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东除名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基于法律制度与理论视角
2021-11-24曹艺璇
曹艺璇
(青岛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000)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理论分析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概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名是指基于未履行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等法定事由,依照法定程序将有限责任公司某一股东开除出公司的一种制度。商事组织的成员除名制度,最初是从合伙企业、人合公司等以无限责任为特点的商事主体中发展起来的,目的是解决合伙人、无限责任股东的“个人行为能力或债务承担能力减损,危及其他股东利益的问题”。[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具有三大特征:强制性、程序正当性与不可逆性。股东除名是公司整体对被除名股东作出的一种强制性的决定,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除名的决定不需要被除名的股东本人同意,决定一经作出该股东的身份即丧失,股东被除名随即发生其股份被强制购买、被除名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律后果。股东的除名是一项具有强烈惩罚色彩的措施,所以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才能够对股东进行除名,即需要通过正当的程序来完成。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法理基础
1.公司契约理论
公司就是各种契约的联合,其形式各样,既有长期的契约也包括短期的契约,有明示的也有默示的。[2]公司契约论为探析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的关系提供了一个系统性的工具,这个理论的核心就是将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与公司管理者的关系等以用实际的契约形式连接起来。具体来说,在实际经营中,公司与股东们都受到契约的约束,任何违反契约的行为都会发生对自身不利的后果,从而股东除名制度可以看作是公司契约理论的一种拓展。
2.股东忠实义务理论
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享受其身份带来的利益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其义务。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强烈人合性的特点,公司想要稳固持续地发展必然离不开公司全体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相互信任与无间合作,股东必须尽职尽责地履行特定的忠实义务。当股东做出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或者破坏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等行为时,这显然是有违股东的忠实义务的,从而不利于公司长期的发展。那么,为了维护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剥夺违法忠实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是合乎情理与法理的,故而股东忠实义务理论是可以作为股东除名制度法理基础之一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制度分析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可以对股东行为起到规制的作用。股东除名实质上是其他股东对被除名股东的股东身份进行处分,具有处罚性,是公司对股东的最重处罚[3],能够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一定程度上可以出现减少公司利益被恶意股东侵害的情形。其次,股东除名制度对于保护公司与股东利益有重要作用。股东除名制度所保护的对象就是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整体利益,这一制度通过将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分离出公司,从而使公司能够回到正常经营的轨道,保持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这也是对其他股东利益的一种合理维护。最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名制度也为解决公司的冲突与矛盾提供一种新的途径。相较于股权转让、股权回购与公司司法解散等公司僵局的解决方式,股东除名制度在某些情形下对于问题的解决更加直接与高效,给予了作为受害者的公司与股东一种积极的救济自身权利的方法,可以使得公司冲突与矛盾的解决机制更加完备。
(二)我国当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存在问题
当前我国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主要是参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进行适用,我们可以看到公司股东除名制度方面在我国的进步与突破,但由于其规定并不够完善与详尽,所以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首先,缺乏完善翔实的条文阐述,有关股东除名的规定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只是一个比较笼统的规定,欠缺一定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其次,对股东除名的事由需要进行一定的扩张。目前的股东除名事由即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两种,根据实务来看较为局限,很难满足实践中的需求。对于股东除名制度适用程序需要加以明确和完善,目前的条文只对有限公司股东被除名需要通过股东会决议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在股东大会上如何表决、除名权如何行使等问题都没有涉及,给实际操作带来不少困难。最后,股东除名在现实中的利益纠葛是十分复杂的,而目前对于除名股东的后果规定不够明确,仅明确了剥夺股东资格,但对于具体应当承担的责任没有加以说明。
三、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除名事由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目前的两种股东除名事由(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全部资金)是比较狭窄的,很难满足复杂的商事实际需要。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以及对于公司自治的充分尊重,对于除名事由应当设置除了法定事由以外的意定事由。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章程约定除名事由,当然这种约定也需要在商事法律的框架内合理进行并遵循一定的比例平衡原则,不能由此成为股东们滥用的工具。比如,可以规定当发现股东实施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破坏的行为,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或者对公司产生了不可估量的损失时,可以将其除名。
(二)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的程序
首先,要对股东除名的方式加以明确。我认为本着商事意思自治的原则,对于股东除名还是应当以公司决议为主要方式,中立的法院没有干预的必要,但是对于实践中无法进行公司决议的情况,或者为了避免公司或者股东滥用除名权的情形,法律也应当规定此种情形之下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股东除名之诉,由法院来进行除名判决。其次,对于股东除名公司决议的具体事项也要加以明确。表决程序规则的设置便十分重要,鉴于除名这一表决事项的重要程度,此处我认为采取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特别表决程序更为稳妥;而对于拟被决议除名的股东应当禁止其行使表决权,保证除名制度适用的有效性,当然也要对拟被决议除名的股东合理的权利予以保证。与此同时,也要保证被除名股东的权利救济,如若被除名股东认为该决议的内容违法或者程序违法、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可以就该决议提起无效或者可撤销之诉,请求撤销决议结果[4]。
(三)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的法律后果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被除名将发生其股东资格丧失的结果,股东资格的丧失不仅代表其身份上的被剥夺,同时表示其经济价值也会被剥夺。对于身份上的丧失,这代表作为股东的各项权利的丧失,被除名的股东要在公司的名册被除名,也要将工商登记中的股东名册进行修改。同时,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相应的责任也需要被除名的股东来承担。被除名股东的股份面临着如何被处分的问题,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于股权处分问题有以下三种解决方案:第一,由其他股东购买被除名股东的股份;第二,由第三人购买被除名股东的股份;第三,由公司按照法定程度履行减资程序,对其注销。同时,还要慎重对待股价的评估问题。在进行评估的时候,要本着合理平衡各方利益的原则,充分尊重受让一方预计被除名股东的意见,不能使估价本身对于股东不当行为产生反向的激励作用。[5]基于公司利益考虑,应当优先适用转让的方式来处分股权,如果无法适用转让再由公司进行减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