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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诉讼争议交织案件的处理方式

2021-11-25

法制博览 2021年20期
关键词:交织民事争议

张 捷

(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江苏 南通 226400)

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中,行政与民事这两种争议往往具有不一样的目的、任务、性质等,两类诉讼各具自己的特点及固有的诉讼基础原则[1]。然而,当其中一个主体争议行为牵涉到另一个部门法时,便会出现两种不一样的法律关系,而形成相互交织的争议。如果当事人不能解决争议,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及时、科学、有效地维护。但是,当前针对这种案件,却没有明确的审理法规,以至于行民交织演变成当前一个很重要的课题。

一、概述

行政争议是指以实施行政行为的机关部门为一方,而以该行政行为的对象(组织、法人或公民)为另一方,就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情况而做出的争议[2]。民事争议是指位于平等主体间,基于民事义务权利而形成的社会纠纷,属于处置平等主体发生人身及财产关系涉及的法律规范之和,因此,一切违反该概念的操作行为,都会造成民事争议。由此可见,行政争议其实在性质上并不同于民事争议。但是,在当前的诉讼实践中,却频频出现行政争议交织着民事争议的状况,以至于很难区分诉讼的具体属性,而无法提出适用的解决程序路径。

二、此类案件的有效解决路径

(一)认真调查核实

在行民交织类型的案件中,所牵涉的民事争议具体事实,通常在行政诉讼基本案卷内,并未记载下来或未全面记载,只是阅卷很难全方位弄清案件事实,真正做到有效解决化解。所以,应要求认真调查核实,全方位查清相互关联的行政及民事方面的争议[3]。然后,找准案件中的根源性问题,方才可找到案件矛盾化解的突破口。但是,调查范围不可以只是简单调查事实证据,还应调查案件中的有关政策文件及有关法律适用状况等。另外,还应进行类案检索,基于关联及类似判例,研判是否存在一类案件的适用法律政策不相统一的情况。

(二)发挥司法救助的作用

司法救助是指针对被犯罪侵害或受到民事侵权,而不能通过诉讼得到赔偿的案件当事人,交由国家提供一定的经济资助,以解决其困难的一种辅助性救助[4]。现阶段,司法救助适用的状况就是,检察院少用于法院,民事少用于刑事案件,而相应的行政案件则用得更少。司法很少救助行政案件,一些原因就是在救助条件上,大多集中分布在民刑事上,未明确规定行政案件申请获得司法救助的条件。针对行民交织,考虑到关乎民事争议,所以,司法救助往往会具有大于单纯行政案件的适用空间。

(三)依法促和调解

在统一化解行政、民事争议时,要求秉持着法治思维及方式,基于合法的方式,来直接办成合理性情况。针对民事争议,在进行调解时,宜按当事人意思结语自治,基于不损害国家、公共的利益以及良俗公序的条件下,真正尊重当事人拥有的民事权利合理处分权,并用法理性,以第三方的中立身份,来正确引导申请人和案件第三方进行民事和解,但不可强制性促和。基于居中调解进行促和,能够按化解需要,把申请人争议逐步从行政争议直接导向案件中的民事争议,再引导行政诉求转化为民事诉求。特别是需要促使申请人,经由不当期待顺利转为合法诉求。同时,因为从实质上化解争议,往往仅凭检察机关的力量是无法达到的,所以可考虑联合相应的行政机关,动员行政机关促进争议化解。针对行政机关,经由被申请人、监督者直接抵触的心态,直接转化为一起促调、化解交织争议的重要协作者。

(四)强化公开听证

在解疑释惑、解决化解争议中,公开听证方式至关重要。通过公开听证,可以提供给当事人一个自由表达内心诉求的平台,令人民群众体会被尊重、重视的感觉,并及时缓解不满、对抗情绪,以方便检察机关进行释法说理及解决争议工作。同时,通过集中专家学者、行政机关、人大代表、业界协会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共同研讨整个案情,便可从多维度、全面解决整个案件争议。针对诉求合法,具有化解可能性,要求集思广益、发动群策群力,一起提出有效地化解方案,并正确引导当事人经由对抗直接转向力争解决问题的态度。针对合理性诉求,但是在既有法律框架中,没有实现诉求的情况,则讲明当前的困难及不良障碍。针对不当的非法诉求,但却是长时间信访诉讼争议的当事人,基于公开听证法来释法说理,并联合外部力量一起说服当事人,以做到息诉罢访。

(五)动员检察长办案

在行政交织民事争议类型的案件中,就申请人提出的复杂化诉求,基于检察长办案、领导包案、带案接访等方法,面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可令诉讼申请人充分感受到检察机关表现出的尊民、亲民、为民态度,进而获取当事人的认可。此外,就化解争议中的行政机关,通过检察长带头,则能够经由更高层面展开协调工作,以赢取有关机构及单位的鼎力支持与通力配合。

(六)强化以抗促调

当从实质上解决行政争议时,需要注意认清并不是一切与条件相符的案件,均可以在检察过程中被有效化解。针对争议双方很难统一协调等之类的案件,倘若与抗诉或有关再审条件相符,就可以依法提出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以利用好司法裁判在争议解决、定纷止争上的权威及公信。尤其是针对行政赔补偿、行政机关自由行使合法的裁量权类型案件,还有与有关行民争议相符的一并审理机制系列的案件,更加需要基于再审检察建议、抗诉书或再审法庭出席等模式,彰显出检察机关部门“促调”与“促和”方面的意见。同时,建议法院在进行再审中实施调解。针对法院再审操作,检察机关也需要始终秉持调解促和的方向及工作思路,充分关注整个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案件的具体审理状况,并向法院再审环节延伸检察中蕴含着的“促调”“促和”思想。此外,还应积极支持、通力配合法院进一步做好工作,联合法院一起从实质上化解争议,尽可能防止“一抗了之”出现,而错失最佳地化解时机。

综上所述,在国内司法实践中,牵涉到大量的行政相互交叉民事争议之类的案件。虽然各级人民法院大多都有不断创新和探索,以及理论界也呼吁合并行政附带有关民事诉讼等领域的审理机制,但还是得承认国内司法实践现已尝试了丰富多样的创新,其中也许还缺少正当的足量法规范予以支持。所以,针对行民交织案件,还应继续完善审理机制等,并经由立法层面开始,基于法律对此提出明确的规定内容。为了达到经济诉讼、确定裁判目标,并落实行政诉讼目标和真正保护好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就要求立法部门展开行动,基于广泛、深入、科学的调研及有效化解路径,全方位系统地解决行民交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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