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案件管理部门在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2021-11-24

法制博览 2021年3期
关键词:评查内部监督办案

郭 启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71)

在司法责任制、员额制、“捕诉一体”改革背景下,检察官拥有更多的自由决定权,如何保证检察权正确行使是一个难题。在此背景下,设立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就显得尤为重要。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的“大管家”,负责案件流程监控、实体审查、程序把关、信息公开等工作。这些工作对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保证检察权正确行使具有高度一致性。因此,运用好案件管理部门的内部监督职能,对于促进检察权内部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一、案件管理部门发挥内部监督职能的具体方式和手段

(一)案件流程监控

案件流程监控,是指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依照规定对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程序是否依法、规范、及时、完备,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督、控制,对违法违规办案情形予以督促纠正的业务管理活动。以基层检察院为例,开展案件流程监控工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建立流程监控日志和台账制度。案管部门每日记录流程监控发现的问题、处理纠正结果等,确保所有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到位。建立收案登记与结案审查、法律文书审查、涉案财物出入库和律师接待等工作台账,定期汇总分析、通报,提出改进工作意见。二是建立流程监控通报制度。案管部门定期对流程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每年末将案件流程监控情况提交业绩考评部门,作为检察人员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有效的流程监控工作及记录通报制度,对行使检察权的所有检察人员都会形成一种无形的压力,倒逼其在司法办案活动中时刻绷紧一根弦,既要做到实体合法,又要确保程序合规,从而有效地实现内部监督的职能。

(二)案件质量评查

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对已经办结的案件,以法律和有关规定为标准,对办理质量进行检查、评定的业务管理活动。[1]一方面,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会作为评价检察官办案业绩和能力、水平的重要依据,纳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并记入司法业绩档案。另一方面,评查结果会运用于司法责任追究。根据《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检察人员司法过错行为的检举控告,由人民检察院监察机构受理。监察机构经调查后认为应当追究检察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重大过失司法责任的,应当依照程序移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处理。

(三)案件信息公开

此项工作本是对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的主要方式之一,但笔者认为,其应当是“以外促内”的手段,在接受外部监督前,先行强化内部监督,从而从源头发现和避免违法违规行使检察权的现象。

这就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公开的案件信息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及时的,而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此项工作的主要负责部门,同时也是案件信息公开的最后一道关卡,负责公开前的全面审查。以基层检察院为例,由案件管理部门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每日的案件程序性信息的内外网的交换导出,以及每日公开法律文书的审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责任人反馈,并要求其限期改正,一律达到公开标准后才能予以公开;同时,定期对全院各部门案件信息公开情况进行通报,对公开比例不达标、公开信息准确度不高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单独谈话,必要时开展专项培训,从而进一步规范每一名办案人的司法办案行为,督促检察权的规范运行。

二、案件管理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人员配备普遍不足,与工作强度不相适应

从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来看,目前业务类别就有十小类:受理、审核案件并录入系统、送案审核、扫描、上传外来文书、流程监控、电子卷宗的制作与管理、涉案财物统一保存、管理、案件质量评查、数据统计及分析研判、案件信息公开的相关工作、接待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因每项工作都有严格的期限限制,就使得在程序繁杂、工作标准高、案管人员相对较少的情况下,内部监督职能的实现远未达到标准。

(二)案件管理工作相关制度仍需要继续完善

案件管理工作虽然有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但总体上来说仍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工作中的新问题没有具体的解决方案,而滞后下发的文件大多是各基层院案管工作中积累的经验总结,很容易导致出现偏差和错误的情况。另外,在实践工作中,基层院在理解高检院案件管理工作改革的目的和政策上,难免贯彻落实中存在偏差,不同地区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能发挥也存在着较大差异。

(三)职能属性弱化,监督管理刚性不足

比如,有的案件管理部门在流程监控工作中发现办案部门存在侵害当事人、辩护人权益、法律文书使用不当或是查封涉案财物不符合规定等违法办案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这种监督程序设计既包含程序内容,也包含部分实体内容,而案件管理部门无法做到在办案过程中对案件实体进行深入审查,实体性监督也就无法真正实现。在接受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时,发现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瑕疵或错误,案管部门也不能对其直接下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等文书,只能依附于各业务部门制发相关法律文书建议其纠正整改,这也造成了案件管理监督工作刚性不够。

三、提升案件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增加人员配置,增强内部监督的力量

首先要保证案管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使案件管理真正成为内部监督的有效手段,成为创新检察管理、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有力措施。在职能定位上,案件管理部门不应该被定义为单纯的从事各种繁杂的事务性工作的综合部门,而应该聚焦主责主业,将主要的精力用于内部监督的相关工作上。

(二)完善工作制度,提升案件管理监督工作水平

一方面,上级案管部门要不断完善创新较为具体的指导性文件。上级案管部门要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逐条逐项出台相应的文件制度,使基层检察机关在案管工作中有章可循,有制度可依。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信息整合反馈机制。通过统一业务系统中定期统计分析、执法办案专项检查等手段的运用,客观评价办案质量、数量、效率和执法规范化状况,提出改进工作的对策。[2]

(三)以案件管理部门为中心,制定全院的业务工作考核办法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放弃长期以来形成的各个业务部门分别考核的“各自为战”模式,而是应当围绕案件管理部门的各项工作职能制定考核办法。逐步形成以案件管理部门为中心,以统一的标准来规范各业务部门开展工作的年度考核管理办法。逐步厘清案件管理机构和有关业务部门工作的界线,有效理顺案件管理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关系,从而强化内部监督职能的进一步发挥。

(四)深化检务公开,以外部监督促进内部监督

一是强化对拟公开的法律文书的审核,对不符合公开要求的文书打回去进行修改,并及时进行全院范围内通报。二是加强检察服务大厅的硬件与软件建设,加大科技强检的力度,引进先进设备,进一步提升接待服务工作水平。三是进一步指导业务部门检察官提高办案网上操作水平,进行超期、预警提醒,高效率、高质量反馈业务不规范及数据质量问题,切实提升案件管理质量。

(五)巩固提升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坚持案件质量评查专业化、精准化,定期分析检察办案质量运行态势,综合运用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开展工作,加强跨单位、跨部门联合交叉评查,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评查,推动特色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更加成熟;加大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评查力度,及时完善评查标准;在实现从评查到评讲的基础上,梳理提炼审查办案参考意见,实现对促进办案质量的反哺,制定结果等次评定指引,统一评查尺度,以规范化、标准化、实效化助推评查工作新发展。

猜你喜欢

评查内部监督办案
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监督的有效措施探讨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认真开展案卷评查
疫情防控与检察办案“两不误”——河北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无接触”办案
企业会计内部监督问题及对策探究
宁夏贺兰:三项措施加强案件评查工作
信息系统环境下检察机关案件评查研究
抢钱的破绽
浅析如何做好财政部门内部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