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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刑事诉讼案件的未成年性被害人权益保护

2021-11-24秦玉彬

法制博览 2021年29期
关键词:程序性知情权法律援助

秦玉彬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未成年人本身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和侵害,应从社会、法律等诸多层面,实现未成年人的权益的保护,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近年来,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逐渐增多,与其他受害群体相比,未成年性被害人的身份具有双重性特征,这要求在此类刑事诉讼案件处理中,重视未成年性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但是结合当前司法实践控制,有较多刑事案件处理中忽视了对未成年性被害人权益的保护,这使得未成年被害人容易受到二次伤害,影响了未成年受害人的身心恢复与成长。基于此,应从司法层面,高度重视未成年性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益保护,为未成年被害人后续生活和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一、刑事诉讼中未成年性被害人权益保护特殊性及原则

(一)特殊性分析

未成年性被害人不仅具有未成年人的身份特征,同时其也兼具被害人身份,这使得在处理与未成年性被害人相关的刑事案件中,应重视被害人权益的有效保护。一方面,未成年人本身年龄较小,缺乏社会经验及个人保护意识与能力,这使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另一方面,未成年人身体机理、心理均未发育成熟,在遭受性侵害后,未成年性被害人的创伤更大,身心更难以恢复。此外,从刑事诉讼案件处理过程来看,应考虑到案件处理过程可能使得未成年性被害人回忆起被侵害过程,造成二次伤害,故而在未成年性侵害刑事诉讼案件处理中,应重视未成年性被害人的权益保护,避免其受到二次伤害。

(二)保护原则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指出: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基于此,应始终坚持最大利益原则,实现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权益的有效保护。要注意的是,在未成年性侵害刑事诉讼案件处理中,过去的法律体系存在一定的缺陷,即法律体系虽然考虑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保护问题,但是忽视了对未成年性被害人的保护,这使得在法律层面上,未成年被害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弱势地位。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相比于惩罚犯罪,保护受害人的人权更具有价值和现实意义。故而在未成年性侵害刑事诉讼案件中,更应优先考虑未成年性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和补偿,这是因为他们本身是直接受害人,他们的权益理应受到更大的保障,且受害行为理应得到最大补偿。此外,对于未成年性被害人而言,在其权益保护中,还应注意遵守双重保护原则。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其不仅会出现身体机能紊乱的问题,而且容易产生特殊的心理状态,故而在对其进行权益保护时,应从物质赔偿、精神抚慰两个层面,对被害人生理、心理的进行双重保护[1]。

二、未成年性被害人权益保护问题分析

(一)程序性权利保护不足

程序性权利保护包含诸多内容,其不仅涉及未成年性被害人的知情权、隐私权,而且涉及被害人的特殊性权益和法律援助权利。现阶段,在未成年性侵犯刑事诉讼中,这些程序性权利的保护存在诸多问题。

1.知情权与隐私权

未成年性侵犯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被害人应具有相应的参与权,且该权利应贯穿于司法程序的各个环节。但是在实务中,未成年被害人的知情权往往会被忽视,即司法机关虽然会给被害人家属送达法律文书,但并未向被害人告知案件的处理状况。另外在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处理中,一些办案人员忽视对案情隐私的保护,这使得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权受到较大侵害,给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了较大的精神压力。

2.特殊性权利

遭受性侵害后,未成年人身心受到较大创伤,往往处于恐惧状态。对此侦查机关在了解案情时,需要遵守“一次询问”原则[2]。但是在实践中,案件办理人员经常会忽视这一原则和要求,多次的询问使得未成年被害人长期处于痛苦当中,容易产生不良的影响。基于此,在未成年性侵害案件处理中,还需要引入特殊的作证方式,为具体案件的办理提供指导。

3.法律援助权利

未成年性侵害案件中,犯罪行为人、被害人的身份均较为特殊、敏感;在此类刑事诉讼案件处理中,法律上虽然保证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但是忽视了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这使得未成年性被害人处于弱势地位。具体表现为:在未成年性被害人法律援助中,法律体系侧重于经济困难对象的法律原则,另外从司法机关义务来看,其仅仅局限在“帮助申请”层面,即司法机关不能替代申请,且不能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未成年性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效果。

(二)救济功能发挥有限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条文中虽然指出对未成年性被害人及家属实施救济,但刑事司法救济的范围较小,而且制度用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使得刑事司法救济的功能发挥效果相对有限,难以对被害人的家庭产生实质性的帮助。譬如,现阶段的法律指出:未成年因性侵害受到人身伤害时,代理人、家属可针对康复治疗费用提出索赔,具体索赔事项包含医疗、护理、交通、误工等费用;但是该条未规定精神诊治的费用是否可以进行索赔,影响了司法救济功能的发挥。

三、未成年性被害人权益保护要点

(一)充分保证未成年性被害人的程序性权利

1.保护未成年性被害人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知情权和隐私权是刑事诉讼案件处理中未成年性被害人程序性权利的基本内容。针对性被害人知情权的保护,应注重以下要点:其一,应正确区分被害人与被告人的知情权,对于被告人而言,其知情权需要满足程序需要,避免在特殊情况下影响案件办理。但是对于被害人而言,未成年性被害人即使了解了案件的处理情况,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也不会受到阻碍或影响。其二,在司法机关与被害人家属沟通时,应考虑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情况,确保未成年性被害人了解案情进展和处理结果,这样不仅能保护被害人的知情权,而且能增强其对司法机关及法律的信任度。在保护被害人隐私权中,一方面,要求对未成年性被害人的特定信息做代号标记处理;另一方面,应加强案卷资料信息的管理,严禁这些信息对外公开和查阅;此外应加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制定必要的惩治措施,避免出现未成年被害人身份信息泄漏问题[3]。

2.重视未成年性被害人特殊保护

在对未成年性被害人实施特殊保护时,应从法律层面对司法机关办案人员调查取证的过程进行规范和约束,如在班人员调查取证中,可允许其进行录像,并且在法庭上进行案件审理时,可将此录像作为证据,以此来避免多次问询问题,减少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二次伤害。另外,若需要未成年性被害人出庭作证,则应在考虑被害人个人状况的基础上,规范开展被害人的保护。如采用闭路电视、视频、电话、屏风遮挡的方式安排未成年性被害人作证,减少对被害人的精神刺激。

3.积极开展被害人及家属的法律援助

向未成年性被害人及家属提供法律援助,能避免控辩双方力量失衡问题发生,这对于保证司法公正,保护被害人权益具有积极作用。其一,在法律援助层面,应进一步扩大对未成年性被害人法律援助的范围;其二,应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义务进行法律约束,要求其能积极地向被害群体提供客观性的帮助和法律救援服务。

(二)为未成年性被害人提供补偿

要充分保护未成年性被害人的权益,还应重视被害人的精神补偿与国家补偿。一方面,在遭受性侵害后,未成年性被害人身心受损,其家属也会受到较大的精神创伤,以往的法律条例未规定被害人的精神赔偿问题。新时代,有必要通过立法的方式,赋予被害人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请求权,以此来对被害人进行一定的精神补偿。另一方面,从国家层面来看,不仅要注重法律程序的规范和完善,确保被害人有效诉讼,而且应向被害人提供一定的物质、精神和心理咨询补偿,减少对被害人及家属的身心创伤,最大限度地保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四、结语

未成年性被害人身份特殊性强,理应重视被害人权益的有效保护。但是在未成年人性侵害刑事诉讼中,对未成年性被害人权益保护尚存在诸多问题,应从法律层面注重未成年性被害人程序性权利的规范和保护,同时应开展被害人的救济补偿,这样才能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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