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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关键证据查找策略研究

2021-11-24冷和平

法制博览 2021年29期
关键词:控方焦点指控

冷和平

(1.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河北 沧州 061001;2.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河北 沧州 061001)

在刑事案件中,控辩双方的重点都在于找到关键证据,用以支撑自己的观点,而刑事证据的种类又比较繁杂,侦查及公诉机关有举证的责任,要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就必须把相关证据搜集齐全,因此导致案卷材料纷繁复杂。面对纷繁复杂的案卷材料,抓住重点,做到有的放矢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每个案件都有争议焦点,这些焦点也将成为庭审的关键所在,这也将决定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罪行轻重。因此找到案件争议的焦点,围绕焦点问题查找关键证据。根据控辩双方各自的目的筛查关键证据,形成庭审质证意见。

控辩双方在公诉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取得实效,必须在阅卷和庭审质证的过程,查找案件的关键证据,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在于运用证据(特别是关键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在每个案件中关键证据都是不同的,同时,即便是同一案件对于公诉方有利的关键证据与对辩护方有利的关键证据也是不同的。围绕控辩双方的证明目的,要获得关键证据将采用不同的查找策略。总的来说要查找案件的关键证据有以下几种策略:

一、归纳案件焦点,确定关键证据

(一)在刑事案件当中法官一般不会总结案件争议焦点,控辩双方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把握案件争议焦点,主要是根据起诉书当中指控的罪名及其依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辩护方在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过程中形成的论点和主张。所谓案件焦点就是控辩双方意见不统一,进而发生争执而且对案件审理结果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只有认清了案件争议焦点及其特征和范围才能对症下药,理清控辩思路,有效组织和运用关键证据支持自身观点。一般来说案件的争议焦点范围主要包括事实争议、证据争议和法律适用争议,在总结争议焦点时要排除那些控辩双方无争议的方面,随着案件的审理逐步确定案件焦点。

(二)对诉讼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关系以及争议焦点有了预判,然后有目的性地依照待证事实和争议焦点对已有证据进行大致筛选和分类,在筛选证据的过程中进一步厘清事实,预判诉讼风险,提取出最能支撑观点的证据,证据锁定后还要判断关键证据是否具备形式上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及实质上的证明力。如发现证据不足还涉及补充或补强证据的问题。

(三)要依靠关键证据构建证据体系,控辩双方无论是进攻还是防守,证据的结构组织都应当与其主张或反驳的观点逻辑结构一致,但是基于双方地位和角度不同,关键证据运用的侧重点也应不同,总而言之,在证据组织过程中要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面对筛选的关键证据,既要全盘考虑又要抓住重点,优先关注对案件有重要影响的证据,同时也要注意时间排序,要满足认知需要以时间为顺序进行编排,尽量确保案件事实能用现有证据予以证明,为满足法律证据逻辑的需要,可以把证据进行分类或分组,厘清控辩思路。

2.查找关键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案件事实,在举证的过程中目标要明确,必须要做到既要讲清事实和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又要阐明事实和法律适用之间的关系。要以简洁的语言把证据信息和证明目的传递给法官,在举证时先阐明证据框架,初步论证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关系。在介绍证据时要说明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提供者以及形成时间和方式),证明事项(要说明是单独证明还是与其他证据共同证明),证据的内容(说明涉案事实相关的时间和直接反映待证事实的细节)。

3.举证后要特别注意对质证的回应,举证结束后对方会提出质证意见,这时要抓住机会对关键证据的质证意见予以回应,不能放弃回击的机会,如果质证方对举证意见没有回应,要抓住机会向法官强调质证方对证明事实没有争议,以强化法官对待证事实的认识。

二、依据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涉嫌罪名查找关键证据

(一)刑事案件中侦查和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情节等的犯罪关键证据是证明犯罪成立,或罪行轻重的关键因素,这些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将关系到犯罪情节或犯罪事实的成立与否。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认定标准非常严格,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确实;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本)》五十五条。由于关键证据在证据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它们关系到罪名的成立与否及其罪行的轻重,案件发生以后侦查机关要依据案件事实和涉嫌的罪名开展取证工作,要通过证据还原案件事实,在运用证据进行刑事证明的过程中,涉及到收集证据、审查证据和运用证据几个环节,每个环节都要做到证据之间具有高度印证性,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关键作用的证据要在时间、地点、情节、手段、数额等方面具备更强的印证,如果发现某些关键证据不相印证或印证力不够强,必须认真审查和分析,力求排除矛盾,补强衔接证据。总的来说就是全案证据,能做到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或证据链条。

(二)对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来说最关键就是收集、审查及运用证据,案件一旦发生就成为过去,甚至有些案件发生时间较长,案件现场遭到破坏,这要求办案人员必须巧妙运用间接能获取的证据还原事实梳理并认识案件,在此期间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抓住少数关键证据,建立起证据体系的框架,进而构建起证据体系,并能运用证据体系支撑所认定的事实。作为控诉方要指控犯罪,要把关键证据作为证明罪名成立、认定罪行轻重的重要支柱。辩护律师要否定指控的罪名,做减轻量刑的辩护,也必须认真审查关键证据,力图找到漏洞或者薄弱环节,打破犯罪证明体系,进而在庭审质证中推翻指控罪名或减轻量刑。[1]

(三)搜集或固定证据的过程中注重关键证据的质量,所谓证据质量即证据“三性”及其证明力,要牢记证据具有时效性,获取证据要及时准确,机会稍纵即逝,随着时空的变换会不断增加取证的难度,其证明力会逐步下降。收集和固定关键证据要遵守程序和规范,司法实践中好多因程序瑕疵导致证据被排除或丧失证明力。因此一定要防止因不遵守程序和规范导致提取到的证据出现瑕疵,这些瑕疵也很可能成为案件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甚至这些瑕疵会影响整个案件结果和走向。

三、依据辩护策略锁定关键证据

(一)依靠关键证据打破控方证据链条。辩护人能否成功辩护,关键在于能否锁定控方指控犯罪的关键证据,围绕控方提取的证据进行认真全面的研究、分析和论证,列出控方指控犯罪的证据体系,找到该证据体系的支撑证据,推翻控方证据链条,寻找其中的薄弱环节或漏洞所在,不断推敲并尝试推翻控方所依据的关键证据,找到突破口,力求打破控方证据链条。[2]辩护律师要全面阅卷,认真梳理在案所有证据,筛选出对证明案件事实有用的证据,提取出对指控犯罪有利的关键证据,同时,还要根据自身的辩护策略筛选出支撑辩护观点的关键证据。

(二)辩护律师要依靠关键证据建立自己的证据链条。辩护律师要准确判断证据的真伪和证据证明力的强弱,使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并运用证据还原案件事实,其中的关键证据要与其他证据进行检验、比对和考察,分析证据之间是否具有协调性和一致性,能否用来证明案件事实。在质证过程中,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能否得到法官采纳其关键是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能力,关键证据要起到支撑作用,必须能与包含相同信息的其他证据相印证,通观全案证据时要排除矛盾,具备指向的一致性,共同证明案件事实。[3]辩护人眼中的证据链条是用于支持辩护策略和意见的,整个庭审过程中要予以重点解释。在阐释的过程中不能将“证据链”简单地理解成人证、物证、书证等证据的简单组合,证据之间的衔接和顺序将影响证据链的证明能力,要把证据链看成是各种证据依次排列组合出击的“组合拳”。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充满了博弈性和对抗性,其中证据对抗的方向、形式和程度将决定“证据链”的基本结构和强度。辩护律师要学会巧妙运用“证据链”来消除证据间的矛盾和对抗,理顺证明方向,巩固证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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