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效能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1-11-24海燕
海燕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026000
近年来我国为了提高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效能,采取了有效的措施来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商品质量监管的秩序。本文将通过对流通领域商品在质量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风险及原因分析来采取相应的提高效能措施。
1 流通领域商品在质量监管工作中的风险和原因分析
在对流通领域商品进行质量监管的工作中,会出现众多风险,其中主要的表现形式有程序性风险和实体性风险,接下来就对这两个风险进行阐述,并对产生风险的原因进行分析。
1.1 程序性风险
程序性风险的主要表现有立案时点不统一、不能及时采纳各种强行措施、对抽检数据信息公开不及时或未公开。在实践过程中,不同地区的工商部门对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表现较为随意,在有不合格商品出现时不能及时立案,有些商品在进行复检时也不能给予及时的数据和检验报告,甚至在长时间段不能立案。而对一些不合格商品在检测过程中不能及时采纳各种强制措施,工作人员对何时采纳、采纳何种强制措施未能形成统一的标准,因此,无法提高流通力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效能。最后工商局对于一些商品的抽检结果未能及时公布,或者不公布,这就导致了消费者对一些产品的信息了解不够透彻,这样对于消费者的消费权益来说也是不能起到保护作用[1]。
1.2 实体性风险
实体性风险主要包括对商品的检查报告审查力度不够、对不合格商品的后续处理力度不足、无法引用恰当的法律进行查处等。工商部门在对商品进行质量检测时通过各种审核和委托合同等方式进行抽查,对于一些更加专业的技术应用不当受到高科技技术的限制,这就对实际的检查环节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无法进行有效的复查,只能单纯依靠商品数据的检查报告来进行复查工作或后续的查处工作。此外对于一些不合格的商品,工商部门只是通过陈制措施来进行处罚,而对于不合格商品的后续处理力度不足,这就导致有一些不合格商品流入其他地区。最后,工商部门在对不合格商品进行行政处罚时引用的法律不但或者是将不合格商品统一定性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就忽略了不合格商品的行政处罚力度,无论产生的结果如何处罚项目都是一致。
1.3 常见风险的原因分析
首先是执法依据不明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以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的相关规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监管力度,但是上述法律法规仅仅涉及到有关规定,却没有实际的操作细则,这就让工作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给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阻碍。其次,在商品监管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技术水平不足让监管工作难以继续。工商部门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过程中的重点主要是对消费者进行引导和对消费者出现视力后进行救济,但是在实际过程中却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再则,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信息不能实现共享机制,这就会让该部门在工作当中出现联系不当、信息交流不顺畅,使得质量监管方向出现偏差,没有针对性的情况出现。此外工商部门缺少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这就让一些商品在检查过程中会出现重复抽检的现象,也就浪费了一定的资源。最后是工商部门的监督体系不够健全,在对商品进行进货验收和商品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不够先进,依然使用成就的方式如检查票据等,这就无法有效发现商品的不合格问题[2]。
2 提高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效能的具体措施
2.1 提高监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
首先,在对流通领域商品进行质量监管过程中,监管人员必须要有教程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促进我国立法工作,并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明确对不合格商品的行证处罚等相关工作。其次,强化合理的行政理念,工作人员在执法进行质量监管过程中需要提高执法的权威性,同时又要依法行政在对不合格商品的案件处理中,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条,分清案件的轻重缓急,提高质量监管效能。
2.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相关法律
工商部门在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过程中,必须要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确保依法行政,并且对不合格商品要追根溯源,从源头中对商品的质量进行把关,从而提高商品的合格率。此外对于不合格商品的行政处罚要分析其轻重缓急,制定统一的行政处罚标准根据每次抽检商品的具体情况来制定适用的处罚力度。比如对一些聚合行政违法行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来区分处理,对不知情人员的处罚力度经相关机关查证后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对于一些明显的违法行为,则需要给予严厉处罚。
2.3 统一信息共享平台,构建信息共享监管体系
再进行商品质量监管工作中,需要加强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这样有利于检查工作的开展。但是在实行信息共享过程中,还需要构建信息共享的监管体系,在处理违法行为或刑事犯罪案件时,需要将相关案件移送到相关部门处理来实行执法,不得徇私枉法。此外还需要加强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建设,建立抽检信息数据库,减少重复检件的发生率,避免资源浪费。最后还需要加强对行政部门内部的执法监督力度,关于不合格商品的后续处理工作需要开展追根溯源。在出现不合格商品时,不仅需要对相关企业进行查处,还需要对收件人进行相关的约谈,并根据实情予以处分,提高监管力度,从源头上处理不合格商品[3]。
3 结语
综上所述,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必须要提高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效能,因此需要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加强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形并依法行政,对不合格商品进行寻查,切实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