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公证相关问题及解决策略分析
2021-11-24刘婷婷
刘婷婷
(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江苏 南京 210000)
经济水平的提升,促使公民私有财产不断增加,在此背景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越来越完善,广大群众逐渐树立法律意识,在我国《民法典· 继承编》作用下遗嘱公证人数同步增长,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同时,能够优先选择遗嘱公证模式支配个人财产。但是遗嘱继承公证面临一些问题需要深入分析,探讨解决办法,最大程度地体现出遗嘱继承公证的优势。下文便针对遗嘱继承公证存在的一些问题,探讨、分析解决的可行对策。
一、遗嘱形式与法律效力
当遗嘱人死亡之后,采用具有法律效力的形式,根据法律规定处理个人财产与事物的行为,即为遗嘱。根据我国《民法典· 继承编》规定,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这五种形式,不管任意一种文件形式,均要有对应的生效要件,公证遗嘱在所有形式中的法律效力最高[1]。当遗嘱未发挥出真正的效力前,遗嘱人有权撤销、变更。如果需要进行遗嘱撤销、变更,务必要根据法律规定,由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方可正式生效。如果遗嘱人立了数份遗嘱,需要参照最后一份遗嘱予以执行。
二、明确遗嘱效力的办法
确定遗嘱效力的方法有三种,具体如下:第一,如果法定继承人对于遗嘱有效性存在质疑,无法就遗嘱有效性矛盾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2]。当遇到这一类情况时,建议利用法院审理确认遗嘱有效性,公证处确认遗嘱的法律效力。通常在遗嘱公证有关工作中比较常见,该形式可能会损害当事人利益,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发展。第二,尽管法定继承人可能会就遗嘱法律效力问题有一定的争议,但是经过协商之后可以达成一致。公证处需要与法定继承人针对协议内容真实性予以落实,再根据有关规定公证继承权公证书,同样要参照协议分配财产,确保当事人利益得到保障。第三,法定继承人面对遗嘱内容真实性和法律效力没有认识方面的争议,这是公证处在公证工作中比较常见的问题,一般会直接认定遗嘱法律效力,并且提供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三、遗嘱继承公证的问题
(一)公证遗嘱存在矛盾与冲突
遗嘱继承公证可能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多份公证遗嘱之间面临冲突,遗嘱人办理业务无需受到地域条件的限制。这样一来,便可随时随地申请公证,并且增加了撤销变更的便捷性,但却有可能会发生多份遗嘱的现象。第二,遗嘱效力存在冲突[3]。通常公证遗嘱是要将最为真实的意义予以表达,保证遗嘱内容合法性。一旦立遗嘱人死亡,在时间因素影响下,遗嘱效力极有可能会发生变化。即发生继承遗嘱后有法定继承人被排除在外的情况,甚至会面临立遗嘱人遭受虐待、失去继承权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必须要在继承遗嘱后方可确定。所以,原本公证遗嘱合法性也有可能会发生变化,必须要进一步确认。
(二)遗嘱公证受阻
对于遗嘱公证受阻这一问题,分别从两方面进行阐述:第一,法律未赋予公证处实体权利,导致相应的工作受阻。第二,因存在一些人为因素,致使公证存在诸多影响因素。按照我国《民法典· 继承编》有关内容规定,遗产的处理要求遗嘱继承人及时通知执行人和法定继承人,公证处必须了解利害关系人的实际情况,明确遗嘱效力。实际上出于对家庭的考虑,一般会选择保密,但立遗嘱人死亡后,即会产生相应继承的现象[4]。此时将遗嘱公开,被排除在外继承人可能无法在短时间内接受,所以面临公证员核实这一情况,很少会主动配合其工作。
四、遗嘱继承公证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解决公证遗嘱冲突和矛盾
解决公证遗嘱存在的矛盾与冲突,可以创建在线平台以及数据库,尤其是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背景下,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得到提升,公证已经成为当前保障权益最为可行且普及的方式。建立数据库之后,一方面可以满足信息共享要求,另一方面公众工作效率也会得到提升。所以办理遗嘱公证可及时在系统中同步信息,进行备案备份处理。此外,当遗嘱内容存在冲突,建议利用公证文书这一形式解决,确定符合要求而且无任何异议的情况下,便可根据提出的要求予以解决。
现如今社会逐步迈入老龄化阶段,很多子女因为在异地工作的原因,可能无法长期在父母身边陪伴,致使社会中空巢老人数量急剧增加,随之面临的家庭财产分配极有可能引发矛盾。一些老人为了杜绝该类问题,便会采用遗嘱的方式分配财产。但若是存在多份遗嘱,便需根据规定解决纠纷,如果公证处不能将问题解决便要采取诉讼方式化解[5]。
(二)改善遗嘱继承公证实务
公证处负责遗嘱的办理期间,还需要确定遗嘱继承公证是否具备有效性。在此项工作中作为工作人员,必须要明确遗嘱本身和立遗嘱人想法的一致性及有效性,可以通过遗嘱内容传递最为真实的含义。因此,公证人员要对立遗嘱人民事行为能力和身份加以判断,同时要检查立遗嘱人身份信息,通过拍照与信息对比等方式明确其身份。在与立遗嘱人交谈过程中,公证人员可以与之展开单独谈话,及时询问解决问题。此外,继承遗嘱公证要通过立法程序保证可行性。对于继承遗嘱公证的办理,其本身是确定遗嘱效力的一种手段。所以立法机关要正确认知公正的重要性,通过相关法律条文明确遗嘱公证,方可保证继承遗嘱公证的合法性。
(三)完善遗嘱继承公证人员工作
对于遗嘱继承公证相关工作的处理,可能会消耗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尤其是办理相关程序比较复杂,还有可能会面临风险。所以,遗嘱公证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立足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完善:第一,公证处及时联系申请人和参与人签署承诺书,确认当事人身份,核实遗嘱的基本情况。一旦面临纠纷,便可利用承诺书落实双方责任,既可以保证双方权益,又能够杜绝纠纷。第二,政府部门提供一定的补贴,为遗嘱继承公证工作提供支撑。公证过程中的收费这一环节,会对工作人员带来直接影响,加之遗嘱工作本身属于公益性行为,会极大地降低其工作积极性。因此,通过政府部门提供的补贴,可以将该问题解决。第三,公证人员必须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不仅要熟悉我国《遗嘱公证细则》,了解各个环节的操作规范,还应该定期参与培训和学习,加强办理流程规范性、合理性。在工作中积累经验,一旦面临纠纷可以及时作出应对和处理。此外,公证人员除了掌握理论知识以外,还应该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只有如此方可提高遗嘱继承公证法律效力。
(四)加强证明材料取证和遗嘱继承流程管理
遗嘱继承公证的基本流程当中,证据材料审核是最为关键的环节。审核所有提供材料客观性、与有效性,可以对材料证明力度与证据能力加以判断。最后审核继承人身份,确认遗嘱具有的法律效力。根据遗嘱继承公证的经验,非公证遗嘱审核必须加以强化审核内容,包括家庭亲属之间的关系、被继承人死亡事实、遗嘱处分财产属于立遗嘱人个人所有。针对以上可能会存在问题的证据,必须经过严格审核与处理,加强审核工作的灵活性,方可杜绝纠纷。公证处理期间,极有可能会因为外界环境因素受到影响。办理公证时,公证人员加强公证流程的管理,不仅是要严格按照我国《遗嘱公证细则》加强监管,还需要有公证人员检查规范流程,若发现与法律法规不符的行为,必须及时予以惩罚,方可保障遗嘱继承工作合法性、权威性,保证法律规范在遗嘱继承公证办理工作中真正起到约束作用。
五、结束语
遗嘱继承公证各个环节均存在一些影响因素,而且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纠纷。公证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展开全面分析,确定遗嘱内容真实性、法律效力,合适立遗嘱人身份,提前分析可能会在遗嘱继承公证中面临的问题,一旦遇到问题可以及时解决。保证公证过程中所有参与人的利益,也可以使遗嘱继承公证的法律效力得到保障,为今后遗嘱继承公证工作积累经验,深入开展法治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