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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法律问题的调查分析

2021-11-25许丽丽尚凌晖张文君陈伟平

法制博览 2021年14期
关键词:交通肇事行人交通事故

许丽丽 尚凌晖 张文君 陈伟平 任 勇

(甘肃农业大学,甘肃 兰州 730070)

一、交通肇事的现状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呈爆炸式增长,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多发,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已经成为一个影响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因此对交通肇事方面的相关问题研究也尤为重要。近年来,我国交通肇事引发的死亡率不断提高。我国发生的一些特别严重的交通肇事事故,如2019年7月3日晚间的谭某玛莎拉蒂案、6· 20某地宝马闯红灯撞人致死案等,从这些频发的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中,可以看出交通肇事在立法方面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足之处。

现如今我国交通肇事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汽车保有量持续增长,交通事故发生率呈上升趋势,这意味着交通工具的数量与发生的交通肇事事故成正比;第二,在我国落后地区,基础建设相对薄弱,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救援工作进行不及时,这使得我国交通肇事事故死亡率较高;第三,引发交通肇事的因素众多。如驾驶员本身超速、酒驾、违规驾驶和违停、行人法律意识浅薄、不遵守交通规则、道路标示不明显、自然灾害以及车辆本身出现故障等。第四,相关立法存在滞后性。交通工具日益多样化,如电动平衡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对这些新型交通工具的使用却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制约,以及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并没有明确规定

二、交通肇事出现的原因

驾驶安全环境,是指影响安全行车的种种外在因素和内在因素,外在因素:自然因素(气候,气温等),社会因素(行车、行人、交通信号、路标等),内在因素:人在恶劣自然条件下或异常的心理波动。

(一)行人因素

行人自身安全意识差,走路无秩序,不避不让,不遵纪守法,存在侥幸心理,是容易发生交通肇事的原因。

马路上经常可以看到行人横穿马路、跨越防护栏,这种现象尤为普遍。目前路况得以改善,车辆行驶速度相对提高,但行人安全意识没有跟上,“中国式过马路”尤为典型。在此次调查中,行人无论作为肇事者还是被害者,因不遵纪守法的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所占比例较大。

(二)驾驶员方面的因素

对于驾驶员来说,酒后驾驶、超速驾驶、违章驾驶、违停车辆等是引发交通事故的几大隐患。

司机饮酒后视觉模糊,自知力下降,动作失调,容易开快车,超速驾驶,强行超车等,容易引发交通肇事。无证驾驶的情况也是存在的,这一类情况主要针对三类人群:驾驶人没有车也没有驾驶证,盲目自信,借别人的车上路;驾驶人有车,认为办证麻烦、所需费用多,干脆不办证;驾驶人所持有的驾驶证与驾驶车辆不匹配,违规驾驶特种车辆,这一类驾驶人群对车辆驾驶规则不是很了解,直接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发生交通肇事。

司机在驾车途中接听电话,发生交通事故的频率也是只高不低,司机在接听电话时,注意力分散、走神,对车速的把握和车距的掌控产生很大影响,易发生事故。新驾驶员驾车技能差也是发生交通肇事的隐患之一,现在一些驾驶培训机构,追求经济效益,缩短训练的时间,导致培训过于简单,造成驾驶员只会简单机械的驾驶,避险驾驶培训内容不足。

在司机超速行车时,当遇到突发情况,简单认为急打方向避让或紧急刹车就可以应付,反而由于车速较快,形成一种惯性,导致刹车距离变长,离心力大而导致车辆相撞或翻车的危险情况,引发严重交通事故。

(三)道路因素

道路指示标志不明显、铺设不合理、基本设施不健全,也是引发交通肇事的一大原因。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一些乡镇道路,没有安全配套设施,在陡坡、窄路、村庄转弯等危险一段没有明显的指示标志,驾车路过时往往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一些乡镇道路属于混合车道,行人、牲畜、车辆无秩序行驶,这无疑是交通肇事的一大隐患。

(四)驾驶时的气候因素

1.雾对交通肇事的影响

雾会使人的能见度降低,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如影响其把握车距、察觉路况等,因此,雾天能见度低的情况下,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2.雪对交通肇事的影响

雪的影响机制是积雪结冰和雪崩。路面积雪结冰,行驶车辆容易打滑,影响刹车。雪崩的情况下会掩埋道路,阻断交通,甚至造成人员伤亡。

3.雨对交通肇事的影响

雨天路面湿滑,车辆与路面摩擦力会减小,诱发交通肇事,影响交通正常秩序。

4.冰对交通肇事的影响

冰是气温较低和积雪结冰的间接体现,结冰容易使车辆打滑,再者,车内与车外气温差较大,会使车内玻璃起雾,影响司机视线,对安全行车有较大影响。

(五)车辆因素

交通工具分为非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机动车辆简称“机动车”,由自带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不用轨道,可在陆地上行驶的轮式“车辆”。在中国一般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车辆,包括汽车、挂车、无轨电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和运输用拖拉机(包括带挂车的轮式拖拉机)以及轮式专用机械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1]

1.公路运营车辆

这类车辆属于货物运输车辆,容易超高、超重、超载,运输路途较远,司机容易驾驶疲劳,引发特大交通肇事事故。在此次调研中,这类车辆引发交通事故比例为55%。

2.小型机动车辆

在此次调研中,小车引发交通肇事所占比例为60%,由于小车操作简单灵活,车速快,灵动便捷,驾驶员容易实施超车、超速等违法行为,从而引诱重大交通事故。

3.摩托车

摩托车在农村地区普及率较高,农村驾驶员安全意识普遍较低,不戴头盔、酒后驾驶、超速和超载等违法行为严重存在,事故发生率较高。

4.工程车辆

经此次调查,工程车辆引发交通事故比例为38%,对于这类车辆具有高底盘、窄轴距、车体庞大且有各种不同类型的过重工作装置,并且经常在路况较差的条件下施工作业,容易造成车辆颠簸发生倒翻。

5.新型交通工具

近年来,新型交通工具纷繁复杂,如电动平衡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等,他们具有轻便、安全、廉价、速度快和低排放的特点,深受市民喜爱。但随着这些新型交通工具走进千家万户,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安全隐患。这些新型交通工具无需驾照,无需持牌照上路,而这正是安全隐患所在。目前,我国并没有一部具体针对非机动车道路安全的法规,来制约这些新型交通工具。[2]

三、交通肇事的危害与各主体的法律责任

(一)交通肇事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交通肇事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对受害者造成人生损害和财产损害,侵犯受害者人生权和财产权。

1.对肇事者的危害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肇事者主要将承担三大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2.对受害者的危害

对于致伤人员。交通事故致人损伤后,伤者在治疗期间,丧失劳动力,打乱正常生活秩序,家人也遭受痛苦,最终的损害赔偿也只是对受害者直接损失赔偿,并不能弥补间接损失。

对于致残人员。交通事故致人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失去美好前途,给自己带来痛苦的同时给家庭也带来痛苦和经济压力。

对于致亡人员。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使得幸福家庭残缺不全。可能会是年幼的孩子失去父母,也可能会是父母失去子女,对于家庭来说都是最大的痛苦。

3.对社会的危害

无论是人的伤亡还是财产的损失,都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救护人员进行营救,需要交通处理部门及时处理现场,这无疑增加社会成本,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

(二)交通肇事是一种侵权行为,就要明确各个主体的责任进行定责定损,此时就要侵权者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首先,交通肇事造成的危害很小或者较小还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的,侵权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也规定了侵权者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行政责任则是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将要面临警告、罚款、暂扣、拘留等行政处罚。其次,交通肇事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最后,如果受害者有过错则要对侵权者从轻处罚。

四、建全交通肇事的预防机制

预防和减少交通肇事事故不是一招一夕就能搞好的事情,要找准重点采取有效的对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通过我们的调查研究,分析原因,针对原因提出相应几点措施,主要有以下五点:

(一)对驾驶人员和行人进行交通法律法规的普及。在调查过程中,一些驾驶人员和行人对于交通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浅薄,对此,应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对中小学生、广大居民等通过广播、电视、板报、宣传标语等一系列活动,开展交通法规及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同时,在社区与道路口醒目处多设置各种交通法规宣传标语、标牌;在市区路口可使用语音提示等提醒非机动车与行人遵守交通,提高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形成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的自觉性。

(二)强化相关法律的执法力度。有很大一部分人认为,相关法律的执法力度不够,应该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执行交通法律法规。对非机动车、行人应提高处罚标准,给予存有侥幸心理的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足够威慑力,养成自觉遵守交规的良好习惯。同时,发挥交警和辅警的最大优势。合理安排交警在各交通路口执法执勤,一旦有违法现象及时纠正并给予处罚。[3]

(三)完善交通法律法规。社会是发展的,但法律不能时刻反映社会的变化,则出现了立法的滞后性,这也是法制无法规避的。近年,新型交通工具的出现也引发了一系列安全隐患,这不仅需要各个部门联合整治,更要建立有效机制,建立交通工具上路标准。对违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严厉处罚,提高对违法机动车驾驶员的处罚标准。而且我国并没有一部具体针对非机动车道路安全的法律法规,现有的法律体系显然已经滞后于社会。因此,需要把新型交通工具的管理提升到法律的高度,才能有效治理这种乱象。

(四)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安全行车。驾驶员要坚持文明驾车,合法行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带病驾车、客货混装、强超抢道和无证驾驶等。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行车要做到出车前、行驶中、停车后“三检”的规则,发现有不安全因素时,立即进行维修处理。

(五)提高驾照考核标准。提高驾照考试难度,从源头上保证驾驶员的质量,增加学习时长,确保驾驶员的熟练程度。同时,在考核科目中增加对于交通安全相关的法律规范的内容,做到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然后再上路,从根源上减少人为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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