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网约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及权益保护

2021-11-24

法制博览 2021年34期
关键词:韩某骑手合法权益

李 思

(长春师范大学,吉林 长春 130031)

2020年12月21日,骑手韩某在送外卖的途中猝死[1]。其家属在为韩某索要赔偿时,平台方表示,平台愿出于人道主义,给予平台没有劳动关系的韩某两千元经济补偿。韩某唯一的保障就是每天自费购买的1.06元意外险,保险公司表示,猝死只能赔偿3万元[2]。在目前的外卖骑手领域,主要分为“众包型”骑手和“全职型”骑手,韩某属于“众包型”骑手,“众包型”骑手大多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合约,平台与公司签订劳务外包合同,而“全职型”骑手则与平台直接签订合约[3]。据相关新闻资料显示,“全职型”骑手的自投保方式大都为一月一扣款,而“众包型”骑手的自投保方式大都为一日一扣款,或从每日第一单中直接扣除。但根据地区不同,平台每月从骑手工资中扣除的保费金额也有所不同,在保费不同的背后,骑手的权益如何得到妥善的保护?骑手与平台的关系应如何认定?下面笔者将从三个方面论述如何认定“网约工”与平台的劳动关系及如何维护“网约工”的合法权益。

一、“网约工”劳动关系的概述

(一)“网约工”的概述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代驾等“网约工”大量出现,“互联网+”为劳动者获得就业机会提供了平台,“网约工”以其工作时间灵活、工资按件计数、不用打卡上下班,受到了不少求职者甚至是想在下班之余做点兼职的劳动者的青睐。大多数的“网约工”是由代理商介绍,为网约平台服务,不与平台签订合同,代理商则直接与“网约工”签订劳务合同,这样代理商与“网约工”的劳务关系既不受我国《劳动法》保护,同时代理商也没有为“网约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减少了代理商的支出,但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网约工”的权益。

(二)“网约工”劳动关系的概述

虽然我国的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网约工”与平台之间存在何种关系,但若“网约工”的主要生活来源是为平台提供劳动,并且大部分劳动时间都服务于平台,且平台对“网约工”有奖惩制度,对违反制度的“网约工”进行处罚措施,对达到要求的“网约工”实行奖励措施,以此来约束为自己服务的“网约工”的行为,树立自己良好的商事信誉,这时笔者认为,平台与“网约工”存在着劳动关系。就目前社会而论,确定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理论已不能再用以前的标准,由于“网约工”的工作时间、工作数量、工作地点具有不固定性,难以用以前的标准衡量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三)“网约工”劳动关系的认定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我国“网约工”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其一是法律具有滞后性,我国《劳动法》还未根据当前的形势作出修改,使“网约工”与平台或代理商之间的关系存在模糊;其二是在法律未出台之前,不能因为保护“网约工”的权益就将劳动关系的认定趋于泛化;其三是平台或代理商的社会义务略显薄弱,甚至只顾本公司的利益,而对“网约工”的合法权益置若罔闻。

二、现行法规对“网约工”劳动关系认定的影响

(一)确立“网约工”劳动关系标准

2021年7月16日人社部等八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构建“网约工”劳动关系认定制度、提高平台社会责任,确保“网约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4]。《意见》指出,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与“网约工”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于不完全符合劳动情形但企业对“网约工”进行劳动管理的,企业应与“网约工”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二)不得通过算法侵害“网约工”的正当权益

大多平台会通过算法来为外卖骑手规定送餐时间,但骑手的送餐速度受天气、出餐速度、交通状况等的影响,为了让送餐时间不超过被算法估算出来的时间影响每单的收入,外卖骑手们只能通过抄近路或者闯红灯等方式与时间赛跑,在规定时间内将餐品交到顾客手上。若订单超时将影响配送准点率,准点率高的骑手会接到位置集中的订单,准点率低的骑手则会接到位置分散的订单,这就出现了因为几单没有准时送到而带来的恶性循环。为了制止这一现象,2021年7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5]。《指导意见》指出,不得将“最严算法”作为考核要求,要合理确定订单数量、准点率等考核标准,适当放宽配送时间。

三、完善“网约工”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扩大工伤保险范畴

在经济的飞速发展下,“网约工”的权益也面临诸多问题,我国的工伤保险基本与劳动关系挂钩,但由于新兴的“网约工”职业与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不匹配,我国也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支持“网约工”与平台或代理商存在劳动关系,所以“网约工”很难获得工伤保险的保障。除此之外,“网约工”因其工作时间、地点的灵活性,根据现行的法律很难判断因出现事故受到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推出的《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办法》)开始试行。《办法》将“网约工”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范畴,为其他省市乃至国家出台对“网约工”的保障制度提供了参考。

(二)提高平台与代理商的社会责任感

平台通过代理商与“网约工”产生经济依赖性,就目前法律来看,“网约工”的权益难以得到妥善的保障,而“网约工”又为平台提供劳动,代理商也从中获益,所以平台及代理商理应多些社会责任感,开展安全培训,做出算法前公示,还应为“网约工”争取更多的利益,如购买人身险,而不是名义上从“网约工”的工资中扣除保险金,但有一部分进入了自己的口袋[6]。针对这种情况,就需要政府提供强制性的政策支持,监督平台与代理商的行为,强制平台或代理商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在“网约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得到保险的赔偿,也分摊了平台和代理商的压力。

(三)提高“网约工”的维权意识

“网约工”群体自身不但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而且在与平台或企业签约时还要仔细阅读,避免平台或企业因合同陷阱规避法律责任。在适用“网约工”的相关法律政策出台前,可以先熟悉所在平台的协议规则,在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向工会、仲裁机构或司法机关寻求法律帮助,理性解决,并保存好相关维权证据,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政府、街道及社会各有关部门应对“网约工”这一特殊群体给予更多的关照,参照已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人性化地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网约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平台和企业的行为。“网约工”作为一种新兴职业,其合法权益需要全方位保障,才能使社会更加公平。

四、结语

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下,我们的生活依靠互联网变得越来越方便快捷。互联网+“网约工”作为一种新兴的职业,应受到更多的保护和关注,需要法律专家和法学学者更深入的研究。“网约工”的合法权益应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认定其劳动关系时要联系实际,维护“网约工”的合法权益,让平台经济的发展更加规范,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平稳运行。

猜你喜欢

韩某骑手合法权益
上班在“狂奔”,保障似“裸奔”——“抢单”的骑手们常常要面对“拖单”的社保
自流井区:即时调处欠薪案件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青海:建立“绿色通道”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暑期近万名大学生兼职送外卖
女骑手
遗嘱以外的直系亲属有权变更遗嘱内容吗
恋人一方因拒绝分手而自杀,另一方犯法吗
青少年合法权益 我们共维护
为游客的合法权益支起保护网
将夫妻财产赠予小三及非婚生子,妻子可否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