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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的〈新法〉》导言

2021-11-25克恰诺夫著王培培译

西夏研究 2021年2期
关键词:新法西夏文献

□克恰诺夫著 王培培译

对于《亥年新法》的首次研究来自聂夫斯基的奠基之作《西夏语文学》及文章《西夏文文献及其收藏》。“在我们的馆藏中发现了非常有趣的作品,无论是研究西夏的政治,还是社会关系,都离不开这部文献资料,即被修订并且重新颁布的、共有20卷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下文简称为《天盛律令》)。该法典有完整的编纂组织,其中有几位编纂成员是中原汉人。这会使人认为该法典是具有西夏特色的宋法典译本。在几乎全部收藏品中,除了这部刻版印刷的作品之外,我们还找到了另一本叫做‘光定年间猴年新法’的手抄本”①[1]89。此外,聂夫斯基档案中也提及了《新法》[2]。

《西夏文写本和刊本》对俄罗斯科学院东方文献研究所收藏的西夏文献进行简要著录。其中把《新法》和《猪年新法》登记在第56号和57号,登记在58号的残片没有题名,但有可能和《新法》有关系[3]86-92。本书的研究证明,《新法》的卷数和内容比上面提到的两种版本更加丰富多样。

通过《新法》的手抄本可以推测出,其一,法律条文在京师被抄写多份并送交到各地方机关;其二,地方机关把得到和修改好的法律条文抄写多份并送交各司、县和区。

抄写笔迹的不同证明有很多抄写者。法律条文还有校对痕迹,如省略和遗漏的字句,会在右侧沿着垂直方向进行订正;错字被划去,并紧跟着写上正确的文字……这类更改痕迹在文献中随处可见。

《新法》文献照片已经刊布并出版,我们可以在《俄藏黑水城文献》第九册中看到几乎所有的文献内容[4]。

本书将对该文献进行整理,按照各卷顺序,拼配出一份完整的《亥年新法》的文献材料,以便将来对这些文献的内容归属进行鉴定,以及为发表相关的研究论文提供资料。这样就能进一步确定文献的功用、形式和性质。最先需要说明的是它不是一部独立的法典,而只是对1149—1169年颁布的《天盛律令》的补充和修正,其简要介绍和保存状况可以在《西夏文写本和刊本》中找到。

本书在处理原始文献的过程中面临以下选择,其一,读者可以在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的《俄藏黑水城文献》第九册中看到原始文献照片;其二,将翻译好的部分文献复刻到光盘上,并将此光盘附在本书之后;其三,依据传统方法,以照片影印方式附在书后。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的书籍价格昂贵,原则上很难在俄罗斯发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让我们有理由认为,多年之后,通过光盘浏览文献图片将变得过时。因此,本书决定以影印方式将原始文献图片附于书后。这对学者和有经验的读者来说方便,他们总是能够在没有任何特殊设备的情况下将文本和其俄文译本进行比对。

《新法》经过整理,将原始文献照片依照卷次列于书后。除了第6卷至第9卷,第16、17合卷外,其他卷均有不同的题名——《新法》、《亥年新法》、《猪年法律》和《法则》等。部分文献记载日期如下。

第3卷,题《新法》,卷末记“光定蛇年五月九日抄写竟”,即1220年5月2日。

第4卷,题《亥年法律》。亥年具体指哪一年呢?从《天盛律令》颁布后算起,根据十二生肖的循环,12世纪70年代的猪年是1178—1179年,之后还有1190年、1202—1203年、1214—1215年、1226年。西夏于1227年灭亡,如果我们选择第3章中提到的光定年,那么亥年将是1214—1215年。

第6—9卷,该法律条文写在一个小册子上,并以《法则》命名。条文中有两个日期,第8卷,第2条“光定年间,府(音译)中火灾增加”;第5条“光定申年”,即1212年;第6条“光定申年三月二十三日”,即1212年的3月26日。根据条文内容,在制定《法则》之前,这个日期是婚姻关系确立和离婚规则的时间界限。第9卷,《法则》第2条,边界日期表明“简军们于此光定亥年六月十四来”,即1215年7月13日;第5条第2节:“白山黑山逃人司……鸟年10日,第17年(也就是1164年10月29日)卖……。”这是法律禁止销售的日限。

第12卷,《新法》,末尾:“竟,光定四年七月。”

第15卷,《新法》第1页第3节,边境日期指明“乾祐庚子十一年六月七日,银簪亦行”,即1180年8月1日。

第16—17卷,题《新法十六、十七合》,《亥年新法》。

综上来看,一共五次提到了光定年,两次提到了亥年。可以推测,《新法》是对光定年间(1211—1223)制定的现行法典的补充,在西夏统治的这些年内,至少有一部分是在猪年(1214—1215),也就是说,新法条文作为对旧法的补充和修正,可追溯到13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对现行法典的补充是在中国传统法律的实践中进行的。中国法律史学家刘真(Люисжэнь)写道:“理论上每一个朝代开始曾被公布过的法律,在它统治的整个时期始终是不变的。但实际上,每隔五到十年,在新的一些情况下,就会出现新的规则,在得到皇帝的批准后,这些新规则结集在了一起并被分类,除了法律书籍中与案件有关的条文外,立即得以生效。它们和基本条文具有同样的效力。”[5]156-160,233-240

《新法》的一个特点是在条文中出现了一些描述案情的内容,而这些内容在以往的法典中是没有的。这些案件情况的描述被加入了条文规范,使其具有社会的法律重量。②[6]例如,法律宣扬社会主体地位的不平等,社会地位高的人(受尊重的人)和社会地位低的人(受鄙视的人)是不一样的。相应地,他们从事与自己地位相匹配的工作,即社会地位不同,工作也不同。人们不惜一切代价追求利益,“庶民求利,人们不分善恶”[7]367,但是人们努力工作,“吾庶民去年明天劳苦”[7]393,对百姓起控制作用的官员们“无心国事,心存愚妄,收受贿赂,有失公正,不安百姓……另有人……违法”[7]404。这样的官吏都是小人,是儒家对这一术语的理解,不是社会上的贬低,是道德伦理的丑化,他们非君子。“因贪小利,逼迫从盗赔偿而索贿,无理逼迫劳役,条法混乱,诈馋兴盛,庶民活业,修甲……偿偷盗畜物不实。”[7]301-304

“盗者罪重”,“盗诈者不应任公职”,[7]309-312“损害他人屋门,盗持不义之财,如此不公及贪者,应以峻酷禁断降服”,“盗诈兴盛,无利,思量其危害,依此后诸人盗诈所列,告状拘捕”[7]299-301。“盗诈兴盛,国本庶民之不利,损本如此无过,督治不力,昔今所定事也”[7]306-308。

应当依法行事,因为“现行律法中罪刑已显,使长久受持亮眼施行,用心行事,不得设置重法”[7]306-308。互相举报脱罪者,不得任公职,诈盗不能役使者,当不入职[7]312-314。人应当为信仰和真理服务,即使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明知如此,仍只救自己之人,不配为汉。”[7]340

功绩必须以行动来证明,“境仁恩者,如天上雨露,如朝降落,则利,国土居安时节也”[7]306-308。“雨露”的寓意出自儒家文学。

相关的经济原理也有所提及,“国土需行之中,铜钱一种,万事之价所至”[7]361-362,“各国相互买卖,买卖所盛,民庶取利也”[7]351,商业贸易也会与他国进行。

最后,反对玩忽职守和赌博。“城外颇多家主府(音译)内积聚,运进芦苇、稻草。起火时,毁坏严重。城外有许多村民。他们居住的地区运入大量的燃烧材料——芦苇和稻草。后果无所不至,民众低声抱怨。”[7]38“4国土中,诸人赌博,置钱、物、食、孩童于赌池,其为蠢事。”[7]352

以上为《新法》内容上的特点,有别于中原法律。

《新法》制定于西夏的艰难时期,当时西夏多次受到北方蒙古的入侵。对于党项以及西夏其他民族来说,这是鞑靼人的入侵。鞑靼人从11世纪中期成为了党项的邻居。到1036年,党项已经占领了全部鄂尔多斯和现代甘肃西部,从凉州(武威)到沙洲(敦煌),边境线贯穿阿拉善和戈壁(沙漠)的交接处。这应该是1066年至1081年间的旧版图。[8]204-212西夏的整个北部边境上标记了三次“与鞑靼人的边界”。根据奥格尔的观点,10世纪鞑靼人生活在现代甘肃省北部地区[9]161-181。目前,鞑靼人的族属问题仍需讨论,依然可以感觉到其中很可能有一部分和突厥有关[10]531-541。

李元昊1038年称帝后,在对宋朝的上表中写道:

衣冠既就,文字既行,礼乐既张,器用既备,吐蕃、塔塔、张掖、交河,莫不从伏。称王则不喜,朝帝则是从,辐辏屡期,山呼齐举,伏愿一垓之土地,建为万乘之邦家。于时再让靡遑,群集又迫,事不得已,显而行之。遂以十月十一日郊坛备礼,为世祖始文本武兴法建礼仁孝皇帝,国称大夏,年号天授礼法延祚。[11]3786-3787

西夏在末期陆续卷入与蒙古的领土战争。例如,当脱里哈根王汗与他的叔叔古尔汗为敌时,铁木真的父亲也速该博加图尔帮助脱里哈根击败了古尔汗,古尔汗只带着二三十名骑兵逃到了西夏。不久之后,脱里哈根在西夏寻求营救。[12]

西夏在其边境线上设立哨卡,并由埋伏的警卫把守。“如果游牧家庭为了寻找水和草来养活他们的牲畜而跨过边界,或者是猎人跨过边界,则哨兵有义务将他们遣返,禁止或不允许他们越过边界。”[13]132守卫们必须采取紧急措施,以防止“我们的牲畜和百姓落入敌人手中”,“提醒居住在当地的居民和游牧民族防备”,或者阻止强盗匪帮,或者,如果这支军队是庞大的,并且我们的力量不能抗衡,那我们就要研究敌人的动向。[13]133-134

弗拉基米尔佐夫指出,在12世纪,富有的蒙古人中存在一种单个家庭游牧的意向[13]332-333,西夏的游牧民也有这种趋势。根据法律,必须禁止单个家庭游牧,并惩罚有责任者[14]135。这是因为单个家庭更容易成为强盗的猎物。

蒙古对西夏的攻击也反映在法律文献中。《亥年新法》中提到了1205—1211年,蒙、夏战争的第一阶段,西夏军队和人民与敌人不停交战。敌人不断前进,大大小小的军队相继出现。在边境,许多在军队服役的人因离开部队逃到了荒无人烟的地区而受到迫害。西夏需要建设一支强大、训练有素的军队。由此,西夏把国家的根基——军队视为重点。法律规定处决逃兵,恢复防御工作,甚至吸引当地游牧民参与。在当地组织训练营,教授有潜力的士兵射箭和作战技巧。国家允许已婚人士和私人士兵应征入伍。

在1219—1226年大约7年时间里,西夏没有与蒙古人交战,尽管在蒙古的逼迫下,西夏陷入了与女真的战争。正是在这几年,邻居的帮助指望不上,为了国内良好的社会秩序,党项试图反抗不久之前依附的蒙古。1224年前后,金正处于灭亡的边缘,党项和金陷入了致命的敌对状态。南宋在如何帮助蒙古消灭金的问题上目光短浅,回鹘人自动向蒙古人投降,吐蕃没有给党项族任何帮助。尽管采取了保卫措施,西夏还是被成吉思汗的胜利之师灭亡。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表明12世纪末至13世纪初西夏的发展困难重重。文献中,商品和货币的关系以各种形式被记录下来。法律中,罚款、受贿及其他类似的付款方式转换为货币形式,自然经济发展缓慢,并逐渐失掉其地位,贸易有所发展,从《新法》记载的西夏北部与鞑靼人的对外贸易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可以确定的是,同一贸易活动在夏、金边界(即北部边界)开展,在西部边界同样也有发展。从法典条文可知,12世纪中叶起,西方边境贸易就有了一定的重要性。夏、藏贸易有了发展,特别是马匹贸易。此外西藏山区的矿山也在开发中。

值得一提的是西夏佛教的传播及寺院的发展兴盛,它们得到了所在地区居民的供奉。《新法》还反映了西夏对于农业灌溉的重视、对畜牧业的规范、对牧场的规定,以及国家对移民流动的控制。

仓库制度值得注意。我们第一次从文献中了解到,仓库不仅仅用于储存粮食,还储藏货物或武器等等。仓库也可以是作坊,用于生产经济利益,即当铺和借贷部门。仓库是征收土地税的最后一环。他们实际上向官员和公务人员支付工资。西夏有过用于存放货币的仓库,这在货币流通量大的情况下,并不奇怪。当然这种情况在金和南宋也有过,只是南宋已经开始使用更方便的纸币。值得注意的是,在有大型仓库的州,有专业部门为仓库的运作提供法律支持。

同时,《新法》表明西夏出现了一定的腐败,贪赃受贿腐蚀着整个西夏。和近邻宋朝一样,西夏由官员组成权力部门。《新法》多次提到官员未能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当、玩忽职守或为了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行政机构的腐败之风和贿赂之风盛行,政府陷入危机。《新法》中将贿赂等同于盗窃,法律条文中对于官员玩忽职守或以犯法的态度对待职责的行为予以警惩,并对官员职务上的过失等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

本书采用逐卷刊出内容的方式出版原始西夏文献。之所以选择此方式刊布是因为《新法》存在多个版本,并且非雕版或者活字印刷,尽管12世纪末至13世纪初西夏境内的刻本书籍广泛存在。如果西夏没有灭亡,《新法》应该会被刊刻,可能印成同一套书。此文献的手抄本不仅以楷书书写,而且经常用行书书写,甚至以草书书写。有些内容书写潦草,本书对此的理解并不十分准确。由于不懂草书,第5章缺译。

西夏文字是逐步发展起来的。这一点从西夏字典《同音》可以看到。一些西夏字旁有“不行”的标注。正如之前提到的,《同音》中约有80多个字是不常见的,它们在书后被单独列出。正文后有一附录,列有西夏的机构、官职和一些国家行政术语,其中一些前所未见。

本书对《新法》的翻译并非绝对正确,有些地方尚需商议。但书中普遍传递的精神和内容是可信的。正如作者所译《天盛律令》一样,本书同样期待有人“指正”,指出本书的错误之处并予以纠正。如今,从事西夏语言文字研究的学者已有十几位,根据《新法》翻译的内容,以及西夏故地黑水城和绿城发现的原始资料等,可以确定《新法》中西夏字的含义,虽然其中仍存在一些目前学界不认识的西夏字。《新法》表明,西夏字一直在不断发展和更新。

10至12世纪是中国北部和西部各民族活动频繁的时期。与韩国、日本和越南不同,出于对自身民族特殊性的认识,契丹、党项和女真在突厥、吐蕃和回鹘的影响下,没有把汉字作为自己的文字,而是创造了自己的文字。然而,这些民族文字连同他们的创造者均被历史遗忘了。但这并不是人类在不屈不挠的发展道路上唯一一次被遗忘的事件,也不是最有意义的一次事件。同时,人们也希望这些遗忘的部分恢复。语言学和历史学的学者们接受了这项工作,共同努力复原历史记忆,哪怕只能实现部分的成功。希望本书为此工作贡献一份力量。

注释:

①聂夫斯基的意思是西夏法典是宋法典的译本(适应了西夏人的特点),被证明是不正确的,尽管党项(西夏)完全是在中国传统法律基本框架内,而中国传统法是远东法律体系的基础。

②正如雷巴科夫(В.М.Рыбаков)注意到的,这些增补的语句在唐朝的法典中也看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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