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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公开听证工作的几点思考
——以E市人民检察院为例

2021-11-25谭智文

法制博览 2021年26期
关键词: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谭智文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恩施 445000)

检察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人士中邀请的听证员以及案件当事人、辩护人、相关办案人员等其他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活动。本文以E市人民检察院开展的公开听证为研究对象,对该院公开听证工作现状及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探索完善公开听证应用于司法实践的具体路径,以期提高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公开听证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一、检察机关公开听证的发展

2012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程序规定》,指出可采取公开听证、公开试证、公开论证、公开答复等方式进行公开审查,明确了听证会人员、听证程序等。

2018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厅下发《关于深入推进刑事申诉公开听证专项监督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诉部门加大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力度,同时加强公开听证的便民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让当事人“看得见、听得懂、能评价”。

201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拟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等进行公开审查。该规定出台后,公开听证案件类型逐渐覆盖到“四大检察”“十大业务”。

202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明确检察机关进行听证工作的案件范围、程序、听证员资格等,加强和规范了公开听证工作。

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建立了中国检察听证网,对公开听证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二、基层检察院公开听证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公开听证开展率低,检察官积极性不高

E市人民检察院所管辖的区域属地级市,常住人口基数多,流动人口大,该院在2019年5月至2021年5月办理各类案件4300余件。

2019年5月至2021年5月,E市人民检察院共计举行公开听证63件,其中:刑事申诉5件,审查逮捕9件,拟不起诉22件,信访类公开答复2件,司法救助13件,民事监督3件,公益诉讼1件,行政监督1件,审查起诉7件。公开听证件数仅占所办理的案件数的1.5%,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能听证尽听证”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出,检察官任务繁重,工作压力大,且组织公开听证需检察官自行准备听证资料、邀请听证员、征求申诉人意见等较多精力的付出,申诉人的诉求不合理不合法、重复申诉等原因,致使少数检察官存在畏难情绪,通过公开听证解决不了问题,反而将矛盾转移到检察机关,所以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只是迫于完成任务去开展,存在为听证而听证,选择一些争议性小、可以化解的案件进行听证,未充分发挥公开听证解决案件较大争议的作用。

(二)公开听证案件适用范围原则操作性较差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公开听证的案件适用范围只是抽象规定,无具体标准,致使实践中操作性较差。

(三)公开听证程序启动标准模糊,无权利救济机制

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是否召开听证,检察官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较大争议、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的由检察官自主把握,因此,是否召开公开听证取决于检察官的主观判断,当事人申请其案件召开公开听证,申请不通过时检察机关予以说明,申请人无法通过复议等方式实现权利救济。

(四)选任听证员任职资格宽泛,法律基础薄弱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同时具备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社会人士作为听证员,对听证员的专业水平、知识背景、社会经验等未做限制。

E市人民检察院在举行公开听证活动中,担任听证员的情况是:人民监督员55次,人大代表38次,政协委员34次,社区代表28次,各乡镇机构代表18次,执业律师16次。上述数据反映出,担任听证员的主要以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代表等为主,大多数听证员非法律专业出身,法律专业知识欠缺。

听证员是站在第三方的案外人,其参与程度影响公开听证工作的效果。如果不具备相关专业背景、相应知识阅历,难以发表具有参考价值的听证意见,不能集合各方力量共同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定纷止争的社会效果,从而使公开听证失去应有的作用。

(五)听证员产生机制空缺,经费保障不足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对担任听证员的范围规定十分宽泛,以便提高群众的参与度,但仅仅以“与案件无利害关系”为限定条件,而未明确其应具备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文化素质等基本任职资格,导致检察机关确定受邀人员时缺乏评判标准。[1]

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担任听证员的人选由公开听证举办检察官自行邀请,容易导致当事人对听证员的公平、公正产生怀疑,听证效果受影响。

公开听证经费缺乏机制保障,担任E市人民检察院的听证员,除了人民监督员有相应补助外,其他职业参与者无任何报酬,听证员到检察机关或其他场所参加公开听证需自己负担相关费用,这也导致了听证员的积极性不高,部分人员不愿意担任听证员。

三、完善公开听证工作的思考

(一)加强顶层设计,规范公开听证

进一步完善公开听证制度。明确、细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各类案件公开听证的范围、流程、听证员的选任等,规定每次公开听证至少有一名专家学者或法官、民警、律师等法律职业者担任听证员。

建立听证员管理制度。明确听证员的职责和责任。听证员虽是案外第三人,但听证员发表的意见是案件承办人办理案件的重要参考,听证员要保持公正的立场,不能受案外因素的影响作出偏离案件事实、违反法律规定的听证意见。对作出明显偏离案件事实、违反法律规定的听证员要纳入听证员“黑名单”之中。

(二)建立听证员人员信息库,完善听证员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听证员人员信息库,设置担任听证员应具备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文化素质等基本任职资格,将员额法官、民警、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纳入听证员参选的范畴,由地市级检察机关统筹,建立跨县市级的检察机关听证员信息库。各基层院召开公开听证时,听证员在听证员信息库中随机产生,以保证公开听证结果的公平、公正。当事人对选任听证员有异议的,可在当事人监督下再行随机抽选,“必要时还可允许当事人推荐一名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经检察机关审核后担任听证员”[2]。

听证员经费纳入年初检察机关经费预算中,对每次参加公开听证的听证员给与一定标准的工作经费,在公开听证会结束后,由各检察机关按时支付,从而提高各职业者担任听证员的积极性。

(三)建立公开听证权利救济机制

建立公开听证权利救济机制,对当事人认为检察机关应当进行公开听证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不需要进行公开听证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检察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7日内给予答复。

(四)进一步推广公开听证机制

将公开听证程序全面涵盖到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之中。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增强,实践证明,公开听证有利于案件办理的公开透明,把司法公平公正公之于众,有利于进一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增强检察机关办案的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也是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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