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和完善举措
2021-11-24周萍
周 萍
(安徽省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安徽 合肥 230041)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作为我国重要的司法救济制度之一,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可以确保未成年人的法律权益,让其获得更高质量的刑事法律援助。现针对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有关内容进行深度研究,希望能够为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一定的指导。
一、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价值和意义
在依法治国以及经济建设的大环境下,法律为我国的各项建设作出了重要的贡献。未成年人是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一部分。社会通过构建法律援助制度来保证未成年人的各项权益。
近年来,我国加强了未成年人犯罪管控工作建设,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数量急剧减少,但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依旧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犯罪类型多为侵犯财产、侵犯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秩序等。从作案动机方面分析,大多未成年被告人的思想较为单纯,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知识教育、社会教育,容易盲从犯罪。健全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可以使未成年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让其迷途知返[1]。
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现状
(一)辩护水平不高
未成年人的社会性质特殊,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也带有特殊性。未成年人的辩护人应当具备法学、心理学以及教育学等知识,具有法律技能和沟通能力,可以针对不同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采用差异性的策略,在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身心成长的同时,对其心理健康进行正确引导,帮助其矫正人格,满足社会建设需求。
从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现有保护工作来看,我国一直致力于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专业化建设,在很多地区如浙江上海等都建立了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构建了较多的专业化审理机构;在北京、上海、山东等地区,一些公安机关也设计了专门的预审机构来办理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而司法领域对比审判、侦查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其动力和能力有所滞后。分析建设原因,第一是刑事法律援助办案补贴资金较少,而法律援助的资金又依赖于同级财政部门,对比社会案件收费标准,同级财政部门的补贴资金不多,因此存在财政问题,也会导致法律援助的律师辩护的积极性不高,更倾向于委托辩护;第二,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案件受到了地域环境的影响,我国现阶段的刑事法律援助的建设制度和案件受理、审查、指派工作内容有关,实行和管辖相对应,而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案件分散,主要以地方管辖为主,因此存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第三,我国现有的从业律师专业水平不高,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数量有限,获得报酬也有限,立志于从事这方面的律师人数少,而有资质和能力的优秀律师更是凤毛麟角,制约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进一步发展[2]。
(二)援助不完善
目前,我国加强了刑事诉讼理论和实务有效辩护研究,一些法院虽以无效辩护将案件送回审,但是在法律诉讼理论层面没有关于无效辩护制度的相关内容。因此,针对未成年人的案件法律援助有效性缺乏法律的审查判定,一些因为律师失误而导致的败诉问题也无法得到重审;当事人以及亲属也不能提出无效辩护的理由[3]。
这是因为制度不够健全,无效辩护和尽职辩护之间界限不明晰。如有效辩护要关注管辖程序性意见和变更强制措施,司法机关也要关注自首、立功实体性意见,才能够保证案件的辩护有效性。
此外,在案件审理中也要注意普通案件和特殊刑事案件的区别,并制定一定的处理流程。
(三)援助形式单一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表示:未成年人犯罪侦查阶段应当以经济条件困难为主,由申请人主动提出才能执行。在实践方面,未成年人缺乏法律意识,对法律援助内容了解不深入,没有主动提出援助需求;而一些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受到了原生家庭的影响,缺乏家属以及亲友的援助,自暴自弃,在获得法律援助方面面临重重困难[4]。刑事法律援助多是被动接受,一旦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其证据材料和起诉意见都已固定,律师开展的援助工作会受到影响,辩护质量也不显著。
三、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措施建议
(一)创新援助机制
为了提升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援助质量,为其创造更多的法律援助条件,建议行政机构从法律援助基本条件进行改革。如改变以往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时间条件限制,只要对象为未成年人就可以不再要求经济困难、起诉阶段、主动申请等条件。此外,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后要扩大援助对象覆盖面,如援助阶段放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也能够全面了解案件,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动态,获得其信任,并进一步开展法律教育的心理矫正和帮扶工作,最大限度提高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5]。
与此同时,援助机构要积极和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交流,各级法律援助应当积极和同级公安机关合作,加强工作主动性,到看守所中对未成年人进行援助;也要与同级的公检法机关一起拟定规范性文件,构建出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基本工作制度,为后期律师开展援助执法工作奠定基础,扫清障碍,解除后顾之忧。
在此基础上,各级援助机构也要加强联系,如出台一些意见、签订合同,构建异地协作机制,提升律师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工作效率,降低办案成本。
(二)加大资金投入
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于我国的省市财政保障,地区之间有一定的经济差异,针对该问题,建议省级财政部门加强管控,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经费单独划拨,同时设置心理疏导、法律咨询、优秀律师补贴等经费保障,为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奠定基础。同时,要积极调动社会资源,扩展法律援助的经费渠道,地方可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基金会,积极吸收民间资本、社会资本来援助法律事业建设,最终提升我国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质量。
(三)建立专职团队
以上可知,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人才,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停滞不前,建立高质量的刑事法律援助队伍才可以提升法律援助质量。对此,首先建议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鼓励律师自愿报名法律援助服务,机构也要加强人才孵化,将通过执业考核、违纪检查的律师纳入从事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法律援助团队中。其次是提升法律援助机构的针对性培训,要鼓励律师团队积极学习未成年人心理学、教育学等知识,让其精准把握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工作特点和内容,最终构建一批具有法学素养、专业法学精神,有熟练沟通技巧的专职法律团队。
(四)完善监管机制
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的案件质量评估机制不健全,多采用同行对比评估的机制,评估结果和办案补贴挂钩。
从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来看,刑事辩护的工作内容严苛,比普通案件管理难度更大,因此应当制定更为严格的评估标准。针对此,刑事辩护过程应当重点考虑未成年人的真实需求,加强律师辩护效果管理。对此,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引入全质量跟踪机制,加强和案件的公诉人、法官的交流沟通,提升办案质量。首先,应创新差别化发放办案补贴经费机制,建立合理奖惩制度。对于经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认定为优秀案例的承办律师予以适当奖励;对于不合格案件,以适当形式通报批评,不予发放办案补贴;其次是创新同级律师的协作机制,加强法律服务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应联合律协,对援助律师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不尽职的辩护行为进行总结规范,适时出台服务规范性文件,依规定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罚。最后是加强宣传引导,提倡敬业精神和社会道德感,对于在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应通过多种方式加以表彰和宣传,如在司法行政机关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平台对优秀律师事迹进行宣传等。
综上所述,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建设步履维艰,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构建合理的司法体系,建议相关机构予以改革,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