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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行清算的回归与重建
——自我打破僵而不死的局面

2021-11-24陈晓娇

法制博览 2021年23期
关键词:清算组股东会债权

陈晓娇 杨 泳

(1.江苏漫修(淮安)律师事务所,江苏 淮安 223300;2.句容市人民法院,江苏 句容 212400)

企业转行,需要注销原有企业,从而使相关资源得到最大优化配置,但因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往往涉及多方主体,故企业重新注册新公司前,需要进行清算,才能使相关利益主体利益得到平衡。

但与国外的清算制度相比,我国的自行清算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法律对于实体性问题规定不细,对于程序性问题量化不足,自行清算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仍有待厘清,故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自行清算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一、公司自行清算的概念

我国目前各项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对公司清算这一法律术语进行明确的定义。对于公司清算的含义界定,主要见于学者的理论阐述中,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行为说。公司清算是处理因合并、分立或破产原因外解散的公司的各项未了事务,分配其剩余财产,最终结束解散公司所有法律关系,消灭其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1]。

第二种:程序说。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分财产,终结其法律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程序[2]。

第三种:制度说。公司清算应是在公司解散后,了结公司一切法律关系,清理公司债务,并最终消灭公司法律人格的制度。[3]

以上对于公司清算的定义看,虽然定义不同,但都认为公司清算是通过处分公司债权债务,最后使公司人格消亡。

故公司自行清算系指具有清算义务的主体,在法定的期限内自行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处理,结束公司对外发生的法律关系,使公司合法有序地退出市场的一种自主行为。[4]

二、公司自行清算时面临的问题

公司自行清算是企业以低成本合理退出市场的有效方式,但目前公司在自行清算中往往面临众多问题。

(一)法律规定笼统,没有详细的参考依据

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公司自行清算的流程,2014年3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2014修正)》也只对清算流程做了一个补充,但上述法律条款均为粗犷性规定,直接导致企业在自行清算中面临不会做、不敢做、不能做的局面。

(二)法律条文规定与公司登记机关审批的矛盾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解散的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无需经过所有股东全体同意。但在实务中,公司的登记机关往往要求公司解散清算必须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签名才能办理清算注销手续。

以一起公司自行清算案件为例,A公司系一家鞋帽企业,主要经营业务系鞋帽进出口。2020年,因受到新冠疫情影响,企业业绩大幅下降,在挽救无果后,企业决定破釜沉舟,改变现有业务,进行转行。

在进行清算过程中,因公司一名持股百分之1.09%的股东拒绝在公司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公司的登记机关就以全体股东没有签名为由拒绝办理公司清算注销手续。

行政机关的作为和法律规定并不一致,但公司注销又必须要经过公司登记的行政审批机关同意,法律规定和行政机关内部规定的冲突,就造成了公司自行清算道路上的一块巨石。

(三)清算义务主体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公司发生解散事由时,需由公司股东在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并没有明确要求股东是否必须要参加清算,这直接导致在一些公司清算过程中,出现股东懈怠清算的情况,部分股东拒绝参加清算甚至是以隐匿公司账簿等行为阻碍公司进行清算。

三、企业自行清算的流程

因企业自行清算并没有详细的工作流程,笔者结合企业自行清算实务,将企业自行清算流程做了如下归纳:

(一)启动清算程序,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两会

企业在发生《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事由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两会。内容主要为因何种事由发生,公司现决定解散公司。[5]

(二)执行清算程序

1.成立清算组

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15日内,企业根据股东会决议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股东担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2.清算组在线备案

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进行在线备案。

3.清算组申请刻制印章、开设清算组账户

(1)清算组携带公司股东会同意解散企业、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等法定文件材料,刻制清算组印章;

(2)清算组携带公司股东会同意解散企业、清算组开立账户的决定及身份证明等文件材料,到银行申请开立清算组账户。

4.清算组接管公司财产

清算组和公司财务人员、法定代表人等人进行对接,接管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公章、法人营业执照、股东名册等。

5.清算组在线发布债权人公告

清算组自成立后6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6.公告期满后,清算组制定债权申报表,指导债权人申报债权

公告期满后,清算组需制作《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文件清单》等文件,引导债权人申报债权,审核债权。

7.清算组联系会计事务所、税务事务所,处理企业财税

清算组联系会计事务所和税务事务所,对企业财务和税务进行处理。

8.清算组追收债权

通过前期工作,清算组核实企业有无债务,如有,进行追收。

9.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

清算组在上述工作完成后,制定清算方案报经股东会同意,制定清算报告,报经公司股东会同意,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三)终结清算程序

1.税务注销

清算报告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后,企业去税务部门办理企业税务注销

2.工商注销

税务注销后,清算组携带文本资料到企业登记机关进行工商注销。

3.公告企业终止

工商注销登记后,清算组公告企业终止,完成企业自行清算全部程序。

四、完善公司自行清算的措施

在当前竞争激烈的社会背景下,企业的从生到死均应有序进行,否则,将导致大量的僵尸企业存在。笔者在此提出以下三点措施:

(一)推进公司自行清算司法解释的出台,完善公司自行清算的具体流程节点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作为我国解读法律规定的权威文件,在2009年4月曾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该文件对于公司强制清算的管辖、清算成员的组成、清算组成员的报酬等细节均做了较为完善的补充,参照该会议纪要,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可针对公司自行清算这一部分,出台相关的会议纪要。

(二)国家行政机关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将审批业务和法律规定无缝对接

行政登记审批机关作为国家的工作单位,应该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不要限定于固有的工作习惯和工作思维。

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文件应根据法律变化而变化,调整既有工作习惯,真正让企业从生到死能享受一站式无障碍服务。

(三)加强注销前清算的实质审核

目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了公司自行提出清算,提出清算的主体包括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但当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是怠于清算时,很难让这两类主体主动向法院提出公司强制清算。

故笔者建议,行政登记的审批机关作为公司注销的最后一道程序,对于成立时间长、历年实际发生税收的企业,应该在注销前加强公司清算的审核,要求公司提供财务报表、税务报告、员工安置方案等全部清算资料,倒逼公司实行自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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