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投机制在新型电力国企的应用研究
2021-11-25赵瑾
赵瑾
(广东金元新能源有限公司,广东 广州 510000)
一、实施跟投机制的意义
(一)跟投的来源
项目跟投源于风险投资领域,项目主投在决定投资某标的项目时,一般要求项目经理(或其他核心人员)按照一定比例跟投。从跟投效果来看,能够起到增强项目经理(跟投人员)风险意识的作用,使其慎重管理跟投的项目,也能够给予项目经理(跟投人员)与风险匹配的更高收益。21世纪初,国内房地产行业遭遇发展瓶颈期,万科等房企先后探索实施项目跟投管理,通过建立中长期激励机制将跟投员工收益与项目运营效益挂钩,启动地产事业合伙人制度,掀起地产合伙人高潮,这也是国内房企迎来的第二个春天。
(二)跟投对于企业的意义
国内房企在产品创新上不断探索,也在员工激励方面继续改革创新。在国有企业改革窗口期,国有改革顶层设计方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2015年)提出: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国企海康威视(SZ002415)于2016年探索实施跟投机制,实行完善旧有薪酬制度、稳定人才队伍、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研发实力、提升业务绩效等一系列措施。在国资发研究〔2018〕70号、国企改办发〔2019〕2号等文件号召下,更多央企提出要大力推行股权激励、超额利润分享、骨干员工跟投等中长期激励方式。其中,国家电投集团于2019年开始探索实施跟投机制,并于2020年出台相关实施意见,体现跟投机制对于企业的现实需求。
(三)跟投对于员工的意义
国务院国资委改革办李鹏飞在2018年《国资报告》中提到,在深化国企改革实践的过程中,很多央企反映在吸引人才、保留人才方面遇到很多挑战,主要原因在于员工薪酬市场化程度不够高,特别是缺乏有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让员工持有企业股份,可以解决吸引人才、保留人才的问题。国家电投出台的相关实施意见激发了广大干部员工的创造力、向心力。据不完全统计,在建设世界一流清洁能源企业的大背景下,共有23家二级单位的清洁能源比重超过50%,其中17家100%为清洁能源、零碳排放企业。央企高管及核心员工为了集团战略发展背井离乡、主动转型提升自我,在生理上、心理上比其他员工承受更多考验,跟投机制的超额收益是对这些高管及核心员工正常薪酬的补充。
二、跟投机制的现实问题
国家电投于2019年1月探索创新业务核心员工跟投机制,选择具备条件的高度市场化项目试行核心员工跟投。作为央企发电集团之一,其在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类能源企业发展中探索实施跟投机制方面取得成效,也存在因持股方式存在弊端带来的权责利益纠纷、因强制跟投带来的出资能力不足、因现阶段还以激励为主不能充分评估判断后期退出等问题。
(一)持股方式有弊
从现有的跟投实施路径来看,跟投对象可通过直接投资跟投和间接持股跟投(第三方持股平台)两种方式实现。直接投资跟投实现了收益权和决策权的统一,是对现有委托代理理论的挑战,特别是在跟投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不能规避决策者有选择性地强制跟投分享收益,也不利于防范强制跟投后因对项目享有决策权在项目管理中的利益输送问题。间接持股跟投(第三方持股平台)从形式上解决了委托代理问题,但第三方持股平台的搭建需要时间,且持股平台搭建后投资范围及人员应该趋于稳定,不适合快速发展、人员流动性较强的行业。
(二)跟投能力有限
从现有跟投的资金属性来看,包括股权跟投和债券跟投两种方式,两种方式都需要与控股方同步到位资金实现跟投。调查发现,多数员工关心出资能力问题,目前国家政策不允许向跟投员工提供如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跟投员工也不得接受关联企业及与关联企业有关的其他企业的资金帮助。山钢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钢金控”)在2018年两个项目跟投运营过程中发现,员工因强制跟投多个项目导致资金与项目发展需要不匹配,使得公司发展项目和开发市场受到制约。因为跟投机制具有强制性,从根本上解决员工跟投项目的资金不足与项目发展之间的矛盾,是跟投机制生命力的制约因素[1]。
(三)退出机制不详
国务院国资委改革办李鹏飞提到,目前没有专门针对跟投机制的规范性文件,从比较广泛的实践来看,一般是基于新项目开展跟投,通过合同约定在项目任务完成后或一定期限内(3年、5年或更长)必须退出,不追求无终止的长期持有。国内的跟投机制兴起于2013年前后的房地产行业,海康威视、山钢金控分别于2016年、2018年才开始探索实施跟投机制。虽然都有明确的激励期间、退出机制和回购政策,但是以中长期为主的跟投机制现阶段以激励为目标,多数实施跟投机制的企业还未进入清算退出的阶段,与此相关的退出机制涉及员工劳动关系解除、股权清算,回购系列措施缺少实践基础,可能引发不少纠纷。
三、新型电力国企跟投机制设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企业探索管理者和核心员工中长期激励机制以满足企业发展和持续经营的需要,新型电力国企应该尽早健全持股和跟投政策,基于包括山钢金控、海康威视、国家电投等多个国企在内的跟投机制实践,探索跟投机制具体实施方案,以激发广大干部员工创造力、向心力,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实施条件及路径
对跟投机制试点单位的选择考虑三个优先。优先选择产权明晰、业务模式清晰,没有违法违规记录的项目公司,为跟投机制实施奠定良好的公司治理基础。优先从新能源、综合智慧能源领域选择独立核算的项目公司,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行业目标。优先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竞争激烈的地区选择项目公司,鼓励跟投员工积极开拓市场、提升市场占有率。实施路径考虑根据不同发展阶段选择不同的持股方式,在企业快速发展的前期阶段,以直接持股方式激励员工促进项目快速实施。
(二)跟投对象及出资
天然的“上持下”(天然的决策权)需要将公司成员分为强制跟投、自愿跟投、不能跟投三类。强制跟投人员是新型电力国企中的新能源区域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决策层。自愿跟投人员根据自身意愿、项目特点决定是否跟投。不能跟投人员包括独立董事、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在确保企业对项目公司的控股地位的前提下创新出资方式。比如,要求以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出资,结合保证金方式“一跟多投”。在新能源区域公司同步发展多个项目重合期,跟投人员为项目开展投入的单项保证金应该可以同时作为新发展项目的保证金,因多个项目同时跟投产生的收益应该“分段核算”[2]。
(三)损益兑现和退出
在新能源领域公司中,采用股权跟投的,跟投对象按照出资金额占比与其他股东同等享受股权分红收益和风险承担。采用债权跟投的,跟投收益或亏损应该与项目内部收益率指标挂钩。退出机制应详尽考虑退出条件、退出方式、价格清算、不能主动退出等内容。退出条件包括财务或非财务指标的完成、锁定年限的到期等;退出方式包括约定退出、整体回购、股权转让等;清算价格按照事先约定的损益及比例执行;不能主动退出包括退休辞职、因公调离、竞业限制等。因行业内缺少退出机制的实践基础,未尽事宜应尽快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四、结语
在国企深化改革的路上国家出台了很多政策支持,跟投机制作为国企改革中对高管和核心员工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在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等创新业务领域的实施方面仍处于探索阶段。本文通过揭示现在跟投机制中存在的实施路径弊端、跟投能力不足、退出机制不详三方面问题,研究新型电力国企跟投机制的应用,为建立与跟投机制有关的长效机制奠定理论和实践基础,以多种股权激励模式的转型发展推动新能源、绿色环保等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