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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基础
——解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2021-11-25

党员干部之友 2021年2期
关键词:行使党章条例

1 月4 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全文公布。这是继2004 年《条例》修订以来,党中央再一次对该条例作出修订。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又一项重要制度成果,是我们党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党内法规。

《条例》体现了鲜明的政治性和时代性

在“两个一百年”历史交汇、迈入新发展阶段之际,党中央着眼全局、科学决策,与时俱进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中央党内法规定位,体现了鲜明的政治性和时代性,为做好新时代党员权利保障工作提供了有力制度保证。

《条例》体现了鲜明的政治性

《条例》以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为根本目的,把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要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更加凸显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政治性。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提出许多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保障党员权利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涵盖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各个方面,构成了一个系统完整、逻辑严密、相互贯通的体系。《条例》将深入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作为首要任务,把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坚持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正确认识和处理义务和权利的辩证统一关系等重要要求贯穿全篇,转化为具体制度规定。

——突出党员权利的政治属性,促进党员增强主体意识和政治责任感。党员权利不是个人私权,而是为党工作、实现党和人民利益的政治性权利,是党作为“两个先锋队”、党员作为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的必然要求。《条例》规定的每一项权利和保障措施,都是基于党员权利的政治属性,目的是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凝聚全党的智慧和力量,把我们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比如,明确党员有党内知情权、接受教育培训权,规定实行党务公开、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等,是为了党员全面了解和知悉党内事务、提高为党工作的本领;明确党员有党内参加讨论权、建议倡议权,规定重要决议决定前充分征求党员意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直接联系党员制度等,是发扬党内民主、集思广益的有效做法,等等。

——坚持把党员权利保障工作融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条例》坚持系统观念,把党员权利保障工作放到党的建设全局中审视和安排,与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各项建设有机融合,贯穿于党内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运行的各环节。《条例》强调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明确规定了批评、揭发、检举等党员监督权行使的主要方式和渠道,并从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严格落实党内民主监督制度、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等多个方面,丰富和完善保障监督权的具体措施,引导和支持党员敢于担当、敢于负责,有效监督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权力的行使,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条例》体现了鲜明的时代性

《条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回应、顺应时代关切和实践要求,守正创新,推动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发展,更加凸显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时代性。

——坚持立足“两个大局”,营造广大党员建功新时代、争创新业绩的浓厚氛围。“十四五”时期,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条例》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明确了党员各项权利的具体内容、行使方式,系统规定了充分全面的保障措施和责任机制,有助于提高广大党员对党的事业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引导和激励广大党员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做好本职工作、完成急难险重任务,汇集起战胜艰难险阻、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胜利的强大力量。

——坚持实践导向,集成和运用新时代党的建设新成果新举措新经验。《条例》总结近年来党的建设实践中创造的最新成果和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把握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努力做到系统集成、贯通协同和创新完善。比如,将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巡视巡察中广泛收集和听取意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等重要制度和有效做法,吸收到党员权利保障之中,做好制度衔接,充实了保障党员权利的措施手段,提升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坚持与时俱进,顺应时代发展变化更好保障党员权利。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格局和分配方式等日趋多样化,党组织和党员状况发生新的变化。同时,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蓬勃兴起,正在深刻改变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这些都对加强新时代党员权利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创造了新的条件。《条例》紧跟时代步伐,积极回应党员关切,发扬改革创新精神,明确提出创新保障党员权利的方法手段、注重维护流动党员的权利、开展网络培训等,为党员行使权利提供便捷渠道,使党员权利保障工作与时代发展进步同频共振。

七个问题读懂新修订《条例》

1 新修订《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新修订《条例》共5 章52 条,可以分为三个板块。

第一板块为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规目的、指导思想、党员权利保障的原则和总体要求等内容。

第二板块为第二章至第四章,是主体部分,明确了党员有哪些权利、怎样行使权利,党组织应当采取哪些措施保障党员权利,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党员权利保障工作中的职责任务以及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三板块为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授权制定相关规定、解释机关及生效日期。

2 党员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新修订《条例》修改了2004 年《条例》,分别用一个条文对应党章第四条规定的一个方面权利的体例安排,将党章规定的8 个方面党员权利进一步细化,规定党员享有党内知情权、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党内参加讨论权、党内建议和倡议权、党内监督权、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党内表决权、党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内申辩权、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党内请求权、党内申诉权、党内控告权等13 项权利。

新修订《条例》还对权利表述方式做了创新,每项权利都采用“权利名称+权利内容”的方式进行表述,既能直观反映权利的实质,又能准确表述权利的内容。

3 党员应如何正确行使权利?

新修订《条例》在明确权利、保障权利的同时,强调正确行使权利的相关要求,指出党员行使权利必须以履行义务、担当责任、遵守纪律为前提。比如,第四条规定,党员应当增强党的观念和主体意识,将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作为对党应尽的责任,向党组织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敢于担当、敢于负责,遵守纪律规矩,正确行使权利;第十一条规定,党员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理、处分要求,应当通过组织渠道,不得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等。

4 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的情形有哪些,如何处理?

新修订《条例》第四十六条集中规定了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的5 种情形:

公开发表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观点和意见;

不按照组织原则和程序进行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理、处分、罢免、撤换要求,或者随意扩散、传播;

制作、发布、传播违反党的纪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网络信息或者其他信息;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诬告陷害;

其他不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行为。

《条例》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5 在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害方面,新修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新修订《条例》贯彻“坚持充分全面保障党员权利”的原则,设立“保障措施”专章,系统规定了20 项保障措施,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更加充分全面、有力有效。

总结有关经验做法和创新性制度,新增了系列保障措施。比如,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创新方法手段,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健全党代表、领导干部联系党员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等。

努力实现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保障权利。比如,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巡视巡察检查督查中听取党员意见,对应保障党员建议和倡议权、监督权、提出不同意见权等多项权利;对党员监督权的保障,涉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支持党员提出建议和倡议、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严格落实党内民主监督制度等多项措施。

注意把握与其他法规制度的有机衔接。比如,第二十一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规定,就是综合了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精神,发挥党内法规体系的整体作用。

6 保障党员权利,谁的责任?

压实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权利保障职责,增强全党共同负责、抓好落实的合力,新修订《条例》对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职责任务,逐一作出明确规定。

紧紧扭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抓住党委(党组)这个关键,强调党委(党组)必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领导。

进一步明确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职责,将保障党员权利贯穿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规定纪律检查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置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对侵犯党员权利的案件进行检查和处理。

要求党的工作机关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重要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为保障党员权利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新增规定党的基层组织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要求基层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着力打通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最后一公里”。

抓住党的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突出强调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营造党员积极行使权利的良好氛围。要求领导干部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抓好工作落实。

7 侵犯党员权利,或者党员权利保障不到位,如何处理?

新修订《条例》将严明纪律规矩的精神贯穿全篇,在第三章“保障措施”中针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强调了相关纪律要求,特别是在第四章“职责任务和责任追究”中详细列明了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侵犯党员权利的8 类具体情形,如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内事务,侵犯党员知情权;泄露揭发、检举、控告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等等。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追究纪律责任。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以及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党纪处分。

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或者党的工作机关予以问责。

保障党员权利,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

党员权利是党内民主的具体体现,也是党员更好地发挥作用必须具备的条件。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维护党员民主权利,督促党员切实履行义务,激励党员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提出一系列重要的方针和原则,创造、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在党的历史上,七大党章首次对党员权利进行明确规定。十二大党章将党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概括为八项,并特别强调“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此后,历次修订的党章基本沿用了十二大党章的规定。1995 年,党中央依据党章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强调“党员必须按党章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保障党员权利的专门法规。

2004 年,中共中央正式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的十七大党章首次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写进党章总纲。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2016年10 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了党的基层组织必须履行的三项监督职责,第一项就是“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中国共产党近百年的历史实践证明,确保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和切实履行义务,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我们党领导人民不断取得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胜利提供了重要保证,这也是我们党历经百年风华正茂的基本经验之一。

坚持党员履行义务与行使权利的辩证统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党员权利保障工作,提出许多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强调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强调坚持义务和权利的统一,行使民主权利与坚持党性原则的统一;强调党员的民主监督不仅是权利,更是对党应尽的责任。这些重要论述是加强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重要指引。

近年来,我们党不断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推动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广大党员特别是年轻党员的主体意识不断增强,行使权利、维护权益更加主动自觉,但需要积极引导、加以规范。另一方面,党员权利内涵不断丰富,行使渠道、载体、保障措施尚未及时跟上,2004 年《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要求,需要与时俱进加以修订完善。这次新修订的《条例》,就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推动新时代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最新成果。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在吸收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理论成果和实践创新成果的基础上,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通过明确和细化党员权利内容,充实和完善了保障措施。《条例》明确提出党员履行义务在先,坚持履行党员义务与行使党员权利的辩证统一,重申和严明纪律规矩,积极回应党员现实关切,进一步提高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水平和效果。《条例》进一步筑牢了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基础,有利于充分发挥我们党的领导制度优势,突出党员主体作用,激发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激励党员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勇做新征程 干事创业先锋

学习好贯彻好《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当前全党上下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广大党员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本着对党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履行应尽的义务,积极行使享有的权利,落实落细《条例》各项规定,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奋发有为干事创业勇当先锋。

旗帜鲜明讲政治,增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政治自觉。旗帜鲜明讲政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是我们党不断发展壮大、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保证。作为一名党员,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学思践悟《条例》要求,全面把握精神实质,做到知责于心。自觉同《条例》对标对表,经常校准偏差,不断提高政治站位,把准政治方向,坚定政治立场,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意志为意志,正确行使《条例》规定的各项权利,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各项义务,不断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

勇于开展民主监督,积极营造干事创业良好政治生态。党员的民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基本方式,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重要途径。广大党员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积极开展民主监督,不断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要发扬斗争精神,勇于揭露、要求纠正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存在的缺点和问题,敢于旗帜鲜明地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以强烈的斗争精神实现党内正气充盈。要在坚决履行义务的基础上充分行使权利,充分运用各种民主监督渠道,积极参与党内事务,积极建言献策,有效监督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权力的行使,不断增强党的生机活力。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条例》,示范带动党员积极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各级党组织要带头担当,积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不断完善党员民主监督保障机制,严肃追究侵犯危害党员权利行为的责任,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尽责,让有为者有位,积极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

敢于担当负责,积极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实践。担当就是责任,责任就要负责。《条例》规定的党员权利名称更加鲜明,内容更加具体,保障措施更加清晰。每一名党员都要增强主体意识,把行使好党员权利作为对党应尽的责任,做到敢于担当、敢于负责。要夯实担当负责根基,不断提高政治、理论、道德、纪律、作风修养,铸就“忠诚之魂”,不断提高担当负责的能力,激发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内在动力。要充分发挥自身主体作用,做到担责于身、敢抓敢管,谋实招、干实事、创实绩,勤勉敬业、踏实做事,以对党忠诚、为党尽职的政治觉悟完成党交给的职责和任务。要苦练担当本领,通过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注重完善知识结构、强化专业思维、提升专业素养、增长实践才干,不断提高政治执行力,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和2035 年远景目标,紧扣高质量发展这个主题,加强科学谋划,深化改革创新,以“我将无我、不负人民”的共产党人最高人生境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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