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粮化”还是“趋粮化”:农地经营基本趋势辨析
2021-11-24赵晓峰刘子扬
赵晓峰,刘子扬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a.人文社会发展学院;b.陕西省乡村治理与社会建设协同创新研究中心, 陕西 杨凌 712100)
一、引言
在中国农村,农业生产要素资本化导致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向城镇市区转移,传统小农逐步退出农业生产领域,卷入到全国劳动力市场配置之中。农民“离土离乡”的生活方式以及农业经营 “老龄化”、“女性化”的生产现状,进一步瓦解了传统小农“分田到户、精耕细作”的农业生产模式。“谁来种地”和“怎样种地”已经成为我国农业经营发展研究的关键议题。为了应对农民“人地分离”的新现象,国家对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国家试图通过土地制度改革,实行三权分置,激活农村社会资本力量,合理配置农村资源要素,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从而构建村庄集体、承包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合作共享机制。然而,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也引发了国家对农地利用“非粮化”的担忧。农地利用的“非粮化”甚至“非农化”不仅挤压了小农户的收益空间,也威胁着我国的粮食安全。为此,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指出,“在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审慎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2021年3月开始实施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由此可见,尽管农地种植“非粮化”引起国家系列政策调整,然而“非粮化”现象至今仍在延续。
“非粮化”作为农业转型的新趋势,根本上是农户主体在既定的资源禀赋下追求最大化收益的产物[1]145。但是,“非粮化”并非是一种恒定的常态,我国农地经营逐渐呈现出“非粮化”和“趋粮化”并存的态势。“趋粮化”作为一种农地经营的新形态,具有其内在的生成逻辑和合理性。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半耕半工”的兼业户受家庭结构、生产成本、收入结构、生计模式等要素的影响,偏好种植低看护成本的粮食作物。随着以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土地平整项目为代表的公共项目的实施,以及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的提升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日趋完善,相当部分地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选择种植粮食作物,以获得稳定的经济收入。由此可见,实践中新生的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趋粮化”行动,与政策上担忧的“非粮化”趋势形成农地经营上的二元悖论格局。
为进一步厘清农业经营主体土地经营模式的选择逻辑,本文试图对近年来国内关于农地经营“非粮化”和“趋粮化”的研究成果进行简要分析,探讨顶层设计形塑的央地互动对于市场交易中的农户、新型经营主体等从事农地经营具有何种影响;分析生产机械化、经营规模化和农户家计模式变迁对于农地经营模式的形塑逻辑,从而揭示农地经营“非粮化”和“趋粮化”各自的生成机制。在此基础上,依据农户主体自身的资源禀赋将其分为小农户和规模经营户两大种植主体,分析不同类型农户的家庭经营逻辑,探讨未来农村改革的基本路径,从而为我国粮食安全、土地经营制度改革提供决策参考。
二、农地“非粮化”趋势的形成机制
近年来政策支持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适度规模经营行动,逐步构建起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着我国农业现代化驶入“快车道”。然而,在土地实现规模经营的过程中,却出现了“非粮化”的种植现象,并呈现出国家、政府、农户的三方博弈态势[2]59。
(一)国家顶层设计的政策空间
“人地均分”下的传统小农经营形式已与现代化农业发展难相适应。国家推动农地三权分置改革,试图打破传统农业经营的格局,以构建现代化农业发展体系。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目的是,依托土地经营流转实现土地要素与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促进农业要素资源流动,提高资本和土地的生产效率[3],从而改变传统农业的弱势地位,实现现代意义上的“耕者有其田”[4]。
农地三权分置改革通过细化农地产权推动农村土地要素市场化流动和农地规模经营[5],然而该制度框架也提供了农地经营“非粮化”的行动空间。第一,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为“非粮化”提供了选择空间。从产权角度而言,农户以获得租金收益为代价,将种植决策权、田间管理权和产品处置权部分或全部让渡给新型经营主体,从而为农地利用“非粮化”提供了选择空间[6]。第二,国家支持和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介入土地流转市场,为“非粮化”提供了利益空间。从配置主体角度而言,国家推行三权分置改革,就是让农村剩余劳动力参与到全国劳动力市场的分工之中,让有能力、有经验、有资本、有技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入到农地经营生产之中。然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是经营者,也是投资者,提高土地收益效率,进行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种植高经济作物,从而实现收益最大化是其土地经营的根本目标[7]。第三,国家引导资本要素下乡,为“非粮化”提供了机会空间。从要素配置角度而言,国家土地政策改革就是依托土地流转的经营形式实现土地要素和生产要素的有机配置,从而解决农业生产资金少、融资难、盈利弱的现实问题。但是,在国家引导资本下乡的过程中,形成了企业资本和社会资本对国家用地指标的抢占和争夺[8]78。资本下乡,对内压缩农户的种植决策空间,挤占农户耕地、排斥粮食生产,将种植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户[9];对外控制农业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利用资本大规模种植经济作物或从事高附加值的非农产业,从而导致“非粮化”甚至“非农化”现象[8]79-80。
(二)政府执行国家政策的行为偏差
地方政府在执行国家土地政策时,政治与行政的分离会产生与国家意志相偏离的实践行动。中央土地制度的设计初衷是,通过土地流转激活农村社会资本活力,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生产率。然而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地方政府与合作社、企业等利益主体形成利益同盟的关系,使土地流转具有了盈利竞争的性质,这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中央政府的政策初衷,从而产生了地方政府“非粮化”倾向的执行偏差[10]。
地方政府具有“政治人”和“经济人”的双重身份[2]61,其行动逻辑既要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稳定耕地红线,又要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追求地方财政增长[11]。因此,地方政府会对土地“非粮化”经营持默许甚至鼓励态度[1]144。首先,地方政府的政治考核压力。地方政府为了提升政绩、完成上级指标考核[12],在流转实践中会出现违规违约、强迫流转等现象,从而放松对农地利用“非粮化”甚至“非农化”的监管[13]80。其次,地方政府的经济获利动力。社会工商资本投入土地经营,更偏好盈利空间较大的“非粮化”产业。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会权衡国家政策期望和土地经济效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放宽对农地经营“非粮化”的比例管控,默许部分承包经营主体种植经济作物来增加财政收入[1]143-144。最后,农地执法的现实难度。我国相关的政策法规对土地用途规制较为模糊,缺乏对耕地种植结构的法律保护。农业政策和农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种植补贴对象与真实耕种主体不匹配、粮食补贴政策落实不到位等等,都增加了地方政府管控农地经营“非粮化”的难度[13]88,[14]。此外,农户对承包政策和程序缺乏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监管不当、农地流转市场管理失衡、政府介入过度或服务供给不足、政府补贴政策和风险补偿机制缺位等等[13]89-90,[15],也会加剧“非粮化”的种植倾向。
(三)农户经营实践的理性选择
不同于国家和政府的行为逻辑,种植主体的逻辑是经济导向的,即实现个人(家庭)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无论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是普通农户,其根本的行为导向都是将有限的劳动力、资金、土地等要素投入到可以获得更高绝对收益和相对收益的行业或领域[16]。
农地经营者作为理性人,将农地“非粮化”是其面对市场、租金、合约等压力的必然结果。第一,“非粮化”经营具有更高的经济收益。为了获得更高的农地经营收益,农户会选择种植果蔬、生鲜、花卉等经济作物,或种植菌菇、茶叶、药材、果树等特色作物,甚至将农地改造成农家乐、厂房等非农设施[17]。第二,土地承包成本较高,粮食经营风险较大,“非粮化”是农户获取收益的有效保障。首先,成本压力迫使农户选择种植高经济作物。随着土地租金、种子、化肥、农药、机械设备、劳工人力等种植成本的不断攀升,承包方种植经济作物能够保障其土地收益、实现利益最大化[18]。其次,风险考虑驱使农户选择收益周期较短的经济作物。粮食种植生产周期长、融资渠道少、市场价格较低,小规模的种植收益难以抵消其高额的种植成本[19]7。普通农户自身抗风险能力较弱、家庭经济能力较差,难以通过规模化种植大田作物来规避市场风险,因而种植收益更高的经济作物是其适应农业市场的理性选择。第三,流转双方的利益博弈也会导致一定程度的“非粮化”。盈利性是转入方和转出方的首要利益考量。转出方基于“短期协议”以及“租金比价”的利益考量,会倒逼各转入主体必须抢占土地市场,从事生产周期短,获利快的经济作物,方能获得流转信任续约土地协议,稳定长期种植收益[13]87-88。第四,土地流转过程不合规为农地利用“非粮化”提供了契机。我国土地流转过程不合规,流转渠道不畅通,导致农村短期协议、私下协议和口头协议成为土地流转的常态[13]86。企业和社会资本利用流转协议的漏洞,靠投机行为套取国家政策补贴和用地指标而非致力于农业增收获利,从而加剧土地“非粮化”甚至“非农化”的经营风险。
三、农地“趋粮化”趋势的形成机制
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升和种植补贴政策的引导,我国农业种植结构并非单一的静态结构,而是处于“非粮化”和“趋粮化”的动态调适之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粮食耕种面积呈长期下降趋势,种植结构呈现出明显的“非粮化”态势。自2004年以后,种植结构逐渐凸显出“趋粮化”的特征,具有明显的时间门槛节点[19]3-5。“趋粮化”作为一种农地经营的新趋势,是农户生产经营模式升级和家庭生计模式变迁共同作用下的产物。
(一)农业机械化推动农地经营“趋粮化”
目前,我国农作物综合机械化率已经超过70%,机械力代替传统的人力和畜力成为了农业生产的主导力量。农业技术装备和高标准农田的建设,为我国农产品有效供给和稳定粮食生产提供了关键的技术保障,在我国粮食产业乃至农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压舱石作用。
农业机械化能够有效助力农户节本增效、降低农业生产成本,破解农业收入天花板难题。第一,机械化要素对劳动力要素的替代效应,有效改善了我国农业劳动力弱质化困境。农村劳动力外流和非农化就业以及“386199部队”所产生的空心村现状,导致我国农业劳动力供给严重不足。机械化“全程”作业,可以覆盖粮食生产从播种、耕地、松土、施肥、灌溉到收割、剥粒、晾晒的全部过程,有效弥补了农业生产劳动力的供给缺口,推动农业经营主体选择种植全程机械化技术更为生熟的粮食作物[20]。第二,农业机械跨区域作业为农户提供了粮食种植的获利空间。我国的农村市场已经形成“农民购买服务,农机跨区作业”的生产性服务道路[21]。农业机械跨区域作业带来的空间溢出效应可以保证农户在高度细碎化的土地要素安排下,利用区域闲置的农机设备实现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升,保证农业产出稳定增长的同时,降低农业劳动成本、提升地力,实现种植获利[22]。第三,机械化服务有利于统筹农业资源,实现规模效益。机械化服务供给有效释放农村剩余劳动力,改善传统“内卷化”和“过密化”的耕种模式[23],促进土地、技术和劳动力要素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生产率,实现规模效益[24]。第四,粮食种植与机械化服务具有高度的契合性。相比于劳动力密集、人工操作难以被机械替代、机械化应用成本较高的经济作物,粮食作物具有更成熟的机械化技术和社会化服务技术。无论是购买机械化服务还是进行土地托管生产,粮食生产作业都更容易发挥机械化要素的替代效应,具有明显的“配置优势”[25-26]。
(二)土地规模经营推动农地经营“趋粮化”
单一的机械化因素并不能完全解释成本压力下“趋粮化”的社会现实。实际上,我国粮食生产是沿着劳动节约型技术与土地节约型技术并重发展的路径演进的[27]。机械化对劳工的节省效力与规模化对土地资源的节省效力是同步推进的。一些学者发现耕地“非粮化”比率与土地承包规模呈倒“U”型分布[28]。即随着农户承包面积的不断扩大,种植粮食类作物比例呈现先降低后抬升的趋势,存在明显的规模经营门槛[29]68-70。并且根据种植地区和种植主体的不同,规模经营的门槛界限也有所变化。总之,土地规模经营推动种植结构由“非粮化”向“趋粮化”转型。
在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不足和农业劳动力供给充沛的条件下,农地小规模耕种更契合“非粮化”的经营模式。但当农地经营规模超过农户劳动力的耕种能力时,种植结构将呈现“趋粮化”倾向[30]51。具体而言,在要素流动不足的农业经营环境中,农户家庭劳动力能够满足自身土地经营需求,不存在农业劳动力的刚性约束。家庭劳动力足以供给既有的农田耕种,农户倾向于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将剩余劳动力投入到规模经营或者种植劳动密集型的经济作物,从而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农业生产总值,由此产生农业种植 “非粮化”的现象[30]41-42。然而,当种植规模超过一定的门槛规模时,既有的家庭劳动力资源难以满足大规模经济作物的种植需求,农业劳动力刚性约束增加,种植经济作物边际收益降低,耕种成本大幅提高。以机械力代替人力劳动成为农业规模经营的必然趋势,粮食种植将会获得更大的规模效应[30]45-46,[31]。因此,经营规模扩大对种植结构变化的影响是非线性的,具有门槛效应:当劳动经营规模低于成本门槛时,农户倾向于扩大规模种植“非粮化”作物;当劳动经营规模突破成本门槛时,农户为了降低高额的劳工成本,种植结构呈现出“趋粮化”的特征[29]73。
(三)农户家计模式变迁推动农地经营“趋粮化”
所谓家计模式,是指一个家庭用以维持生存和发展的主导方式[32],主要包括农民的劳动力配置和家庭经营模式两个部分。从劳动力配置角度而言,农户已从劳动力密集型投入的生产模式,转向劳动力和资本要素双重投入的生产模式;从家庭经营模式角度而言,农户从单一的农业经营模式,转向务工、务农相结合的分工经营模式。农户家计模式的变迁进一步推动了农户土地经营的“趋粮化”选择。
第一,劳动力和资本要素双重投入的生产模式,驱使农户选择粮食种植。农户经营土地已经不再是传统精耕细作的劳作模式,而是根据自身的土地规模从市场上雇佣劳动力或者购买机械化、社会化服务来从事农田耕作活动[33]86。农地经营者通过追加资本要素的投入,为其粮食种植提供获利空间。一方面,资本要素投入具有经济效应。农户可以通过资本要素和劳动力要素的双重投入,削减劳动力种植成本,提高土地生产率,实现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资本要素投入具有溢出效应。社会服务组织提供的规模化和机械化服务,为普通农户提供了农机设施和生产服务的供给保障,能够带动小农户也投入到“趋粮化”的生产之中。第二,务工、务农相结合的分工经营模式,驱使农户选择粮食种植。虽然非农收入成为普通农户的主要收入来源,但是务农经营仍然在农户的家庭生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小农户受自身生产禀赋的限制,更倾向于种植粮食作物。小农户家庭劳动力充足自给,土地规模较小基本满足家庭成员的口粮需求,农户土地经营活动通常不以商业化、盈利化为导向[34]136。口粮供给为农户进城生活提供了一定的物质保障,减少了农户入城务工的生活开支和饮食开支[35]。其次,小农户家庭收益在农业之外,务农劳动强度最小化是其农地经营的基本逻辑。伴随农业生产外包服务市场的日益成熟,小农户逐渐卷入“半耕半工”的分工经济之中,节约农业劳动力成为保障家庭总体收益的“优先”参考因素。由此可见,家计模式的变迁,驱使普通农户放弃单一的种植收益而选择“种粮+务工”的分工模式,以实现多渠道增收[36]。
四、二元选择悖论中的农民理性
综合前文论述,农地经营“非粮化”和“趋粮化”均有其自身的形成机制,构成二元选择悖论格局。无论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是普通农户都会面临农地经营的二元选择,无论是农地经营“非粮化”还是“趋粮化”都是农地经营者在一定限制因素下的理性选择。影响农户种植决策的因素很多,学界多从土地禀赋、家庭禀赋、户主特征、收入结构、政策因素、种植习性这六个因素来分析农户种植结构的选择倾向[34]134,[37]27。为此,本文综合学界已有的分类研究,将农户主体划分为规模经营户和小农户两大类,从影响家庭生计的两个方向,即“生产收益最大化”和“生产成本最小化”,对种植主体进行分类分析。探讨不同类型的农户在其各自的资源禀赋中,如何做出理性的种植选择。具体分析如图1:
图1 种植主体的种植逻辑图
(一)小农户的种植逻辑
大国小农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农民已经不被束缚在土地之上转而投入到社会分工体系之中,具有“社会化小农”的特质[38]。如今,精耕细作的传统小农逐渐转型成为兼业户和脱农户,并具有新的价值理性。众多学者认为,我国的农民理性是一种有限理性,是经济理性和生存理性的有机结合。农户的生计盈利与家庭风险规避是解释其种植行为的两个重要依据[39-40]。
我国小农户的种植逻辑倾向于“趋粮化”种植,究其原因主要是非农就业机会的增加和外出务工收入的上涨,导致农业退居为一种“副业”而存在[33]87。对于兼业户而言,“趋粮化”经营是其收益最大化的生计策略。第一,兼业户种植规模较小,种植行为保持“自雇”特征,农地转入意愿较低。“农忙种粮,农闲务工”的兼业状态,让农户更倾向于选择种植成本较低、经营压力较小的粮食作物,从而将有限劳动力投入到收入更高的务工领域[37]31。第二,粮食种植为兼业户进城务工提供了“退路空间”。兼业户多为小农户群体,自身抗风险能力较低,对土地依赖性较强,具有“自耕自足”的种植习惯,土地是小农户进城兼业的退路空间[41]7-8。一方面,城市生活成本较高,粮食种植可以有效满足小农家庭对口粮的需求,从而节省城市消费的支付成本,为农民进城兼业提供生活保障[20];另一方面,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耕半工”的兼业状态,驱使农户倾向于选择粮食用途的土地流转,从而保持地力以便城市就业不利时回村务农。第三,农民优质的务工条件和务农保障进一步强化了其“趋粮化”的种植倾向。近年来,我国农田基础设施逐渐完备、务工务农往返便利、农业市场稳定、机械化服务日益完善、社会化服务供给充足、土地产权日趋明晰、种植补贴政策优厚、粮食收购政策发展稳定等等[43]。这些优质的务工和务农条件进一步强化了兼业户的种粮意愿。
与兼业户略有不同,脱农户多将土地流转经营或者撂荒处置。脱农户由于自身的农业资源禀赋更为稀缺,家庭劳动力全部进入非农领域就业,对农地收入的依赖程度非常低,农地只作为其未来的生计保障和生活退路[44]。因此,脱农户多将土地流转经营,完全承包给合作社、企业、托管机构或其他经营主体进行耕种,从中获取地租收益。如果土地流转收益有限而交易成本较高的话,脱农户宁愿选择撂荒土地[42]6-7。
(二)规模经营户的种植逻辑
依据土地经营规模不同,规模经营户可以划分为中坚农户和农场类农户,两者都会对土地投入大量的资本要素和劳动力要素。中坚农户,一般指土地经营面积在10~50亩之间的农业经营主体,种植规模显著小于家庭农场的种植规模,但又区别于传统小农经营具有适度规模经营的性质[45]。农场类农户规模一般在100~500亩之间,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并辅助性地购置雇工和机械化服务从事农田种植活动[33]86。相比于小农家庭经营,规模经营更趋经济理性和风险理性,以利益最大化为优先原则,遵循随土地产出率而调整种植规模比例的价值规律[45]。
规模经营户的种植逻辑极具逐利性,无论是种植粮食作物还是经济作物,其根本目的都是通过扩大农地规模使之达到经济可持续性的种植规模底线。主流的农业生产理论认为,生产者的平均成本曲线呈现“U”型或者“L型”分布,即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平均成本呈现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或者平均成本曲线下降并维持在较低水平[47]。因此,规模经营具有明显的最优收益规模节点,并且由于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的经营特征差异,让不同作物的最优经济规模不尽相同[48]5。规模经营的最优节点与当地劳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农地经营形式密切相关。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学者实地调研的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31元,全国粮食单位面积产量约为5734公斤/公顷(382公斤/亩),每公斤粮食作物的净收入约为1.3元[49]。经计算,平均每亩地的粮食净收入约为500元,那么粮食经营户必须种植30亩地左右方可与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持平。此外,农地经营形式也会影响规模经营的最优节点。中坚农户往往利用村内熟人关系进行土地流转,土地流转费用普遍较低,且经营规模较小,家庭劳动力足以实现自耕自种,无需支付额外的劳工成本。因此,中坚农户家庭经营土地规模在大宗粮食作物产区,一般不低于20亩方可突破经济短板,如果经营规模不超过15亩农户更倾向于种植水果、蔬菜、花卉等经济作物以获取最大收益。而对于农场类农户来说,土地流转成本、劳工雇佣成本、机械化投入成本明显更高,因而大田种植的最优规模也会随之上升。由此可见,农户小规模的种粮收益不如将等量劳动力投入到务工领域或者经济作物领域,经营规模不足导致的收益短板让农户不会去选择种植粮食[48]8-9。在综合考虑利润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的前提下,中坚农户的粮食经营最优规模大致应在20~50亩,而农场类农户的粮食经营最优规模大致在100~200亩的区间内[50]。如果农户实际经营规模小于粮食经营的最优规模,农户更倾向于种植经济类作物;如果农户实际经营规模大于粮食经营的最优规模,单一的粮食经营难以再扩大规模经济效益,扩大经营规模未必可以带来粮食增产增收,甚至会面临因雇工监管缺失、经营管理不善等带来的生产效率低下问题。因此,当单一的粮食规模经营未必会实现规模经济时,农场类农户为了保障充足的比较收益,更倾向于选择“粮食+经济”的多元化混搭经营模式,寻找粮经结合的最佳点,增加收入稳定性。
综上所述,随着承包面积的扩大,劳动力、土地等成本要素逐渐显性化,经营主体的盈利目标越发趋利化,经营户的种植倾向呈现出由“单一化”向“多元化”、由“非粮化”向“趋粮化”过渡的特征。归纳总结如表1:
表1 不同农户主体的种植逻辑表
五、结论与讨论
“非粮化”与“趋粮化”是两种并行共存的种植倾向,在农户经营模式和国家农地政策调整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国内既有研究致力于分析土地经营效益以及由此伴生的“非粮化”和“趋粮化”的农业经营模式,且研究者已然自觉地关注社会化服务水平对农地经营类型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发现,无论是经济理性的生产收益最大化,还是生存理性的生产成本最小化的生计策略以及由此形塑的不同家庭经营模式,都是农户基于自身的资源禀赋和社会化服务的供给水平做出的理性种植选择。
首先,“非粮化”是国家、政府、农户三方利益博弈下的客观产物。国家三权分置改革的顶层设计为“非粮化”提供了利益空间;政府的“双重身份”和工商资本的介入为非粮化提供了操作空间;经济导向的农户主体,选择“非粮”种植是其适应市场经济的理性选择。其次,农业现代化转型过程产生了“趋粮化”的新生趋势。“趋粮化”与规模化和机械化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农业机械跨区域作业和规模经营为粮食种植提供了充足的获利空间。并且机械化和规模化的溢出效应,将进一步带动小农户种植粮食类作物。最后,在“非粮化”和“趋粮化”的二元选择悖论中,农户无论选择何种经营方式,都是根据其自身的生计策略做出的理性选择。其中,小农户遵循劳动强度最小化原则,倾向于选择粮食种植,实现非农就业收益最大化。规模经营户遵循家庭经营收益最大化原则,依据自身的资源禀赋和经营规模,呈现出“非粮化”向“趋粮化”、“单一化”向“多元化”的过渡形态。土地托管、农机服务供给、社会化服务支持均对提升农户种植积极性具有显著作用,并且有助于促进大规模的农场户种植粮食作物,实现规模效益。
农业现代化背景下,粮食安全与农民增收是同步进行的。要保障粮食安全,就一定要让农民种粮有利可图,激发农民种粮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还要为农民提供务工就业空间和进城退路空间。为此,我国农业政策应该更好地为农户提供种植服务,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首先,应当转变政府和社会化服务主体的角色定位,提供优质便捷的农业机械化服务和土地托管等社会化服务,从而弥补农村劳动力流失缺口,降低农户土地经营成本。其次,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农业经营环节,减少市场风险和投机风险,完善土地流转政策和种植补贴政策,实施精准补贴,规范土地流转市场,为不同农户主体营造强有力的生产经营环境。最后,对于“非粮化”产生的粮食安全风险不必过分担忧,我国的粮食安全制度不能对规模经营进行强压,而是在保障一定种植收益的前提下,保障种粮的生产能力和复耕的缓冲空间,确保“藏粮于地,藏粮于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