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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能”能够成为拒绝行善的道德理由吗?
——基于科尔代利“预期义务”的考察

2021-11-24刘永春

伦理学研究 2021年1期
关键词:李四行动者代价

刘永春

2020 年12 月4 日,安徽某中学高中女生溺水自杀身亡,在场民警“袖手旁观”的视频在网络上引发了巨大争议。一部分网友认为,民警有错,因为救人于水火之中本来就是民警不可推卸的责任,既然穿上了这一身制服,就应该积极履行援救的义务。另一部分网友则持相反立场,认为不应该苛责民警,因为民警不会游泳,下水救人极有可能白搭一条性命,以牺牲一条性命换取另外一条性命就是道德绑架。在这种情况下,在场民警“袖手旁观”的行为究竟有没有错?

我们通常会认为,民警不应该在道德上被谴责,因为他们不会游泳,我们不能够在道德上要求一个人做他做不到的事情。根据“应当蕴含能够”原则,如果民警有援救他人的义务,那么意味着民警必定“能够”援救他人,但事实上,民警不会游泳,无法援救他人,所以民警在当时没有援救的义务,那么也就意味着在场民警不应该在道德上被谴责。

上述观点似乎没有问题,但奇亚拉·科尔代利(Chiara·Cordelli)在《Ethics》(2018)发表的一篇文章中却严厉地批判了这一观点。她认为行动者不能够因为自己行善能力有限或者行善代价太大,拒绝履行行善义务,因为行动者存在一种“预期义务(Prospective Duty)”①。这一理由非常新颖,并且富有创见。如果预期义务能够成立,那么将意味着,任何以能力有限或代价太大为借口拒绝履行行善义务的做法在道德上可能是错误的。然而自这一观点提出后,目前尚未见到直接的批评。基于此,本文将围绕“不能够”行善的两种常见情况,即行善能力有限与行善代价太大,批判性地考察科尔代利的上述观点及其论证。接下来,将解释她如何通过“预期义务”说明不能以“不能够”的这两种情况拒绝行善;随后通过批判性考察,指出该观点及其论证的问题所在;最后基于自由意志与道德责任的关系为这一问题作出新的解释,并对预期义务的适用范围作出适度限定,从而使预期义务的论证更具合理性。

一、来自预期义务的论证

科尔代利在《预期义务与行善要求》一文中认为,“我不能”不能成为拒绝履行行善义务的道德理由。她说:“(1)行动者没有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帮助,应该被适度责备,即使行动者确实缺乏行善的能力;(2)即使采取行动时,行动者的代价太大,也可能在道德上要求行动者履行行善义务。”[1](P373)如果行动者有行善的义务,那么行动者既不能够因为能力有限,拒绝履行该义务,也不能因为行善的代价太大拒绝履行该义务,如果行动者以此拒绝履行,那么他们不能够在道德上免于谴责。

为什么“我不能”不能够成为拒绝履行行善义务的道德理由呢?在她看来,是因为行动者存在一种预期义务,在行动者没有事先履行预期义务的情况下,以能力不足或者代价太大为由而拒绝履行行善义务,在道德上是错的。

这里所说的“预期义务”是指行动者有逐步获得他从未拥有过的能力,从而使他能够在未来履行他应有的行善义务;或者行动者为了能够在未来履行行善义务,预防性地限制个人成本,或者如果当成本出现时,无论如何,决心承受这些成本的义务[1](P373)。需要解释的是,“行善能力”是“逐步获得的”,是指行善能力既不是先天具有,也不是不需要努力就具有的,而是行动者通过采取一系列的具体行动或措施,使得自己拥有了行善能力;“行善能力”之所以要限定在“从未拥有”的范围内,是为了区别于本来有能力却故意放弃能力而导致义务无法履行的情形。“预防性地限制个人成本”的意思是,行动者事先应当限制或者降低行善时所要付出的个人成本,使之不高于一定的“比例阈值”,这个比例是指行善者行善所要付出的个人成本与行善给他人所带来的利益的比值[1]P(375)。

下面我们将继续援引上面的例子,进一步解释她基于这一预期义务对这一问题的论证:

1.能力有限不能够成为拒绝行善的道德理由

人们认为在场民警没有拯救女生的行为可以免于道德上的谴责,因为他们的确缺乏援救能力,即不会游泳。但是在科尔代利看来,在场民警应该被给予适当的道德谴责,因为民警有预期义务。假如民警前瞻性地预料到在未来履行援救义务时,可能会存在溺水救人的情况,并且基于此,他们在2020 年12 月4 日之前通过上游泳课,学会了游泳,那么民警在12 月4 日时,就可以援救该溺水的女生,从而履行了援救义务,但是事实上,民警们却没有这样做。正是民警没有这样去做,导致他们在12 月4 日援救女生的义务无法实现。也就是说,民警在12 月4 日无法援救时出现的能力不足,是由于他们之前的不作为导致的,即主动放弃学习游泳的机会,导致游泳能力的失去。因此,在科尔代利看来,民警应当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接受适度的道德谴责。

的确如果民警在12 月4 日之前获得了游泳能力,便可以在12 月4 日履行援救该女生的义务,但问题是,民警为什么要这样做?换言之,民警为什么有获得游泳能力以实现援救的义务?科尔代利的论证是基于下面的传递原则:

综合考虑,如果A 应当做X,并且做M 是做X的必要手段;那么,综合考虑,A也应当作M[1](P383)。

这一原则是基兰·塞提亚(Kieran Setiya)首先提出的,他认为根据理性的法则,“应当”能够传递给必要的手段,使得手段具有正当性[2](P649)。尽管这一原则在提出后,遭到了来自现实主义的挑战。但是在科尔代利看来,这些挑战并不会对传递原则构成严重威胁,对于任何一个理性的人,该原则是可以被广泛接受的。

如果该原则能够成立,那么就意味着,综合考虑,如果民警具有援救的义务,并且获得游泳能力是民警在12 月4 日履行援救溺水女生义务的必要手段,那么民警就有在12 月4 日之前获得游泳能力的预期义务。如果民警没有在12 月4 日之前获得游泳能力,那么他们应该在道德上被适度谴责。

2.代价太大不能够成为拒绝行善的道德理由

我们继续通过下面的例子来讨论这一种情况。假设今年24 岁硕士即将毕业的李四有照顾患病在床的父母的义务,履行该义务的最优方式是,就读医学专业,成为一名医生,而不是继续攻读他的哲学专业,成为一名哲学博士,但是李四很想成为一名哲学博士。在之前漫长的本科硕士阶段的哲学学习中,他已经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现在,他合理地相信,学习哲学是他人生最重要的事情。那么,如果李四继续选择读哲学博士,应该在道德上被谴责吗?

通常我们会认为,李四当然不应该被责备。因为履行该义务的代价太大,意味着他要放弃个人的爱好和梦想,在哲学阅读和写作上长时间的付出将付之东流,成为医生的成本对他而言过高。但是在科尔代利看来,李四应该被适当谴责,因为李四有降低行善代价的预期义务。

根据她的解释,假定李四在20 岁才开始学习哲学,并且假定他在21 岁时决定放弃哲学专业,选择医学专业,成为一名医生,那么这时他成为一名医生的成本并不高;或者在21 岁时,他依然选择学习哲学,但是他对自己承诺:决心在未来承担因他的选择而可能导致将来成为医生的任何额外成本。如果李四在他20 岁时做了上面两种行为中的任意一种,那么,他在24 岁时,就不会存在因为代价太大而没有成为一名医生,以至于无法履行孝顺义务的情况。但事实上,他在21 岁时并没有做出这样的选择或承诺,他还是选择了他所热爱的哲学。也正是因为他在20 岁时的主动选择哲学专业,使他成为医生的成本不断增加,以至于代价太大,无法履行孝顺义务。正是因为他的自主选择使得他错误地摆脱不必要的、遥不可及的义务,从而使他为日后无法履行孝顺义务找到了看似正当的理由。也就是说,李四目前履行义务代价太大的情况是由于他在24 岁之前的选择或不作为导致的,所以他不能够免于道德上的谴责。

同样,根据传递原则,也可以说明李四具有降低行善成本的预期义务。如果李四有照顾患病在床的父母的义务,并且假定李四选择医学专业,成为一名医生,是他履行该义务的必要手段。那么李四在24 岁之前就有义务选择医学专业,成为一名医生。但是李四在24 岁之前,没有选择医学专业,而是继续选择哲学专业,那么李四违反了预期义务,并且这种违反导致行善代价太大,以至于违反了照顾父母的义务。

二、预期义务论证的问题

在上一节中,笔者运用两个例子,阐释了科尔代利如何创造性地通过预期义务来论证能力有限或代价太大不能够成为拒绝行善的道德理由。对于她的这一观点,虽然目前尚未见到直接挑战。但是在笔者看来,上述观点仍然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比较严重的问题。

1.循环论证的问题

科尔代利在文中提到,对于她的论证最有力的一个反驳是:这里存在一个循环论证[1](P387)。根据该反驳,在场民警是否应该在之前获得游泳能力,并不取决于获得游泳能力是否是民警履行在12 月4 日时援救义务的必要手段;相反,民警在12 月4日之前是否具有在12 月4 日时援救溺水孩子的义务取决于能否合理预期民警在12 月4 日之前获得游泳能力,如果民警在此之前不能够获得游泳能力,比如学会游泳需要牺牲掉他的一条腿,那么,也就不存在有束缚他们的援救义务,民警也就不应该被谴责。因此,不能够诉诸于传递原则证明民警有获得游泳能力的预期义务。

科尔代利通过考虑成本,限定预期义务的范围,试图消解上述责难。根据她的回应,民警在12月4 日之前有义务获得游泳能力,需要建立在这样的限定性前提之下:直到12 月4 日,民警的情况是这样,他们要援救该孩子,并不会付出“不合理的代价”。她指出“不合理的代价”是:(1)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很小;(2)需要帮助以摆脱伤害的可能性很小;(3)获得能力的成本远远高于需要避免的危害[1](P389)。在上述情况下,如果民警没有获得游泳能力,那么他们也不应该被谴责。

的确科尔代利对预期义务增加的这个限定条件,使得预期义务看起来更合理些,但问题是,我们怎么能够准确地知道,获得能力的代价合不合理:溺水事件发生的频率达到多少才算是小;需要帮助以摆脱伤害的程度达到多少才算是可能性小,例如给路边乞丐1 块钱,似乎并不能帮助他摆脱伤害,但是否能够以此为由拒绝施舍;获得能力的成本与避免的危害比例达到多少才算不过分。如果这些情况缺乏客观标准,那么民警是否应该获得游泳的能力,完全依赖于民警对他在之前预期情形的主观判断。如果限制性条件建立在行动者的主观判断的基础上,那么将会使得预期义务失去作为道德义务的客观性。

不过辛格的观点可能有助于回应这一点,辛格对行善义务也做出了限制,他认为“如果我们能够阻止恶,又不至于牺牲在道德上有类似重要性的事情,那么我们就应该去阻止”[3](P226)。如果一个人可以防止一些重大的坏事发生,而又不牺牲任何同等重要的道德,那么他在道德上就应该这样做。因此,根据辛格的看法,如果履行行善义务的代价需要牺牲掉同等重要的道德时,那么此时就是“代价太大”,那么就可以免责。

即便可以如此解释,但是依然会面临另外一个问题,即在具体情境中,行善义务不一定就是实际义务。根据罗斯的观点,如果有更有力的初始义务要求行动者不需要采取行善义务时,他就有义务按照更有力的初始义务行动。只有当且仅当:(a)没有其他的初始义务与之相互冲突;或者虽然与其他义务冲突,但是它是更有力的初始义务,这时行善义务才能够成为真正的需要履行的实际义务[4](P78)。因此,即便民警有援救义务,但是如果同时又有更为重要的义务需要履行,比如阻止一场更大规模的恐怖袭击,那么即便该民警没有履行该义务,也不应当被谴责。除非在具体情形中,这种行善义务是实际义务。

2.传递原则的问题

科尔代利对预期义务的论证主要依赖于传递原则。尽管他认为这一原则在逻辑上没有问题,但是现实上的确存在明显的问题,因为该原则蕴含着目的正当可以证明手段正当的错误。民警之所以有义务获得游泳能力,是因为获得游泳能力是履行援救溺水孩子义务的必要手段,换言之,拯救溺水孩子的目的的正当性决定了作为实现目的的手段——获得游泳能力的正当性。

然而目的正当不能证明手段正当。假如民警在12 月4 日时杀害正在盗窃游泳圈的王五,夺取王五的游泳圈,是拯救该女生的唯一手段,按照传递原则,似乎民警杀害王五就是应当的。但是这显然有悖于我们的道德直觉,无论如何都不应当为了救溺水女生杀害王五。尽管科尔代利作了“合理代价”的限定说明,但是这依然不能说明目的正当可以证明手段正当。假如,民警援救溺水儿童的必要手段,不是杀害王五,而只是抢夺他的游泳圈,这一代价与损失一条生命相比,的确不算大,但这就意味着,民警在12 月4 日之前就应该努力锻炼自己伤害他人、从他人手中抢劫财物的能力,以便于为履行未来某个不确定的行善义务做准备吗?这能够证明他有获得抢劫能力的义务吗?显然这也有悖于我们的道德直觉。

当然亚里士多德主义者可能会说,“手段是规范中立的,无论他们拥有什么样的价值都是其服务目的的一种功能”[5](P50)。手段只具有工具性价值,手段的性质不是取决于作为手段的行为自身的性质,而是取决于手段所实现的目的本身是否是善的,并且手段能否实现目的。当且仅当手段要实现的目的是善的,并且手段能够实现目的,那么这种手段才是善的。根据这一观点,获得抢劫能力是善的,因为作为目的的行善义务是善的,获得抢劫能力是能够实现行善义务的必要手段。这似乎可以说明目的可以证明手段。但是这一点,显然不会被义务论者接受,康德主义认为义务是客观的,行为的道德性质在任何时候都依赖于行为自身的性质,与可能目的无关;后果主义也不会完全赞同这一点,目的并不等于实际发生的后果,作为手段的行为的道德性质不是依赖于未来的单一的目的,而是依赖于行动所导致的实际的复杂后果,因此,传递原则是不能够成立的。

3.特权原则的问题

针对预期义务的第二种情况,科尔代利回应了塞缪尔(Samuel Scheffler)基于特权原则的反驳,根据塞缪尔的特权原则(Prerogative principle),从后果主义道德观评价,如果A 实施最优道德行为给自己带来的成本远远超过X 没有实施最优道德行动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即超过一个确定的比例阈值,X 可以被允许不实施最优道德行为[6](P20)。根据该原则,当李四选择成为医生需要承担的成本,超过他不选择成为医生给父母造成的损害,超过一定的比例阈值时,那么即便李四没有选择成为一名医生,他也不应该被谴责。

科尔代利认为,这个反驳没有考虑到行动者在整个生命历程中历时适用特权的情况,特权原则可能在生命历程中的各个点约束行动者的预期义务[1](P392)。也就是说,该原则不仅适用于李四24岁时,也同样适用于他20 岁时的情况,那么当他在20 岁的时候,根据该原则,显然他应该被谴责,因为此时选择成为医生的成本并不高。

但是笔者认为,科尔代利对特权原则的适用作“历时适用”来理解的观点是有问题的。假设李四现在处于24 岁,这个时候选择成为一名医生的确代价太大,因为他在这之前在哲学专业上的确已经付出了很多心血,这是已经发生的事实。因此这个时候的比例阈值是真实可靠的。但是他20 岁时选择成为了医生,这是一个反事实假设,对个人成本与孝顺义务的权衡是基于可能预测,即比例阈值是否会超过一定比例,依赖于李四在20 岁时选择医生可能会发生什么,可能不会发生什么。但是如果特权原则基于对未来的预测来计算,将无法得到客观的真实的比例阈值,因为我们无法准确预料20岁之后可能会出现什么,因为这种可能性是无法穷尽的。并且如果是这样,特权原则将会面临因滥用而无效的风险,因为特权原则可以随时在正反两方面被同时使用。所以特权原则适用的有效性,一定是基于事实提出的,即比例阈值是否超过一定限度,依赖于A 事实上实施道德行为给自己带来的实际成本与不施行最优道德行为给他人带来的实际损害的实际比值。因此,在笔者看来,科尔代利并没有成功回应该质疑。

三、对预期义务论证的改进

如果上述问题成立,那么将意味着,科尔代利基于传递原则对预期义务的论证不能够成立,但是这并不必然意味着预期义务本身不能够成立,也就不意味着能力有限或代价太大可以成为拒绝行善的理由。笔者认为,预期义务的证明不必依赖于有待证明的传递原则,基于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之间的关系就足以说明这一点,只要我们接受这一前提:自由意志是承担道德责任的必要条件。

根据这一前提,如果行动者的行为是基于自由意志做出的,那么行动者就应该为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民警之所以在救人时不会游泳,是由于他之前放弃学习游泳的行为造成的,如果民警之前选择学习游泳,那么此时援救义务就可以实现,因此,民警能否救人完全取决于他之前的自由意志,所以民警应该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而需要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就意味着如果行为导致的后果已经产生,那么行动者应该为因自己行为给他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或接受适当的谴责;如果行为尚未产生,那么行动者就应该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避免行为不良后果的出现。因此,民警在该事件尚未发生时,就应该采取积极措施,获得游泳能力,避免未来的不良后果出现;或者在该事件发生后,就应该接受一定程度的道德谴责。

但是即便如此解释,预期义务的论证依然面临一个重要的实践难题。假设根据预期义务,我们应该预先获得行善能力,时刻准备着应对未来不可测的行善要求,但是行善的类型是无法穷尽的,比如,对于民警而言,除了具有从水中拯救生命的行善要求,还有从火里、从劫匪手中救人等从各种不可测的危险状况中行善的要求。不同类型的行善义务需要不同性质的能力,营救溺水人员需要游泳的能力,制止暴徒需要功夫等。一个人即便穷其一生也不可能获得所有应该获得的能力,即便花费很大代价获得这些能力,有可能他在一生中也不曾使用过一次,因为义务是不可测的,那么任何的事先准备有可能是多余的,这就意味着,行善义务不可能被完全履行。

这一反驳是中肯的,不过我们可以通过限定预期义务产生的范围回应它。科尔代利认为预期义务是由主要义务派生的。但是在我看来,并非任何义务所派生出的预期义务都是合理的,或者说并非任何一种义务的实现都预设了一种合理的预期义务。只有当这种义务:(1)具有明确具体的特定的行善对象;(2)需要特定能力才能完成;(3)行动者对特定对象的义务的履行具有优先性,即在具体情况中,如果行动者不履行该义务,义务可能无法被实现。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义务派生出的预期义务才可能是合理的。

这种限定使得预期义务具有了现实性,也符合我们的道德直觉。例如,假设小刘的父亲老刘游手好闲,赌博酗酒,使得家庭贫困,以至于无力供小刘读书,导致小刘辍学在家。如果老刘现在解释说,他能力不足也没办法,我们会责备老刘没有努力工作,履行对子女的预期义务;但是如果小刘是村上一个孤儿,我们不会指责村民老王没有履行对小刘的预期义务,尽管老王也有行善的义务。但是为什么我们会责备小刘的父亲,而不会责备村民老王?这是因为作为父亲的老刘的义务是确定的必然的,并且老刘对履行义务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而作为村民的老王的帮助义务不是确定的和必然的,且不具有优先性。因此,通过限定预期义务的范围可以解决上述问题。

即便如此,预期义务可能还需进一步限制,在实践中,很多行为都会降低我们履行行善义务的机会,比如熏酒、懒惰、玩游戏等等,但是并不意味着这些行为都是不道德的,都要被限制,都要为未来的行善义务让步。笔者十分认同法博德·阿克拉吉(Forbod Akhlaghi)的观点,他认为只有当行动者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他的这些行为会降低未来履行道德义务的机会但行动者还是依然选择放任这样的行为发生时,行动者才应该为未来出现的因“不能够”而无法履行义务的情况承担道德责任[7](P625)。

四、结论

科尔代利基于预期义务论证了为什么行动者不能够以能力有限或代价太大为理由拒绝履行应有的行善义务。尽管她的论证十分精彩,但是在笔者看来,她针对“循环论证”“特权原则”的回应是不成功的,她使用的“传递原则”也存在问题。不过如果能力有限或代价太大,是由于行动者先前的基于自由意志的行为所造成的,那么行动者就应该为能力有限或代价太高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在这个情况下,行动者具有获得能力或限制代价的预期义务。但是预期义务的成立依赖于一定的限定性条件。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首先,行善义务以及由此派生的预期义务,面临着道德苛刻的问题,可能存在着对行动者的过分要求,正如理查德·阿内森(Richard Arneson)所指出的,道德所强加的过分要求,可能会对行动者的道德自由构成限制,在很多情况下会被行动者所拥有的欲望和倾向强烈反对,给行动者造成心理上的负担,有时候会与行动者的自身理由发生激烈冲突,忽视了行动者的个人关切[8](P3-4)。因此,行善义务及其派生的预期义务应当尽可能严格限定其适用条件,并在道德义务与个人福祉之间做出充分权衡。其次,预期义务的确要求我们事先做出某种积极的行动,但是在实践中它的出现并不是以“预期”的形式出现,经常伴随着当前义务无法实施时才被提上日程。如果接受预期义务,那么它更重要的意义可能不是要求我们在事先做出某种积极行动,如果能够做出这种行为,那么更值得赞美;如果事先没有履行获得能力或降低代价的预期义务,应当适度谴责,但不必过分苛责,它更重要的意义是告诉我们,当我们因为能力不足或代价太大而没有履行行善义务时,我们不应该感到心安理得,毫无愧疚,而是应当首先反省自己是否曾经没有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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