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混改时期的股权结构设计及法律服务原则
2021-11-24殷保明
殷保明
(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河南 安阳 455000)
随着国企混改的全面深入推进,对国企的转型升级具有深远的影响,通过股份制改革逐步优化国民经济整体结构和布局,从而进一步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步伐。而针对国企混合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给予保障,才能够促进混改的稳步有序进行,这也是当前所面临的重点问题。
一、国企混改过程中股权结构设计
(一)金股制
当前金股制的股权设计方式是许多国家在进行国企混改过程中最为常用的方式。如,英国政府曾经在1985年出售转让电信公司50%的股权,民间资本买入,电信公司慢慢私有化,且仅留1%的股份,即金股,当投资者或者股东想全面主导与掌控董事会,政府仅有一票否决权。对于我国而言,许多人都普遍认为金股制与我国国情与经济发展状况不合适。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可能不合适,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后期市场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市场开放程度也越来越高,这样的股权结构设计也能够最大程度上发挥其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二)无表决权优先股
无表决权优先股具体指政府对具有战略性、垄断性以及资源性等相关特征的国有企业,对其公共投资行为和方式进行转换,这便是无表决权优先股,也就是转换公共投资的行为,从而具备无表决权优先股,在保障国有企业资本的前提下,逐步实现政企分开进行管理的模式。这样的股权设计方式不仅可以股全结构,并且也有利于激发民间投资的热情,从而促进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的公平、公正、公开发展,实现两者之间的平等性与良性发展,从而更好地适应我国国企混改发展[1]。
(三)加权股
加权股也就是双层股权,和普通股份进行比较,具有较多倍数表决权股份,如常见的2倍表决权等,都属于加股权的一种。但是该股权结构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如违背了股东之间的平等性与公平性原则。一般情况下,许多国家以及国有企业并不会采用该种模式,这样的股权结构多数情况下可进行适当的参考借鉴,假设政府不愿持股某国企股份,但是还需要进行相应的监督与管控,此时可采用加权股股权结构,并开放民间资本。民间资本想要加入企业时,也并未与股权平等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再者,当前陆续出台了《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条款,从而保障了企业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加权股的股份结构并不一定会对投资者的权益产生损害和影响[2]。
二、国企混改中股权结构设计的法律服务
国企混改过程中股权结构设计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从而有效保障股权结构的公正、公开,同时还应当开放持股群体范围,允许普通员工合理持股,并且还应当最大程度上保障内资与外资间的平等性,为国企混改的稳步有序开展提供基础保障,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3]。
(一)保障股权结构公开公正性
国企混改过程中,股权结构设计时不可避免会出现分股权不平等的情况,这样便会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所以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法律保护措施,从而最大程度上保障国企混改工作的公平性,尽可能减少国有资产的损失。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去执行,对国企混改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督与管理,并尽可能做到公开,从而避免发生暗箱操作的行为或事件,从而导致出现股权结构不合理的情况。
(二)运行普通员工持股
国企混改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并由审计机关进行严格监督,并结合具体审计结果,对股权结构进行综合评估与分析,最大程度上保障国企混改过程中股权结构的整体透明性,从而有效解决与改善在混改过程中,管理人和员工之间的持股问题。股权结构设计应当保障混改过程中,以实现普通员工持股为主要目的,让企业成为资本与劳动者共同利益体,只有企业和员工存在共同的利益方向,才能够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4]。目前来看,只有对民间资本开放的国有企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普通员工持股。大部分的国有企业,不管是规模上或者是管理方面,属于优质型企业,允许普通员工持股,但是还应当严格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从而有效保障员工的持股资格条件,并且有效避免员工的持股资格条件高于外部相关投资者的持股条件,尽可能地杜绝影响股权公平性的情况。
(三)保障内资与外资公平性
国企混改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如常见的《劳动法》《保密法》《国家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其能够有效保障内资与外资之间的参与公平性,同时也有效解决了资金不足的问题,还应当就当前外资所产生的经济影响,及时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如英国电信公司,主要运用的是金股制股权结构,这样做的目的是尽可能地避免外资操作国有企业,避免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即使有外资进入国有企业[5],并对其进行控股,也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和措施,有效保障我国国民经济的安全稳定发展。
三、结语
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社会的安全稳定发展有着关键性的影响,而国企混改既是社会发展的趋势,更是国企的内在需求,在国企混改过程中,可以结合国企的内外部实际情况,采用金股制、无表决权优先股、加权股等不同类型方式去设计股权结构,但是当前这几类股权结构在实践应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存在诸多问题,所以,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给予有效保护。首先要保障股权的公平性,其次,还应当适当放宽持股范围,允许普通员工持股,但是应当限制持股条件,保障内资与外资之间的公平性,从而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最大程度上避免或减少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