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物流贩毒的寄递行业中的违法行为分析研究
2021-11-25曾贞
曾 贞
(广西警察学院,广西 南宁 530023)
在今天,商业物流行业由于其应用程度广泛也给违法犯罪带来可乘之机。物流贩毒正是借助物流发展应运而生,并成为日益严峻的毒品犯罪行为。与其他贩毒手段不同的是,物流贩毒在贩运方式、方法、手段等多个方面具有一定的便利性与隐蔽性特征,因此,近些年物流贩毒已经成为贩毒的重要形式,特别是毒品走私者利用复杂的边境地形及边防管控的漏洞,经过边境等进入我国进行毒品交易,而通过物流贩毒也是近年来边境不断出现的毒品交易方式。
一、商业寄递行业中物流贩毒活动呈现的新特点
随着禁毒部门禁毒力度的不断加大,特别是我国物流行业实现了规范性发展,物流贩毒有所遏制。但是为了获取高额的暴利,物流贩毒分子加强了物流贩毒的隐蔽性,这对禁毒部门和物流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近年来破获的物流贩毒案件来看,物流贩毒具有以下特点:
(一)“互联网+物流”成为物流贩毒主要方式
2020年6月,国家禁毒办发布的毒品形势报告中指出,“互联网+物流”已经成为物流贩毒的主要形式,目前,我国已经与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建设了铁路、公路、航空、海运等多种交通运输形式的综合联运体,这为物流贩毒提供了客观上的运输条件。同时,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也催生了“互联网+物流”这一新业态,特别是可以在短时间内通过网联网平台将货物送达世界的各个角落,使物流商品在时间和空间方面实现了快速与便捷。据警方调查,全国至少半数制造毒品案件、超过三分之一制造制毒物品案件涉及网上传播制毒技术。由此可见,现代物流具有投递货物快捷、覆盖地区广阔等特点,不仅仅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物流业务,客观上也使犯罪分子更加倾向于利用物流进行贩毒。
(二)“成本低廉+风险低”成为物流贩毒屡禁不止的直接根源
为了躲避禁毒部门的查处,物流贩毒的形态也逐步升级。贩毒分子由传统运毒“人货同行”的方式演变成为“人货分离”,而物流贩毒也成为贩毒的一种全新方式而受到贩毒分子的青睐。物流贩毒实现了毒品和毒品所有者的人货分离、毒品买卖双方的空间分离、幕后“老板”和幕前“马仔”的分离、毒资和毒品两条线的分离,因此大大降低了毒品犯罪分子被抓获的风险。
(三)“高科技+伪装”成为物流贩毒难以根治的重要原因
一般来说,物流贩毒的载体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可以通过邮政快件、航空快件、平信、挂号信、货物托运等手段,贩毒分子往往将毒品伪装在寄递的物品或货物里面,不容易被快递员检查和注意。为此,国务院制定颁布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同时中国严格落实《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的有关规定,对于任何形态的毒品以及27种制毒管控药品进行严格的检查,但是还有些贩毒分子铤而走险将毒品进行伪装处理,以避开物流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检查。
二、物流寄递过程中对物流贩毒治理呈现的短板分析
(一)物流禁毒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警务监管实名制登记制度难以到位
目前,国家邮政局为了规范邮寄物品种类、防止包括毒品等违禁物品通过物流传递,制定了《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但是没有专门的物流行业禁毒的法律法规。为了对物流行业进行监管,有效遏制物流贩毒,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快递实名制登记制度,即寄件人和收件人要用自己真实的姓名进行登记。通过实名制登记制度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物流贩毒的问题,但是由于物流行业市场竞争比较激烈、从业人员素质低等问题,导致在物流行业实名制登记制度之后,还会出现物流从业人员核查寄件者不严,甚至不落实实名制等问题,加之物流企业缺乏必要的查毒设备、专业人员等,在客观上使贩毒分子有机可乘。同时,从治理角度来看,公安机关还没有完全覆盖物流行业的禁毒工作,其监控职责尚未完全发挥,只能被动地接警来处理物流贩毒的问题,其治理职能履行的缺位也导致物流贩毒屡禁不止。
(二)物流行业管理治理主体众多,警务治理难以形成多方协同
物流业由于其从业的门槛低等特征,使得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以及外商独资企业等都可以进行投资,同时物流行业也涉及诸多行业部门,包括运输、仓储、港口、邮政、货代、机场、铁路、钢铁、石油、煤炭、化工、纺织、电子、汽车、医药、食品、电力、盐业、烟草、出版、商贸、农村等众多领域[1]。而涉及的各个行业和部门在责任权限中都没有将物流禁毒作为主要任务,这就只能通过邮寄收单环节进行简单的检查。特别是物流中涉及的各个管理部门往往各自为政、彼此缺乏协同机制,导致警务参与其中开展物流贩毒的监管职责难度太大、过于繁琐,从根本上无法形成各个治理主体参与禁毒的合力,所以要从根本上遏制物流贩毒就需要建立以警务机关为核心的治理体系,发挥现代化治理体系的优势,避免出现治理的空白区域。
(三)物流行业与警务机关缺乏稳定的沟通机制,警务治理通道不畅通
为了遏制物流贩毒,我国物流协会实施了实名制登记,并且针对毒品制定了专项检查制度,有效地遏制了物流贩毒。但是由于物流行业从业人员不具有精确检验与侦察毒品的能力,虽然是警务机关与物流行业机关已经建立了物流行业禁毒情报信息的交流平台,但是这种交流平台却呈现出信息传递、交流、表达机制不畅,集中体现在共享程度低、研判能力不足等问题。其中,共享程度低集中表现在物流行业与警务机关属于不同属性和类别的治理主体,各主体之间在沟通、协作等方面均存在着治理断层,现有的沟通机制很难从根本上弥合两者之间的鸿沟[2]。在这种情况下,警务机关缺乏深入物流行业开展协同侦查,使得禁毒情报信息在物流行业与公安之间的交流不畅通,同时缉毒情报信息平台尚未建立,缉毒查毒信息录入、情报共享、案件反馈等也存在缺失。而研判能力不足则是由于物流贩毒信息情报存在着隐蔽性、欺诈性、试探性、多变性和对抗性等特点,所以侦察物流贩毒需要专门的警务机关介入其中,而警务机关却忽视了对物流行业等信息进行整合研判、深入发掘,造成物流行业与警务机关治理通道不畅的问题。
(四)物流从业人员毒品甄别能力不足,警务治理存在缺位
面对日益隐蔽的物流贩毒而言,物流行业从业人员毒品甄别能力不足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物流行业入职门槛低,对于从业人员的要求相对来说比较低,所以在应对物流贩毒时,对于现有的物流行业从业人员来说显然捉襟见肘,无法科学地识别和研判物流贩毒案件。面对物流量剧增,完全依靠没有任何毒品侦查和研判经验的从业人员发现和查缉毒品,明显是不现实的和不科学的。特别是针对重点地区的物流包裹,需要充分利用人力、仪器、犬嗅等方式进行查验。所以,公安机关针对物流禁毒开展物流从业人员专题培训在目前也是必须要做的事情,但是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各地公安机关由于各种原因,对此项工作其实一直存在着一定的缺位。由于目前物流行业禁毒专项资金投入很少,难以满足查毒技术设备的配置,资金落实不到位的情况更是时有发生,这也在客观上导致物流贩毒有机可乘。
三、公安机关针对物流寄递业中物流贩毒行为的警务治理策略
(一)完善物流行业禁毒的法律法规体系、严格落实实名制登记制度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有关物流行业的比较系统化、专门化的法律法规,现行我国物流行业禁毒法律制度体系主要是以《禁毒法》《邮政法》为主体,以及相关配套的法规而构成,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遏制物流贩毒案件的发生的,但是由于警务机关监管治理存在短板,所以在落实各项法律制度上存在着治理主体缺位的问题,所以在客观上导致物流贩毒案件频发。警务机关一定要加强监管物流行业落实实名制登记制度,督促物流行业一线从业人员严格按照实名制登记制度对寄件人的身份等信息进行登记,避免贩毒分子有机可乘,特别是要加强对邮寄全过程的监管,确保物流行业可以严格按照实名制登记制度把握物流贩毒的源头。警务机关还需要将被动接案转化为主动出击,加强对物流行业各个环节的监管职能,通过信息系统联网全方位地嵌入到物流行业内部系统之中,通过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对于重点地区和可疑人员的物流信息实施全方位的监控与管理,以便于禁毒信息的全面整合与大数据分析,及时、有效地将物流贩毒的运输链斩断,以确保物流行业的健康运行。
(二)增强警务机关的协同性,构建各治理主体为核心的禁毒共同体
在高额利润驱使下,贩毒分子利用物流行业运输链长、涉及部门多、治理存在缺位等漏洞开展物流贩毒。针对这一情况,不仅仅需要物流行业提升自身现代化治理水平和能力,从物流运输链各环节入手,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同时警务机关更需要加强与物流行业的协同性,构建各部门禁毒治理共同体。所谓“协同性”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事物(元素)各自之间的协调、协作形成拉动效应,进而推动事物共同前进。具体而言,物流行业涉及海关、民航、铁道、公安、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每一个部门在治理能力和方向上都存在着不同之处,无形之中导致治理结构的差异性,所以在警务机关与物流等行业开展禁毒时往往无法形成协同性。基于此,警务机关应该加强与物流行业等部门协同开展打击物流贩毒活动,按照国家禁毒委的统一安排部署,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健全极具操作性、高效、便捷的禁毒系统,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形成纵横交错的禁毒网络,使各个部门在打击物流贩毒问题上保持治理方向、治理目的的一致的,并且呈现出关联性和互惠性的治理体系,使物流贩毒无处藏匿。
(三)畅通警务机关的沟通机制,构建物流禁毒合作联动机制
由于物流行业涉及诸多部门和行业,各部门和行业的治理结构和要素、治理水平和能力等都存在着差异性,那么在开展物流联合禁毒时往往受限于沟通机制,导致收效甚微。因此,针对物流贩毒屡禁不止的现状,公安机关需要进一步畅通沟通机制,构建物流禁毒合作联动机制。所谓“物流禁毒合作联动机制”主要是指警务机构、物流管理部门及其从业企业等相关部门之间在物流禁毒工作领域中确立的制度化模式,具体包括物流禁毒合作组织体系、物流禁毒情报分享与反馈机制等。其中,物流禁毒合作组织体系主要是依托物流禁毒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警务机关、物流企业、陆路交通、铁路、海关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个治理主体责任分工以及协同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沟通物流贩毒的最新信息和情报。警务机关和物流等行业和部门需要进一步强化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物流贩毒情报通报制度、物流贩毒重大案件快速反应机制等,使警务机关与物流等行业企业保持稳固的、常态的联动机制,促进双方的互动性和互惠性,提高警务机关参与禁毒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公安机关、物流行业等治理主体需要建立缉毒情报信息平台,实现缉毒查毒信息的共享、监控和共用的职能。
(四)加强物流行业从业人员查毒能力,筑牢物流禁毒新防线
加强物流行业从业人员查毒能力是遏制物流贩毒的重要抓手,同时也是警务机关提升自身治理水平和能力的集中表现。查毒技能对物流行业禁毒查毒至关重要,物流行业从业人员是否能把住物流贩毒第一关往往决定着整个物流行业缉毒工作的成败。因此,针对物流行业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查毒能力的现实情况,警务机关需要发挥其专业所长,按照《全国公安机关禁毒民警练兵大纲》的要求提升自身业务能力,通过社会培训等方式,提高物流行业从业人员查毒能力。警务机关需要定期组织专人到辖区的物流企业开展专题查毒能力培训,包括什么是毒品、毒品的危害有哪些、如何识别毒品、毒贩如何贩运毒品、贩运手段、贩毒人员形态辨别等内容,使物流行业从业人员可以在短时间内对毒品有一定的认识,掌握一定物流贩毒的特点,提高堵截物流渠道贩运毒品的水平和能力,同时需要形成常态化、持续性、制度化的培训机制,进而打造物流行业从业人员查毒能力提升工程,进而筑牢物流禁毒新防线。同时物流行业需要加大对禁毒设备经费的支持力度,警务机关可以通过捐资等手段加强物流行业禁毒设备的支持,对于物流从业人员发现毒品等还需要落实《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通过奖励等措施激励物流从业人员参与到禁毒的队伍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