者通常会对汽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作出承诺,而此承诺极可能被视作为当然的责任承担;其次,现阶段无人驾驶汽车仍受到硬件及软件的局限和制约,与人们设想的智能化水平存在较大差距,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可能性极高,因此人们通常会首先认定事故的主体责任为制造者。但通过深入的法律研究可以发现,制造者承担主体责任会产生以下问题:首先,由于我国《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条例对产品质量的归责原则和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而针对无人驾驶汽车的产品质量问题和责任承担,其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遵循归责原则,如制造者作为企业法人,则极可能造成企业破产,在法律层面上会出现责任主体先于“侵权物”消亡的情况,导致受害人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责任追偿。其次,制造者的责任承担承诺作为合同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单方意思表达,无法作为法律责任理论的形成依据。再次,随着全球贸易化时代的到来,对相应的执法履行造成一定影响和制约,执法人员开具罚单或处理事故时,无法向制造者及时传送法律文书,这与“效率和便利”的法律原则相违背。最后,制造者需要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提高安全性能,才能确保自身经济利益,同时使车辆使用者和所有者的信任度提升。相反一旦无人驾驶汽车经常出现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现象频发,会导致车辆消费者和所有人拒绝购买和使用此类型汽车,进而导致制造企业难以生存,最终破产,这对于制造者而言也是最大的惩罚。

(三)车辆所有人承担责任

与乘客相同,车辆所有人也无需对无人驾驶汽车驾驶行为进行控制,人们因此会产生以下认知:无人驾驶汽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因车辆所有人无过错则无需承担主体责任。但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车辆主体责任的观点得到普遍认同[2]。在其他国家针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指出车辆所有人作为无人驾驶汽车的物权人,其具备车辆妥善保管义务,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我国民法也提出了“谁使用、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由于车辆所有人对无人驾驶汽车进行购置,即获得了物权,并且能够省去驾驶人雇佣的经济负担,也是购置和使用中的真实受益者,同时也能够获得科技进步所带来的收益,如在法律上对其应承担的义务予以免除,则与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不相符。

三、完善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主体责任的相关建议

(一)多元责任主体制度建立和完善

在传统汽车交通事故处置和追究中,因采用人工控制模式,主要对驾驶人和所有人的责任进行追究。而无人驾驶汽车基于其自动化程度高的特点,凭借自动驾驶系统,在无人工干预的情况下能够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因此交通事故发生通常都是因自动驾驶系统故障所造成的。如自动驾驶系统无法对错误指令、障碍物等进行正确识别,一旦系统出现故障就会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因此需要对无人驾驶汽车的责任进行追究,其中可追究的主体包括了生产者、系统设计者以及销售者。另外一旦因车内驾驶人员过失或故意导致系统进行操作错误等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则应追究驾驶人的主体责任。因此需要对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多元主体责任体制加强建设,汽车生产者、系统设计者、销售者以及驾驶人员、所有人都应视作责任主体。

(二)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运用

在无人驾驶汽车驾驶行为中,驾驶系统完全可以替代人工操作,因此在驾驶人未对车辆行驶行为进行干预的情况下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其责任应直接适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对汽车生产者、销售者以及系统设计者责任进行追究,受害人可以向其中任一主体要求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承担责任的一方也可针对彼此的过错程度向其他过错方行使追偿权。基于人工智能系统,无人驾驶系统具备一定的学习能力,现阶段此系统能够在特殊情况下借助其学习行为,完成超出原本程序设定的部分行为,这也是设计者及研发者自身难以预见和避免的,一旦此类无法预见的情况出现,通过产品责任中的免责事由的运用,能够使生产者、设计者压力减轻,生产者可能不用承担主体责任。其次,为了进一步提高产品的合格率,需要加强生产产品缺陷责任制度的设立,对产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令生产者应对产品最终效果具有一定的预见性。

(三)生产者强制保险制度

传统汽车交通事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汽车所有人承担保险责任。因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原因大多为无人驾驶汽车的责任,而由无人驾驶汽车所有人承担主体责任会导致消费者购买欲望降低,对无人驾驶技术的发展造成制约和影响[3]。因此由生产者参加投保,能够使物力、人力减少,投保效率提高,也更具合理性。可要求生产者根据生产批次,为无人驾驶汽车购买一定数额的保险,一旦其中任何一辆汽车出现交通事故,则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也可令生产者更加重视汽车的安全性,对无人驾驶汽车技术的快速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四、结束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及技术的进步,无人驾驶汽车已成为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能够从根本上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令交通事故伤亡人数最大程度地降低,其次利用无人驾驶汽车,亦能够为残疾人、老人提供出行服务,提高他们的生活效率和质量。而与这些便利随之而来的是加强对无人驾驶汽车存在的法律空白领域的研究,探究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问题的需求,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责任主体、保险制度等,对符合无人驾驶汽车发展的商业化法律环境进行升级改造,从而使无人驾驶技术发展得到有效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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