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培养党内法规学专业人才的目标、问题与建议
2021-11-25钟楚怡
文/钟楚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其中,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自党内法规被纳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来,党内法规学也逐渐成为近年来受追捧的一门新兴学科。然而,与学科发展相比,现阶段我国党内法规研究却面临后备人才紧缺的困境,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因此,作为培养人才的重要阵地,高校应如何结合自身特点,培养出优秀的党内法规学专业人才,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从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这三个过程出发,尝试总结并分析每个阶段的突出问题、主要矛盾,进而探索新时代高校培养党内法规学专业人才的具体对策。
一、党内法规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党内法规学专业人才培养的首要任务是明确何种人才是我们所需要的,即培养目标。明确人才培养目标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提出高校培养党内法规学专业人才的具体对策,以期完善党内法规学专业人才的培养体系。
(一)知识面:以培养复合型人才为主
以人才培养的知识面和专业面为标准进行划分,人才培养目标可分为专才、通才和复合型人才。一般来说,精通某个专业的专门人才就是专才,其在某方面能力较强,但知识面较窄;通才则具备宽广的多学科基础知识和能力,但知识研究程度相对不够深。复合型人才主要是指知识迁移能力强、批判性思维强的一专多能型人才,其培养过程是在传统的通才教育模式下,加强专业技能教育,为使学生的知识结构和专业水平达到最优化,通过超越以往分门别类的研究方式,将有跨度的知识进行有机的交叉、渗透和整合,使其形成有较大相互作用的知识网,从而解决跨学科问题。由于党内法规兼具法律属性与政治属性,因此,党内法规学研究必然涉及法学与政治学,加上党内法规属于党的制度,研究党内法规学也离不开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史党建等学科。这意味着党内法规学专业人才只有综合掌握上述不同学科的专业知识理论与研究视野,才能深入揭示、把握党内法规制度实践的发展规律与理论全貌。可见党内法规学应以培养复合型人才为主。
(二)职业能力: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
以人才培养的职业能力为标准进行划分,人才培养目标可分为研究型人才、技能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无疑,精通理论研究的是研究型人才,擅于实践操作的是技能型人才,与前两者相比,应用型人才有足够的理论基础与专业素质,同时又能把理论运用于实践。社会发展决定了社会所需要的人才,由此也指明了人才培养的工作方向。现代社会需要研究客观规律、科学原理的研究型人才,同时也需要可以利用理论改造世界、为人类社会直接“谋福利”的应用型人才。现实中,科学、合理、规范的党内法规是党的坚强领导不可或缺的指引。而党内法规从制定到落实的全过程,均需要专业的党内法规学专业人才的参与,最终落脚点是解决具体现实问题。可见,既能理解党内法规理论,又能熟练运用理论知识应对党内法规实务工作的人才是现代社会所需要的党内法规学专业人才。为此,我们应以培养应用型的党内法规学专业人才为主。
二、高校培养党内法规学专业人才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目前,党内法规学可谓处于“新生期”,新事物需经历发展过程,当前高等教育中对党内法规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存在着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与发展。这些不足客观上制约了高校党内法规学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推进,影响了党内法规学专业人才的输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矛盾观,要在矛盾体系中善于抓住主要矛盾,又要在同一事物的矛盾双方中善于抓矛盾的主要方面。为此,有必要通过总结不同教育阶段所出现的突出问题、主要矛盾,分析原因,做到正本清源、对症下药,着力解决主要矛盾。
(一)专科教育:缺乏关注
目前大部分学者在学历层面的共识是:若将党内法规作为新型法学研究方向,那么本科就是学历底线,即至少要从本科开始培养。这主要是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门槛越来越高,专科学历似乎难以满足。如2018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后,明确提高报名门槛,对专科学历人士的报考设置了限制,随着社会的发展使得其对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衍生出一种观点:法学专科业已不能完全适应时代的发展趋势;二是从学科性质出发,考虑到党内法规学是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学科综合性与专业性、阶级性与政治性兼强的学科,对学生要求较高,如果学生不通过强度较大的专业学习将难以掌握党内法规学知识,因此不适宜在专科招生和培养党内法规学专业人才[1]。实际上,由于不少学者认为无需在专科层面开展党内法规学专业人才培养工作,进而导致现阶段党内法规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研究重心放在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对专科教育相对缺乏关注。
(二)本科教育:课程体系建设有待加强
在课程体系方面,目前党内法规学本科教育面临三个问题:宏观上,本科层次招生缺失,专业设置有待完善。“党内法规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应该遵循学科发展规律,建立‘本科——硕士——博士’的完整学科体系。”[2]但由于党内法规学起步较晚,加上受学术队伍学科背景结构等诸多影响,导致党内法规学在本硕博层次招生机制的连续性较弱,本科层次招生缺失,使得从事党内法规学的研究生并非科班出身,缺乏常规学习思维[3]。中观上,本硕博课程相对独立,不连贯。由于本科专业设置未成熟,使得党内法规学本科课程与研究生课程缺乏有机联系的问题趋向严重,学生没有获得本硕博教育过程中由浅入深、由易至难的系统性学习,导致其难以成为达标的复合型、应用型党内法规学专业人才。微观上,党内法规学教学内容有待改善。即使现阶段开设“党内法规学”法学本科课程,但由于党内法规学的政治敏锐性强和现阶段师资匮乏,使得课程的“干货”不多,课堂充斥着条文解释,造成学生兴趣不高、学习难度大、课程教学效果与预期差距大等问题。
(三)研究生教育:培养机制有待完善
研究生教育是党内法规学专业人才培养的重点内容。但目前党内法规研究生层次的人才培养机制仍有待改进。首先,观察已进行党内法规学专业人才培养的高校,其研究生生源主要是法学生。而在当前我国法学教育面临同质化的背景下,这将进一步导致培养的人才不具有本质差别,有悖于培养复合型党内法规学专业人才的目标。其次,党内法规学专业人才的实践性教学培养机制有待完善。党内法规学需要进行理论学习,但要注意的是,它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服务于党内法规法治建设。前文提到要以培养应用型党内法规学专业人才为主,而培养应用型人才就必须要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但现阶段国内高校党内法规学专业人才的实践性教学过程存在较多不足,实践性教学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从目前高校对于党内法规专业或者研究方向的研究生的培养方案中却可以窥见,社会实践、实务问题研究等实践性教学内容在课程设置与学分分配中占比很低,不少学校的党内法规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方式仍建立在理论性培养模式基础之上。这种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脱节的情况会造成学生的感性知识缺失,导致其理论知识空泛、理论脱离实际、工作适应性不够、解决复杂现实问题的能力不足等,最终使得应用型党内法规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效果大打折扣。
三、高校培养党内法规学专业人才的具体对策
(一)专科教育:增加关注
尽管大部分学者认为党内法规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不包括专科阶段,但笔者认为,并不能因此绝对地无视专科教育在党内法规学专业人才培养中所发挥的虽有限但积极的作用。
其一,高职专科教育与应用型本科教育在人才培养目标上具有很强的一致性,加上“复合型”人才观也应作为高职课程开发的目标并贯穿课程实施的全过程,因此,专科阶段的人才培养目标可谓与党内法规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不谋而合”。培养目标决定了高校人才培养工作的行动方向,具有导向作用。如果以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为培养目标,并建立相应的人才培养体系,不排除专科学校是有可能培养出符合党内法规学专业人才的要求。
其二,可考虑借助高职院校培养党内法规学相关的辅助类人才。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培养了大批基层法律服务人才、法律辅助人才和管理者,为基层提供法律人才支持,有力推动法治建设进程。而且“与本科以上的法律人才相比,高职院校毕业的法务人员具有一定的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上的优势,在薪资相对较低的基层法务工作或辅助类法律工作中也更为踏实。”[4]加上目前党内法规普法力度存在较大欠缺,党内法规普法对人才的需求十分强烈。在这种背景下,在专科学校开展党内法规学专业人才培养工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党内法规普法队伍问题。而且在专科阶段适当开展党内法规学专业人才培养工作有利于提升党内法规普法力度。另外,在当前高职学生报考专升本甚至考研的热潮下,在专科学校进行党内法规学专业人才培养活动有利于激发学生对党内法规学的学习兴趣,增加未来选择继续深造党内法规学的学生数量。由此可见,专科教育在党内法规学专业人才培养中能够发挥积极作用。未来,可进一步尝试探索在专科阶段开展党内法规学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可能,让专科学校找准自己在党内法规学中的人才培养定位,并构建适当的党内法规专业人才的培养体系。
(二)本科教育:加强课程体系建设
首先,鼓励开展本科层次党内法规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可考虑采取通识教育、综合性实验班/学院、双学位/主辅修或者跨学科专业培养等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例如,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于2018年开设党内法规与监察法学本科特色班,此举是全国首创。又如,香港大学乐于建设交叉性学科,除了学校内部不同学院的学科交叉以外,其法学院还与北京大学合作法律双学位,甚至与国外多所高校合作发展了多项跨学科、跨地域的双学位课程,如法律和政治交叉学科、法律和金融管理交叉学科等。
其次,加强本硕博课程贯通建设,构建一体化人才培养体系。可借鉴中国人民大学在建设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本硕博一体化人才培养体系方面的经验:一方面,实行贯通式选拔,即学校可以通过制定“人才计划”等,为优秀本硕生开通直博或硕博连读的绿色通道,实现学科“本硕博”贯通式选拔与连续性培养;另一方面,实行课程贯通式设计,中国人民大学在马克思主义学院内建立了贯通两个本科专业和七个二级学科的全学科培养机制和贯通“本硕博”的一体化培养体系,不断增强各阶段培养方案的针对性与衔接性。因此,无论是具备法学学科优势抑或是政治学学科优势的学校,无论是法学院或是马克思主义学院等,均可借鉴此种经验。
最后,科学规划课程设置,完善教学过程。党内法规学作为新兴学科,建立成熟的理论体系与学科体系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在发展过程中,高校应根据自身情况,结合学科动态,灵活调整与变动,科学、合理地设置党内法规学相关课程。关于教学过程,不能只是单纯识记和解释条文,授课教师要学会借助党内法规经典案例进行教学,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夯实党内法规基础理论,回应社会热点。
(三)研究生教育: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针对生源以法学学生为主且法学教育面临同质化的问题,可从两方面考虑:其一,高校可以考虑运用差异化办法,平衡自身的学科背景优势与学生学科背景优势,进行互补,在党内法规学研究生招录之初就着手控制生源,为培养复合型人才打基础;其二,探索跨学科研究生培养的考核评价机制,结合自我评价、导师评价、项目组评价等环节,建立动态质量监控与退出机制,一些不符合要求、成绩不达标的学生可以选择退出。
针对党内法规学专业人才实践性教学培养机制存在不足的问题,可借助建构主义理论完善实践教学过程。根据建构主义核心理论的内容,可从两个方面分析:其一,理论知识、技能是个体积极组织和实践的结果,不是被动积累的;其二,认知既有生物的、神经的结构基础,且来源于真实的职业情境。针对其一,可以认为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是建构其知识、技能的起点。但传统研究生培养模式重理论轻实践、先理论后实践,加上僵化的课程设置,学生没有主动权,不能较好引导学生主动学习。为此,必须要建立完善、有效的党内法规学专业人才的实践性培养机制。可考虑适当提高实践性教学的学分比例,但不限于固定的实践模式,让学生自由选择与发挥,在实践中激发学习兴趣,提升学习效果。针对其二,可以认为个体在真实的职业情境中建构知识框架、能力结构,有利于形成在工作中不断学习的能力和习惯。可见实践教学情境的真实性对个体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高校要重视与实务部门的合作,积极沟通协调,深化合作,积极在校内外建立实践教学基地,拓宽实践教学空间。同时,在确保党的秘密和国家秘密安全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专业素质培养、实践需要、就业前景、职业发展等因素,高校与相关部门商定党内法规学专业人才实践性培养规划方案,并通过制度明确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