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用建筑的方式打开我国《民事诉讼法》

2021-11-24朱晓姝

法制博览 2021年34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司法

朱晓姝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91)

当建筑与法律碰撞在一起,能产生何种别样的火花呢?古罗马曾给出自己的回答。公元前二世纪,罗马作为地中海霸主国势强盛,经济繁荣,所创造的罗马法是法学界公认的世界法制史上的高峰。古希腊古罗马学者提出的人类自然平等、公正等哲学上的思想,就是当今资本主义法律三大基本原则之一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源头。经其确立的诉讼程序、律师制度被后世沿用至今。罗马同时期的另一座文化高峰就是令人津津乐道的罗马建筑,诸如斗兽场、凯旋门、万神庙等。中国古建筑集大成者的紫禁城,处处都能探寻到以“规例、配置、匀称、均衡、合宜以及经济”为主旨的罗马建筑理念。当我们将这两大同时期的文化成就放在一起进行横向对比,就会发现其核心的理念有着惊人的相似:都体现着均衡和规则化。两千年后的今天,面对民法学习中的难度担当——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三大主体诉讼程序,让我们抛弃复杂拗口的理论知识,尝试用身边最普通的建筑形象来一场跨界的思想交流,一起去探秘这栋由民事诉讼程序所组成的“诉讼建筑”。

一、地基——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众所周知,建筑物是否稳固,地基举足轻重。稳定是地基的灵魂。对于民事诉讼程序来说,基本原则绝对是地基担当的不二之选。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源自现代法律三大基本原则之一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3]。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平等地拥有诸如委托代理人、证据质证、参与庭审等权利。若当事人双方因为诉讼地位的不同而无法完全配备一样的诉讼权利时,我国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该出于对等状态,如原告的起诉权和被告的应诉权、起诉与反诉等。“诉讼建筑”在现实生活中的标准体现就是我们都熟知的法院建筑本体[4]。曾有学者总结,法院建筑是一种沉默的语言,它以其自身的建筑形式表达着对国家法治理念的解读。在法院建筑设计中,原被告双方的位置相对设立,称为对席,正是司法建筑学中对于平等原则的最直观展现[5]。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权威性。法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轻易地因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的。我国社会制度丰富多样,从夏商西周的奴隶制国家,到由秦朝大一统开启的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王朝,又经历了被西方列强用坚船大炮生生轰开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并最终迎来社会主义社会[6]。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的历史文明,法的核心价值——自由、平等、秩序一脉相承,未有过大的变化。因此,民事诉讼中的各项程序规定都遵守着基本原则的要求,正如建筑物中的上层建筑牢牢依附于地基一般。当初学者对于某项民事诉讼法制度的具体条款存在混乱时,不妨回顾一下基本原则,很有可能就会豁然开朗。

二、建筑一层——第一审程序

随着基本原则的确立,我们来到了“诉讼建筑”第一层主体程序,即第一审程序。本文将第一审普通程序与第一层相对应,不仅因为第一审程序在民事审判程序中起着基础对标的作用,同时它也是被最广泛应用的审判程序,被称为是启动二审程序或是再审程序的必经前序程序。接下来,本文将以“房屋平面图”的方式向大家展现第一审程序的组成,即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三室一厅房型——第一审普通程序

三室一厅的房型以其使用面积大、南北通透、房型方正称得上是建筑中的标准房型。它不仅能够满足普通家庭对于房屋功能方面的要求,也兼顾舒适度、健康等其他维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最为重要的程序标杆,第一审普通程序从内容上来看最为完整:从诉讼程序的启动,到案件的庭前准备,法庭宣判以及判决后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都做了具体的规定。第一审普通程序集中体现了我国诉讼程序的基本结构、完整性和层次性。受到篇幅限制,本文仅选取其中庭审制度的部分知识点来展现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映射关系。

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一般采取的是二元制的庭审制度,即陪审团的主要责任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官则负责适用法律的部分。我国在吸收这种二元制的庭审制度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民众的法学水平尚处在起步阶段的现有国情,遂将法官也纳入对于案件事实认定的主体中。我国的很多民事纠纷,并非大是大非的根本矛盾,多为家长里短等道德理解差异。兼顾法理与人情的合议庭制度,既体现了我国法治以人为本的理念,也是让法律充满温情的共赢之举。陪审员用自己丰富的人生阅历从人情道德方面对事实问题进行共情,在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认定时,可以更加全面精准地衡量事实的真相。我国在七人合议庭的设置中,允许将陪审员的数量设置为多数,即最多四人,这正是中国特色法制理念的体现。

庭审过程是审判程序的核心部分,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辩论原则的积极体现,法庭辩论是其中的典型。在我国,法庭辩论环节采取的是回合制,即当事人双方分别依次进行辩论,当一方当事人发表完辩论意见后,另一方的当事人才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这样的设置,使得当事人双方在法庭辩论中拥有平等的辩论机会。在自身的辩论回合中,当事人可以充分地发表意见而不受对方的影响。

(二)两室一厅——简易程序

民事纠纷数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法制意识的提高发生了激增。仅2020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的总量就超过3000万件,超过50%是民事案件,法官年人均办案数量达到225件。这千万件的诉讼案件中有很多是争议不大、案件事实简单且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民事审判程序也为此类案件设置了特殊的简易程序。如果我们选取相对应的“房型图”来进行比较的话,经济实用的两室一厅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两室一厅的房型的购买主力群体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刚性需求,房型的功能性就是购房者在消费时的首要审查对象。主卧、次卧(可改为儿童房或是书房)以及客厅,能够充分满足一个家庭的正常生活需求,虽简约却不简单。与此类似的是,简易程序虽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版,也同样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最基本的审判程序,即起诉、答辩、庭前准备、开庭、宣判以及送达,这些程序缺一不可。只是在具体操作流程上,简易程序允许可以根据案件类型进行适当简化: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选择解决纠纷的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双方的意愿,选择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等。

三、建筑二层——第二审程序

我国现行的审级制度是四级两审终审制。很多人会认为两审终审限制了公民的司法权力,有违司法公正的目标,其实不然。学界通说认为,两审终审制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中国地域广阔,北达漠河附近的黑龙江江心,最南涵盖南沙群岛的曾母暗沙。西部起点为帕米尔高原,黑龙江、乌苏里江汇合处成为我国最东端,陆地面积超过960万平方千米。我国也是一个多山的国家,案件审级过多,必然导致诉讼时间加长,既不利于及时结案保证当事人权利,而且会同时增加法院及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我国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但总是会有一些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进行滥诉,甚至是虚假诉讼。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我国最终确立了两审终审制。实践也证明了,两审终审制对于中国司法进程发挥了巨大的积极作用,平衡了全社会的司法资源并且维护了绝大多数公民的司法权力。

伴随着第一审宣判,当事人根据审判结果及其内心意愿来决定是否开启二审程序。通过对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比较,不难发现二者存在许多相似点,如所审判的对象的一致性,即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案件的审判。进行理解记忆的时候,我们可以将这一点类比成我们所对应的“诉讼建筑”是同一栋,而不是并排或者割裂开的不同建筑。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在时间上也是一脉相承的,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和前提,后者是前者在司法程序上的延续和保证。第一审程序中当事人围绕具体诉讼请求进行辩论;第二审程序中除了就案件事实方面进行认证,还需要对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进行审理。第二审程序本质上是对一审判决的纠错,就像是第一审程序的质检流程。不仅纠正第一审程序中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的错误,保证司法判决的正确性,同时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追加诉讼第三人、发现在一审中被忽略的问题,使得司法判决更全面地维护相关利益人的权利。

法律后果的不同是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最大的区别。第一审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间是不发生执行力的。只有在上诉期结束后,当事人双方均无上诉,第一审结果才会发生法律效力。而第二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第二审程序的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不能吸收陪审员。

四、维修——再审程序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居住的房屋难免会出现质量问题。这时,居住者需要找维修部门进行房屋修缮。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同样有一种诉讼流程也起到了“维修”的作用,这个程序就是三大诉讼流程中的最后一个——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对于我国民事诉讼体制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对于初学者来说,再审启动之后的相关判决裁定的影响就像是一团迷雾,令人迷茫。如在再审过程中,若当事人撤销起诉带来何种法律后果?若当事人撤销再审申请,结果又有何不同?

让我们再次回归到本文核心的“诉讼建筑”。举例说,如果只是住户自己觉得房屋质量有问题,且已经经过其他途径得到修复了,住户自身当然可以撤回维修要求。但如果该房屋确系房屋结构有问题,是“危房”,不仅仅会威胁到屋内住户的安全,也可能对不特定来到此房屋的其他行人造成安全隐患,那么住户自身的意愿就不能完全决定房屋的命运,而需要国家公权力来进行干预。同样的,无论是一审程序、二审程序还是再审程序,诉权是公民所应有的合法权利。当事人理应有处分自身权利的处分权。撤回再审申请,就是当事人对于自己诉权的主动处分。但再审程序和其他程序本质上的区别就在于再审程序是纠错程序,其本质目的是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如果法院明知裁判有误,会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的利益而不予纠正,那么错误裁判的执行只会让错误波及的范围变得越来愈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再审就应当继续进行。故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的,应由人民法院裁定。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的问题也可以通过我们的“诉讼建筑”模型得到解释。撤回的本质等同于把对应楼层的建筑完全拆毁。发起人是一审原告,是第一层房屋。一审原告撤回起诉,相当于将已经盖好的“诉讼建筑模型”的第一层完全敲碎,此时,裸露在地面上的是地基,相当于回到了诉讼开始的最原始状态。所以,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撤回起诉。裁定准许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但毕竟当事人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已经经过审判(徒留一地“建筑残渣”为证明),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没有发生特定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不允许当事人就原事实、原诉讼请求申请再审。

我们进一步推理二审中当事人撤回上诉以及撤回起诉的情景。在二审程序中,上诉所对应的是二审程序(即模型中的二层),如果当事人撤回上诉,其效果相当于拆除了二层,一层的天花板裸露出来,最终保留下的一审判决生效。在诉讼建筑模型中,起诉永远对应的是一审程序。如果当事人撤回起诉,一层被拆除,二层建筑自然也无法存在,最终司法效果等同回到诉讼的起点,一审二审裁判均失效。

司法的学习是有趣的,我们希望借由“诉讼建筑”模型能够帮助初学者对于三大诉讼程序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更加清晰地理解其中所蕴含的司法价值理念以及相互间的关联性、影响性,快乐地进行司法理论学习。

猜你喜欢

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司法
我不喜欢你
制定法解释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美国就业歧视当事人的诉讼权保障
司法所悉心调解 垫付款有了着落
非正式司法的悖谬
什么是赞扬激励法?
关于我国电子商务案件管辖权研究
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重点问题的思考
民事诉讼法对检察监督案件受理的影响
论民事诉讼法课程的 “实效性” 教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