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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控体系探析

2021-11-25刘艳琳

法制博览 2021年27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律师案件

刘艳琳

(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广东 深圳 518000)

法律援助最早起源于英国,欧洲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相对建立较早,在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问题一直颇受各国政府的关注。[1]因此,质量管控体系建设发展也较为健全。2013—2017年间的中欧法律援助合作项目,是一个为支持中国司法部评估政策,促进对边远地区和困难地区人民,尤其是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项目。该合作项目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同行评估培训,以英国同行评估经验为基础,结合中国国情,提出一套适合中国法律援助质量评估的方法,开展试点工作,并总结经验,最终形成了“中国式”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的雏形。可见,中国对于法律援助质量的重视程度极高。因为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高低决定着法律援助事业是否能够可持续发展。

随着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中国的法律援助已完成从无到有的阶段,面临着新发展,法律援助也需要更进一步从有到优迈进。如何从“应援尽援”迈向“应援优援”是每一位法律援助人的努力方向。

一、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及标准

(一)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定义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是一个整体质量,从受援人第一次到窗口咨询申请法律援助开始,一直到案件审结承办律师将案卷交回法律援助机构结案完成。其中涵盖着法律援助机构的受理、审批等工作程序,承办律师案件办理全过程等全流程工作。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好与坏不是简单地看案件判决结果,而是要针对全流程中各个环节的工作表现,作出综合评价。当中最主要的、与受援人合法权益最为相关的就是案件承办质量,也就是律师在领取案卷后,围绕受援人及案件开展的一系列工作,同时这也是案件质量同行评估的内容。

(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标准

法律援助案件的优秀质量与正常律师业务的优秀质量应当是有区别的。现国情下的法律援助对于律师属于无偿服务,仅领取较低的补贴,相较于律师正常开展业务的收费标准相差甚远。因此,不应当以有偿服务的优质高效标准来评价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案件的“优质高效”应当建立适合法律援助的评判标准。

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近年来随着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断扩展,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不断推进,律师值班制度进一步深入,我国法律援助案件数量近10年的年均增速在20%左右。[2]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对优质法律服务的需求逐渐高涨,这就使得国家对于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重视程度进一步提高,对于案件质量的要求也更高。

(一)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水平较低

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水平远远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甚至会出现律师办理一个法律援助案件支出费用高于补贴。补贴水平过低可能会导致承办律师“出工不出力”的现象,导致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全面、有效的维护。

对于高精尖律师而言,过低的补贴难以吸引他们加入法律援助队伍,这类优秀律师日常业务繁忙,收入极高,要求其抽出时间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较为困难。即使以“法律援助是律师义务”为由,将案件指派给此类律师,也存在将案件交由助理或团队内年轻律师办理的情况,对于法律援助的案件质量难以保证。

(二)高精尖优秀法律援助律师较少

高精尖律师愿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都是抱有一份回报社会的情怀,将此视为一项公益,这样的律师在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内较少。在法律援助律师队伍中占大部分的是经验有限、案源有限,需要法律援助案件增加业务的普通律师,在面对疑难复杂的法律援助案件时,可能会出现难以满足受援人需求的情况。

(三)案件质量监管工作不足

一个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过程时间跨度大,要做到全程跟踪监督难度较大,大部分情况下属于被动式监管,等待受援人、办案机关工作人员反映情况或承办律师主动报告,在接到情况反映后再进行跟进处理。

受援人的评价虽然是最为直接的,但大部分受援人碍于情面,由于律师已经为其提供了法律服务,而自己也未支付任何费用,在对律师进行评价时都会打出满意的得分,可参考价值偏低。

旁听开庭是监管方式里最能检验律师服务水平的,但由于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有限,该监管形式难以大面积铺开,仅能抽取部分案件进行,覆盖率极低。

案件质量同行评估属于事后监督,在案件办理完结后,对整个结案归档的案卷由同为律师的评估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关于案件办理质量的评估结果。在案件量大的地区无法做到一案一评,仍只能随机抽取部分案件进行同行评估,无法全覆盖。

(四)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工作细致度不高

部分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未能尽心尽力,与受援人约见/会见敷衍了事,谈话内容不到位,案情了解不足;阅卷工作不仔细,不能高效使用证据材料;不做证据收集,受援人提供什么材料就使用什么材料;庭审时被反映对案情不熟悉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一系列情况均因为承办律师工作细致度不高所导致,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影响极为深重。

三、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控体系的健全与完善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越来越受到关注,司法部及各地司法厅也先后出台了关于法律援助案件的各类服务规范、办案指引,用行业标准规范律师工作。

为进一步推广实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工作,2020年底司法部发布了同行评估规则,便于全国各地参照执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控体系的建立是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体系的建立需要包含事前、事中、事后的各个环节,对法律援助队伍内的律师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考核制度,优胜劣汰,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一)准入门槛设置

社会执业律师加入法律援助队伍需要经过报名、条件初筛,根据当地律师执业情况、执业环境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例如执业年限、专业领域、执业经验等。报名通过后还需经过法律援助机构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二)日常值班工作考核

首次加入法律援助队伍的律师需要先经过窗口值班考核,对日常接待来访人员咨询工作进行评价。考核通过的方可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如同逐级晋升一般。已经在法律援助队伍内的律师在日常窗口接待工作中也需要进行考核,确保工作表现优良。

(三)案中监督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告知受援人咨询投诉热线电话,方便受援人随时反映情况。法律援助机构与办案单位形成工作沟通机制,遇到律师承办案件异常情况及时沟通。根据服务规范要求律师主动报告工作,遇到需要主动报备的情形时,及时联系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

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的表现,最能有效地反映一个律师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责任心,也直接影响案件的最终办理结果。[3]“旁听庭审”是案中监督的最重要最有效的方式,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安排足够的工作人员尽可能多地进行旁听庭审,在人员不足时可考虑购买服务。

(四)案后回访

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完结后,律师将案卷结案归档时,按一定比例抽取受援人进行回访工作,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当面约谈或电话联系受援人,让其客观地对本人案件中律师的服务作出评价,同时接受投诉与建议。

(五)案件质量同行评估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虽然是事后质量管控工作,但通过案件质量同行评估可以建立法律援助律师的考核评价机制,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评估规则、管理办法、奖惩制度等,根据评估结果对律师进行优胜劣汰,保证法律援助队伍中的律师质量,从而保障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可以学习杭州经验,建立系统平台,实行线上同行评估,做到一案一评,同行评估全覆盖。

在能全面实现一案一评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以评定补”,根据案件办理质量核定案件补贴费用,进一步激发律师办理案件的责任心,更好地保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六)第三方案件质量管理机制

为提高案件质量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客观性,可以建立第三方案件质量管理机制,在法律援助机构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独立第三方组织开展案件质量管理工作。例如委托社会组织或专业院校安排专业人员对开庭案件进行庭审旁听;与审判机关签订合作协议,由办案人员对律师庭审表现作出综合评价等。

法律援助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深深地影响着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信任程度。法律援助事业需要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控体系,切实优化法律援助律师队伍,让每一位获得法律援助的受援人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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