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视阈下连带责任具体分析及司法认定
2021-11-24郭惠
郭 惠
(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克拉玛依电厂,新疆 克拉玛依 834008)
在民商法中,连带责任所囊括的内容非常广泛[1]。第一,在连带责任主体上,可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二,在不同的案件中,连带责任也会不同。现阶段我国民商法律中,并未对连带责任加以详细规定或者说明,需要我们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进行探究和分析。
一、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内容
(一)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定义
连带责任也可称之为“连带债务”,实质上属于民事责任范围内的一项重要责任。连带责任是指若干债务人对于同一债务选择单独或者共同承担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具体可以表述为:债权人可以选择对债务人中的单独个体或者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给付的一种债务形式[2]。
(二)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内容探究
连带责任揭示的是债权方与债务方、债务方与其他债务方之间的关系。连带责任由民事法律行为引起,它的中心在于“连带”这两个字,如何在民商法中处理好“连带”规则,就是本文想要探讨的问题[3]。
(三)民商法中连带责任成立要求
1.连带责任人的个数必须是两个或是两个以上。连带的债务是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条件。“连带之债”的含义是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个债权人或者各个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要求数个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给付。由此可见,连带责任中的责任人需要为两个或两个以上[4]。
2.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债务关系。连带责任的产生之前必定有债的关系的产生,只有债的关系先产生了,民事责任关系才会产生。在保证关系和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与第三人,保证人与债权人都具有债的关系,无论是主债还是从债[5]。
3.连带责任所囊括的债要保证不可分割。不可分割可以分为性质上的不可分割和意思上的不可分割。性质上的不可分割的主体在于给付,分割后会造成给付的损失;意思不可分割是指给付虽然可以分割,但依照行为人自身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可分割。“连带”是指“共同”“联系”,我们探讨不可分割,主要在于强调行为人要依据自身意思表示承担清偿债务的能力。
4.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以种类物的状态出现。连带责任的客体的含义是:连带民事责任的承担对象。一般为物、智力成果、行为和人的权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要产生具体责任,就必须规定客体为可见、可转移的种类物。虽然是物,但物可以以多种形式呈现,具有不可取代的特征。
二、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具体分析
我国民商法中对连带责任进行多类划分。本文从不同的民事行为来探讨连带责任的正确认定。
(一)保证承担中的连带责任。在承担保证合同或者承担保证的其他过程中,保证方式和保证内容决定了连带责任的认定[6]。若双方当事人通过明文规定连带责任的认定与归属并且合同有效,那么就根据其合同执行连带责任。反之,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承担保证并没有明确说明连带责任,未在债务人之间做好明确分配,那么所有债务人将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委托代理行为中,在委托代理出现一定问题时,可能会产生连带责任。如在代理过程中,例如:《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恶意串通第三人,使行为人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损害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与第三人承担对行为人的连带民事责任[7]。
(三)共同责任下产生的连带责任,基本为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共同责任。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第三十七条:由专家委员调解的案件,专家委员为调解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共同承担。又如《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七十四条对于责任主体的规定: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行人、销售者请求人民法院明确各自的责任份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发行人、销售者对金融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同时,明确发行人、销售者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8]。
(四)共同侵权情景下产生的连带责任。与委托代理例证相同,都是两个及两个以上主体共同侵犯了行为人的权利而在这若干人之间产生的连带责任。
三、民商法范围内连带责任的司法认定
上文已详细通过法条例证详细阐释了我国在民商法领域所有的明文规定,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还有许多较为模糊的板块以及法律的边缘地带等待清晰与完善。
(一)现有的司法实践问题
1.对于债权人的责任划分十分模糊。我国大多法条都只笼统地规定了各个债务人之间、各个行为人之间具有连带责任,但并没有详细到各个行为人所产生的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据此来进行责任连带。
2.各执行机关裁定方式的不同以及主观见解的矛盾。此条问题与上一条问题相似,其根本还是在于法条本身的模糊性、不完整性。所以最根本的任务就是在民商法连带责任实践中进行归纳和总结,通过颁布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又或者民事、商事法律修正案来填补现行法律在连带责任认定上的空缺。
3.连带责任的归属问题。虽然根据法条明文规定行为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具体案件中,个人责任有大有小,各类事件不尽相同,并不能对所有行为人一概而论。这就将难题交给了法院,不仅在判定责任人上需要仔细考量,而且还可能面临其他诉讼问题,所以连带责任的裁定和考量也必须加快统一,减少司法负担。
(二)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司法认定的探究
1.行为人主观状态。根据行为人行为时的态度是故意还是过失,根据行为后的态度是诚恳认错还是毫无悔改,对行为人的判决裁量有一定影响。
2.各行为人间的责任分配。要根据各行为人之间不同的行为来分配责任,同时也要考虑行为人本身的行为能力,在司法过程中,不能死板地根据法条来裁量,这种情况可能会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发生。
四、民商法中明确连带责任的方法
(一)调和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要充分考虑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在诉讼请求上充分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二)完善民商法律法规
要做到有法可依,不能过分地将裁定权交付法院,不能造成法律的失衡。
(三)完善诉讼程序
在诉讼程序的设置中,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现实情况,不能够将诉讼程序设置得过于繁琐,也不能故意拉长战线,将诉讼时间拖得太长。
五、结束语
连带责任作为民商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责任认定制度,可以从几个方面对其进行优化与完善。在法条设置上,要尽量详细,可以通过相关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对以后案件的裁定产生一个导向作用;在法院裁定阶段,完善各类诉讼程序,各方法院也要沟通交流,以保证裁定的公平,同时也给予当事人足够的空间,秉承诚信守法、廉洁奉公的信念。虽然我国现行民商法律中的连带责任设置还不算完全,但是经过本文对其定义、内容、具体实践、意见建议的阐释,也将会对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设置产生一定积极作用。连带责任不仅仅履行保护权利人的权利的职责,而且也要考虑保护责任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