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乾隆)庆远府志》整理札记
2021-11-25陈麒伊何启贤黄绍光
陈麒伊,何启贤,黄绍光
(广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广西 河池 547000)
乾隆《庆远府志》是一部国内仅存孤本,“纸尽虫蠹,字皆鲁鱼”的旧志。该志是目前河池市现存最早的府志,保存了自秦汉到清乾隆年间的诸多史料,其中许多内容被道光八年重修的《庆远府志》沿用。对其进行整理,补其残缺,纠其错讹,使良玉出椟,为研究本市古代历史文化提供佐证,不使当时修纂者的创作之功淹没于时光之中,是河池文史工作者应尽之责。在整理过程中,略有所得,兹述如次。限于整理者的专业水平,对原志的整理及探讨仍可能存在肤浅甚至错误之处,切望各方研究者指导及深入讨论。
一、细心辨识,缀补残文
残文辨识与缺文补缀是旧方志整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是后续标点、校勘等工作的基础。常规古籍整理可以不同版本为对照,或同一版本的不同收藏相互对照,校勘文本内容。通常只有出土文物才会有大量文本残缺,需要补缀残文。但乾隆《庆远府志》是国内仅存孤本,目前整理者能够依据的,只有从故宫博物院复印回来的副本,以及2001年由海南出版社出版的影印本。由于当时刻印手段粗劣等原因,大部分页面模糊不清,部分页面残缺,需要对残缺文字进行辨识、补缀。
补缀工作大体可以分为如下四种情形:一是综合上下文意及其他文献信息进行补缺;二是根据同类篇章的通用句式、辞例补缀;三是以同类文献惯用语例进行补缀;四是结合上下文意,以意试补,疏通文意。四种方法所采用的程度各有不同,各有价值。整理者综合运用上述几种方法,将乾隆《庆远府志》中大部残剥、缺失的内容补缀完全,整理后仍然留白部分仅余400多字。其补缀过程已于《乾隆〈庆远府志〉残剥文字校补举隅》介绍[1],此不赘述。
二、理解文意,规范标点
一段文字用不同的标点方式,可以使文意大相径庭,甚至截然相反。旧方志的标点,不仅能明确句式的分割点,避免产生歧义,便于读者阅读和利用,也能够增强语言表达的情感色彩,使句式变得鲜活。对于其中文采斐然的骈骊部分,还能通过标点使之变得整齐而富有韵律。在标点中尤须注意以下问题。
(一)通读原文,充分理解,准确句读
旧方志所用语言距今久远,很多当时常用的书面语言,今天已鲜有运用,整理者若不能充分理解,就可能点错、点破。如卷首白启明作《庆远府旧志序》,就有多处被点破:“希操觚以成帙,势非旦夕可能,但谨撮略申呈而捃摭,则有待后两载政务稍暇……”[2]说的是重修府志非朝夕之功可成,作者仅把原来的旧志整理了一下就交上去了,补充资料(捃摭)重修,则只能等后来者。原标点者把“而捃摭则有待”点破了,应点作:“希操觚以成帙,势非旦夕可能,但谨撮略申呈,而捃摭则有待。后两载,政务稍暇……”[3](68)其后一句“(庆远)上下数千百年,统隶分承其间,陵谷变迁,风谣移易”中“其间”二字也应下属,点作:“上下数千百年,统隶分承,其间陵谷变迁,风谣移易。”[3](68)意指庆远府在历史上隶属关系不断改变,世事变迁,社会风气也在改变。稍后一处被标点为:“考工著于冬,官子来征,其惠养时,使之令行天道焉,则宜志建置。”这里“冬官”“征其惠养”均被点破。冬官指代工部,源于《周礼》六官: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官司空。后世吏部掌人事和考功,为六部之首,称天官;户部掌财赋、户籍、山林盐泽产出等,称地官;礼部在春天组织祭祀,故礼部称春官;兵部掌军政、军赋,兵威震赫有如夏日,故称夏官;刑部常常在秋天处决犯人,所谓春生秋杀,称秋官;工部在冬天农闲时兴建工程,故称冬官。子来征其惠养,“子来”是指民心归附、不召自来;“征其惠养”是向百姓收取税赋,供养官吏。故应标点为:“考工著于冬官,子来征其惠养,时使之令行天道焉,则宜志建置。”[3](69)
类似错误亦复不少。如《艺文志》收录的莫振国撰《教士条规》中有一句话,在某地方文史资料里被标点为:“汉史言,妇工月三十日当四十五日,以夜作之,工居其半,岂非勤之效乎?”此处间接引用班固《汉书·食货志》的内容,原文是“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2]强调的是夜晚加班加点完成的工作量能顶半个白天。故应当标点为:“汉史言,妇工月三十日当四十五日,以夜作之工居其半,岂非勤之效乎?”[3](315)又《艺文志》中彭时所撰的《庆远府儒学科贡题名记》有一句:“惟我皇明慎简守,令建学立师以教化其人者百余年矣。”其中的“慎简守令”意为谨慎简拔府县官员(太守、县令),是清代古文常用短语,拆开之后就不知所云了。应当标点为:“惟我皇明,慎简守令,建学立师,以教化其人者,百余年矣。”[3](318)“盖国之贤才,由是而作。养造就以底于成,用之以致君泽民,弘其化理于天下而成。雍熙太和之治者,良以此也。”这里有两处标点错误:一是“作养”“造就”是古代官办教育培养人才的常用说法,“作养”一词被点破;二是原作者认为“雍熙太和之治”是大力兴教办学、培育人才的结果,故“而成”二字不应下属。此处应点作:“盖国之贤才,由是而作养造就,以底于成,用之以致君泽民,弘其化理于天下。而成雍熙太和之治者,良以此也。”[3](318)
(二)善用韵文、骈文截断前后
孔子说:“言之无文,行而不远。”古人著述,多重文辞。虽然史志的纂修“期明事实,非尚文辞”,但实际上鲜有不讲究文采者。《史记》文字华美,被鲁迅先生誉为“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后世纂修史志者,无不竞相仿效,乾隆《庆远府志》也不例外。在标点时,一方面应当敏锐地发现那些骈四骊六、合辙押韵的句子,并妥为标点,彰显其文辞之美;另一方面也可以借助这种对仗、押韵的特征,截断前后文,增强句读的准确性。
《艺文志》所录康熙间天河知县翁世庸《思恩县恳免行派盐引详文》记载:“无非剜肉补疮,呕心沥血;遂至索逋满县,愁叹盈门。”“既罹困于金戈铁骑,复受灾于旱魃飞蝗。”“事关盐法重务,实切边地隐忧;官虽不惜,命实堪虞。”“各处盐商之重价,粉身莫补;见在堆积之盐包,百计难行。”“在卑县,当日之再四申吁,犹为笔下之烦文;在边邑,今日渐变之舆情,已有堪忧之实事。”“(为有司者)目击情形而不报,倘地方有事,难免尸位之条;身视民瘼而不闻,即田亩抛荒,更有应罚之例。”[3](306-307)大量运用对仗以增强说理。《教士条规》述:“左有礼园,右有书圃,冠山之堂也;肴《三坟》,核《五典》,适口之珍也;前羲皇、后周孔,美人之列也;网古今、罗宇宙,羽猎之奇也。”[3](316)用一组排比渲染勤读诗书的益处。标点时,若能锁定这类对仗或排比句式,便可为准确断句带来很大助力。
乾隆《庆远府志》卷首收录了知府李文琰为动员下属州县官员支持修志而撰写的一篇檄文,该文骈骊对仗、韵律优美。但此前的整理者却把许多地方点破了,骈骊文句也没有用分号分隔上下联,甚至把骈句随意拆散,远未能呈献出原文的精彩。如第一段说:“(照得)俗异五方,品物别九州之族类,风同四海寰区大一统之规模,隶职方于版图徼外,亦征文献,治要荒,以戎索斗南,讵废编摩。”如此标点,完全看不出其中的对仗关系。应标点为两组骈句:“俗异五方品物,别九州之族类;风同四海寰区,大一统之规模。隶职方于版图,徼外亦征文献;治要荒以戎索,斗南讵废编摩。”[3](69)类似失误还有:“界罗施以自外,昔多瘴雨蛮烟,列禹甸而称雄。今被薰风化日,流峙奠位,山川之淑气时凝,灵秀争奇,人物之光华日启。”虽未点破词句,但原本对仗工整的2联骈语被拆散了,显示不出其中的对仗关系。应当标点为:“界罗施以自外,昔多瘴雨蛮烟;列禹甸而称雄,今被薰风化日。流峙奠位,山川之淑气时凝;灵秀争奇,人物之光华日启。”[3](69)又如:“自秦汉以来,二千岁之考订详矣。由熙雍而后七十年之纪载阙如,抚蠹简而萦怀,常低徊于永日,企兰台而翘首,徒怅望于千秋。”应标点为:“自秦汉以来,二千岁之考订详矣;由熙雍而后,七十年之纪载阙如。抚蠹简而萦怀,常低徊于永日;企兰台而翘首,徒怅望于千秋。”[3](69)再如:“建置有书仿黄图于三辅,舆封必析补汗简于九邱。秩官仿佛汉仪兼表桐乡之遗爱,艺文规抚班志并收急就之鸿章。”应标点为:“建置有书,仿黄图于三辅;舆封必析,补汗简于九邱。《秩官》仿佛汉仪,兼表桐乡之遗爱;《艺文》规抚班志,并收急就之鸿章。”[3](69)“唐室记登科选举,堪扬于天府,张华志博物杂类,聊续夫齐谐”亦属点破,应标点为:“唐室记《登科》,选举堪扬于天府;张华志《博物》,《杂类》聊续夫《齐谐》。”[3](70)
《艺文志》中点破的例子也很多。如《庆远城北山图记》中的一段文字,前人误点为:“苏府君之节概余威,镇乎殊俗;黄太史之流芳,清风凛然。高阁余皆以饰以构,式崇明祀,景行先哲。”此处的苏府君是指唐代宜州刺史苏仕评,唐大顺二年(891),苏氏以柳州亚将援宜州平寇,随后转任宜州;黄太史即黄庭坚,其于北宋崇宁三年(1104)谪贬宜州,四年九月殁于宜州。由“苏府君之节概”“黄太史之流芳”可知,“高阁”二字之前显然系对仗,故宜标点为:“苏府君之节概,余威镇乎殊俗;黄太史之流芳,清风凛然高阁。余皆以饰以构,式崇明祀,景行先哲。”[3](327)
根据原文的押韵、对仗等句式,还能发现、判断排版错误或原刻的衍、夺、讹、舛等错误。如前述《檄文》中,有一处与前后文不谐,显属错讹:“勿等岭表异录之娵媀无关典要罔同桂海虞衡之琐细岭表异录之徒摛藻掞华侈著作之能事将以扬休志美赞黼黻之鸿猷。”标点时不难发现,“勿等《岭表异录》之娵媀”与“罔同《桂海虞衡》之琐细”存在对仗关系,依常理则其后也应当对偶。又对照前后可知,后面的“岭表异录之”5字与前重复,对照原刻,此5字与前面一行重复的5字在同一位置,显然属刻版失误。后经对照道光《庆远府志》所录,可知此处应当是“祗益丛谈岂”5字。由此便可完成校正,标点为两句骈文:“勿等《岭表异录》之鲰隅,无关典要;罔同《桂海虞衡》之琐细,祗益丛谈。岂徒摛藻掞华,侈著作之能事;将以扬休志美,赞黼黻之鸿猷。”[3](70)并在其后加以校注说明。
(三)连续多个地名,需明辨统属关系
古庆远府所属州县均为少数民族聚居区,许多地名为民族语言记音,标点者需要通晓当地的古今地理图志文献,熟知方志中所涉及的地名,以便准确点断。对于多个地名排列一处时,需要准确判断各个地名之间是并列还是统隶关系,并列的地名如何隔断,以确定如何标点。
如《武备志》记载:“(大观元年)置黔南路领庭孚平允从宜柳融及观共九州,因有是命。”因罗列的地名后有“共九州”三字,故前面所列州名必分为九,因此不难标点为:“特置黔南路,领庭、孚、平、允、从、宜、柳、融及观共九州,因有是命。”[3](208)
但是很多时候并没有这么明显的提示,或者纵使有总分之数,但当地名为复名时,仍需斟酌。如《舆地志·沿革》“庆远府”条下有“乾封中改宜州领龙水崖山东玺天河四县隶桂州都督府又别有安息忠文述昆抚水蕃环永鸾延福智纡归思芝等州”“宋平岭南改抚水州为安化军又置荔波镇宁金城琳南丹,俱隶广南西路”[3](94)等语。这两段文字中涉及的大量地名,仅前面有“四县”的数量限定,后面再无提示,标点者仅凭这一段文字本身,是无法直接完成标点隔断的。必须根据其他部分的提示甚至相关地方志史料,确定相应时段内的地名,才能完成标点。结合其他史料,标点为:“乾封中,改宜州,领龙水、崖山、东玺、天河四县,隶桂州都督府。又别有安息、忠、文、述昆、抚水、蕃、环、永、鸾、延、福、智、纡、归思、芝等州。”“宋平岭南,改抚水州为安化军,又置荔波、镇宁、金城、琳、南丹,俱隶广南西路。”这里的“忠、文”州,到底是分是合,很不容易判断。《建置志》记载:“安息州、忠州、文州,俱唐贞观初置,明洪武十二年(1379)省入东兰。”[3](156)可见唐初时忠州、文州是分别设立的,故前段应当隔断标点;而《舆地志·沿革》“庆远府”条下又有“(洪武)十二年,省西兰、安息、忠文三州入东兰州来属”,此处“西兰安息忠文”既然是三州,自然就不能将“忠文”二字隔断了。同时也可见至迟到明洪武十二年时,忠、文二州已经合二为一。相应地,“东兰州”条下“宋崇宁五年(1106),以其地有文兰峒,置兰州,元改东、西兰州。明洪武十二年,省西兰、安息、忠文州入焉,改隶庆远府”,也应将“忠文”标点为一个州名,而不能分开。
对于连续的多个地名,除了准确把握地名本身,还需要辨明其间的统隶关系。若前一地名包括后一地名,则二名连续,不能隔断。同属一个大地名下的多个小地名之间,则需要用顿号隔开。一般而言,县以上的地名较容易通过史料判断,对于乡镇、里甲、村屯等级别的小地名,彼此间统属关系不易查清,在标点时需小心谨慎,尽量查证确实。如《武备志》记载:“永乐二十一年,宜山、河池、思恩等县瑶贼复乱,征蛮将军顾兴祖分兵击平之。”[3](211)宜山、河池、思恩同为庆远府属下州县,不难标点。“(隆庆间)而密陈制府以迁江之东欧,来宾之北五,柳城之上油,宜山之清潭、都亮,宾州之涤里横行流劫,收捕宜先。”[3](214)这一段交代地名的范式统一,上下属地名之间已用“之”字表明,只要对涉及的地名有所掌握,一般不会点错。而《武备志》载:“(洪武二十八年)诏置南丹卫及河池守御千户所,更移兵剿思恩、都亮诸蛮,悉平之。”其中思恩、都亮两个地名之间是否要断开,就需要了解二者是并列关系还是统属关系。若都亮属于思恩,则不需点断;若属并列关系,则需要以顿号隔开。清乾隆时有三个不同级别的“思恩”地名,一是思恩羁縻州(唐置)在明正统年间先后升州为思恩土府、思恩军民府,到清乾隆时业已改流,但其治地多在今百色地区,不隶属庆远,可以排除。二是当时庆远府属思恩县,即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三是思恩县下属之思恩乡,即今天的环江县治所在地思恩镇。查《舆地志·沿革》“思恩县”条有“正德元年(1506)二月,改属河池,而统隶庆远,分四乡:东曰都亮,南曰金城,西曰镇宁,北曰思恩”[3](96)。可见至正德初,都亮乡与思恩乡仍同属思恩县。到隆庆时,都亮乡已改属宜山县管辖。自洪武二十八年至正德之前约百年,征剿“思恩、都亮”诸蛮,所指应当是并列的两个乡,而非独指思恩县下属都亮乡,故应予分隔。而“永乐十九年,宜山贼韦万皇等反,称王。纠合马平三都、五都等贼攻劫州县,杀御史诸璞,夺其印”[3](210)一条,必需明确其中马平与三都、五都的关系,否则可能点错。马平是柳州府附郭县,1931年改为柳州县,而三都、五都是其下属乡、里,故应如前标点。后文的“嘉靖二十四年己巳春,诏提督两广军务、督察院右副都御史张岳,总兵官征蛮将军陈珪剿马平县五都诸蛮”[3](217),亦可证五都属于马平县,应与三都并列,而统于马平之下。
《武备志》里有一段按语,是关于“八寨”位置的介绍:“其地东连柳州三都、皂岭、北四诸峒,北连庆远忻城东欧、八仙诸峒,西连东兰等土司及夷江诸峒,南接思恩府及宾州、上林狪盘、渌毛诸峒,约三百余里,故皆迁江八所屯及上林三里民地。”[3](214)此处3组地名,同样必须结合史料判断彼此的隶属关系:第一组中三都、皂岭、北四是柳州府所属;第二组中忻城即忻城土县,隶于庆远府,而东欧则是忻城县治所在地东欧村,八仙则是忻城县下的一个民屯,明代为屯堡,久废为民屯;第三组中,宾州、上林为并列州县,狪盘、渌毛应为上林境内的峒场。辨明上述关系,才能准确进行上述标点。
(四)明辨人物的名、字关系
志文中提到人物时,为避免人名雷同,造成人事混淆,多冠以职官、籍贯,或附以字、号加以区分。然而未标点的原文中,如果涉及的人物并不出名,地名不显、职官生僻时,就往往不那么容易辨别。如《艺文志》所录大学士彭时撰《庆远府儒学科贡题名记》,其中一段文字在《宜州碑刻集》中被标点为:“训导兴国,钟渊八桂,唐和具书。介刑部员外郎冯俊属予记,固辞不获,乃为之。言曰:……”[4]其“训导”是常见教职,兴国看上去不像人的姓名,而是古已有之、并不生僻的地名,为江西一县名。“钟渊八桂”“唐和具书”也不好理解。综合前后文,应当标点为:“训导兴国钟渊、八桂唐和具书介刑部员外郎冯俊属予记,固辞不获,乃为之言曰:……”意为时任训导的江西兴国县人钟渊、广西的唐和,写信给当时的刑部员外郎冯俊(宜山人),转请作者作“记”。在《秩官志》中也可查到“庆远府训导:钟渊,兴国人,成化间任”的信息,可为佐证。
卷六《秩官志·名宦》“叶正”条云:“身被数枪,犹手刃贼首,与从子官庆、民壮璩用和等三百人皆死之。”这里传主的侄子到底是单名“官”还是复名“官庆”?毕竟后文断成“庆民壮”,解释为“庆远府的民壮”也是说得通的。为核实这一点,查到卷二《建置志》“义勇祠”条有按语云“同知叶正与子荣、从子官庆及璩礼、周昌俱死于贼”,可知应当断作“从子官庆、民壮璩用和”。
《艺文志》所录李文凤《郡守林公去思碑记》中有一组人名,前人标点为:“介两山杨君梁印山、高君珊玉峰、玉君昆东湖、李君霁四峰、戚君振双桂、黄君钟美。”如按此标点,则最前面的杨梁是“籍贯+名+字”的格式,最后的“黄钟美”只有姓名,其余的则为“姓名+字”。这种介绍方式怎么看都觉得奇怪。这段文字中似乎没有府县籍贯名,那么是不是就是一组“姓+名+字”的形式呢?查卷七《选举志·举人》有“嘉靖元年壬午科:黄钟美,宜山人,通判”“弘治五年壬子科:杨梁,宜山人,知州”两条记录。再查雍正《广西通志·秩官》有“右江柳庆参将:戚振,山东东平人”,张岳《小山类稿·报柳州捷音疏》有“右参将戚振”“原任都指挥李霁”字样。但据此依然无法直接确定文中原意到底是地名+人名的组合,还有名+字的组合。据文意,这些人请作者作文纪事,相对职位还不低,则作者不难知悉其字号、乡里等信息,故正常情况下前后规则应当一致,即为“地名+人名”的形式。其姓氏前地名并非府县之名,而是乡里山川之名。据《舆地志·山川》载:“印山:在州东三十里,其形方正如印。”可为佐证。又明代宜山为数不多的几位进士中,张烜名其著作曰《吉山集》,李文凤自号“月山子”,其笔记名为《月山丛谈》。而《舆地志》载:“吉山:在城西四十里。”“月山:在城西三十五里,其形肖月。”俱可为旁证。故标点成“介两山杨君梁、印山高君珊、玉峰玉君昆、东湖李君霁、四峰戚君振、双桂黄君钟美”更为合理。
此外,在涉及少数民族或外国人物事,特别是蒙元、满清时期人物的史事标点时,需要留意其姓氏、职官等关系。道光《庆远府志·人物志》中有“洪武初,下令讨王保保廓扩铁木儿,职官无功者诛,士卒有功者授职”一句,其整理者误以为“王保保廓扩铁木儿”系二人名而在“王保保”之后误加了“、”。[2](283)其实廓扩铁木儿即王保保,系同一人而有汉、蒙两个名字,虽史料一并书之,标点时却不应断开,使人误为二人。
三、化繁为简,规范用字
为方便今人阅读,旧志整理不必与某些古籍一样保持繁体原状,可化繁体为简体。而繁体字的简化,除了需要正确识别和应用繁简字,还要面对大量异体字、古人自创的简化字(俗体字)、通假字和为避讳而有意增减笔画的文字。
对于原文中的异体字、古今字、俗写字,常见者一律迳改为通行的简化字,不需要出校记。如本志中涉及的恠、繖、麤、筴、彫、逓、於,通改为怪、伞、粗、策、雕、递、于等字,《物产》中的“菉豆”“稉”“胡卢”迳改为“绿豆”“粳”“葫芦”等。凡底本明显的误字或不规范字,如“己已巳”“圮圯”不分,“胁”“肋”混用,以及作者避本朝名讳或家讳而改字或缺笔的情况,考虑到底本原已漫漶,字多残缺,难以判断其原本有误、有缺还是后天残泐,整理时均迳改而不出校记。志文中的通假字,在古人书写时,或因尚未分化,或已经分化而书写者尚未注意,在整理时不宜按错字校勘,但迳改似乎也有不妥之处,故保留原状,而注明“某,通某字”。如稿(槁)、扁(匾)、那(挪、哪)、粥(鬻)、然(燃)、度(渡)、要(邀)、畜(蓄)、已(以)等。
需要注意的是,繁体改简体时,姓氏不能一概化繁为简,如“傅”不能简单地改为“付”,“線”作姓时不能改作“线”。而名字中的繁体字,则见仁见智,如唐宰相魏徵、汉交趾女子徵侧、徵贰,今天在不同的古籍整理作品中,仍“徵”“征”并用。不过如无特殊情况,建议在整理中仍以简化为宜。因避讳而整体替换的文字,如明“崇祯”年号,因避清雍正爱新觉罗·胤禛讳而作“崇正”,一律不改,而以脚注说明。不影响文义理解的,则不出校记。
壮族虽未有系统的文字,但在广西地区留存的汉文古籍中,多夹杂有古壮字。古壮字系壮族先民在汉字基础上创造,形态上与汉字高度相似,在地名中大量留存。这些壮字有少量已经进入汉字体系,已经进入汉字体系的一律改为通用汉字,如“峒、峝”统一为“峒”,“”改为弄。有的壮字在现代汉语中不再使用,但收入了汉字字库中,如“”字;壮族地区人物名字中,也有自创的文字,如南丹土州长官莫洪,宋史中作“”,一些地方文史资料中迳改为“燕”。从保持旧志原貌出发,最好能保留原字形。
四、做好校勘,勘正史实
修志诚非易事,“风土人情,必文献足征而始著”,然而修志之时,“摭今或谱状难恃,潜光隐德,历久愈湮;金石遗文,在远日晦。甚即六曹陈牍,非灭裂于胥吏,或灰荡于水火”。古庆远府地居荒远,修志更难:“欲雅则古籍无征,欲赡则名流鲜及。”[5]“浅见寡闻,汲古功疏,则考核难;撑肠拄腹,泥古不化,则著作难;取材富有,论古无识,择焉不精,则诊断尤难。”[6]在整理乾隆《庆远府志》时,笔者深感旧志资料之宝贵。但随着整理工作的深入,也渐渐发现古人为当时条件所局限,不独刻印粗疏,文字多见舛误,记载也有失实之处,如将不相关的人物记为本府仕宦,将“宣王”误为“宜王”收录。凡此种种,在整理中必辨误纠谬,厘清事实,以免谬种流传,误导后人。
(一)文本的校勘
原刻底本上的文字错误,包括误字、脱文、衍文、倒文等,均应当尽量发现、改正,并出校记说明。明显的错字以()〔〕标记改正,而不出校记,如“有争以高年为(赛)〔寨〕老判断”表示原文误为“赛”字,改正为“寨”字。类似情况,比如“(常)〔尝〕往南山”“(常)〔尝〕以竹编篱,纵横参差,成诗一首”,此类事不可能常做,只会偶尔为之,故应作“尝”而非“常”。其他如“亦非纵容劝(输)〔谕〕可使改悔者”“豪强之吞并,贪吏之(诛)〔殊〕求耳”“时劳勤动,尤多一家数口之(仪)〔饥〕”“延袤三十丈,引官(坡)〔陂〕水注之”“以零陵为(八)〔入〕轸十一度”“家无宿(春)〔舂〕”“常以皂布幕〔幂〕边”“莫休(又)〔符〕之《桂林风土记》”等皆是。
《艺文志》所录思恩县令鲍复相《捐置义冢记》,其中有一句“残月晓星,安朝寒之白骨;凄风苦雨,无夜啸之青磷”,原本不误。道光八年唐仁重修《庆远府志》时亦录此文,大约因旧志残剥不堪辨识,而讹“磷”为“怜(憐)”。“青磷”即磷火,人和动物尸体腐烂后分解出磷化氢,夜间在旷野中自燃时,可见青绿色光焰,故称。此次整理,幸得还其本来面目。
原文引用史料,因记忆或抄刻失误造成的舛讹,也应尽量对照原始文献校正。如《选举志》中有“黄琼(居)〔琚〕,康熙五十年,府学”一条,“琚”原文作“居”,查雍正《广西通志·秩官》载:“黄琼琚,宜山人,贡生,雍正十年任容县训导。”道光《庆远府志》亦作“琚”,据以改正并出校记。类似情况还有“吴辅者,宜山人也。宋嘉(禧)〔熙〕四年……”“杨守珍,景(泰)〔德〕中任”“(受)〔授〕下旺司世袭土巡检职”“皆与吾民谊(切)〔均〕休戚者也”“自致丧(收)〔败〕,然衔冤负耻”等数十条。脱文补正,如“凡地方有此等〔事〕,当同心协力,互相照应”“臣方病痔,〔抱〕疴传至卧榻前”“经臣调拨汉土官兵,〔剿〕擒奏报……原设有龙门、〔德胜〕巡检二员,但其所管地方,均系苗疆紧要,未便〔移驻〕,恐有顾此失彼之虞”“咸受冠带,死不〔敢为〕非矣”“又将清、南四里详〔请改〕归宜山县县丞管理”“宋师卨,咸平初年,因督捕〔功〕知宜山县”等。
(二)史实的勘正
依古籍整理常例,校勘仅限于文本纠错,于单纯事实的出入,则归于笺证、考释,不属于校勘范围。然整理旧地方志的目的,在于方便后人获取地方史料,在整理过程中,如能及时发现所载人物、事件、时间等史实谬误,还是应当勘正,并出校注。
如卷八《人物志》收录了令狐德棻和令狐垣(峘)二人,令狐峘系令狐德棻之五世孙,二者均在《旧唐书》有传。误收的原因大约是因《旧唐书》中载为“宜州华原人”,然而彼宜州非此宜州,唐、五代时宜州华原在今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显然不是广西之宜州,故广西各志均属误录。整理时不予删除,但应指出“系误收”。又卷六《秩官志》载:“南汉(宜)〔宣〕王刘洪昭:子。大有五年封(宜)〔宣〕王。〔后与弟〕洪弼、洪道等为晟所杀。出《南汉世家》。”此处所谓“宜王”其实是“宣王”,其人与庆远无涉,大约因字形相近而误收。相关史实载于《新五代史·南汉世家》:“五年,()封子……洪昭宣王”“五年,晟弟洪弼、洪道、洪益……洪昭,同日皆见杀。”整理时同样不删,并勘正文字,出校注。
卷五《武备志》载“顺帝至(正)〔元〕初,南丹安抚司莫忠赦党贼残民,平章探马〔赤讨之〕,赦降之”,《秩官志》载“至(正)〔元〕初,莫忠赦党贼残民,平章探(焉)〔马赤〕降之”,前一条原文无“赤讨之”三字,后一条原文作“平章探焉降之”,均不通。“平章”应该是职官名“平章政事”的简称,“探焉”应该是“探马”之误,但“平章”怎么会跟“探马”扯在一起呢?查《粤西丛载》卷二十五《历代驭蛮》载:“后至元初,庆远南丹等处溪峒安抚司莫忠赦党贼残民,平章特黙齐讨之。”“至正初,巴延与省臣议遣使招谕莫忠赦之子莫镇南、弟忠动、莫七、莫八、莫十等来降,闻于朝,皆命之以官。”[7]这里的“特黙齐”即“探马赤”,系同一人名的不同译法而已。由此可见莫忠赦残民、探马赤征讨在至元(1335—1340)初,莫忠赦子弟来降则在至正(1341—1368)初。据此即可校正年号,并将原文所缺“赤讨之”等字补足。
其他如《重兴龙溪书堂记》有“其工与祀,悉备委宜山令周(召)〔君〕南、丞骆贵敬,如指授”一句,由本志《秩官志》可查到:“周南,四川人,嘉靖四年(1525)任,捐建宜山学宫”“(县丞)骆贵敬,嘉靖四年任”,可知应为“周君南”而非“周召南”,故予校正。此类情况尚多,兹不细举。
五、整旧如旧,不代古人立言
不妄改、妄删、妄增古书是我国古籍校勘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旧志整理必须实事求是,尽量保持原貌。既不迷信古人,也不能苟求古人,而要尊重古人。对于旧志修纂者由于历史局限性,美化统治阶级、蔑视少数民族、鼓吹封建伦理道德、宣扬因果报应等方面的问题,整理者可在整理说明或校勘记、注释中予以批判,以消除影响,但绝不可滥施刀斧,对原文擅自更改、删节,从而破坏古籍的完整性。
许昌县志总编室在整理民国二十二年(1933)朱友廉等编修的《许昌县志》稿本时,将原本不分卷的稿本分设为22卷,又参照其他文史资料对其“进行了审订增补”,至今为人诟病[8]。《盱眙县旧志辑要》以光绪《盱眙县志稿》为基础,将明清时期的几种盱眙县志书内容分门别类辑入其中的17个“门”,但凡整理者认为原志“归属不当”的,都据己意作“必要调整”“删节”,且所有的“删节之处……都不加省略号”[9],如此任性的“整理”,其成果称之为“资料汇编”尚可,称“旧志辑要”则有失公允。
鲁迅先生在《且介亭杂文·病后杂谈之余》中把明人妄行校改古书、清人编《四库全书》时删改原文、时人胡乱标点并称为“古书的水火兵虫以外的三大厄”。整理古籍,应当做到整旧如旧,不妄增一字,也不妄删一字。凡有改动,必须交代出处,讲明依据。清代志书中为避清朝文字狱,多对宋、明甚至更早的文章中的“夷狄”“鞑”“虏”“奴”等字进行删减、替换。如《艺文志》中收录宋黄应德《宜州铁城记》,原石刻碑记中首句有“岭右自淳祐以来,传云南有鞑患”,而志中缺“鞑”字;原文“而大将臧质特籍璞城以挫虏”一句,志中缺“虏”字;自“重门设险”后则文字全异。大抵皆属此类,整理时也不宜回改,但可出校记说明。
六、方便读者,酌加必要的注释
为充分发挥整理后的府志的作用,方便今人阅读,对原书中的生僻字词、典故和典章制度可作扼要注释。对于志文中涉及的有关重要人物、重大事件也可作扼要注释,简要介绍相关历史背景,以方便读者了解史事源流。遇到原书记录与其他史料不符的,如果确属错误,应予以勘正。但是如果资料不足,经考证仍无法确定孰是孰非的,应在注释中列出主要论据或参考文献,以便后之阅读者继续考证。
首先是对生僻字词的注释,以便读者理解。如狉獉(pī zhēn),除注音外,并注释:“亦作‘狉榛’。指草木丛杂,野兽出没,形容原始野蛮。”对“颉颃”(xié háng)注释为:“不相上下,相抗衡。语出《晋书·文苑传序》:‘藩夏连辉,颉颃名辈。’”对“鞶帨(pán shuì)”注释为:“喻雕饰华丽的辞采。”对“窐(guī)漏”注释为:“遗漏。窐,古时蒸饭用的瓦器底下的小孔穴。”对“遒铎”注释为:“喻警世。语出《尚书·夏书·胤征》:‘遒人以木铎徇于路。’《尚书孔传》:‘木铎,金铃木舌,所以振文教。’”对“摛藻掞华”加注音并注释为:“铺陈辞藻,施展文才的意思。”等等。
其次是对故实和典章制度的注释。如广西布政使德福为该志所作序中,有“陶复陶穴,地之灵欤,人之杰也”[3](61)一句,“陶复陶穴”四字于今人而言不易理解,故根据有关资料作简要注释:“语出《诗经·大雅·文王之什绵》:‘古公亶父,陶复陶穴,未有家室。’陶,即‘掏’的初文;复,即‘覆’。‘复、穴’指上古先民简陋的半地穴、地穴式建筑。”《学校志》反复提到“释菜释奠”“俎豆”等仪式性活动,在古代是常事,但今人未必了解,故也分别予以注释。“俎豆”注作:“古代祭祀、宴飨时盛食物用的礼器,亦泛指各种礼器。后引申为祭祀和崇奉之意。”“释菜释奠”注释为:“均为旧时学校奠祭孔子等先圣先师的典礼。释菜,亦作‘释采’,开学时举行。释奠,学校设酒食以祭奠先圣先师之礼。”《食货志》中反复提到“本色”“折色”,今人已经不易理解,也宜注释:“在赋税征收中原定征收的实物称为‘本色’,改征其他实物或货币称为‘折色’。”
再次是对今天已不常用的一些典故的注释。如《建置志》中有一句:“昔狄梁公为安抚使毁淫祠,韩退之作御史谏佛骨,识者韪之。”[3](150)其中提到两个典故,如不熟悉史事,便不好理解,故分别加注。“狄梁公为安抚使毁淫祠”注作:“狄仁杰(630—700),字怀英,并州太原(今山西太原)人,唐武周时期著名的宰相,因封为梁国公,故称狄梁公。《旧唐书》载,垂拱四年(688),狄仁杰‘征为冬官侍郎,充江南巡抚使。吴、楚之俗多淫祠,仁杰奏毁一千七百所,惟留夏禹、吴太伯、季札、伍员四祠。’刹住了江南淫祀之风。淫祠,即民间滥建的不在祀典的祠庙。《礼记·曲礼下》解:‘非其所祭而祭之,名曰淫祀。’”“韩退之作御史谏佛骨”注作:“韩退之,即韩愈(768—824),字退之,号昌黎,河南河阳(今河南孟州)人,唐代杰出的文学家、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家,为‘唐宋八大家’之首。谏迎佛骨事在元和十四年(819),因唐宪宗李纯要迎佛骨入宫内供养三日,韩愈写下《谏迎佛骨》,极论不应信仰佛教,‘事佛求福,乃更得祸’,为此触怒李纯,被贬为潮州刺史。”其他如“庚癸之呼”“骖靳相需”之类的典故等也需简要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