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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黑格尔的主谓词理论及其“颠倒”问题

2021-11-25徐长福

逻辑学研究 2021年5期
关键词:大类普遍性黑格尔

徐长福

1839 年,在《黑格尔哲学批判》一文中,费尔巴哈指出“黑格尔的精神是一种逻辑学上的(logischer)精神”,并首次批判黑格尔“把主词(Subject)当作谓词(Prädicat)”。1参见文献[22]第45、72 页以及文献[3]第159、190 页。本文在引用中译文时把“宾词”改成了“谓词”。1843 年,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中,马克思进一步将黑格尔的这个问题归结为“主词和谓词的颠倒(Umkehrung)”([20],第15-16 页;[12],第12-13 页),并对之展开了系统的批判。从那以后,“主谓颠倒”就被许多人不假思索地当成了黑格尔逻辑学问题的当然判词。本文回到黑格尔的著作本身,从他关于“颠倒”的观点出发,全面梳理其主谓词理论,以呈现其逻辑学的复杂性,并揭示对他的主谓颠倒指控的合理限度。

1 黑格尔对颠倒问题的论述

在《小逻辑》第163 节,黑格尔提到过颠倒的问题。他说:

我们以为构成我们表象内容(den Inhalt unserer Vorstellungen)的那些对象(die Gegenstände)首先存在,然后我们主观的活动(unsere subjektive Tätigkeit)方随之而起,通过前面所提及的抽象手续(Operation des Abstrahierens),并概括各种对象的共同之点而形成概念(die Begriffe),——这种想法是颠倒了的(verkehrt)。反之,宁可说概念才是真正的在先的(das wahrhaft Erste)。事物(die Dinge)之所以是事物,全凭内在于事物并显示它自身于事物内的概念活动。这个思想出现在宗教意识里,我们是这样表达的:上帝(Gott)从无(Nichts)之中创造了世界。或换句话说,世界和有限的事物(die endlichen Dings)是从神圣思想和神圣命令的圆满性(der Fülle)里产生出来的。由此必须承认:思想(der Gedanke),准确点说,概念,乃是无限的形式(die unendliche Form),或者说,自由的、创造的活动(die freie,schöpferische Tätigkeit),它无需通过外在的现存的质料(Stoffs)来实现其自身。([14],第163 节,第334 页;[6],第313 页)

在这段论述中,黑格尔基于概念的普遍性和个体性的关系原理来解释概念与对象的先后关系。

有意思的是,黑格尔在这里已经预先反驳了马克思对他的批判。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批判黑格尔哲学存在多种颠倒,包括主谓颠倒、主客颠倒。但在这里,黑格尔却特别指出,常识的看法才是颠倒的(verkehrt),或者说,哲学上正确的做法就应该颠倒。他的论证是:人们通常觉得,外在对象先于我们对它们的表象而存在,我们的概念是从对它们的表象中抽象出来的,可实际上,概念才是真正在先存在的,一个对象之所以如此这般,仅仅是因为它身上包含着符合概念的东西,而一个概念是什么,则不依赖于任何对象的存在,正如上帝从无中创世一样。

当然,今天看来,黑格尔实际上混淆了两种不同的先后关系。第一种是存在上的先后关系:可直观的个别事物,即黑格尔所说的“直接的个体性(unmittelbarer Einzelheit)”([14],第163 节,第332 页;[6],第311 页),是先存在的东西,而关于它的概念则是主观意识所设定的东西。第二种是意义理解上的先后关系:要理解一个对象,肯定得先有作为标准参照物的概念,才能完成对于对象的识别,不管对象是个别还是普遍。换成更加形式化的说法,主词所指在存在上先于谓词所谓,谓词所谓在意义上先于主词所指。由此可见,只要将先后关系的不同维度分离开来,上述冲突是可以化解的。当然,必须指出的是,归根到底,意义源于存在,存在维度优先于意义维度。就此而言,马克思的立场比黑格尔的立场更加合理。

不管怎样,黑格尔在此所谓的“颠倒”还只是涉及概念和事物在本体论和认识论上的重要性,而没有涉及主谓句法,即没有要把事物作主词而概念作谓词颠倒为概念作主词而事物作谓词的意思。

2 黑格尔对判断的逻辑机制的论述

在《小逻辑》第166 节,黑格尔把概念的普遍性、特殊性和个体性以及跟对象的关系放到判断中加以进一步的解释,并由此展开了他的主谓词理论。他说:

判断(DasUrteil)是概念(der Begriff)在它的特殊性(seiner Besonderheit)中。判断是对概念的各环节(Momente)予以区别,由区别而予以联系(Beziehung)。在判断里,概念的各环节被设定为独立的环节,它们同时和自身同一而不和别的环节同一。([14],第166 节,第337 页;[6],第316 页)

黑格尔的判断以概念为基点,而概念是普遍性、特殊性和个体性的统一。概念意味着普遍性,这是所有人都会同意的。在此前提下,黑格尔还把概念看成独立于直接的感性个别事物的另一种个体,这是他对柏拉图传统的继承——柏拉图的理念就是一种普遍的个体,即同类事物的标准模型。黑格尔最有特色的地方在于,他把判断解释为概念的自我说明,而每一个说明都意味着概念本有的某种特殊性的自我呈现,即“概念在它的特殊性中”。

判断的逻辑机制是:通过主谓词的句法结构,把个别、特殊和普遍既区别开来,又联系起来。对此,黑格尔的论述是:

通常我们一提到判断,就首先想到判断中的两极端,主词(Subjekts)与谓词(Prädikats)的独立性(dieSelbständigkeit),以为主词是一实物(ein Ding),或独立的规定(eine Bestimmung für sich),同样以为谓词是一普遍的规定(eine allgemeine Bestimmung),在那主词之外,好象是在我们脑子里面(in meinem Kopfe)似的。于是我们便把主词与谓词联接起来而下一判断。由于那联系字“是”字(die Kopula„ist“),却说出了谓词属于那主词,因而那外在的主观的联属(äuβerliche,subjektiveSubsumieren)便又被扬弃了,而判断便被认作对象的自身规定了(eine Bestimmung desGegenstandesselbst)。——在德文里判断(Urteils)有较深的字源学意义(DieetymologischeBedeutung)。判断表示概念的统一性是原始的,而概念的区别或特殊性则是对原始的东西予以分割(dieursprünglicheTeilung)。这的确足以表示判断的真义。([14],第166 节,第337 页;[6],第316 页)

在这里,黑格尔概述了人们对判断的通常理解,即:主词表示一个独立的事物,即对象(Gegenstand),谓词表示判断者头脑中的一个规定性(Bestimmung),系词“是(ist)”把该规定性归给该事物,在句法上是把两个独立的东西联系到一起,在事实上则是把事物的个体性与其本有的属性区分开来,再统一起来。这种理解是各种分歧的哲学都可以接受的讨论起点,也是黑格尔所承认的。

黑格尔接着对判断的命题形式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他说:

抽象的判断可用这样的命题表示:“ 个体的即是普遍的(dasEinzelneist dasAllgemeine;The individual is the universal)”。个体与普遍就代表主词与谓词最初彼此对立的两个规定,由于概念的各环节被认作直接的规定性或初次的抽象。(又如“个体的即是特殊的(dasEinzelneist dasBesondere;the individual is the particular)”和“特殊的即是普遍的(dasBesondereist dasAllgemeine;the particular is the universal)”等命题,则属于对判断更进一步的规定。)2[14],第166 节,第337 页;[6],第316-317 页;[5],第231 页。另见[15],第303 页;[9],第244 页。需要说明的是,在这段中译文中,“个体的即是特殊的”和“特殊的即是普遍的”两个命题的顺序跟德文原著中的顺序是反的,而在这里所引用的两个英译本和另一个中译本中的顺序则跟德文原著顺序相同。此外,对于德文“Einzelne(个体的)”,Wallace 的英译本译为“individual”([5]),而The Encyclopaedia Logic 则译为“singular”([9]),本文在引用时视之为同义词。

在这里,黑格尔概括了判断的三种命题形式,即格式,即:“个体的是普遍的”“个体的是特殊的”和“特殊的是普遍的”。

黑格尔对三种格式的内容的阐述都是合理的,但在形式上存在缺陷。对此可以这样修改(兹采用更加常用的英语词汇):设“个体的”为i(individual),“普遍的”为u(universal),“特殊的”为p(particular),则判断的格式可以有“i 是u”“p 是u”和“i 是p”。用字母构成的格式可以表达判断的纯粹形式,但如果用黑格尔的办法,就不可避免会把“个体的”“特殊的”和“普遍的”这三个范畴的含义带进格式,从而误导读者以为“个体的”这个范畴包含在“普遍的”这个范畴之中,其他两个格式也一样。其实,这三个范畴互不隶属,它们之间只能用“和”来联结,而不能用“是”来连接。

不仅如此,黑格尔还有两个明显的问题。

其一,他在逻辑上并没有清楚地区分个体、特殊和普遍。姑且以他在这一节中所举的“这朵玫瑰花是红的(diese Roseistrot)”为例。([14],第166 节,第339 页;[6],第318 页)按黑格尔的诠释,这句话所涉及的概念表面上有多个,其实只有一个,它既是个体——表现为“这朵”,又是特殊——表现为“红的”,更是普遍——表现为“玫瑰花”,它们通过“是”统一起来。“玫瑰花”作为概念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存在,它一方面把自己体现到一个感性对象中,成为“这朵”,充当主词,另一方面通过谓词“红的”把自身普遍性中的差异性呈现出来。这种诠释确实包含了一些洞见,但也制造了新的混淆。

严格分析起来,黑格尔这句话的主词“这朵玫瑰花”并非一个非复合的词,应该拆解成“这”和“玫瑰花”,从而,这个句子可以拆成两个句子:“这是玫瑰花”“这是红的”。其中,主词“这”单纯表示个体,指出一个对象,第一个谓词“玫瑰花”表示该对象所属的最近的类,第二个谓词“红的”表示该对象的偶性,起区分作用。如是,“这”代表个体性,“玫瑰花”代表普遍性,“红的”代表特殊性,不管它们在对象身上是否统一在一起,即不管这两个判断是否属实,它们作为符号是界线分明的。其中,“玫瑰花”和“红的”都充当谓词,仅仅因为这一点,它们都表示普遍性,而只有当它们被用于表示主词所指对象跟其他对象的区别时,它们才表示特殊性。

所以,一个概念究竟表示特殊性还是普遍性是无法脱离其语用功能和语境来加以规定的。黑格尔先规定概念的普遍性、特殊性和个体性,再来讲判断,也是一种颠倒,而正确的做法是,要在判断中去确定一个词语究竟在表示普遍性、特殊性还是个体性。至于他不仅要把“玫瑰花”“红的”和“这朵”,而且要把所有的普遍性、特殊性和个体性都统一在“一个概念”中,即统一到绝对理念中,则已经超出了逻辑的范围,而要由神学来解释了——像马克思所批判的那样。([20],第10 页)

黑格尔的第二个问题是,他没有搞清楚通过主谓判断关联起来的个体性、特殊性和普遍性之间的阶次关系。主谓判断可以分为三个阶次。一阶判断为“i 是p”,如“这是玫瑰花”“这是红的”,特点是:主词仅仅指代个体,不包含任何说明性意义,谓词或者说明对象的类,或者说明对象的偶性。二阶判断为“p 是u”,如“玫瑰花是植物”“玫瑰花是美的”,特点是:主词指一个较小的类,谓词或者说明该小类所属的更大的类,或者说明该类对象的偶性。一、二阶判断的谓词都表示经验对象的普遍性,也就是马克思意义上的“经验谓词”。三阶判断为“i、p、u 是u′”,如“这是个体”“玫瑰花是小类”“植物是大类”“红(的)是偶性”“美(的)是偶性”,特点是:主词可以各式各样,但谓词都是表示哲学范畴的符号,即范畴词,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哲学谓词”。3关于马克思对哲学谓词和经验谓词的区分,可参见文献[20]第15-16 页。这三个阶次的判断不管有多少相互联系,都存在清楚的界线。黑格尔由于缺乏这种区分意识,常常将它们混为一谈,马克思所批的就是这种逻辑混淆,尽管他自己也尚未区分到位。

在对判断的格式作出上述区分之后,黑格尔又强调了主谓词的同一性。他说:

最值得惊异的缺乏观察力之处,即在许多逻辑书本里并未指出这样一件事实:即在每一判断中都说出了这样的命题:如“ 个体是普遍(das Einzelne ist das Allgemeine)”,或者更确切点说:“ 主词是谓词(das Subjekt ist das Prädikat;The subject is the predicate)”(例如,上帝是绝对精神(Gott ist absoluter Geist))。无疑地,个体性与普遍性,主词与谓词等规定之间也有区别,但并不因此而影响一件极为普遍的事实(das ganz allgemeineFaktum):即每一判断都把它们表述成同一的(identisch)。([14],第166节,第337-338 页;[6],第317 页;[5],第231 页)

在这几句话中,黑格尔最重要的洞见在于:他在日常语句中看到了其背后的逻辑格式,尽管他尚未意识到这些格式的纯粹形式及其重要性。其中,他最重视的格式就内容而言是“个体是普遍”,就形式而言是“主词是谓词”,后者可符号化为“s(subject)是p(predicate)”。在逻辑上,“s是p”通常被当作主谓判断的最一般格式——为了避免跟前面三个格式中的符号混淆,这里对两个字母采用斜体。

黑格尔此处也有一个重大错误:他把格式两端简单地看成了同一(identisch)的关系,尽管这个错误恰好成全了他的思辨逻辑,甚至可以认为是他有意为之的。实际上,除了他自己也注意到的“s是p”格式两端显而易见的差别外,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差别被他忽视了,那就是:谓词跟主词如果真是同一的话,那么它们是靠两个异质的谓词协同实现的,而且也最多达到外延等同。姑且以他所举的“上帝是绝对精神”为例。黑格尔把主词“上帝”看成个体性,把谓词“绝对精神”看成普遍性,认为二者虽有区别,但实际上是同一的。([14],第166 节,第338页;[6],第317 页)不过,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即使“上帝”和“绝对精神”同一,也是一个主词和两个谓词的同一,而不是一个主词和一个谓词的同一。这是因为,“绝对精神(absoluter Geist)”是“绝对(absolut)”这个表属性的谓词和“精神(Geist)”这个表种类的谓词的复合谓词,这两个谓词原本没有什么同一性可言,它们的结合属于异质范畴的结合。不仅如此,上帝除了有“绝对精神”这个复合的谓词外,还有大量其他谓词。可见,“上帝”和“绝对精神”之间的同一性并不是不言而喻的。即使是黑格尔偏爱的选言判断,其谓词也是由至少两个非复合词并列而成的。

黑格尔讲主谓同一的本意是强调谓词所表示的那些最重要的意义原本就在主词所意指的对象身上,就此而言,二者所表示的东西其实属于一个整体。这样讲固然不错,但他讲过头了,以至于忽视了其间的异质性等复杂情况及其对思维的根本制约。

3 黑格尔对主谓词之间“有”的关系和“是”的关系的区分

当然,黑格尔之所以要讲过头,是因为他的绝对精神有此需要。为此,他也设法给出了逻辑上的理由,如下:

那联系字“是(ist)”字是从概念的本性里产生出来的,因为概念具有在它的外在化里与它自己同一的(identischmit sich)本性。个体性和普遍性作为概念的环节,是不可能彼此孤立的两种规定性。前面所讨论到的反思的规定性(Reflexionsbestimmtheiten),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也彼此有互相联系,但它们的关系只是“有(dasHaben)”的关系,不是“是(dasSein)”的关系,这就是说,不是一种明白建立起来的同一性(Identität)或普遍性(Allgemeinheit)。所以,判断才是概念的真正的特殊性(die wahrhafteBesonderheit),因为判断是概念的区别或规定性的表述,但这种区别仍然能保持其普遍性。([14],第166 节,第338 页;[6],第317 页)

黑格尔在这段话中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对“有(dasHaben)”和“是(dasSein)”进行区分,以说明判断的作用。

在黑格尔逻辑学的三大部分中,存在论(Die Lehre vom Sein;或译“有论”)处理的是思想的直接性(Unmittelbarkeit),本质论(Die Lehre vom Wesen)处理的是思想的反思性(Reflexion)和间接性(Vermittlung),概念论(Die Lehre vom Begriff)处理的是思想的自身返回(Zurückgekehrtsein in sich selbst)。4参见文献[14]第83、84、112、160 节,第184-185、187、241、327 页;文献[6]第179-181、231、307 页。另见文献[17]第48-49 页以及文献[7]第62-63 页。其中,直接性意味着事物直接呈现出自己,不涉及跟他者的关系;反思性意味着事物通过各种类型的两相对照来显示自己,所获得的规定性有赖于他者,这种关系就是“(具)有(das Haben)”5参见文献[14]第112、125 节,第242、269 页;文献[6]第232、256 页;自身返回意味着事物通过他者回到自身,规定性属于它自己,这种关系就是“是”。概念论中的判断就是事物展现其特殊规定性的自觉方式,所有的规定性都是事物自己“是”出来的。

不过,黑格尔体系的复杂性在于,其不同部分之间存在大量的同构性设计,正面地看显得颇具匠心,负面地看则有叠床架屋之嫌。如上所述,判断的部分属于“是”的关系的领域,但是,他又说,康德所区分的四种判断可以化约为三种主要类别,并跟逻辑学的三大部分相对应,其中,第二类别包括两种,即:质的判断对应于存在论,量的判断和关系的判断对应于本质论,模态的判断对应于概念论。6参见文献[14]第171 节,第343-344 页;另见文献[27]第250 页。这里的判断类别名称是黑格尔的用法,跟康德自己所使用的名称有区别,见后文的说明。黑格尔把康德的四种判断改造成了质的判断(实有判断)、反思判断、必然判断和概念判断,其与逻辑学三大部分的对应关系依旧。如果是这样的话,也就是说,至少康德的量的判断或黑格尔的反思判断中的主谓词关系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是”的关系,而是跟本质论中的反思关系一样,都属于“有”的关系。但是,同样被归到本质论中的必然判断,即康德意义上的关系判断,其主谓词关系即使按黑格尔的标准也不应该属于“有”的关系,而应该属于“是”的关系。不仅如此,从逻辑学理论体系的设计意图上看,黑格尔把存在论和本质论都称为客观逻辑,是想给人造成这种印象,似乎在这两大部分中所阐述的东西都是事物的自身显示和相互映现,而到了概念论这个主观逻辑阶段,这些显示和映现才变成了人的符号表达,可说到底,不管是自身显示、相互映现还是符号表达,其客观内容都是一样的。在这个意义上,不仅本质论中的反思规定性跟反思判断一样都在表示事物的“有”,并且存在论中的直接规定性跟质的判断一样也并非不是在表示事物的“有”,黑格尔自己也认为质的判断的特点就是主词和谓词的结合是外在的,而相比之下,只有本质论中的必然判断和概念论中的概念判断所表示的主谓词关系才是“是”,主谓结合才是内在的。可见,黑格尔对“有”和“是”的区分跟他对逻辑学结构的三分和对判断类型的四分并不完全契合。

有鉴于此,我们完全可以反过来用判断分类的框架去整合黑格尔逻辑学的存在论和本质论中的内容,以此更加清楚地呈现出他本来想讲的东西。这样一来,可以认为,当我们只是在把头脑中的某个规定性赋予对象时,对象和规定性的关系只是“有”的关系,即对象“有”了某个规定性,亦即二者间只是“有”了某种联系,而只有当该规定性表明自己原本内在于对象时,这种关系才是真正的“是”的关系,即二者间具有同一性。这可能比黑格尔把“有”和“是”分别归入本质论和概念论的做法更合乎他自己的原则。

进一步讲,黑格尔关于“有”和“是”的这种区分以他在本体论上的机体论作为基础。他把植物的种子比作概念,把植物的生根发芽、开枝散叶比作判断,把植物的成熟比作推理。([14],第161、166 节,第329、339 页)他认为,在逻辑形式中存在的这三个阶段在事物身上也同样存在,并决定了人对事物的认识过程也是如此。其中,判断从质和反思的形式到必然和概念的形式就是认识从“有”的判断到“是”的判断的过程,正如植物从生根发芽到开枝散叶的过程一样。

黑格尔关于事物自身情况的本体论预设完全是用逻辑形式反向类比的结果,并无独立于逻辑形式的依据,可以撇开不论。他在这里的主要混淆是主词与谓词之间的逻辑关系和认识关系。主谓词之间“有”的关系和“是”的关系是逻辑上的区分,而一个判断是判断者的主观想法还是对象的真实情况则是认识论的问题,但黑格尔却把“有”的关系等同于主观看法,而把“是”的关系等同于真实情况。不仅如此,在“是”的关系中,或者说在判断正确的情况下,主词和谓词也达不到黑格尔意义上的合于“一个概念”的同一性。

其实,关于“有”与“是”的区分,亚里士多德早就做过了,尽管他没有使用这两个术语。例如,在“这是玫瑰花”中,主词“这”指出一个个体,谓词“玫瑰花”表示一个由个体组成的类,“是”把该个体归到这个类中;在“这是红的”中,“红的”表示一种普遍的偶性,准确地说是偶性的类,“是”表示该对象具有这个偶性。这种区分在学术史上就被概括为“是”与“有”的区分,但“是”并不表示同一,因为主谓词的外延并不相等。([26],第280 页)

到了20 世纪,罗素也曾经分析过“这是红的”这句话。他认为,这个主谓命题意味着,“这”是一个本身不可知的实体(substance),只能通过“红”这样的谓词来辨识,即便如此,该实体跟它的谓词之和(the sum of its predicates)也是不同一的(identical),于是就可能导致拥有相同谓词的两个实体不可辨别的情况。为此,他建议把“红”从表示性质的谓词变成一个单纯的名称(name),引入“空时(space-time)”因素,把“这是红的”改成“红性在此(redness is here)”,把通常所谓的一个“事物(thing)”看作诸如红性、硬性等性质的一个捆束,从而使不可辨别者的同一性变得可以分析。([13],第97 页)不管罗素自己的理论意图是什么,他所揭示的主谓词的不同一性却是可以接受的。

从认识论角度来看,判断不论是主观性的还是客观属实的,都既会涉及“有”的关系,也会涉及“是”的关系。不仅如此,判断是否属实,不同对象、不同类型还有不同的认识论标准,不存在一套可以思辨推定的真理体系。

以上所评议的是黑格尔对“有”和“是”的区分的论证。不管其论证如何,黑格尔作此区分的目的很清楚,那就是强调主谓词之间“是”的同一性。以此为基础,黑格尔再把理论立场移到谓词上。在第170 节中,他这样说:

现在更进一步讨论主词与谓词的特性(Bestimmtheit)。主词,作为否定的自我关系,是谓词的稳固基础(zugrunde)。谓词持存于主词里,并理想地包含在主词里。也可以说,谓词内蕴(inhäriert)在主词里。再则由于主词一般直接地是具体的,故谓词的某种特殊内容仅表示主词的许多规定性之一,于是主词便较谓词更为丰富(reicher),更为广大(weiter)。

反之,谓词作为共体(das Allgemeine),它是独立自存的(für sich bestehend),而且与主词的存在与否不相干。谓词超出主词,使主词从属在它的下面,因此,就它的这一方面来说,谓词又较主词更为广大。只有谓词的特定内容(Derbestimmte Inhalt)才构成两者的同一。([14],第170 节,第342 页;[6],第320-321 页)

这段话首先讲述了形式逻辑关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一般原理,即外延越小内涵越多,外延越大内涵越少。在通常的判断形式中,一方面,主词的外延小于谓词,所以谓词可以陈述不止一个主词,另一方面,任何一个主词都包含着众多规定性,而一个谓词只能说明一个规定性,所以主词的内容比谓词丰富。在此基础上,黑格尔凸显了自己的哲学主张。他承认主词是谓词的基础,但强调谓词作为普遍是独立自存的,跟主词是否存在不相干。不仅如此,他还把谓词的特定内容看成建构主谓词同一性的唯一因素。这些都表明,黑格尔所重视的是通常意义上的谓词。

由此可见,在这部分论述中,黑格尔只是强调谓词的重要性,而并没有因为这种强调而索性把谓词颠倒为主词,或者说没有通过颠倒主谓的方式来进行这样的强调。

4 黑格尔对判断的分类

4.1 黑格尔的判断分类概述

在前面提到的黑格尔对康德判断分类的定位之后,黑格尔对判断进行了自己的分类。这里先比较一下二人的分类系统。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把判断分为并列的四个项目(Titel),每个项目又包含三个契机(Momente;在黑格尔著作中译为“环节”)。其具体分类如下:判断的量(Quantität der Urteile),包括全称的(Allgemeine)、特称的(Besondere)、单称的(Einzelne);判断的质(Qualität),包括肯定的(Bejahende)、否定的(Verneinende)、无限的(Unendliche);判断的关系(Relation),包括定言的(Kategorische)、假言的(Hypothetische)、选言的(Disjunktive);判断的模态(Modalität),包括或然的(Problematische)、实然的(Assertorische)、必然的(Apodiktische)。([19],第64-65 页;[11],第110 页)

黑格尔不满意于康德的分类架构,将其改造成了具有“必然进展(notwendig auseinander folgend)”关系的四种类型(Arten),每种仍然包含三个环节。([14],第171 节,第343 页;[6],第321-322 页)第一种为实有(Dasein)判断(或质的(Qualitative)判断),包括肯定的(positiv)判断、否定的(negativ)判断、无限的(unendlich)判断。实有判断对应于康德那里排位第二的判断的质,其下属环节用词略异,顺序相同。第二种为反思(Reflexion)判断,包括单称(个别)(singulär)判断、特称(特殊)(partikulär)判断、全称(普遍)(universell)判断。反思判断对应于康德那里排位第一的判断的量,其下属环节用词不同,顺序一致。第三种为必然(Notwendigkeit)判断,包括直言(kategorisch)判断、假言(hypothetisch)判断、选言(disjunktiv)判断。必然判断对应于康德的判断的关系,其下属环节用词和顺序都一样。第四种是概念(Begriff)判断,包括实然(assertorisch)判断、或然(problematisch)判断、确然(apodiktisch)判断。概念判断对应于康德的判断的模态,其下属环节用词一样,前两个的顺序相反。7参见文献[18]第301、302、308、314、316、318-320、324-328、333、335、336、338 页;文献[8]第311、317、324、326、328-330、335、337、339、344、346、347、349 页。

顺便指出的是,对于康德的判断的模态和黑格尔的概念判断的三个环节,即“assertorisch”“problematisch”“apodiktisch”,这里所用的中译本《纯粹理性批判》译为“实然的”“或然的”“必然的”,《逻辑学》译为“实然”“或然”“确然”,《小逻辑》译为“确然”“或然”“必然”([14],第178、179 节,第354-355 页;[6],第330-331 页)。也就是说,黑格尔的大小《逻辑学》的中译本中都有“确然判断”,但《逻辑学》以之指最后一个“apodiktisch”判断,而《小逻辑》以之指第一个“assertorisch”判断;不仅如此,《小逻辑》中有两个“必然判断”8参见文献[14]第177 节,第353 页。该节标题为“必然的判断”,附释中有“必然判断”的用语。,一个指关于“Notwendigkeit”的判断,另一个指“apodiktisch”判断。由此可见,仅仅依据这些中译本是不可能弄清楚这些复杂的术语及其关系的。

必须指出的是,黑格尔对康德的判断分类的改造存在不少问题。首先,他把针对系词的分类变成了针对谓词和系词的双重分类。康德的判断的量只涉及系词的单数和复数,判断的质只涉及系词的肯定和否定,都不涉及谓词。可是,黑格尔的质和量一方面是亚里士多德范畴意义上的谓词,属于存在论的内容,另一方面又是实有判断和反思判断中的系词形态,分别对应于存在论和本质论,这两方面颇多混淆。其次,黑格尔的概念判断表面上看就是康德的判断的模态,涉及实然、或然和必然,可实际上它是价值判断,关切点是应然。

在《逻辑学》中,黑格尔对这四种判断有一个概述,如下:

如其判断是直接的,它第一就是实有判断(das Urteil desDaseins);它的主词(sein Subjekt)直接是一个抽象的、有的(seiendes)、个别的东西(Einzelnes);宾词(das Prädikat)是主词的一个直接的规定性或特性(Eigenschaft),是一个抽象的普遍的东西。

当主词和宾词的这种有质的东西(dies Qualitative)扬弃自身时,一端的规定便映现在另一端中;现在判断第二就是反思判断(Urteil derRe flexion)。

但这个较多是外在的包括,却过渡到一个实体的、必然的连系的本质同一(diewesentliche Identitäteines substantiellen,notwendigen Zusam menhangs)中去;所以判断第三是必然判断(das Urteil derNotwendigkeit)。

第四,当主词和宾词的区别在这种本质的同一中变成一个形式(einerForm)时,判断就将是主观的(subjektiv);它包含概念(Begriffes)及其实在(seinerRealität)的对立和两者的比较;它是概念判断(dasUrteil des Begriffs)。([18],第301 页;[8],第310 页)

需要说明的是,对德语的“Begriff(概念)”,有的英译本译为“concept”,有的译为“notion”([9],第239 页;[4],第630 页);对德语的“Dasein”,中译本《小逻辑》译为“定在”,《逻辑学》译为“实有”;《逻辑学》中的“宾词”就是《小逻辑》中的“谓词”。另外,黑格尔在《逻辑学》中把第一种判断称为“das Urteil des Daseins(实有判断)”,在《小逻辑》中则称第一种判断为“Qualitatives Urteil(质的判断)”。为了简明起见,后面优先采用《小逻辑》中的表述。

对于黑格尔的上述四种判断,周礼全作过很到位的概述。其中的“反映判断”就是“反思判断”。他说:

定有判断,断定了事物的一个抽象的简单性质;反映判断,断定了事物的一个关联的复合性质;必然判断,断定了事物必然的本性。但是,在概念判断中,却断定了事物的概念与理想。在定有判断中,直接性的个体(即主项)是判断的基础;在反映判断中,关联的性质(即谓项)是判断的基础;在必然判断中,必然性的联系(即联项)是判断的基础;在概念判断中,却是以个体性、特殊性与普遍性三者的洽合作为判断的基础,也就是说,是以概念为基础。在概念判断中,不只是谓项表示个体性、特殊性与普遍性的洽合(或不洽合),而且主项与联项也分别地表示个体性、特殊性与普遍性的洽合(或不洽合)。因此,在概念判断中,主项、联项与谓项都是判断的基础。([28],第111 页)

这两段话中的“主项”就是“主词”,“谓项”就是“谓词”。

4.2 质的判断与反思的判断

质的判断以主词为基础,谓词偶然地附加到主词上,这种判断是“不错的(richtig)”,但并非“真理(Wahrheit)”。([14],第172 节,第345 页;[6],第323 页)黑格尔对质的判断的规定是:

直接判断(Das unmittelbare Urteil)是关于定在(Daseins)的判断。直接判断的主词被设定在一种普遍性里,把普遍性作为它的谓词,这个谓词是一种直接的质(Qualität),因而亦即感性的(sinnliche)质。9参见文献[14]第172 节,第345 页以及文献[6]第323 页。质的判断以Dasein 为对象,贺麟对这个概念有一个译注:“定在(Dasein)是‘特定存在’的意思,定在即指存在于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有特定的质或量的,有限的当前实际事物而言,‘定在的判断’是关于感性方面的特定存在的判断。”([14],第345 页注1)

这就是说,质的判断就是关于定在的质的直接的感性的判断。

在黑格尔看来,质的判断的局限在于:一方面,谓词只说出了主词所指对象的某一种感性的质,而对象身上还有很多其他的质;另一方面,对象只是谓词可以述谓的众多事物中的一个,而谓词还可以述谓别的对象。“所以在直接判断里,主词与谓词似乎彼此间只在一点(einemPunkt)上接触,它们彼此并不相吻合(decken einander nicht)。”([14],第172 节,第346 页;[6],第324 页)

反思的判断(das Reflexionsurteil)“超出了主词的直接的个体性”,用谓词把主词跟其他事物联系起来,谓词的作用有所加强。不过,这种谓词只是表示一种不确定的外部联系,而并未把对象的固有本性提示出来。如说“这一植物是可疗疾的”,只是说出了这一植物跟治病的关系,并没有说出这一植物究竟是什么。([14],第174 节,第348-349 页;[6],第325-326 页)

在质的判断和反思判断中,主词和谓词的句法关系都是日常状态。

4.3 必然的判断

必然的判断表示主词和谓词的必然联系,包括实体性关系、因果性关系和相互作用,主谓词显示出内在的同一性。([14],第177 节,第351 页;[6],第328页)必然判断包括三种形式:直言判断、假言判断和选言判断。其中,黑格尔对直言判断的论述是:

在谓词里一方面包含有主词的实质(dieSubstanz)或本性(Natur),具体共相(daskonkreteAllgemeine)(共体)或类(dieGattung);一方面由于共体里也包含有否定的规定性在自身内,因而这谓词便表示排他性的本质的规定性(dieausschlieβendewesentliche Bestimmtheit),即种(dieArt)。这就是直言判断(kategorischesUrteil)。([14],第177 节,第351 页;[6],第328 页)

通常所谓直言判断(the categorical judgement,也叫“定言判断”)在字面上可称为“范畴判断”,其特点是断定式的,即把一个谓词直接加给一个主词。在这个意义上,像黑格尔在质的判断中举过的“这朵玫瑰花是红的”,在反思判断中举过的“这一植物是可疗疾的”以及在这一节后面举到的“玫瑰花是植物”都是直言判断。或者说,只要是按照“s是p”的句法形式构造的单一主谓语句都是直言判断。但是,黑格尔的直言判断比这个范围要窄得多,他只把主谓词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判断才看作直言判断。那么,他所谓的必然联系的标准是什么呢?在上述引文中,黑格尔给出了一个明确的形式定义,那就是:只有以Art 为主词而以Gattung 为谓词的判断才是直言判断。

当然,在《逻辑学》中,黑格尔既提到Art 作主词而Gattung 作谓词的情况,也提到个体作主词而Art 作谓词的情况,并作为一个序列来看待。([18],第325页;[8],第335 页)这实际上是对亚里士多德《范畴篇》中实体说的另一种表述。在《范畴篇》中,亚里士多德把个体的东西看作第一实体,把小类和大类看作第二实体。([24],2a11-18,第229 页;[1],第11 页;[2],第9 页)

这样一来,用个体、小类和大类就可以组成三种句子:个体是小类或个体的是特殊的(i 是p)、小类是大类或特殊的是普遍的(p 是u)、个体是大类或个体的是普遍的(i 是u)。例如,“苏格拉底是人”“人是动物”“苏格拉底是动物”。黑格尔不同于亚里士多德的地方在于:他认为,相对于个体来说,类是实体;相对于小类来说,大类是实体。由于这三种判断都涉及实体性关系,所以是必然判断。

在这里,德语的“Art”对应于亚里士多德的“eidos”和英语的“species”,指小类,如“人是动物”中的“人”;德语的“Gattung”对应于亚里士多德的“genos”和英语的“genus”,指包含小类的大类,如“人是动物”中的“动物”。不过,德语的“Art”和“Gattung”并不总是表示小类和大类的关系,虽然“Art”通常表示小类,但“Gattung”更多地表示一般意义上的类,只有在跟“Art”搭配时才主要表示大类。相比之下,英语的“species”和“genus”在逻辑上就是固定搭配,前者表示小类,后者表示大类。哲学史上,最早区分大小类并将这种区分确定下来的人就是亚里士多德。

顺便指出的是,对于亚里士多德的“eidos”和“genos”,有些中译本译为“属”和“种”,即人是属,动物是种;有的反其道而行之,译为“种”和“属”,即人是种,动物是属。([23],2a15,第12 页;[25],第6 页;[24],第229 页。)在英语中,对应于“eidos”的是“species”,对应于“genos”的是“genus”,在直接翻译这对英文术语时,中文学界通常都译之为“种”和“属”。([21],第30 页)显然,黑格尔在此使用的“Art”对应于亚里士多德的“eidos”和英语的“species”,“Gattung”对应于亚里士多德的“genos”和英语的“genus”,但是,中译本《小逻辑》分别译之为“种”和“类”,而《逻辑学》则译之为“属”和“类”。为了避免混淆,本书在必要的地方都用“小类”和“大类”两个术语。

黑格尔在《逻辑学》中提到必然判断所涉及的客观普遍性“相当于(entspricht)本质领域(der Sphäre des Wesens)中的实体性(Substantialität)”。([18],第324页;[8],第335 页)《小逻辑》第177 节附释特别说明了直言判断跟本质论中实体性关系的联系。他说:

直言判断(如“黄金(das Gold)是金属”,“玫瑰花(die Rose)是一植物”)是直接的必然判断(dasunmittelbareUrteil der Notwendigkeit),约相当于本质范围(der Sphäre des Wesens)内的实体和偶性的关系(Substantialitätsverhältnis)。一切事物都是一直言判断(ein kategorisches Urteil),亦即一切事物皆有构成其坚定不变的基础(Grundlage)或实体本性(substantielle Natur)。只有当我们从类(Gattung)的观点去观察事物,并认事物必然地为类所决定时所下的判断,才算是真正的判断。([14],第177节,第352 页;[6],第329 页)

前已述及,黑格尔在本质论中讲实体性和必然性时尚未引入主谓词分析,但其中已经蕴涵了有关道理。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就是,本质论中讲的只是一种“内在的(innere)必然”,而概念论中讲的则是一种“建立起来的(gesetzte)必然”([18],第324 页;[8],第335 页),也就是通过主谓词关系明述出来的必然。他在这里将二者联系起来,明确了实体性就是大类所表示的普遍性,必然性就是大类在外延上完全包含小类以至于个体而反过来个体和小类又以大类为基本内涵的关系。在这里,他确立了一个原则性的立场,那就是从大类出发看待一切事物,也就是从普遍性出发定位特殊性和个体性,把大类、普遍性直接断言为一切事物的必然的“不变基础”和“实体本性”。

顺便指出,尽管黑格尔的直言判断包含了个体作主词的情况,但在《逻辑学》中没有举出相应的例句,在《小逻辑》中举出了上引的两个例句,即“黄金是金属”“玫瑰花是植物”。周礼全在解释时说,“黄金(das Gold)”指小类,“玫瑰花(die Rose)”指个体([28],第102 页。),其实不然,两个主词都指小类,即Art。这不仅从冠词上可以确定“die Rose”所表示的是类,而且从该节正文也可以看出来这里是在举例说明Gattung 和Art 的关系。正如周礼全已经看到的那样,必然判断的基础是联项,即系词,个体不是主角;到了概念判断,个体才必不可少。

比较起来,质的判断或实有判断的重心是在主词上,此时的主词主要由个体充当;反思判断的重心移到了谓词上,但谓词只表示偶然的外在关系,或偶性普遍性;到了必然判断中的直言判断,重心已经移到大类(Gattung)这个实体普遍性上了,但大类仍然只是充当谓词。不过,在这里,主谓句法结构已经出现了翻转的态势。黑格尔的主谓颠倒发生在必然判断的第三个环节,即选言判断(das disjunktive Urteil)上,该判断的句法特点是:大类作主词,小类作谓词。

选言判断之所谓“选言(disjunktiv)”就是分离的意思,即把一个大类分成小类,或把一个整体分成部分。分离预设了被分者的存在,自然要以被分者为主词。在《逻辑学》中,在阐述选言判断时,黑格尔明确提出了大类作主词、小类作谓词的句法格式。他说:

它第一包含在单纯形式中的具体普遍性(die konkrete Allgemeinheit)或类(die Gattung),作为主词(das Subjekt);但第二,这个具体普遍性或类又作为自己的有区别的规定的总体(Totalität ihrer unterschiedenen Bestimmungen)。甲(A)或是乙(B),或是丙(C)。这是概念的必然性(dieNotwendigkeit des Begriffs),在这个必然性中,第一,两端无论在范畴(Umfang)、内容(Inhalt)和普遍性(Allgemeinheit)上,都是同样的;第二,它们依照概念规定的形式而有区别,但这样,形式便以那种同一性之故而是单纯的形式。第三,同一的客观普遍性与非本质的形式相比,因此便显得是自身反思(in sich Reflektierte)的东西,是内容,但这内容在本身里具有形式的规定性,一方面作为类的单纯规定性,另一方面正是这种规定性发展为它的区别(ihren Unterschied),——它以这种方式就成为属(Arten)的特殊性(die Besonderheit)和总体,成为类的普遍性。——特殊性在其发展中构成了宾词(dasPrädikat),因为特殊性包含主词的整个普遍范围(die ganze allgemeine Sphäre des Subjekts),但又以特殊的各自分立(der Auseinandersetzung der Besonderung)来包含这个普遍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它,就是较普遍的东西(dasAllgemeinere)。([18],第328-329 页;[8],第339 页)

这段话内涵十分丰富,可以看成主谓颠倒句法的程序说明。首先,从句法形式看,选言判断以Gattung 为主词,以它所包含的Arten 为谓词,换句话说,以大类为主词,以大类所包含的诸小类为谓词,两端的范围(外延)、内容(内涵)和普遍性都是相等的。其次,大类之所以能成为主词,是因为它通过充当直言判断的谓词已经具有了客观普遍性,通过统一假言判断的因果性而获得了具体普遍性,然后得以从普遍性出发去分化出并建立起自身的特殊性。再次,大类之为大类意味着它必然分化出小类,也就是说,诸小类是大类自身分化的结果,谓词不过是这种分化的表达形式,主词借此而展开和实现自己。最后,诸小类在出现之后反过来确证大类的总体性——在这里,大类作为总体就在于它是所有小类的总和。可见,在选言判断中,联系的方式即系词“是”的机制起着关键作用。

在《小逻辑》中,关于选言判断,黑格尔给出了一个格式和两个例句。他说:

甲(A)不是乙(B)必是丙(C)或丁(D);诗的作品不是史诗必是抒情诗或剧诗;颜色不是黄的必是蓝的或红的等等。选言判断的两方面是同一的。([14],第177 节,第353 页;[6],第329 页)

关于选言判断的句法格式,《逻辑学》中是“A是B或C”,《小逻辑》中是“A是B或C或D”。不管是哪种,其谓词部分所包含的小类都被假定为封闭和有限的,亦即选言支都是穷尽的,这是黑格尔关于选言判断的预设中的最大问题。对任何主词来说,它的可能谓词都是无限的,就此而言,主谓词之间不可能存在“范畴(范围)、内容和普遍性”都同一的情况。不仅如此,由于小类包含于大类,因而从作主词的小类得到作谓词的大类具有必然性,但反过来从大类得到小类却只具有可能性。比如,可以说“人必定是动物”,但不能说“动物必定包括人”。虽然黑格尔承认直言判断中主词有这种偶然性([18],第326 页;[28],第103 页),但他认为选言判断解决了这个问题。其实,选言判断不过是不同的直言判断之间的析取而已。比如,如果从动物这个大类不必然得到人这个小类,也不必然得到狗这个小类和猪这个小类,那么,说“动物或者是人或者是狗或者是猪”就变成必然的了吗?可见,黑格尔把选言判断的主谓词关系看成必然的,完全是因为他错误地假定了所有选言判断的选言支都具有穷尽性。退一步讲,即使那些选言支穷尽的选言判断也不能从作主词的大类必然推知谓词包含哪些小类。比如,即使动物仅仅包含三个小类,也无法从动物这个主词推得这三个小类就是人、狗、猪。

关于选言判断,黑格尔最后得出的结论是:

类是种的全体(die Gattung ist die Totalität ihrer Arten),种的全体就是类(die Totalität der Arten ist die Gattung)。这种普遍与特殊的统一就是概念(Diese Einheit des Allgemeinen und des Besonderen ist der Begriff)。所以概念现在就构成了判断的内容。([14],第177 节,第353 页;[6],第329-330 页)

这就是说,在黑格尔的判断演进流程中,直言判断只是必然判断的基本骨架,其主谓词所表示的小类和大类具有实体同一性,但直言判断还要进展到假言判断,以将不同的小类联系起来,最后进展到选言判断,以穷尽大类中的所有小类。到这一步后,必然判断就不只是一个判断,而是一群判断,其谓词都是大类,其主词则是大类之下的所有小类,即小类之和(die Totalität der Arten)。由于小类之和在外延上等于大类,所以二者可以交换主谓词位置。如果认识一个大类达到了知悉其所有小类的程度,这种认识就不再是抽象普遍性,而是包含了特殊性在内的具体普遍性;反之,如果认识小类达到了知悉其大类这个实体本性以及跟其他小类的区别的程度,这种认识就超出了质的判断和反思判断,而进展到了必然判断。如果既知大类又知所有小类及其所有个体,这种知识就是真正的概念之知,这种概念的自行展开就是概念的判断。

前已提及,黑格尔的主谓颠倒发生在必然判断中,确切地说,发生在选言判断中,表现为小类和大类交换了句法角色。在直言判断中,小类是主词,大类是谓词。经过假言判断的中介,到了选言判断中,大类变成了主词,小类变成了谓词。这是黑格尔主谓词理论中唯一的主谓颠倒的句法形式。可是,这种形式并非黑格尔的发明,而是普通形式逻辑和康德的先验逻辑都认可的。不仅如此,这种形式也丝毫没有违背黑格尔的其他形式所遵循的外延原则,反而是依照这种原则才完成了颠倒,其机制不过是:大类之所以可以作主词,只是因为作谓词的不是大类所包含的一个小类,而是所有小类。就此而言,这种颠倒并没有反过来颠覆小类作主词而大类作谓词的直言判断形式,更没有颠覆外延小的概念作主词而外延大的概念作谓词的日常句法原则。

4.4 概念的判断

黑格尔自己也提到,他的概念判断相当于通常所说的模态判断(Urteil derModalität),在黑格尔这里包括实然(assertorisch)判断、或然(problematisch)判断和确然(apodiktisch)判断。([18],第333-340 页;[8],第344-351 页)黑格尔在选言判断中已经实现了大类和小类、普遍性和特殊性、主词和谓词的区分和统一,从而把概念炼到了炉火纯青的地步。他把模态判断改造为概念判断,就是要把这样的概念应用到实际(die Realität)之中,作为一个客观的“应当(einSollen)”,作为一个绝对的标准,来衡量对象(den Gegenstand)是否符合概念,从而解决对象与概念的关系问题。([18],第333-334 页;[8],第344-351 页)

在这里,概念的重要性根本不在于它的句法位置,即不在于它一定要充当主词。实际上,从黑格尔所举的几个例句可以看出,概念判断实际上是一个多阶复合判断,即以一阶语句为主词而以价值范畴词为谓词的判断。《逻辑学》举的例子为:“这房子在状态如何如何时是好的(gut),这行为(die Handlung)在状况如何如何时是对的(recht)”。([18],第338 页;[8],第349 页)《小逻辑》举的例子为:“ 这一所(dieses)(直接的个体性(die unmittelbare Einzelheit))房子(类或普遍性(Gattung)),具有一些什么样的性质(特殊性(Besonderheit)),是好的(gut)或坏的(schlecht)。”([14],第179 节,第355 页;[6],第331 页)在这三个例句中,句法上真正的谓词就是“好的”“对的”“坏的”等本身十分抽象的价值范畴词,而主词则是句子“这房子如何如何”“这行为如何如何”“这房子具有什么样的性质”,它们都表达了某一个体属于哪一类、具有哪些属性等具体内容,即提供了关于个体性、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完整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价值谓词不过起到一种最终确认的作用。如果个体属于某一类并且具有该类应有的属性,那它就是名副其实的,就是好的或对的,这样的事物就是一个完成了的概念,同时也是一个展开的判断;反之,该个体就是名不副实的,就是坏的或错的。这种将个体性、特殊性和普遍性综合起来,将事实和价值统一起来的判断就是黑格尔的概念判断的最高阶段。

因此,在黑格尔的判断理论中,概念判断已经超越了简单的主谓句法,主词与谓词在概念中实现了统一,概念扬弃了主谓词,成了自我建立起来的实体兼主体。([14],第355 页;[6],第331 页)只有到了这个时候,并且在这种特定的意义上,才可以说黑格尔是颠倒的,但不是简单的主谓句法颠倒,而是本体论和认识论的颠倒。

5 结语

综上所述,黑格尔关于主谓词关系的理论十分复杂,很难用“颠倒”一概而论。他的这套理论集中阐述于逻辑学概念论的主观性部分,特别是其中的判断部分。其间,他把主词和谓词的各种组合情况都逐一作了考察,并将这些情况编制成了一个发展序列。他的主谓颠倒不在这些逻辑形式上,而在整体的思想内容上。

在逻辑形式上,黑格尔总结了“s(主词)是p(谓词)”的三种格式,即“i(个体)是u(普遍)”“p(特殊)是u(普遍)”和“i(个体)是p(特殊)”,并赋予了它们各自的合理性。这三个格式的主词在外延上都比谓词小,符合日常句法。同时,黑格尔从未主张过这样的格式,即“p 是i”“u 是p”或“u 是i”,即没有主张过用外延大或较为抽象的概念作主词而让某一个外延较小或较为具体的概念作谓词的格式。

当然,黑格尔确实提出过以大类为主词而以小类为谓词的格式,即:A是B或C或D。这是选言判断的格式,其特点在于:它的谓词不是单独一个概念,而是若干个概念,并且这些概念的外延之和必须等于主词的外延。这就是说,即使这种格式,也并不违反主词外延不大于谓词外延的日常句法原则,因而并不构成对日常句法的颠倒。

通过主谓并不颠倒的逻辑格式,黑格尔完成了对谓词重要性的论证。首先,在承认日常句法的前提下,黑格尔明确站在谓词立场上,以普遍之物为实在,以普遍之知为真知,以兼具普遍性、特殊性和个体性的概念作为逻辑进程的目的。其次,黑格尔的谓词立场来自柏拉图传统,但柏拉图的谓词是多元的、彼此独立的,而黑格尔的谓词是一个系统,并具有最终的统一性,即所有的谓词归根到底都不过是同一个谓词的分词。再次,黑格尔的谓词是综合性的判断标准,它不仅是事实真假的标准,也是行为对错的标准,还是艺术美丑的标准,更是价值高低的标准,亦即是真、善、美、圣合一的标准,这跟康德将上述标准界划开来形成鲜明对照。总之,打造出了一个超级谓词,这才是黑格尔靠逻辑形式所取得的最重要成就。

谓词不管被拔高到何种程度毕竟还是谓词,单靠逻辑形式是无法将其颠倒为主词的,甚至加上哲学思辨也做不到这一点。黑格尔的超级谓词确实有摇身一变而成为主词的情况,但那是借助基督教神学精神才做到的。其实,黑格尔一开始就打定了主意,已经预先把那个最普遍、最实在、最崇高的东西定成了实体兼主体,无以名之,强名之曰“绝对(das Absolute)”。它以自身为绝对主词,以其他一切概念为谓词,把逻辑理念的各阶段、甚至整个思辨哲学的各阶段都“认作一系列的对于绝对的界说(Definitionen)”([14],第160 节,第328 页;[6],第308 页),令它们合乎逻辑地次第展现,到最后长成为一个超级谓词,并宣称这其实就是它自己。这个过程从“绝对是有(das Sein)”这个“初始定义(die erst Definition)”([14],第86 节,第190 页;[6],第183 页)开始,到“绝对是精神(der Geist)”这个“最高定义(die höchste Definition)”([16],第303 节,第234页;[10],第180 页)结束。这个思维过程是逻辑的、哲学的,但其程序预设是神学的,黑格尔看似不经意地说出的命题“上帝是绝对精神”([14],第166 节,第338 页)就道破了这一点。基督教的上帝是个体,以之为主词在句法上不存在任何问题。同时,上帝全知、全能、全善,是所有绝对价值的集大成者。所以,以上帝为主词,实际上就是以那些表示绝对价值的谓词作主词。黑格尔的诀窍在于把“上帝”换成了“绝对”,把神学启示变成了哲学论证。可见,黑格尔的超级谓词是暗中借由上帝而获得主词地位的,或者说,它在逻辑形式上是谓词,但在思想内容上是主词。

据此可以认为,黑格尔的主谓颠倒是一种隐性颠倒,而不是显性颠倒;是一种宏观颠倒,而不是微观颠倒;是一种原则性的颠倒,而不是技术性的颠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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