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满足农民司法需求的思考
2021-11-25刘涛
刘 涛
(济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山东 济南 250098)
一、农民法律意识现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广大农民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迫切需要法律知识,大多数农民已认识到法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认识到日常生活与法的关系。[1]农民对法律的需求是非常迫切的,他们希望在遇到纠纷时,能够用法律等正规途径去解决。这些年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涉及诉讼主体为农民的案件每年递增,充分表现出他们已经不等不靠村组织协调和政府出面定纷止争,也不认为打官司是丢面子的事情,而是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一些发达地区,不少农民特别是承包大户、个体经营者还聘请了自己的法律顾问,这是相当大的进步。此外,不少村委会还订阅了一些法律类杂志供村民查阅,定期邀请乡镇司法所到村里进行法律法规讲解,在村里宣传栏上刊登国家最新政策和法律知识。这些情况都反映出农民对法律的需求和法律意识的增强。出现这些巨大变化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社会经济这些年的高速发展和进步,让老百姓耳濡目染见到了国家法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司法公信力大为增强,老百姓越来越信任公平的法治环境。二是网络的普及使得老百姓接触法律教育的机会非常多,他们的视野也不断开阔,通过法律维权成功的案例不断在网络上宣传也让农民越来越愿意使用法律、尊重法律,愿意用法律途径解决纷争。
法律意识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的,目前来看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由于社会发展较快,新生事物和经济模式层出不穷,农民无法跟上新形势,不能基本掌握一些与他们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知识,更谈不上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规范自己的行为。二是很多农民法律观念模糊,一些地区特别是偏远地区和经济发展落后地区农民的法律意识没有随经济的增长和我国立法步伐的加快而明显增强。[2]由于历史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地区的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对权力盲目崇拜的思想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权大于法的思维观念难以根除。三是法律维权意识比较淡漠,认为法律不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还是寄希望于政府解决、政府救济,不愿诉讼的观念在农村还有很大影响。
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是必然的发展趋势,但是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政府、媒体、基层党组织、村委会、相关司法机关以及农民自身的长期共同努力,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
二、农民司法需求目前存在的问题
农民对司法需求的渴望是非常强烈的,他们已经通过多种渠道或者亲身经历了解到法律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存在的一些还没有解决的现实问题让农民在需求法律的同时又对使用法律手段持怀疑态度,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执法公信力确实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农民害怕遇见的法官贪赃枉法,裁判不公而拒绝打官司。还有一些农民认为诉讼的效果不好,而且部分案件执行难,打赢也可能拿不到钱,这使得农民害怕打官司。这些现象也是客观存在的。可见,执法公信力问题是影响农民司法需求的重要方面。
其次,我国农民深受历史传统文化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普遍存在畏法息讼的心理和行为习惯。从现实情况看,老百姓对打官司还是很抵触的,不到万不得已是不走这一步的。
再次,农村村民之间的官司主要发生在熟人和邻里之间,在这种环境下,受损害一方有时以牺牲自己的利益保持相互之间的关系,不愿意生事。再加上诉讼牵扯精力较大,耗费时间较长,很多老百姓认为既伤害关系还解决不了问题。
因此,农民在渴望法律的同时又受众多不利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使得农民的司法需求在满足方式上出现了既有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维权的情况,又有部分农民采取非法上访、缠诉、闹诉等不合理方式和途径的情况发生。
三、农民对满足司法需求的期待
事实上,每个老百姓从内心都希望能用合理的方式解决自己遇到的问题。在实践中,农民希望在以下几个方面解决他们对司法需求的期待。
一是希望政府和基层组织、执法部门能够进行法律宣传,讲解与农村、农民联系最密切的法律知识和政策。
二是希望村委会、乡(镇)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设立一个专门调解机构。在传统文化影响较大的农村,农民之间发生纠纷后,内心并不想一出现纠纷就进行诉讼,他们也是希望有个好的解决方式,如果村里有个调解机构,或者某些单位有调解纠纷联系点,这些村民就可以先让这些调解部门和组织调解一下纠纷,找一个缓冲矛盾的方式。
三是希望司法信息公开透明。信息不对称、不透明在一些执法机关确实存在着,因此,相关机关应加大政务公开、执法公开力度,让老百姓看得明白、听得清楚、心里服气。
四是希望看到一个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只有良好的司法环境,才能让农民坚决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采取违法违规手段解决问题。
四、立足检察职能,多措并举满足农民司法需求
面对农民的司法需求期待,检察机关应立足检察职能,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满足农民的司法需求。
(一)健全联系机制,依法保护农村群众利益
一是要健全农村调查机制。要主动深入农村,与农民群众、村委会人员、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家深度交流,了解他们的困难和司法需求,增强检察服务群众的针对性。二是要继续推动检务公开工作。通过各种宣传活动让群众了解检察机关在服务三农方面的规定。三是完善信访机制,对涉检信访建立专班,明确责任,限期办结,真正为民办实事。
(二)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深入开展送法下乡活动
检察机关应定期深入到农村和乡镇开展送法下乡活动。每次下乡前,应主动和当地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取得沟通,由他们将接访时间通知到各村,并负责掌握有诉求群众的分布情况,尽可能地把接访地点选在诉求群众比较集中的地方,最大程度体现接访效率效果。通过采取发放宣传材料、现场接受群众咨询、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和发放便民服务卡片等方式,宣传检察工作范围和职能,告知农民应当通过合法的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同时,通过与农民群众的接触,充分了解到农民最急需什么方式的法律服务,找准检察工作服务三农的落脚点和切入点,并进行研判分析,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工作举措。
(三)立足“四大检察”职能,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一是依法开展刑事检察工作,全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发展是检察机关重大政治任务,要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决不在检察环节上减弱打击的力度、降低打击的质量、影响打击的效果。对农民群众受侵害案件、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案件严厉打击。同时要监督借用司法手段和强制措施,非法插手农村经济活动、不该立案而立案的现象。审判监督重点监督因徇私枉法造成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的案件,同时监督轻罪重判、无罪判有罪以及审判中违反法定程序、违法执行等问题。
在办理侵害农民利益、影响农村稳定的刑事犯罪案件时,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联系与配合,重点打击严重暴力犯罪、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犯罪、黑社会性质和黑恶势力犯罪以及严重侵害村民选举权利的犯罪行为,增强农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努力创造稳定和谐的农村环境。
二是要充分履行好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职能。要密切联系农村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服务新农村建设的独特功效。对涉及裁判不公、严重损害农民群众、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村办企业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运用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方式予以纠正,并跟踪监督到位。对污染农村河流、破坏草地、林地等涉及公益方面的案件,要利用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提起公益诉讼,切实守护农村青山绿水,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是要加大力度办理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对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上访以及造成严重影响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要加大力度办理,坚决清除害群之马。要结合监督办案,提出有效检察建议帮助村委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促使其依法办事,财务公开,村务公开,帮助其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从源头上治理和防范职务犯罪,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公正清廉、为民服务的政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