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电子商务法探析

2021-11-24张伟婷

商品与质量 2021年15期
关键词:经营者纠纷证据

张伟婷

济宁市技师学院 山东济宁 27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称电子商务法)于2018年8月31日正式通过,代表电子商务活动交易的基本法已经问世,从该法中可以了解到,对于我国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关系、主体客体之前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多方的法律责任认定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此法的诞生标志着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基本民法规范已经有所依据,对于电子商务纠纷实践调整有重要价值和实践意义。

1 电子商务法律概念界定

电子商务法有广义与狭义的区分。首先,电子商务法在广义上来讲,是对所有以电子通讯为手段来开展的商事活动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其调整对象涵盖了经因特网、城域网、电子数据交换(EDI)等形式而产生的商务活动关系;同时涵盖了经传真、电报等形式而产生的商务活动关系。其次,在狭义上来讲,仅指规范经电脑互联网来实现电子资讯交换而进行商事行为的法律法规。从大的环境来看,目前国内外的电子商务立法行为均仅使用狭义上的电子商务法的概念[1]。

2 《电子商务法》民事责任分析

研究改法进行的民事责任规则基础,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不同于现有的法律基础,其立法基础必然为独有的立法基础。

(1)首先要对主体称为进行明确,在此《电子商务法》在现有基础之上进行了修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称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者,称作平台内经营者。在此存在称谓是否统一的问题,与原有的《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所不同,这也是将来修订时需要注意的问题。这其中电子商务平台负责经营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核心主体。

(2)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五种权利义务内容。由于性质不同,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将有五中主要的权利义务。第一,交易平台的提供。基于服务合同,平台经营者的主要义务是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即二级域名的网络空间。第二,发布交易信息。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商品交易、销售等需要提供相应信息,尤其是商品或服务的主要质量、品质信息。对于有别于传统消费形式的网购,无法线下真实感受品鉴商品质量,更加依赖于网上信息进行商品展示,从而形成定价基础,通过价格商讨确定买卖关系。在此种情况,对于商品的推介尤为重要,线上介绍推介直接影响商品成交量。第三,托管支付价金。由于并非传统的交易模式,区别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商品与价金的转移同时发生。线上交易需要依托于电子支付系统,支持电子商务平台的背靠背交易模式。最早期的电子支付依托于平台经营者,先有消费者下单完成,价金进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控制范围内,然后由经营者将价金进行转移[2]。

3 《电子商务法》法律保障机制待优化

3.1 对不诚信行为缺乏法律规制

在电子商务交易的平台之上,假货、品牌假冒、过度宣传、虚假宣传等行为严重威胁诚信交易的法则,对于线下法律提出规制难题。对于出售假货的行为从合同法角度规制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需要付违约责任。假冒品牌等行为同样涉及到知识产权侵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权利主体维权存在很多障碍。现在“代购”、“海淘”盛行,如果知名品牌国内代工厂将代工产品通过异地方式打着海淘旗号出售给消费者,此种行为对于商标权是一种侵害,同时对于消费者知情权也有侵害,从合同法角度构成合同违约。对于侵权行为,对于维权者而言面临交易金额小、远距离交易导致维权成本过高等问题难以推进,卖家的失信行为难以得到惩治。

3.2 电子商务纠纷司法救济功效不足

涉及互联网纠纷必然要考虑到维权成本,金额较小、数量较大、线上虚拟性、跨地域性等具体特征,但是面临传统诉讼方式解决此种纠纷,诉讼流程长,成本较高。从目前法院立案情况分析,占据最大比重的是产品责任纠纷,知识产权类纠纷位居其次,大标的额的网络合同纠纷紧随其后。对于泄露个人信息的问题,虽然比较猖獗但是立案数有限。电子证据的固定成为案件纠纷的核心,电子证据的认定与审查面临复杂的程序。争议双方对此处也是有多种异议,例如司法鉴定过程、证据保存等环节异议较多[3]。对于在电子商务线上交易中面临购得假货的纠纷,在卖家自认或者销售发票、网站售后服务记录单、取件单、网站订单明细等一系列证据形成闭环,保存完备的情况下,并且申诉主要权利与拆封商品的时间间隔较短情况下能够较为顺利推进,否则很难认定交易中购得假货。

4 《电子商务法》进一步优化

4.1 顺利推进纠纷解决机制

电子商务的纠纷面临难处理、难解决的情况与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立信存在很大关系。“中国法将电子证据作为独立证据的时间尚短,目前没有清晰范畴界定以及明确的认定标准与规则可循。”对于电子证据是否被采信这个问题,很多时候电子证据通常面临不能辩证真伪的问题从而不被认定,救济不及时,有关电子证据的取证采取双重关联理论较为妥当,内容关联性即案件事实同电子证据的数据有所关联,载体关联是电子证据的载体与当事人双方或者其他参与诉讼的第三方存在关联性”。

4.2 信用保险机制的有效运用

运用信用保证保险机制,运用保险原理通过控制整理大数法则风险,比较现今多数电商平台运用的缴纳保证金的形式更能高效精准的传递风险信息,在企业资金需要高速周转运营的情况下卖家避免因单笔交易损失信任。目前实行的“差价险”、“正品险”因为理赔规则不清晰、保险审核不中立透明以及审核赔付率较低的问题推广出现障碍,由此看来信用保险机制在实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管,实行过程中并未真正提供客观有效的利益保障,出现质疑声。有关互联网中实施信保业务的规定较为笼统,是当下《保险法》和《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存在的症结,没有考虑到电子商务活动本身的高更替性、专业程度高、虚拟交易性以及不断扩展的分消形式,针对以上特点需要用规则进行细化完善。

猜你喜欢

经营者纠纷证据
明清珠江三角洲基塘区的田场与经营者
邻居装修侵权引纠纷
《经营者》征稿启事
署名先后引纠纷
用“情”化解离婚纠纷
纠纷
对于家庭暴力应当如何搜集证据
手上的证据
“大禹治水”有了新证据
做一名聪明的集团医院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