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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受害人权利救济路径探究

2021-11-24范克欣

法制博览 2021年34期
关键词:案外人异议受害人

范克欣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71)

虚假诉讼案件近年来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其中,民间借贷领域的虚假诉讼案件占比较大。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多起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典型案例,在五起虚假诉讼监督类案件中,有三起案件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直接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会引发大量的社会矛盾,因此,探究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中受害人权利的救济途径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识别与特殊性分析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是指诉讼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采取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提起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意图使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和执行,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识别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并分析其特殊性是救济受害人权利的基本前提。因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身所具有的便捷性、实践性、随意性等特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在审判实践中也体现了自己的特殊性。

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受害人权利救济现状及困境表现

关于虚假诉讼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刑法》及相关两高解释都有规定,但现有规定都旨在保障司法秩序,并没有涉及受害人权利救济问题。

(一)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受害人权利救济现状

现行法律框架下,对虚假诉讼案外人权益的保护并无直接法律条文。

1.诉讼程序启动之初的法官职权行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问题。根据该规定,法院如果认为案件处理结果与第三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依据职权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是否通知由法官决定。

2.诉讼程序结束后案外第三人的异议之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第三人的异议之诉。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如果认为民事权益受到法院裁决的损害,可以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

3.执行阶段案外第三人的异议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了案外人异议制度。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发现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如果理由成立,法院将裁定中止执行。

4.案外第三人的申请再审权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了案外人的申请再审权。如果理由成立,法院可决定追加其为当事人。如果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法院将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

(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受害人权利救济的困境表现

1.法官难以发现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前已述及,在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法官可以依职权通知案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样便于查明事实,发现虚假诉讼,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但实践中,面对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官很难发现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存在,尤其是在虚假诉讼案件中,因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为达到不法目的尽其可能不涉及第三人,因此,法官无从发现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实践中法官依职权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数量也微乎其微。

2.第三人异议之诉中主体资格有限制

第三人异议之诉中,可以提起诉讼的主体仅限于对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对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当事人串通向法院起诉并调解结案,如果案外人对于该调解结案已经生效的调解书仅具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对原诉讼标的不具有独立请求权,同时也不符合案件处理结果上的利害关系,那么案外人就不符合提起撤销权之诉的主体资格。可见,通过第三人异议之诉途径保护案外第三人的权利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3.执行异议对象受限

案外第三人的执行异议之诉中,异议对象仅限于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而不包括具有执行力的仲裁裁决等。实践中,大量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被排除在异议之诉以外。而且我国《民事诉讼法》将案外第三人起诉期限限定为15日,期限过于短暂,不利于第三人准备诉讼活动,严重影响了诉权行使。

4.直接启动再审程序难度过大

案外第三人申请启动再审是受害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相对诉讼当事人而言,由案外人启动再审程序的难度非常大。一方面,案外第三人因没有参与原诉讼,寻找符合启动再审条件的证据非常困难。另一方面,即使启动了再审程序,法院也只可能会撤销原判或部分改变原判决,但无法填补案外第三人因当事人虚假诉讼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案外人的民事权益仍然无法得到保护。

三、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受害人权利救济路径的完善

虽然针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国家已经出台多部规范性文件,然而虚假诉讼案件呈现逐年递增的态势。加大对民间借贷领域虚假诉讼中受害人的保护力度,防止虚假诉讼行为人谋取非法利益目的实现,并使其受到相应的惩罚,是打击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最有力手段。

(一)完善现有的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

通过完善现有的第三人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将能够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受害人权利的保护提供重要途径。

现行的第三人异议之诉对主体资格限制严格。法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只要符合利益受损、没有参加诉讼两个条件就可以提起撤销之诉,显然,法国法律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虚假诉讼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我国能够借鉴法国的规定,将极大地保护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外第三人的利益。

另外,建议延长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期限。目前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期限为15日,严重影响了案外人的应诉准备。建议延长至30天,有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二)增设虚假诉讼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相较国内立法,虚假诉讼的国外立法更加成熟。早在罗马法时期,就产生了诚信诉讼这种新的诉讼形式,违背诚信的诉讼行为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六百五十三至六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恶意民事诉讼、恶意刑事诉讼和滥用程序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1]德国侵权法将滥用诉权、诉讼欺诈等行为列入一般侵权行为规定中,认为它们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侵权行为。[2]我国《民法典》中并未规定虚假诉讼这种侵权责任类型,没有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中的受害人提供弥补实际损失的法律依据。因此,建议增设虚假诉讼侵权责任,这样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案外人提供了单独的请求权基础,可以据此提起侵权之诉,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赔偿范围,也为法院判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建议规定虚假诉讼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加大虚假诉讼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为失信行为买单,更好地维护诚实信用体系。

(三)统一民间借贷案件的裁判标准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但是审判实践中,由于法官对虚假诉讼的判断标准不统一,审查证据的尺度不尽相同,一定程度上导致大量虚假诉讼案件未被识别。首要解决的是规范民间借贷案件证据审查制度。对于只有借条等单一证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针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审查判断。需要借助司法鉴定程序确认借条真伪的,人民法院有义务提示双方申请鉴定。对于借款数额较大的案件,应该对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进行审查,出借人应该对借款金额、期限、款项交付等关键内容承担证明责任。即使在当事人对借贷基本事实自认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应对原被告之间身份关系、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凭证、出借人经济状况等事实进行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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