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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视域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完善
——基于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的分析

2021-11-25周雪涵

法制博览 2021年20期
关键词:被代理人代理权家事

周雪涵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一、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念厘定

(一)日常家事代理制的历史沿革

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念源于罗马法,在市民法时期的有夫权婚姻下,女子通过婚姻的缔结“归顺夫权”,妻子本无权独立处理家庭事务。[1]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家庭对外交往频繁,妻子开始走出家门,与社会产生交易行为,为了提升交易效率,减省日常生活中家庭事务处理的繁复程序,罗马法赋予妻子以代理丈夫处理日常家事的权利,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被代理人(丈夫)负责。此时的家事代理权以妻子的法律地位低于丈夫为前提,代理权只由妻子单方享有。

随着男女平等思想的发展,各国对夫妻关系的认识从夫妻一体主义向夫妻别体主义过渡,婚姻立法更注重夫妻婚后的独立人格和平等,关于此项制度的权利分配和责任承担主体因而转化为夫妻双方。

(二)概念界定

欲了解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法理逻辑,首先要分析其所处法律体系的位置,通过明晰其上位概念及自身要素,界定该制度的外延和内涵。笔者在民事领域下,以当事人权利的角度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外延概念进行递进式限缩,最终明晰其内涵和内在特征。

1.大范围——民事代理权

民事代理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三方主体为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代理人经被代理人授权(或法定),以自身名义与第三人实施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民事行为。民事代理分为委托、法定和指定三种。其中,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规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因特定身份而自动享有代理权,我国当前认定享有法定代理权的只有监护人;而其他两种代理权需要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行为。

2.中范围——家事代理权

家事代理权的属性仍为民事代理,代理人享有独立意思表示,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但相较于一般的民事代理制度,家事代理的主体身份具有特殊性,该制度仍要区别于民商事中的代理制度。家事代理与普通代理的本质区别为“身份共同性”,家事代理权的产生和行使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共同享有代理权,共同承担代理行为产生责任。而一般民事代理权仅由代理人一方享有,其法律后果通常亦仅由被代理人承担。

3.小范围——日常家事代理权

在中范围概念“家事代理权”中,由于“家事”的界定模糊,因而产生的代理权也就存在着扩张趋势,为了使该项制度既能延伸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拓宽婚后配偶的行为空间,又能将其限定在合理范围内,防止该项权力的滥用,引入“日常生活需要”的要件则尤为重要。夫妻双方互享代理权的触发要件为——出于“日常生活需要”的家庭事务。从消极意义的角度讲,基于“日常”之限定,重大家庭事务需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协商处理;同时,基于“需要”之限定,夫妻一方非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行为也应当排除在合理的日常家事代理权之外。

二、日常家事代理的制度发展

(一)我国立法发展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以夫妻身份权、财产权平等为基础,出于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民法典时代之前,在财产静态权利方面,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首先明确了夫妻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的理念。随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①《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对于夫妻财产权利的动态问题上,立法采用时间主义,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018年,《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②《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目的主义,以“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和“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双重标准认定共同债务。基于此,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在第一千零六十条单独规定了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该项制度在我国的首次明确。新时代意义下的家事代理权,其授权来自婚姻关系成立的自动形成。

(二)域外制度发展

《德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五十七条规定:“配偶一方有权在具有也有利于配偶另一方的效力的情况下,处理旨在适当满足家庭生活需要的事务……”[2]由此,德国认定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标准倾向于完全目的论,以有利于双方和满足家庭生活需要为重。《法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夫妻双方均有权利单独地对外订立以维持家庭日常生活和教育子女为目的的合同。夫妻一方依此形成的债务对另一方具有连带效力……”[3]法国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和“教育子女”作为认定标准,并将其归为法定代理,非法定原因不得限制。我国台湾地区的学术界也大都认可此种划分标准。

三、夫妻共同债务视域下日常家事代理的价值分析

(一)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日常家事代理制具有双重权利属性,既涉及夫妻身份权,又涉及财产权,其目的在于明晰夫妻债务性质。分析现行法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除夫妻因“共债共签”形成事前或事后的合意外,大体存在两类标准:一是时间推定的标准,即举债时间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换言之,一方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推定为共同债务;二是目的推定的规则,即决定夫妻债务的性质的因素为产生债务的行为是否因共同生活之目的。

(二)日常家事代理制之于共同债务的认定价值

通过前文对我国日常家事代理制的发展概述,不难发现,该制度形成的初衷在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4]在我国,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目的论标准之一。于立法,该制度可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理论基础;于司法,法官可直接以该制度为标准判定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性质。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构建及完善,间接地明晰并强化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依据。

四、目前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范围界定笼统

针对“日常”这一不确定的概念,本次《民法典》尚未说明何为具体的日常家事,将生活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的标准不清。这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制度的认定有扩大解释的空间,法官仍需采用经验法则,基于个案家庭的经济情况、代理目的等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产生主观要件判断与客观结论之间的冲突,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二)以“正面概括+反面排除”进行范围界定

有学者认为,将夫妻可代理事项一一列举有助于对日常家事的具体界定,然而社会生活复杂多样,立法既无法穷尽式列举,亦不能允许不加限制的扩大解释。因此,综合考量而言,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界定标准能够更好地兼顾社会一般情况和家庭具体情况。笔者赞同以“概括+列举式排除”的方式将日常家事的范围进行法定化。具体言之,一方面通过原则性概括正面规定可代理的事项;另一方面通过列举具体事项,侧面制约权力的肆意扩张。《民法典》在制度上突破了“质变”,亦需在后续的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中着力于明晰界限,统一法律的适用标准,以完善“量变”范畴的适用。

五、结语

将日常家事代理制引入《民法典》具有进步性,第一千零六十条在宏观上提升了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在司法审判中的效力层级,有助于化解各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解决司法混乱的现象。以夫妻共同债务的视角分析,该制度还具有统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促进家庭和谐的价值功能。本文以此目的为导向,通过概念厘定和制度问题分析,以期对日常家事代理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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