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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公序良俗原则

2021-11-25

法制博览 2021年27期
关键词:英美法罗马法公共秩序

徐 进

(中共抚顺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辽宁 抚顺 113000)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概述

长期以来,公序良俗原则都被看作是私法自治的规范。对于私法自治的规范很大程度上是现代民法发展的趋势。现代民法追求个人利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价值目标,而公序良俗原则的存在恰好能够作为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润滑剂,从而起到调整社会关系、维护公平正义的目的。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

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随后德国、日本的法典中也对公序良俗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最终这一原则被广泛应用于大陆法系的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李双元教授表示,在坚持社会本位的现代民法中,公序良俗原则已成为支配整个法秩序的价值理念,是大陆法各国普遍认可的基本原则。[1]随着各国之间交流的增多,人们越来越重视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公序良俗原则很快便在英美法系国家传播开来。英美法系国家将公序良俗原则规定于本国的法律之中,或运用于具体的司法案件审判之中。但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公序良俗原则换了一个名字,被人们称作公共政策。虽然名称有别,但是二者的内涵和本质却是一致的,即都是为了限制私权利的滥用。

在我国《民法典》施行之前,虽然在原《民法通则》和原《合同法》的法律原则部分规定了涉及“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的内容,但这些内容与真正意义上的公序良俗原则有出入。因此,在《民法典》之前,我国的正式单行法律文本中并未出现过公序良俗这一概念,而原《民法通则》第七条所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则被视为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正式采用了“公序良俗”一词,这才替代了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说法。

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各国专家学者尚未达成共识。因为公序良俗原则内涵和外延的弹性很大,难以界定出公序良俗原则的边界。笔者认为,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国家社会的一般利益与一般道德,它主要体现在一国现行法秩序之中,同时包括整个法秩序的价值理念与规范原则。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主要内容

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认为公序良俗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共秩序,二是善良风俗。

1.公共秩序

作为公序良俗原则重要方面的公共秩序,它是指社会的一般利益。公共秩序源自《法国民法典》。传统的民法强调个人本位和私法自治,并且倾向于对法的形式正义的维护,而《法国民法典》却率先打破了这一思维定势,将个人约定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写入了法典之中。新事物的发展壮大总是伴随着旧事物的阻止和抵抗。《法国民法典》这一空前的举措也不例外地受到了当时法国权威法学家的阻止。这些权威法学家们难以接受公共秩序干预司法自治、侵犯个人自由,因此他们尽可能地将公共秩序解释在极小的适用领域内,以使其没有存在空间。随着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进行演变,公共秩序更倾向于对实质正义的保障,因此公共秩序最终成了公权力限制个人权利扩张的极为有效的方式。

2.善良风俗

善良风俗是指一般的道德规范。善良风俗最早出现于罗马法的规定。在制定法还不发达的时候,人们主要利用在生活中形成的风俗习惯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现今,制定法发展非常迅速,但是我们仍然不能摒弃长期存在的风俗习惯,大量存在的风俗习惯仍然是弥补制定法滞后性、降低司法成本的重要手段。在此,风俗习惯形成的法律原则和社会道德的界限十分重要。善良风俗来自道德但又不同于道德,它已经是道德的法律化,因此善良风俗的特点更多的是在法秩序中,而不是在道德秩序中。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十条的规定,它将公序良俗作为习惯的限制条件,反推可知,至少部分习惯能作为公序良俗的内容。[2]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起源与发展

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和外延非常丰富,这与它的产生、发展和确立密不可分。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产生

俗话说“言必称罗马”,我们同样能在罗马法中找到公序良俗原则的身影。罗马法对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主要表现在罗马法的法律理念之中。通过存在于法律理念中的公序良俗原则,罗马法在债法和婚姻法中都将公序良俗原则做了具体的规定。可以说近现代民法中公序良俗原则的相关规定绝大部分都来源于罗马法。

日耳曼法不仅受到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影响,更受到了习惯法的影响,因此日耳曼法具有很强的道德性。日耳曼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的理论与规定主要表现在法律观念中的道德与秩序理念,因此道德和秩序对于日耳曼法十分重要。不仅如此,日耳曼法还主要侧重于对公共秩序这一价值理念的追求,日耳曼法强调个人必须服从于集体,这一点与公序良俗原则限制个人滥用权利的初衷不谋而合。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确立

公序良俗原则的最终确立是在《法国民法典》中。《法国民法典》对于公序良俗原则采取的是系统性的规定,而《德国民法典》则是以一般条款的形式予以确立。随后,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开始效仿,我国也不例外。结合我国古代礼法并举的事实可以看出,我国古代就存在公序良俗原则,并且它对于我国古代国家治理起到的重要作用也毋庸置疑。

公序良俗原则不仅在大陆法系国家存在,同时也被英美法系国家借鉴。虽然英美法系国家运用的是“公共政策”一词,但追根溯源,其与“公序良俗”制度的内涵如出一辙。英美法中,公共政策通常用来评价合同的可实施性,即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者公共政策,否则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由此可见,在英美法系中,合同自由必须要考虑公共政策的影响。

(三)公序良俗原则的发展

公序良俗原则建立的初衷,就是对契约自由予以限制。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已经得到了很多国家的认可。理论界也逐渐接受其作为限制私法自治的一道防线。这种转变主要是基于公序良俗原则外延的扩展。目前,我们已经将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范围从传统的政治公序,扩展到了经济领域,公序良俗原则对于经济公序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三、我国《民法典》确立公序良俗原则的背景

从经济上说,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了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不同于政治国家。在市民社会中,个人权利受到尊重,但是个人权利不是无限的,它必须受到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限制,而公序良俗原则是平衡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从文化上来说,我国自古就注重道德教化,古代的法律也呈现出伦理法的色彩,公序良俗原则这种法律化的道德准则比较容易被接受。从现实条件看来,在现实中,法律总是带有一定的滞后性,而公序良俗原则能够作为确定行为正确与否的依据被人们用以弥补法律具体规定的缺失。据此,我国《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正是在上述条件均具备的情况下产生的。

四、我国《民法典》确立公序良俗原则的重要意义

(一)公序良俗引领立法价值导向

法律是由人制定的,人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必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其很难突破现有的经济、政治制度等限制来制定法律。因此,在法律制定出台的同时,法律必定伴随着一定程度的滞后性。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使其能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从而矫正形式正义的偏差,真正实现实质正义。法律原则作为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它反映了社会公众的基本价值观。这也就决定了法律原则在弥补法律漏洞、克服法律的局限性方面的重要作用。因此,在我国《民法典》中确立公序良俗原则,对于引领立法价值导向,填补法律漏洞,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具有重要作用。

(二)公序良俗助推司法价值的实现

民法基本原则既然均具有沟通法律和道德的功能,在特定情形下都可将道德引入法律,司法者在适用基本原则时,就不能以其主观价值为准,而应要参酌社会公认的客观价值。[3]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公序良俗原则就赋予了法官一定程度上的自由裁量权。如何确定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度,一度引发了人们的讨论。目前,在判案过程中,大多时候要法官作出判断。在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原则能够很好地解决法官判案的尴尬,特别是公序良俗原则的出现,对于处理好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综上,《民法典》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迈入新时代的重要标志,勇担时代使命,确立了公序良俗这一重要原则,对于确保国家社会利益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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