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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责任的主体识别

2021-11-24王新创

法制博览 2021年21期
关键词:驾驶者生产者驾驶员

王新创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江苏 常州 213159)

一、问题的提出

人工智能、基因工程、纳米技术被称为21世纪三大尖端科技,作为人工智能的杰出代表自动驾驶已经从科幻小说走到社会现实。各种各样的自动驾驶汽车涌入汽车市场,新技术进入人们视野时,风险也悄然降临。2017年11月8日,美国拉斯维加斯,法国公司Navya制造的无人驾驶巴士在获准上路的第一天就与一辆人力驾驶的货运卡车相撞。2018年3月18日晚,美国亚利桑那州一名女子被Uber自动驾驶汽车撞伤,之后不幸身亡。现实的残酷让人们惊觉,自动驾驶技术并没有想象中那么美好。自动驾驶是一项新的技术,突破了现行的法律所能辐射的范围,此时再用传统的理论来应对新技术显得不合时宜。自动驾驶系统取代了传统的人类驾驶者,那么在行车过程中产生侵权问题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对此,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全国两会上,已经有代表委员提出要加快自动驾驶相关立法工作,解决主体识别、责任厘定问题,为整个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1]

综上所述,自动驾驶侵权的责任主体识别及其责任构造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无人驾驶阶段侵权责任的主体识别

德国修改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案积极回应了驾驶员与智能系统的权利与责任划分的问题。[2]但是法律规定存在问题,一是法律只是涉及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并且规定了驾驶员的注意义务和接管义务。完全自动驾驶阶段,驾驶系统已经可以代替驾驶员的所有行为,那么规定驾驶员的注意义务还有什么意义?二是德国新修订的第八条加大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但是责任主体并没有改变,依然是驾驶者和所有人的责任,这与责任本质不相符。自动驾驶系统承担了驾驶任务,有注意义务,出现交通事故,却并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显然与有行为有责任不符,不利于法律的公平正义。这会导致驾驶者不信任自动驾驶系统,为了尽量避免这种状况,他们会选择自己驾驶,这与自动驾驶汽车设计的初衷完全相悖,是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的倒退。在听证会上,有反对声音认为成熟的自动驾驶时代,不应该由驾驶员承担责任,驾驶系统控制汽车,应该由生产者承担责任。

理论学界,自动驾驶汽车侵权,其责任主体识别的问题大概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具有有限的人格,自动驾驶系统可以成为责任承担主体。[3]具体可以通过赋予自动驾驶系统法律人格,让自动驾驶汽车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侵权责任。2016年,美国交通安全管理局承认自动驾驶系统驾驶员的身份。2016年,欧盟法律委员会一项议案,赋予强人工智能“电子人”身份。[4]另外一种观点则截然相反,主张他们适用现有的交通事故处理规则,由驾驶者承担责任。现实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大多是驾驶者过错导致的。因此,自动驾驶时代,让驾驶者承担责任变成自然而然的选项。[5]日本学者藤田友敬认为,虽然是自动驾驶汽车,但是使用人仍享有运行利益,对目的地和何时出发享有支配力,因此让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一定道理。[6]

我们可以通过借鉴他国立法经验或者学说观点来解决我国自动驾驶责任主体识别的问题。

三、我国的自动驾驶主体识别问题解决之道

全自动驾驶时代,让人类驾驶者作为责任主体不符合一般认知,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因此,我们可以尝试其他解决之道,由生产者或者由自动驾驶汽车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两种都是切实可行的,具体需要立法者根据社会现实的发展状况进行价值判断,最后采取其中一种。

(一)生产者作为责任主体

生产者作为自动驾驶的责任主体具有现实性和正当性。一、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对汽车熟悉,避险成本最低并且能够最直接地对汽车施加影响,因此由其作为责任主体没有超出一般公民的认知。二、未来的自动驾驶汽车将会由一些具备雄厚财力的公司来研究,人工智能行业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小作坊肯定做不来,让这些大公司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更具有现实可能性。三、生产者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可以更加督促生产者切实履行注意义务,在生产过程中审慎,确保每一个自动驾驶汽车不会存在软硬件质量问题。

当然,一刀切式地让生产者一方承担责任有不足之处:

第一不利于技术的发展,生产者责任过重。第二生产本身存在技术风险。一项新科技在其萌芽到成熟的发展阶段,总会出现一些难以控制的风险和损失,这是所有新事物发展所必须付出的代价。第三自动驾驶系统也是人工智能的一种,人工智能的一个特点就是自主学习,自动驾驶系统通过后天学习过程中不断“进化”,超出了原来生产者的控制,那么由生产者一方承担责任突破了法律上生产者一方对其产品的质量负责的规定。

(二)自动驾驶汽车作为责任主体

强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整个社会影响力达到一定程度,人类必定会赋予人工智能法律地位。承认自动驾驶系统驾驶员地位,赋予其有限人格,有利于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其实,确定人工智能主体地位,世界范围内已经有实践经验。2016年,美国国家公路交通管理局(NHTSA)在给谷歌公司回信中,承认了谷歌自动驾驶系统“驾驶员”的身份。同年,欧洲法律事务委员会通过决议,赋予最精密的智能机器人拥有“电子人”地位。2017年,沙特赋予机器人索菲亚公民身份。鉴于这些实践,赋予自动驾驶汽车有限人格,让其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不虚妄。

汽车如何承担责任?可以通过建立“自动驾驶基金”来解决资金问题。“自动驾驶基金”即所有在自动驾驶设计、生产、运行程中获得利益者都要从利益中取出一部分作为“自动驾驶基金”组成部分,所有获益的人也要承担责任,这样避免了任何一方在自动驾驶汽车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过重的责任,从而影响到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同时,也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显示出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此外,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将不是因为过错或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而只是单纯的技术风险转给所有从自动驾驶中获得利益的人。同时,“自动驾驶基金”的数目也具有灵活性,以因技术风险造成的损害为基准。

四、结语

吴汉东教授认为凡是可以描述的,有一定规则或者标准的行业、职位都有可能被智能机器所代替,那么由此引发的责任主体识别问题将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的关键。虽然现在制定法律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条件还不具备,但是法律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可以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也可以循序渐进,先赋予财产权等部分权利。人与人工智能并不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人类需要不断革新认知,发挥理性与包容性,与人工智能携手一起为建设更便利、更美好的世界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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