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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及完善对策

2021-11-25孙超群胡承武

法制博览 2021年26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

孙超群 胡承武

(长江大学法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0)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现世,国民社会的生活方式产生了重大变化。网络技术在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中渗透到各个领域。然而,计算机系统本身的缺陷导致了网络安全问题日益严重,特别是网络犯罪,给社会、国家和个人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在我国,打击网络犯罪由于技术、法律制度等因素的积压而显得力不从心,难以适应当前形势。所以我们要进一步地完善《刑法》对于网络犯罪的规定制度,促使人们对于网络犯罪行为能够更为警觉,进而降低网络犯罪给国家、个人、社会带来的危害。[1]

一、网络犯罪的概述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我们通常一致认为所说的这类网络犯罪主要指的是,行为人通过运用个人电脑和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对其他信息系统或者其他信息基础设备设施进行的网络攻击,破坏或者控制使用电脑互联网技术以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网络犯罪行为形式的总称。既包括犯罪行为者个人通过非法运用其网络编程、加密、解码等信息技术或者其他技术工具而在国际网络上非法进行的网络犯罪,也同样可以包括犯罪行为者个人通过非法使用其犯罪软件所执行的犯罪指令。

但是目前对于网络犯罪的界定在我国刑法学领域中主要分为广义和狭义的说法。网络犯罪的广义说可以大致分成两类:一是将网络作为犯罪工具;二是将破坏互联网为主要的损害对象。从广义的方面看,“网络”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一个客观方面。比如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符合上述说法,《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就是属于计算机网络犯罪,在我国《刑法》规定的传统犯罪中基本上都符合构成网络犯罪的条件。从狭义的方面来看,该犯罪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这个新法益,而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就是看犯罪分子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侵害了计算机的信息系统,并确定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构成要件。如果犯罪分子实施的违法行为没有损害到网络信息系统,就不能认定为网络犯罪,因此在这样的情景下就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的网络犯罪的构成要件,就不能认定为犯罪。[2]

综上所述,网络犯罪这种广义学说和我们通常所说网络犯罪的界定方式几乎一模一样,但是广义学说对于界定网络犯罪太过于宽泛,只要这些犯罪与一个网络有直接联系,就都是可以被归类为网络犯罪。利用电脑和网络实施传统的犯罪活动,在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中并不是一项新的独立犯罪,而只是一项指示性规定。因此,网络犯罪的这个概念不仅仅是利用移动互联网作为工具而实施的网络犯罪行为,并与传统犯罪进行区分,然后明确网络犯罪保护制度的法益应当是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抑或是计算机网络的信息系统。因此可以得出结论,网络犯罪的狭义说对于其定义的界定比广义说更加准确。

(二)网络犯罪的特点

1.网络犯罪的主体呈现低龄化趋势

为了加快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从小学就开始对学生进行信息技术培训,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个严峻的问题,那就是网络犯罪的主体都偏向于低年龄的青少年。

2.网络犯罪正在迅速、广泛传播,并且成本低

网络犯罪只需要一台电脑、一条电话线等,即可远程进入全球的计算机进行远距离的犯罪活动,而且犯罪活动操作也很便捷。

3.网络犯罪的隐蔽性极强

根据虚拟网络空间的特征,这就决定了网络犯罪行为的隐蔽性。从空间上的角度看,犯罪嫌疑人都可以做到从头到尾不接触受害者,在任何一台具有互联网的电脑上实施自己的犯罪;从时间上来说,犯罪嫌疑人24小时都可不停地行动。

二、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一)公民容易对计算机网络形成依赖

计算机网络技术与移动通信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人们能够更容易更快地获取最新信息,体现了信息的对称性和及时性。人们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可以实现远程教育、视频聊天、视频会议等等,计算机网络技术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更多的方便,这也使得互联网成为人们的必需品,对它产生了过度依赖。

(二)扩大了网络犯罪的适用主体的范围

现如今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呈现出持续高质量的发展,计算机网络技术得到广泛普及与应用,越来越多的企业在移动互联网技术领域中存在着不正当的竞争和违法犯罪行为,非法收集利用网络信息系统数据的犯罪以及利用破坏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犯罪适用的主体范围更是扩大至以组织、单位、集团等多种形式存在。但是由于我国的《刑法》仅明确规定了一些可以直接构成非法窃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和间接破坏计算机系统数据罪的违法自然人,对于由公司企业或者其他非法人所组织的非法窃取计算机资料数据的犯罪暂未作任何规定。因此《刑法修正案(九)》中将有关组织、单位、集团也分别纳入了利用计算机系统采集数据罪和利用计算机系统罪中,并且添加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七种网络犯罪,为进一步完善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打下坚实的基础。[3]针对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对犯罪主体仅为自然人的规定作出了扩大修改。

(三)网络犯罪国际化趋势日益显著

由于我国的计算机网络环境呈现出一种国际化的特征,导致了在国际公约中所设定的各种刑事犯罪,都与国际互联网有关,通过国际互联网实施各种网络犯罪活动的人员激增,跨国犯罪在所有的网络犯罪中所占的比例也就越来越大。某些利用网络环境实施的犯罪,例如非法地侵入电脑和信息技术系统的犯罪,这一种类型犯罪的威胁和危害性极大,正在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影响整个人类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际社会安全的重要国际犯罪。[4]

三、针对网络犯罪的完善对策

(一)完善相关的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国家互联网安全监管

针对目前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的现状,政府首先应当要加大监管力度,坚持惩治、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和教育培训相结合,让犯罪分子和黑商在适当的时候相互检讨;其次,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平台,提高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视性和预防性;最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步,有必要建立和完善一系列有关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大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严厉打击和惩治力度,使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行为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二)加快建设安全技术基础设施

所谓的网络犯罪其实就是一种运用计算机和网络信息技术实施的网络犯罪,也可以称为技术性犯罪。因此,预防和控制网络违法犯罪,应当通过技术方式,用新型的信息系统和软件进行管理。我们应当构建一个职责齐备、协调全局的安全信息技术平台,增强安全信息技术的风险防范措施,从而有效保障互联网信息技术产业和信息安全产品市场安全有序发展。

(三)促进科学合理使用计算机网络,提高用户自我保护意识

对于计算机网络用户来说,首先要增强自身的保护意识,提高警惕,不任意下载未知软件或者点击网页链接,安全文明地搜索网页;其次,熟练掌握各种计算机网络防护知识,获取可靠的安全知识,采取切实有效打击网络病毒入侵的措施;最后,如果遇病毒、信息泄露等问题,保持冷静,及时找到有能力的专业人员处理,以防止犯罪分子继续伤害用户,确有必要的话需进行网络报警。[5]

四、总结

计算机网络推动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它改变了人们的生活。针对网络犯罪的产生的问题,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警惕,进一步完善《刑法》对网络犯罪的规制,并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维护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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