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则案例分析驰名商标保护及侵权赔偿
2021-11-25王志
王 志
(云南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云南 昆明 650000)
一、案情介绍
A公司为X商标的合法所有人,A公司与原告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一份,许可原告B公司使用涉案的注册商标并授权原告B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维护知识产权等合法权利,上述公司使用的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8类麻将商品上的X注册商标,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6年12月,某市工商(质监)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并载明“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位于某市某镇的张某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张某销售的“上海X”麻将机上无厂名以及地址、无规格以及型号标牌、无产品合格证,侧面铭牌“盟友”,中间操作盘有“上海X”字样标识,库存数量1台。经B公司鉴定,上述产品为非该公司生产,亦未经该公司合法授权。经查明,张某从武汉以数十元每套购进标注有“上海X”标识的麻将机操作盘数套,其中数套用于装配麻将机上并将剩下的数套改装在其麻将机供货人赠送的1台“盟友”麻将机上,以数千元的价格对外销售[1]。至案发时止,张某还未售出,某市工商(质监)部门遂依法对上述未售出的1台“上海X”麻将机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某市工商(质监)部门根据《商标法》等法律规定,认定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违法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作出了对张某没收上述侵权麻将机和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张某陈述已缴纳上述罚款。另查明,张某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某市某镇,经营范围为“五金交电、进水机、麻将机销售”。
B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请: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合法注册并专有的商标权的侵害并销毁其库存侵权产品;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3万元;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支付原告因制止被告侵权产生的合理支出5000元;四、诉讼费由被告张某负担。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法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张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B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麻将机;2、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B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3、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B公司支付合理费用1000元。
二、案情分析
原告作为麻将机行业的龙头企业,长期致力于麻将机产品的打假维权,其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和打假团队,经过调查后发现了本案被告销售了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权的中央操作盘标注有“上海X”的侵权产品,并第一时间向当地工商(质监)部门进行了举报,某市工商(质监)部门经过调查认定,确认了被告侵犯原告专有的注册商标所有权,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和销毁侵权产品的行政处罚。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收集了被告相关的侵权证据后遂诉至法院。
本案中是一个通过“傍名牌”等不法手段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和驰名商标进而获取非法利益的典型案例,分析该案例,造成现阶段在中国的部分地区和行业侵犯商标权案件屡禁不止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商标法律意识淡薄
张某辩称:一、其购回的中间操作盘为“上海X”字样,与原告B公司生产的产品完全不一样;二、其所购买的“上海X”操作盘如果说构成侵权不应向其索赔,而应向生产厂家及销售商请求赔偿;三、其确实是装了一台“上海X”字样的麻将机,但是未流入市场,其也没有获利,给原告B公司无论是信誉上还是经济上都未带来不利侵害。在工商部门已经处罚的情况下,原告不应再向法院起诉,双方的纠纷应该已经了结。
显而易见,张某的答辩并不符合法律。首先,从销售的商品看,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是和驰名商标“上海X”商标所有人销售的同一种商品,都是麻将机。其次,从主观故意看,当事人销售的是广告宣传还是商标侵权?是由其他公司提供电机的“盟友”牌麻将机,为了让消费者对此商品有所了解,广告宣传理应为“本产品盟友公司提供电机”,且该电机又不是知名品牌,又无“上海X”的商标,销售商却试图傍“上海X”商标打“擦边球”,而当事人是“盟友”牌麻将机专卖店,为什么要断章取义只打出“上海X”四个字?这四个字既不是企业名称,又不是自己销售商品的商标。显然,醉翁之意不在酒,让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销售的是“上海X”牌系列的麻将机。再次,当事人销售的是“盟友”牌麻将机,却在自己的麻将机专卖店的玻璃门上打出醒目的“上海X”的广告宣传。况且,当事人没有经“上海X”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门面上打出“上海X”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二)高额利润的诱惑
众多麻将机制造厂家利用麻将机机体较小、隐蔽性强的特点,心存侥幸,随意抄袭与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有些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卖家认为即使自己的商标侵权行为被举报或被工商查处,处以小额罚款之后改头换面可以东山再起,低风险、高收益的不对等性造成侵权者甘愿触犯法律,以较小的罚款来博取高额的收益,最终导致部分生产者和销售者铤而走险,知法犯法[2]。
(三)商标侵权执法力度不够
我国因具体国情,在改革开放以来,部分地区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对于部分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放任,在一些执法行为中存在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情况,对于很多普通民众而言,缺乏法律意识,尤其缺乏对于商标权保护的意识,认为自己的侵权行为就是简单的贴牌或者傍名牌而已,甚至认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是在给商标所有权人免费做宣传,伴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深化,这一局面正得到逐步扭转[3]。
三、案例启示
(一)商标所有权人应加强商标保护意识,依法维护商标的合法权益
商标作为一个企业的标识,具备区分产品和承载公司美誉度的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竞争愈发激烈的今天,商标的潜在价值日益凸显,对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如果视若无睹,很容易造成自身产品在市场上美誉度的下滑,进而直接危及公司的长久发展[4]。
(二)依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包含众多内容和许可范围,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5]:(1)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2)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3)许可使用的期限;(4)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5)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其他条款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补充,以完善相关的具体要求。
(三)加大对商标的保护力度和对侵权的打击力度
因为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意识发端于西方,后经逐步引进并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落地生根,所以对于中国的众多企业在改革开放以来的长期经营中对如何保护商标权是陌生的,这不仅体现在商标的所有权人不知道如何保护自身商标方面,也体现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者对于侵权行为浑然不知,所以造成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很长时间,商标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因此引发的诉讼也居高不下。
依法治国已深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企业对于如何保护商标这一核心的无形资产已经给予了极大的重视,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尤其是驰名商标的保护,已是各级地方政府保护市场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